陈晓聪 齐凯悦
摘要;司法是法治体系的基石,司法改革则是推动司法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途径。新加坡的司法体系经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司法改革,一直处于世界前列,并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关注。然而,学界关于新加坡司法改革,尤其是关于2006年以来新加坡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的研究颇少。实际上,新加坡第一轮司法改革获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这些问题得到了解决,相应制度也不断完善。新加坡的司法改革独具特色,体现了新加坡司法体系独特特点的同时也能为其他国家的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或借鉴。
关键词;新加坡司法改革;社区法院;夜间法院;司法公信力;案件管理
司法改革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新加坡的司法改革亦是如此。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法院在首席大法官杨邦孝的领导下进行了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解决了案件积压问题,自此新加坡的司法体制一直在世界排名中处于前列。然而,第一阶段的司法改革同样引发了各种问题,故自2006年以来,新加坡法院进行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以推动司法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目前,学界关于新加坡司法改革,尤其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研究较少,但其成功经验与改革历程显然值得我们关注与探究。
1990年,新加坡进行了司法改革,通过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行,有力地减轻了案件积压等问题,赢得了世界范围内的关注。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杨邦孝(Yong Pung How)主导了此次司法改革活动,后来其写作的关于该次司法改革总结的书籍《新加坡最高法院——九十年代的重组》(Supreme Court Singapore;The Reorganization of the 1990s),吸引了位于非洲东南部的马拉维共和国的首席大法官的造访,以为该国的司法改革汲取经验。实际上,新加坡通过新技术的使用等方面加强了关于审判的管理,推动司法制度的进步,使其成为“世界最好的法律体系”,或者说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学习的里程碑”。2007年,世界银行出版了《新加坡司法引导的改革——架构、策略和教训》
(Judiciary-Led Reforms in Singapore-Framework,Strategies。and Lessons)一书,指出新加坡拥有全亚洲甚至可以说是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效率最高和最为有效的司法制度之一;英国最后一任大法官欧文曾高度赞扬新加坡法院利用信息技术大大提高诉讼效率的改革措施,并主张向新加坡学习。然而,即便其司法改革的成果为世界公认,但仍存在一定问题,如司法的不公正、不准确及诉讼成本的提高等。因此,自2006年以来,新加坡又进行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探索,以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
目前国内专注于新加坡司法改革的研究并不多见,更是鲜有关于2006年之后新加坡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探究。就国外相关研究来看,也多集中于在杨邦孝领导下的第一轮司法改革,而就该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探索未太多提及。然而,新加坡司法改革取得了显著效果,采取了许多值得借鉴的制度和方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新加坡司法改革的经验显然值得探究与深思,也值得引起学界的关注与研究。
一、新加坡第一轮司法改革(1990-2006年)
20世纪90年代之前,新加坡的司法体系效率较低,出现严重的案件积压现象。1990年,杨邦孝就任首席大法官,在其领导下开始进行司法改革,通过加强管理、采用先进技术等措施,提高了司法运行效率,推动了新加坡司法体系的现代化、完备化。
(一)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新加坡1990年开始的司法改革的推行,一方面迫于司法运行体系中存在的大量问题,另一方面也基于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所致。
1.新加坡的法院组织及运行
