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三社联动”内涵、机制及其实践逻辑

2016-05-14 17:47徐选国徐永祥
社会科学 2016年7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社区

徐选国 徐永祥

摘要:“三社联动”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命题,其在本质上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在基层治理实践中的互动逻辑,内含着明显的政社互动关系。嵌入性理论为“三社联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理论依据,内在地要求其遵循“社区嵌入社会”的本质机理,并从“脱嵌的社区”状态向“社区的再嵌入”转变,进而形成一种基于政社分开与团结基础上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通过对近年来深圳市H社区“三社联动”的经验反思发现,“社区”作为关键要素重塑了地方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格局,在实践中促进了国家与社会从二元对立向二重共生的关系转变;社会工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整合性建构不可或缺。

关键词:“三社联动”;政社分开与团结;嵌入性;社会工作;社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创新社会治理”成为各地探索和推进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那么,如何理解社会治理及其创新?强调从以往政府行政管理本位向多主体协同共治的逻辑转变,成为创新社会治理的内涵所指。这一转变至少体现了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在主体、规则、机制、效应等方面的显著差异。其中,强调由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的主体治理路径,向不同主体如何有效治理的规则治理路径的转变,成为“创新社会治理”的核心诉求。正是治理关系和治理规则的建构,成为社会建设的核心维度。从根本上讲,创新社会治理要求进一步优化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以在特定的治理规则(如何治理、如何互动)下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力,促进社会治理效益的最大化。那么,国家与社会之间应形成何种互动关系?这里的国家、社会在当前中国语境下分别指什么?如何实现国家与社会的有序互动以形成创新社会治理所需的政社联结机制和治理规则?本研究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三社联动”: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命题

在进入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对本文所讲的国家、社会的基本内涵及外延进行初步的界定,并进一步将二者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脉络中进行分析。韦伯对“国家”进行过极富创造性的建构,即“现代国家是一个施行支配的必要组织,是一种人支配人的关系,一种由合法的暴力支撑的关系,是在给定疆域中成功地垄断暴力的合法使用权的人类共同体”。希尔斯指出,“国家是民族或人民的化身,它是一个有目的性、有凝聚力的实体”。米格代尔尝试在韦伯等人论点的基础上重构国家定义,即“国家是一个权力场域,其标志是使用暴力和威胁使用暴力,并受到民众的观念和国家各个组成部门的实践所形塑和影响”。韦伯的国家观具有抽象性和理想性特征,强调国家的独立性,因而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有明显的界限,且强化了国家权力至上和国家能力的无限性;希尔斯的定义更加符合一种民族国家对于“国家”意义的理解;而米格代尔则进一步将国家推向了更接近现实的境地,即国家具有权力属性,且这种权力要受到民众的观念和组成国家不同部门的实践所影响,这个定义暗含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相互改变、相互强化、相互构成的关系。其“社会中的国家”研究范式就深刻地体现了他的上述论点。米格代尔的国家观对我们理解当下中国语境下的“国家”含义具有重要启示:其一,国家的存在是与社会相互依存的;其二,国家并非铁板一块的抽象实体,而是由诸多具体的部门及其实践所构成的,体现出国家的不同面向;其三,国家能力具有有限性,这成为国家与社会的连接点。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中国的“国家”既是代表中华民族的实体组织,同时,因其具有不同层次和结构而形成一套复杂的权力网络体系,在行动实践上表现为中央、地方各级政府运用权力进行公权力实践的各个方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国家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既指整个民族、又可以是一种民族凝聚力,既指中央政府,也可以指称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级地方权力体系(笔者将后者统称为“地方国家”,体现出国家在基层的表现形态)。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国家意指具有权力、权威的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区(县)、乡(镇)以及街道等层级的权力主体。