新加坡司法体制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1867年海峡殖民地的成立。根据殖民地宪章,海峡殖民地成立了立法会、法院、总检察署等机构⑨。自1959年6月新加坡自治及1965年8月独立以来,这套司法体系一直延续使用至今,虽然在这期间做出了一些调整,但其总体框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根据新加坡宪法,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完全独立不受任何政党、政府或国会等的干预。新加坡的法院设有两级,即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最高法院由上诉法庭和高等法庭组成。初级法院则包括地方法庭、推事法庭、青少年法庭、家庭法庭、验尸庭、小额诉讼法庭等组成。新加坡95%的案件由初级法院审理。
2.司法改革的直接原因;案件积压与经济发展需求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新加坡的司法体系运行缓慢。高级法官们采用了英国的法律原理和实践方式,注重自己作为裁判者的地位而忽视及时判决的重要性,同时,司法机构也缺乏有效方案来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国家机器的其他方面都进行了改革,而司法体制却仍然维持原貌。自1976年以来,初级法院采取了建立小额诉讼法庭、扩大家事法官的审判权及法院文档电子化等措施,但并未阻止案件积压的扩大化。至20世纪80年代,法院体系明显不能负荷其大量的工作负担。1989年,新加坡仅有32个初级法院,但需处理20多万案件。结果就是某些案件的开庭日期被排到了两年之后。同时,随着新加坡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大量增多,人们纷纷寻求司法解决途径,使得案件积压现象更为严重。1991年,约有2000件案件等着最高法院的开庭日期,而按照审理的惯例来看,这些案件需要至少5年的时间审理完毕。司法体系的低效是新加坡进行司法改革的直接原因。
更为严重的是,低效的司法体系阻碍了新加坡的经济社会发展。受制于地域狭小和自然资源匮乏,新加坡的经济发展依赖于外资的引入和国外市场的扩大。并且,新加坡政府把服务业作为其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鼓励发展国际服务业。独立高效的司法体系,则是保障外商投资环境及服务业质量的重要因素。1991年新加坡经济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战略性经济规划;趋向发达国家》的报告,明确规定了将新加坡建成世界一流国家的目标,强调了现代化的司法体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因此,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司法体制自身的缺陷,在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的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二)改革内容全面
新加坡20世纪90年代的司法改革,通过多方面的途径和措施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目的。这些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使用领导层,改进司法模式
领导层确立改革目标,并制定相应措施保障改革目标的实现。最高法院的法官实行“好员工”的评价标准,建立严格的程序,以保障案件及时审理和高效审结,结案之后两个月内,法官必须提交书面判决书,否则会影响年终奖金的发放。这些举措始于1990年杨邦孝就任首席大法官,其丰富的管理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成为此次司法改革成功的关键人物。
重组最高法院,以节约资源用于审理其他案件。1992年,死刑案件中审理法官的人数从2人变为1人。在1992年至1997年期间,法院发展出了审理民事、刑事、家事及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多种模式,以简化法院组织结构。调解模式、小额诉讼法庭、夜间法院等新的争端解决方式产生。以“夜间法庭”(Night Courts)为例,其成立于1991年,旨在不妨碍原被告的工作,最大程度地利用具有价值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这类法院通常在工作日的18点至21点开庭。夜间法院效果显著,以致随后其开庭时间从一周两天变为一周五天。
2.增强法律服务的便利性,提高法院行政管理能力
新加坡司法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便利民众获得司法服务。一方面,取消小额诉讼程序中的诉讼费、提供法律援助流水线服务、对出庭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视频联系途径、提供免费的调解服务等措施;另一方面,“一站式”法院(“Mulfidoor”Courthouse)服务的提供,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诸如新加坡妇女律师协会等非政府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进行民事和家事诉讼;取消小额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中的法律陈述,简化审理方式以节约时间成本;设立“观光者法院”(Tourist Coups),为每年700多万游客提供纠纷解决途径;等等。最高法院还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合作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为外商在新加坡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