关于“社会”内涵的论争,至今尚未停止。“社会”概念最早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被具体化为城邦,因而,体现了较强的政治社会属性;马克思有关“社会”的概念更多地强调国家以外的领域,因而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分离的深层传统;涂尔干将“社会”视为一系列社会事实构成的有机体,因而是一种集体性存在,它具有强烈的道德和宗教属性;波兰尼在涂尔干的基础上,指出“社会”具有实体性,相对于市场的不断入侵,一种具有反思性、反作用力和自我保护的社会随之出现,这样的“社会”包含着各种义务、互惠、宗教、行为模式以及一系列能够引导人类冲突和欲望转向非经济目的的其他社会关系。可见,“社会”的内涵经历了与政治国家一体、分离到具有集体性、实体性、道德性的具体化的社会结构或关系。尽管上述思想仍具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但其内在地确立了“社会”的本质属性,尤其是涂尔干、波兰尼的社会观为我们建构“社会”意涵提供了深刻的启发:社会具有客观性,同时,其具有对市场等试图破坏社会的力量的反向作用,因而体现出社会的能动性与自主性;社会有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但根本是为最广大的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与作为公权力和公共利益代表的国家具有互构共生关系。具体而言,社会在具体实践中以国家、市场以外的各种追求社会理性的社会力量构成,在基层社会治理场域中,这些社会力量包括社区、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简称“三社”)等具体行动主体。

我们看到,正是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实现了一种(地方)国家与(基层)社会的交融与互动,因此,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本质上就是国家与社会在基层的关系重构。具体而言,就是要考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不同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我们将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统称为代表社会面向的范畴,而将地方政府视为代表国家面向的范畴,二者因共同致力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这一核心要素和共有目标而得以联结。可见,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国家与社会不再是抽象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基于诸多共同事务、共同目标而形成的团结关系。进一步地说,代表社会力量的“三社”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它们在与地方国家共同致力于社区治理实践、社区建设目标而得以彰显其现实意义。因此,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社区”成为重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心场域和互动空间。笔者认为,以“社区”为核心的“三社”如何有效“联动”,如何与地方国家进行有效互动,成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核心命题。

二、“三社联动”的内涵拓展及其重构

“三社联动”成为近年来社区治理创新研究的核心议题之一。以往研究具有共识性地指出,“三社联动”是指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之间的联动,强调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的联动格局。这种定义至少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问题:一是“谁在联动”?目前,“三社”的主体不清晰,仅仅强调社区的平台性是明显不够的。不少人将社区这个平台限定在社区居委会这一组织形式上,因而,形成了看似平衡的“三社”主体。但实际上,这种“三社”的边界限定明显不尽充分,基层社会中的主体远超出上述“三社”的范围。因此,社区的主体性意涵至少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在地相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志愿者及社区大众等力量。这样,“三社”的内涵所指才在主体上得以平衡。二是“为何联动”?目前,“三社联动”的内、外机制不明确,即一方面,“三社联动”的内在机制是什么,以使得“联动”得以可能?即“三社联动”得以可能的发生学机制是什么?另一方面,“三社”通过什么外在化机制而得以联动,进而有效联动的?现有学界和实务界更多地从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来回答“三社联动”的外在化机制,而淹没了对其内在机制的探究。三是“联动为何”?现有“三社联动”的目标指向不清晰,如果按照主体视角来谈“三社联动”,那么,通过“三社”的“联动”,最终是要实现何种目的?目前的论述将目标定位在“社区”上,即通过“三社联动”,实现社区建设与社区发展,这种论述本身没有问题,但却出现了“三社联动”在内涵与目标上的混乱,导致其实践成效存有限度。

可见,学界有关“三社联动”的内涵阐释尚不清晰,对“三社联动”的深层机理缺乏深究。笔者认为,要有效发挥“三社联动”之于基层治理创新和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发挥其“名副其实”的现实功能,就有必要首先对“三社联动”的内涵进行再认识、再建构。结合以往研究论点面临的困境与实践中正在探索的“三社联动”经验,笔者认为,“三社联动”是在政社分工与团结机制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外在化机制,激发社会活力(以“三社”为主体)参与社会建设,促进政府与社会力量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创新的双重目标过程及其实践逻辑。这个定义包括如下相互关联的核心要素:

1.社区的“本位”特征

“三社联动”中的“社区”不能仅仅被视为一个平台或治理主体,实际上,社区构成了“三社联动”的核心元素,这需要从三个不同的维度来理解“社区”:一是地域和行政区划意义的社区,这里的“社区”不仅指的是地域空间,还指涉管辖这一地域空间的主体——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以及社区层面的党组织等)。这是在现有关于“三社联动”内涵中被普遍忽视的方面。只有认识到“社区”的主体性特征,我们才能将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纳入同一个维度加以分析。二是平台意义的社区,也即现有学者指出的“以社区为平台”的观点,在这里,他们更多倾向于将社区视为一些活动平台或服务平台,尤其像珠三角地区推广的社区服务中心。这里的“社区”仅仅被视为一个缩影,一个参与社区建设的平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社区”显然是不够的。三是共同体意义上的社区,即我们近些年讲的社区建设的目标问题。如果“三社联动”不将最终落脚点放到社区建设和社会发展上,那么,“三社联动”就可能会迷失了方向。笔者认为,第三个层面的社区意义,指的是通过多元化资源的整合与运用,在政社分开与互动机制下,实现多元主体推动社区建设的合力,以推动社区建设从社区碎片化向社区整合,从地域共同体向生活共同体、精神共同体、情感共同体的转变。因此,“三社联动”的核心在于坚持“社区本位”特征,其根基是“社区”,其最终旨归是迈向一种新的社区共同体建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区”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主体性、平台性和目标性等多重特征,而非单一的平台功能。