新加坡法院新设若干部门以加强对行政管理事务的处理,如公共事务部门、消费者服务部门、调研和统计部门等;同时,还成立了由法官组成的智囊团——“公平政策小组”(The JusticePdicy Group)。诉讼费、罚款、财产没收及其财政体系全面更新升级。此外,法院服务的重新定位和公众的关注也推动了初级法院在建筑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发展,更新硬件设施以更为便利地服务于民众。
3.提升法院的人力资源管理,重视执行和效果
在此次司法改革过程中,新加坡创立了一系列培训和发展项目,以重塑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核心能力”;提高法官的工资,使其不低于私营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同时,将工资分为不同等级,以激励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此外,法院还为有志于去普通法系国家留学深造的法官提供资助。
与此同时,新加坡法院通过各种改革评估方式来考察改革的效果。其制定了每年的工作计划,由独立的顾问机构进行各方面改革成果的评估,聘请来自国内外最好的司法结构的顾问专家。1999年,初级法院创立了审判记分卡(Justice Scorecard 1),在小额诉讼法庭进行试验,该方式借鉴并改造了哈佛商学院的计分模式。
4.利用各种技术,加强国内外合作
新加坡法院要求法官均须积极主动处理案件,以防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案件积压现象的重现。通过电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法官可以对延期审理、开庭日期设置严格的期限限制,并充分利用时间、场地等资源。同时,在1992年至1993年之间,法官引入管理方法,解决案件积压的问题。另一个创新则是审前会议的引入,为纠纷的和平解决以及争议焦点的缩减提供有利条件。
同时,为了取得司法改革的进步与成果,新加坡法院加强与国内外各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议会通过修订法律、引入电子取证方式、扩大法院的审判权、给予首席大法官将特定案件移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的权力、提高法官待遇等方式支持司法改革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通过帮助其更新财政管理系统;国家计算机委员会则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帮助。与此同时,律师协会、法学院和非政府组织等也为法院提供协助和支持,以推进司法改革进程。
(三)司法改革效果显著
对于司法改革效果的评判并没有确定的标准,但可以通过司法体制的效率及质量做出探究。可以明确的是,新加坡20世纪90年代的司法改革效果明显。自1992年至1995年,向最高法院起诉或上诉的案件数量稳定,但在1995年减少了6%。终止诉讼的案件数量也保持稳定,并在1995年同样减少了6%。1992年,结案率从97%下降到91%,但随后又在1997年上升到96%。与此同时,待决案件减少了50%以上,如1992年待决案件减少了39%,1993年又减少了36%,从而大大减少了案件积压,新加坡法院的效率大为提升。以1999年为例,新加坡民事案件结案率达95%,刑事案件结案率达99%,整个初级法院的结案率达96%。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解决了案件积压的问题后,新加坡法院的待决案件的数量维持在正常水平。同时,新加坡法院审理案件的周期缩短,以商事案件为例,在20世纪80年代需要审理5年到6年,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则缩减为1年半左右,而在2000年则为1年3个月。
司法改革的效果不仅体现在结案率等数据的统计上,更反映在民众对于司法体系的评价中。自新加坡1990年司法改革以来,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以民众对于司法体系的态度和感知为例,1998年的一项调查表明,98%的被调查者认为司法体系好于(77%)或等于(21%)其他国家的司法体系;99%的被调查者感觉在新加坡生活有安全感,而其中96%的人认为新加坡的司法体系在增强其安全感中具有重要作用。2001年的调查显示公众对于新加坡司法体制的信任度达92%,2006年的类似调查则显示公众信任度上升至95%,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⑤。
司法体系的发展完善,为新加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推动了新加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世界经济论坛发表的《全球竞争力报告》和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所发表的《世界竞争力年报》中,新加坡一直处于前列,争议解决的法律体系的完备和低贪污率等因素成为其一直处于前五名的关键。因此,可以说新加坡第一轮司法改革卓有成效,杨邦孝也因将新加坡的司法体制从低效率转变为世界上最为高效及高科技化的司法体制之一,获得民众的一致赞誉。
二、新加坡新一轮的司法改革(2006年至今)
然而,新加坡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司法改革的成功,同样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影响到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为此,自2006年杨邦孝卸任、陈锡强(Chan Sek Keong)任职首席大法官(2006年4月11日——2012年11月6日)及梅达顺(Sundaresh Menon)任职首席法官(2012年11月6日——)以来,新加坡法院开始进行新一轮司法改革。