2.社会组织的“桥介”属性

学界对“三社联动”中有关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强调社会组织的载体作用。但是,以往研究的一个缺憾在于:它们仅仅强调的是法定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即具有合法性资质的法人社会组织,强调社会工作者以这些组织为载体,为社区提供各类服务。这种观点忽视了社会组织的多元性问题,未将法定意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外的各类社区社会组织(自组织)纳入“三社联动”的社会组织范畴之中。也即,可以通过发挥具有法人资质的社会组织在社区内的枢纽和孵化功能,不断促成社区内各类人群的自组织化,形成一个个兴趣爱好类、绿色环保类、公益慈善类、法律维权类等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它们将分散于社区的个体再组织起来,为参与社区建设贡献组织化力量的过程。实践表明,仅仅通过现有的法人社会组织来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既缺乏实际又难显成效。因此,通过社区组织化逻辑,不断培育社区社会组织,通过一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将社区内具有相同兴趣爱好、相似行动偏好的居民组织和凝聚起来,共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社区建设,这体现了从单位制时代“国家一单位一个人”,到单位制解体后“国家一社区(缺失状态)—个人”,再到当前社会治理背景下的“国家一社会组织(包括社区社会组织)—个人”的转变逻辑。社会组织在国家与个体之间扮演着重要的桥梁和媒介功能,成为国家与个人关系的调适器和缓冲剂。社会组织如何有效嵌入社区、扎根本土情境的策略与能力尤为关键。因此,从单一狭隘的社会组织范畴,向更广泛的社区社会组织范畴的转变,以提升个体化、碎片化时代的社会再组织化目标①,是理解“三社联动”内涵的重要构成。

3.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整合功能

社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核心宗旨,强调通过一系列专业价值、专业方法和技术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提供相关的服务。但是,纵观全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情况,现有社会工作人才在践行“助人自助”理念、参与和谐社会建设方面的成效尚不明显。其中根源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在很大程度上,现有的社会工作实践过于强调(西方意义上)所谓社会工作的专业性,进而导致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他们在开展服务时不能“对症下药”。无论是推行岗位购买模式,还是项目化购买模式,都需要社工能够“接地气”。而现有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主要由两大队伍构成:一是以高校专业毕业生构成的所谓专业社会工作者;二是在全国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推动下产生的一批社区工作者。当前的社会工作实践表明,这两支队伍在现有的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中存在“疏离化”现象,即两支队伍并未在服务社区群体、促进社区建设方面得以整合、互动与合作。与此同时,这两支社会工作队伍并未与长期从事基层社区工作、以居委干部和街道临聘人员为主体的社区工作队伍之间形成较好的联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专业化”与“去专业化”成为阻碍不同力量得以整合的重要障碍①。笔者认为,在“三社联动”实践中,不应仅仅强调专业社工的重要性,强调专业社工的社区化、在地化能力,与此同等重要的是,如何在有效整合现有存量人才,在提升其能力素质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壮大,以凸显社会工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抓手作用。

三、政社分开与团结:“三社联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分析框架

1.政社分开与团结:“三社联动”的根本前提

如何理解上述有关“三社联动”的内涵及“三社”之间的内在关系?如何化解“三社”之间可能的冲突、对立、排斥而不是联动关系?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思考“三社联动”的运行机理,即形塑和规制“三社”得以“联动”的内在机制是什么?以往的研究较少对“三社联动”机制予以足够的学理关怀。笔者认为,“三社联动”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机构成,因此,它并非仅仅是“三社”之间的互动关系,在本质上,它是国家与社会在基层治理实践中的互动逻辑,内含着明显的政社互动关系。以往学者已经不同程度地认识到这一点,并将这种政社互动关系分为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强调政社分开,即要从原先总体性社会中政府大包大揽向政社分离转变,强调政府与社会力量各自的优势与功能边界,体现了基层社会治理参与主体的多元性诉求;二是强调政社合作,即认为在推动“三社联动”参与基层治理过程中应该实现政社关系的平等合作与伙伴关系,体现了多元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规则问题。合作意味着互动双方之间的地位、权力、资源等方面具有平等或均衡的特性。