(一)新一轮司法改革具有必要性
新加坡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司法改革卓有成效,解决了存在的案件积压等问题,使得新加坡司法体制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然而,此次司法改革同样产生或暴露了一定的问题。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新的问题不断涌现,因此,新一轮的改革具有必要性。
1。新加坡第一轮司法改革存在问题
尽管新加坡20世纪90年代的司法改革成果为世界公认,但实际上新加坡的司法体制仍然存在一定问题,这也使得学者对此次司法改革的评价存在一定争议。正如新加坡的媒体报道指出,以杨邦孝为主导的司法改革,反映了新加坡的司法体制从落后向高效管理及分配正义的转变,在实现国家及民众利益的同时,也引起了一定的质疑与反思,如关于司法改革的某些方面似乎走的过快。实际上,新加坡1990年来的司法改革产生的问题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大量经费支出。举例而言,案件积压率下降的同时,是运行成本以20%的速度的增长。在1991年获得一大笔资助后,新加坡法院的基建费用支出减少,但1995年又上升了50%。其二,尽管人们期待司法的高效运转,但如果司法改革导致了案件判决的准确性存在问题或公正性存在争议,那么这种效率并非实质性的提升。也即,效率的提升并不能够保证法院审理工作的质量。正如有学者指出,新加坡的这种管理方法使得法官变成了“受排案表控制的高效法官”,忽视了司法的公正性。同时,诉讼进程的加快,导致部分律师没有充足的时间为案件做准备,尽管其有高额利益的激励,但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可能会导致争议解决的公平性存在一定问题。其三,法官工资过高,同样带来了不利影响。新加坡法官的高工资被成为是“永久的贿赂”(“permanent bribery”),即由于法官不需要担心其生活及收入,可能作出的判决有失公正。
2.新问题或社会趋向的推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加坡社会同样产生了新的问题,需要法院通过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来应对。2006年,陈锡强就任首席大法官后,明确指出“虽然司法改革取得很大成功,但社会发生的变化使得法院不能保持不变”。21世纪以来,新加坡的青少年犯罪问题、邻里纠纷、精神障碍患者犯罪案件等不断增加,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与此同时,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网络相关的性犯罪等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另外,随着跨国婚姻和跨文化传统的婚姻增大,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转变,离婚等问题凸显,这也需要法院作出新的改革以更好地处理家事纠纷。
因此,如何解决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应对社会发展产生的变化与需求,成为新加坡法院在21世纪面临的重要问题。正如新加坡首席地方法官陈祥泰(Tan Siong Thye)所言;“我们已经从第一轮改革中获得了一个高效的司法体系。但是我们也敏锐地觉察到,正如我们不能让正义延迟一样,我们也不能让它走得太快以至于滋生非正义。因此,我们必须校准正义分配的速度,从而将更高质量的正义和更高标准的法庭服务提供给我们为其服务的民众。”
(二)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开展(2006年——2012年)
就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探索而言,由于处于陈锡强和梅达顺两位首席大法官的任职期间,初级法院亦更名为国家法院,但改革的具体措施及内容具有一致性,即着力在保障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分配正义,故将在陈锡强和梅达顺两任首席大法官领导下司法改革定义为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区分为不同的阶段进行阐述。陈锡强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开展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其司法改革内容表现为以下方面。
1.形成公共服务文化,引入“持续改善”的管理理念
鉴于新加坡以服务业为重,重视消费者的地位,因此,随着公共机构不断提升其服务标准,法院亦不例外。如果能够让新一代的法院“用户”感受到法院的公正,即使案件判决结果对他们不利,他们仍然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这才是新加坡法院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新加坡建立了服务关系机构(Service Relations Unit),通过为法庭的“用户”提供一流的服务、向其征求反馈;意见及为公众处理争议等以提升其服务质量。
当司法机构不断扩大时,经常会出现需要应对各种繁文缛节或是机构运作不灵活的现象,改革后的新加坡法院亦难以避免。为此,新加坡法院引入了“持续改善”(Kaizen)的管理理念,该理念源自于日本,指逐渐、连续地增加改善。新加坡法院最初引入“持续改善”管理理念时,要求每个司法部门按月提交关于适用该管理理念的方案,以激励法院工作人员提高法院服务质量。适用“持续改善”管理理念的体现之一在于保释等待时间的缩短,从1个工作日变为1个小时,减少等待时间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2.构建学习型组织,制定战略性计划
通过建立学习型组织(Learning Organization),组织内部成员通过自我学习和相互分享以追求组织整体成员的进步。司法工作人员和法院行政管理人员工作在第一线,深知民众的需求,因此,将其纳入该学习型组织能够增强其处理问题的及时有效性。通常,组织成员会通过头脑风暴的方式探讨问题的解决方法。
实际上,自20世纪90年代司法改革开始以来,新加坡司法机构一直通过战略性计划的制定来统领法院工作全局。从“逐步走向卓越”(Progressing Towards Excellence)、“正义的质量”(Quality of Justice)到“正义的新的阶段”(The New Phases of Justice)及“初级法院的正义——加强正义的公共价值”(Justiee Subordinate Coups—Enhancing the Public Value of Justice).这些工作计划的主题充分反映出新加坡司法体制不断改革和进步的方向。
3.重组法院组织,建立专门法院
随着法院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其结构的及时重组具有必要性。举例而言,各类专门法庭的建立,能够分门别类地对案件进行审理,从而保障其专业性和有序性。同时,将初级法院的刑事法庭分为商业犯罪组、知识产权与移民组、公共秩序和社区法庭事务组以及反人类和毒品犯罪组等,从而构建专业的法官队伍,增强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首席大法官陈锡强就任后指出,在司法改革制度化之后,设立专门法院的时机成熟。因此,为解决突出的社会问题,包括社区法院(the Community Court)、青少年法院(the CHILDCourt)、邻里法院(the Neighbourhood Court)在内的专门法院设立。以社区法院为例,陈锡强任职首席大法官后的第一项创新就是建立社区法院,以应对社会问题的突显和公众对于未成年人性犯罪事件、自杀未遂事件及保护青少年罪犯及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等问题的关注。社区法院于2006年6月1日设立,通过刑事审判和社区资源的结合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青少年犯罪(16岁至18岁)、精神障碍患者犯罪、邻里纠纷、家庭暴力案件、虐待动物案件等。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新类型的犯罪出现,设立社区法院可以处理这些案件;另一方面,社会法院的独特性体现在其审判哲学上。其制裁方式改良,从单纯的刑罚、罚款到必要时使用缓刑、劝告等方式。于此同时,社区资源被引入案件处理之中,并需要在案件审理中体现其观点。因此,咨询专家、社会工作者、宗教人士等能够在判例法的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帮助法官“发挥创造力”,作出最适当的判决。
4.利用先进技术,便利诉讼及案件管理
一直以来,新加坡法院通过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来增强工作的执行力度。例如第二代初级法院登记及信息管理系统(SCRIMS II),适用于刑事及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始终,并可以与其他机构进行电子资料的交换。通过先进科学技术的适用,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便利法官各项工作的开展。一体化电子诉讼系统(“iELS”)取代了旧的电子诉讼系统(“ELS”),使用新的模型处理诉讼信息,便利了对诉讼信息的再利用。通过该系统,信息只需要输入一次即可实现多次使用,便利错误检查以利于归档,减少归档费用支出的同时加强了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自陈锡强担任首席大法官以来,新加坡法院的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着力解决第一轮司法改革产生的问题和应对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在保障效率的同时不断推进分配正义的实现。新加坡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效果显著,司法体系仍处于全球前列地位,并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关注与借鉴。同时,为推广其突出的法院建设经验,新加坡初级法院与国外机构合作,精心制作标准的业绩清单,以供世界上的司法系统适用,吸引了来自欧洲、亚洲、澳大利亚及美国等的关注⑧。凭借对公正司法的追求和突出的法律思维能力,陈锡强一直受到新加坡律师等法律界人士的尊重,并因其对司法体制管理的杰出贡献,于2009年获得国际法官奖(International Jurists Award),他也是第一位获此殊荣的亚洲法官。
(三)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2012年至今)
自2012年梅达顺就任新加坡首席大法官以来,新加坡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持续推进。2014年,新加坡法院将初级法院(Subordinate Court)更名为国家法院(State Courts)。根据新加坡法院2014年的工作计划显示,该改变目的在于开启新加坡司法体制的新篇章,将在未来数年间探究在实践中实现分配正义的新方式。下文以其主要改革措施为例进行介绍。