笔者认为,强调政社分开确实是推进“三社联动”的有效前提,但是,在中国语境下,支撑政社分开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学术界长期沿用的公民社会、法团主义理论已经被证明其在解释中国特定本土问题上存在多重困境和限度。因此,“三社联动”之于基层社会治理这一议题,必须探究两个理论上的问题:一是“三社联动”需要以政社分开为根本前提,那么,政社分开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二是什么样的政社关系才有助于实现“三社联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目标?关于第二个问题,政社合作关系已经被证实为在当前语境下缺乏平等合作的条件和环境,尽管实践中不断强调从原先的管理传统向治理路径的转变。这种转变至少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从政府的行为角度,统治、管理或管控已经造成诸多问题,因此,政府职能转变和角色调适,成为社会结构变化的重要维度;二是从社会力量的角度,原先社会结构中“社会”的缺失状态,使得整个社会缺乏活力,因此,在社会力量不断成长的过程中,社会性要素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动力;三是基于政府与社会力量的目标维度,二者在实现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追求,因而呈现出一种有机团结、而不是此消彼长的二元关系机制。由此,我们认为,基层社会治理要求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团结的关系格局,也即强调“政社分开与团结”是“三社联动”实践中应坚持的政社互动关系。这就回答了上述第二个理论问题,仍需要进一步追问第一个理论问题,即支撑“政社分开与团结”的理论依据是什么?这才是“三社联动”得以可能的深层机理,也是目前学界普遍忽视而实务界难以将“三社联动”加以深化的主导性原因。

2.嵌入性理论:“三社联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依据

从以往研究来看,相关研究并未关注“三社联动”的根本机制问题,也即“三社联动”何以可能的根本逻辑问题。笔者试图从波兰尼和格兰诺维特的“嵌入性”思想中寻求破解上述困境的出路,尝试性地建构出一个能够分析下列关键问题的整合性理论分析框架,以回答下列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三社联动”何以能够发生(即“三社联动”的逻辑动因是什么);二是“三社联动”的实践逻辑(即多主体之间如何联动以及联动机制是什么)。换言之,通过借助“嵌入性”思想,我们需要回答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政社关系问题。如上所言,我们认为,“三社联动”应该在一种“政社分开与团结”的关系框架下予以实践,“嵌入性”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解释政社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该框架具有如下理论观点:

其一,“嵌入性”强调了两个相互关联的事物之间的本质性关系,类似于卡尔·波兰尼所谓的“本体论嵌入观”,在他看来,市场嵌入社会是二者的本质关系;同时,格兰诺维特提出的“方法论嵌入观”从策略上分析了市场(或个体)行为如何有效地嵌入社会网络之中。正是在上述“嵌入性”的本体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笔者认为,社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类似于市场与社会之间的本质关系,即社区嵌入社会。而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进行的自上而下社区建设运动,导致社区的“异化”或“内卷化”现象,我们将此现象称为社区的“脱嵌”,即“社区”偏离了“如其所是”的本质属性和运行轨道。基于此,要实现基层社会秩序的重构目标,就必须实现社区“再嵌入”(社会)。因此,嵌入性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分析两个或多个事物之间的如下关系逻辑:社区嵌入社会(本体论)一社区的脱嵌(实践论)一社区再嵌入(方法论)。

其二,基于“社区嵌入社会”的根本逻辑,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逐渐形成新的关系逻辑,即社区属于社会而非国家的本体论思想,逐渐改变着长期以来社区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情形,使得基层政府越来越意识到过度行政权力下沉或渗透在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因而试着转变职能、重构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关系,由原先无“社会”情形下的总体控制向引入社会力量、培育社会组织、激发社区活力的互动关系转变。这种关系转变的根本前提是,政社双方意识到“社区”这一空间的关键属性:一是社区作为社会的有机构成,具有明显的社会性;二是社区作为公共权力与社会力量在最基层的互动空间,成为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最关键要素,具有明显的媒介性;三是社区作为联结个体与社会公共议题之间的载体,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正是将“社区”这一关键变量纳入国家一社会关系分析框架之中,突破了长期以来有关国家一社会的二元论思想,社区成为考察地方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核心变量,“社区嵌入社会”成为分析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新型视角,也成为“三社联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根本逻辑机制。