首先,在国家法院系统中建立新的法院,专门处理家事纠纷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4年10月1日,家事司法法院(the Family Justice Courts)正式运行,取代国家法院中的家事司法部门,以便于相关案件的高效解决,减少人们承受的痛苦。家事法院依据议会2014年8月4日通过的家事司法法案(the Family Justice Act)设立,由最高法院的家事司法部门(the Family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家事法院(the Family Courts)及青少年法院(the Youth Courts)组成。家事司法法院处理与家事相关的所有事务,包括家庭暴力、遗嘱及继承等问题,从而形成关于处理家事问题的统一体系,并培训专门的家事法院法官。家事司法法院的运行效果显著,家事调解员系统、青少年问题解决模式的采用以及对诉讼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便利等措施均取得较好效果,专家、社会工作人员的参与也便利了该类案件的审理。
其次,建立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SCCDR)。国家法院争议解决中心于2015年3月设立,处理国家法院中的民事纠纷(包括机动车事故及人身损害纠纷)、地方司法官登记的私人刑事诉讼以及其他相关案件(如根据《骚扰保护法》提起的诉讼)等。这些案件之前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受理,但由于各种不同的部门法,且很多案件存在民刑交叉的问题,专门机构的设置存在必要性。同时,该机构还与非诉纠纷解决机构、律师协会及大学加强合作。在新加坡国家法院2016年的工作计划中,将争议解决中心的建立确认为国家法院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新加坡法院将ADR(非诉纠纷解决模式)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关键途径。
再次,构建社区纠纷解决机制。新加坡法院通过一系列专门机构或法庭的设立,构建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以便利社区纠纷的及时高效解决。新加坡设立社区司法审判部门(CJTD),处理所有的社区司法问题。该社区司法审判部门于2015年4月设立,有专业的法官处理相关案件,为社区案件提供集中化解决途径。目前社区司法审判部门同时监督小额诉讼法庭(SCT)、社区争议解决法庭(CDRT)等审理的案件,对于这些法庭审理的案件的诉讼申请应先提交至国家法院社区司法审查部门⑧。社区争议解决法庭依据社区争议解决法案设立,于2015年10月正式运行,主要审理邻里关于娱乐或住宅场所争议的案件,通过调解或其他高效方式解决纠纷⑨。该“邻里”的范围界定为在同一建筑物或100米以内生活的人们。
最后,加强对被告人的司法援助。一方面,加强版抗辩指导机制(EGPS)于2015年2月推行,扩大了原有的抗辩指导机制的范围,如在押犯罪嫌疑人、受到多重控诉的犯罪嫌疑人或可能存在精神或心理障碍的被告人等。该机制行之有效,2015年共有91个案件运用了该机制。另一方面,加强版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制(CLAS)于2015年3月推行,同样扩大了司法援助的范围,并为所有公众提供关于逮捕、搜查、控诉及司法救助方面知识的指导。至2015年12月31日,共有2299人次申请援助,1425人的申请获得批准。
在新加坡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中,新加坡法院重视对于社区纠纷的解决及分配正义的实现,通过一系列创新机制的建立推进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使得新加坡司法体制仍然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以“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的“法治指数”(Rule of Law Index)评估为例,2012年至2013年,新加坡民事公正度在97个国家位于第4位,刑事案件公正度则位列第3位;2014年,新加坡民事案件公正度在99个国家中位于第6位,刑事案件公正度位于第2位;2015年,新加坡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公正度在102个国家中均处于第3位。
三、新加坡司法改革独具特色
新加坡第一轮司法改革及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开展和推进,目标不同,效果有异,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改革的目标,推动了新加坡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并在世界上处于前列。总结来看,新加坡的两次司法改革都具有一定的共性,这也构成了新加坡司法改革的特色,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一)新加坡司法改革强调以“用户”为重
一直保持对于“用户”(Users)的关注,是新加坡司法改革的重要特点之一。所谓“用户”,即指当事人、第三人等司法运行过程中的参与人。第一轮司法改革中,新加坡司法机构通过各项措施便利当事人等参与诉讼过程,如建立“一站式法院”、“夜间法院”、提供法律援助流水线服务等,便利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及争议的解决。同时,新加坡法院引入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为当事人提供多种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增强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可能性。另外,新加坡法院重视“用户”的反馈,将民众的信任作为评价其司法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同时,新加坡法院十分注重保障民众的权利,第一轮司法改革速度很快,遭到律师关于诉讼进程过快而压力增大的抱怨,但杨邦孝明确表示,尽管如此,司法改革的速度不会慢下来,因为与缓解律师的压力相比,使民众更快地获得公平正义才是优先考虑的事情。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社区法院的设立,家事司法法院的组成均为解决相关案件纠纷提供便利。最后,无论是第一轮司法改革还是新一轮司法改革,新加坡法院都非常重视法律服务的便利性,保障“用户”的利益。
(二)新加坡司法改革具有鲜明的管理倾向
新加坡的司法改革管理取向显著。第一轮司法改革中,杨邦孝自1990年担任首席大法官起开始推动司法改革,其就任前的丰富的高层管理经验应用到此次改革之中,使得此次司法改革带有其鲜明的个人色彩。举例而言,在领导层的使用方面,司法改革通过加强对于最高法院法官的管理,使其践行高效率的标准,从而为初级法院法官提供范例。同时,奖惩措施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的提高。“持续改善”管理理念的引入、案件管理模式的进一步更新,均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新加坡司法改革鲜明的管理取向还体现在其在不同的首席大法官指导下司法改革所呈现出的不同的特色,如第一轮司法改革中对于管理的强调,新一轮司法改革开展重视分配正义与法律思维,推进过程中则强调对未来发展的思考等。
(三)新加坡司法改革注重保障法官的独立性
新加坡司法改革注重保障法官的独立性。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通过提升法官工资、保障法官任期的方式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新加坡法院注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前任首席大法官陈锡强曾明确指出,法官的判决不应受到舆论的引导,鉴于舆论对于法院判决的评价往往不太可靠,舆论可以是不公平的刑罚的“风向标”,但不能干涉到法官的独立判决;相反,法官应当通过根据其审判经验和社会核心价值,去引导社会舆论对于判决的正确认识。实际上,新加坡司法体系在经济和管理事务上有很大的独立裁判权,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因法律传统、国家规模等方面的差异,新加坡模式或许不能为中国所用,但新加坡法院避免了行政“司法化”的独立性值得中国借鉴。
(四)新加坡司法改革加强法官素质的培养
新加坡司法改革注重加强对于法官素质的培养。一方面,通过法院文化建设、提高法官的网络信息技术水平、资助法官去国外留学等措施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培养,提升法官的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官的法律思维的培养和司法感觉的重要性。前任首席大法官陈锡强曾明确指出,一个好的法官应该有一种“司法的气质”,且该气质“非有即无”。与此同时,2014年,新加坡司法学院(Singapore Judicial College)建立,加强对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并为新加坡国内外的司法工作者提供经验分享与交流的平台。
(五)新加坡司法改革是有计算的改革
新加坡的司法改革是有计算的改革,这充分体现在新加坡司法改革的明确的目标、具体措施的实践和效果的评估等方面。同时,以新加坡法院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为例,可以明确看出新加坡法院不同年度的改革重点及效果。自2013年以来,新加坡司法改革强调对未来发展的思考,如2013年国家法院的工作主题是“加强司法;共建未来”(“Enhancing Justice;Building OurFuture Together”),2016年国家法院的工作主题则为“共许未来”(“Chartering the FutureTogether');与此同时,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强调社区争议解决,所建立的专门法院或机构也多为解决社区纠纷。
结语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加坡法院进行了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获得世界范围内的关注。2006年以来,新加坡法院开启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效果显著,新加坡司法体制始终处于世界前列。我国目前亦尚在司法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虽然国情有异,法律传统不同,但新加坡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和特色措施,值得梳理与探究,并可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启示或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