其三,对“社区”的本质属性(社会性、媒介性、公共性)逐渐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及社会力量等主体应该如何行动,以让“脱嵌的社区”回归其本原状态,进而实现社区的“再嵌入”?以往关于社区建设的理论观点主要包括两种取向:一是强调党、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强调基层建设中的国家主导性。例如,有的学者用“社区行政建设”来指称社区建设中城市基层的行政化建设;还有学者认为,社会资本是社区建设乃至国家重塑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的核心要素。二是坚持基层社会的自主性和自治性特征,这类观点认为,随着城市社区改革的深入推展,为城市基层带来了一个独立于国家的社会空间。无论是强调国家权力渗透与吸纳,还是强调社区自治,它们共同的缺陷在于:它们从方法论的视角来理解“社区”,即社区更多地具有工具性含义,要么作为国家整合或控制基层社会的单元,要么作为社会自治的单元,忽视了社区的本体论意涵;它们彼此坚持一种二元论视角来开展社区建设,而缺乏一种二重性的视角来理解国家与社会关系。如前所述,社区在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媒介性和公共性,它是多元行动主体共生的空间和场域,正是在此基础上,社区成为联结地方国家与基层社会的重要纽带。可见,回归社区本质属性的同时,不断重塑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格局。

概而言之,嵌入性理论分别从本体论、实践论、方法论层面为我们提供了分析“三社联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机制:在本体论上,“社区嵌入社会”内在地规定了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相关主体的互动关系,政府与社会力量(以“三社”为主)之间并不是利益上的对立者,而是基于社区建设这一共同目标下的共生者,它要求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力量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团结的互动机制。在实践观上,自上而下的社区建设运动进一步催生了社区发展的“内卷化”现象,出现了所谓的“脱嵌的社区”。在方法论上,如何促成“脱嵌的社区”回归“社区嵌入社会”的本真状态?这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策略化路径实现社区的“再嵌入”。

四、迈向社区本位的“三社联动"实践:H社区的经验探索

2011年8月,深圳市阳光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承接了H社区服务中心项目,为社区内的老人、儿童青少年、困难家庭、残障人士,乃至社区内的全部居民提供具有专业性、人本性和公共性相结合的多元社会服务,并初见成效。在此过程中,z街道尝试性地将原来由社区工作站承接的窗口服务打包给阳光家庭机构来执行。“一窗式”服务模式的实施,受到社区居民的广泛好评,在该年度的评估中,居民对社区窗口服务的满意度达到99.3%;这一模式同年在民政部部长考察时获得高度认可。在此基础上,z街道党工委与阳光家庭机构进一步商谈更深入的合作空间,双方“一拍即合”,在街道内试行撤销H社区工作站,并达成由阳光家庭机构承接和实施原属于社区工作站业务的共识。自2012年4月启动此项改革以来,至今已有四年的实践,H社区在改革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三社联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模式,主要体现在社区本质重构、社会组织导入和社工人才整合三个方面。

1.社区的本质重构:“政府退出,让社区回归社会”

长期以来,“社区”作为地域性和体制性凸显的国家治理单元,成为继单位制解体后国家进行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在实践中,“社区”并未按照其本来的属性得以重视,导致实践中出现“社区”内涵的异化以及社区建设的“内卷化”,简言之,当前推进的社区建设更像是“建设社区”,而对于社区应该彰显的社会、文化属性及其共同体功能在市场经济时代日益式微,社区原子化、碎片化和公共性衰落成为当前社区建设的多重景象。因此,如何使社区得以再联结、再整合和再组织化,成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命题。

在此背景下,深圳市z街道党工委不断思考“社区”的本质意涵及其在社会结构中的定位。其中,最为核心的思想在于:“社区建设的最终目标是社区自治,要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必须从社区退出,让社会组织进入,让社区回归社会。”这表明,“社区”从本质上讲是属于社会的、政府必须从社区中撤出来。具体体现在,2005年成立的H社区工作站一直成为街道各项职能向社区延伸的重要载体,因而具有了类似于政府行政层级的属性,导致社区工作站的行政化特征凸显与居委会日益边缘化相伴而生。结合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加强社会体制改革,激发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治理”等理念,z街道将H社区工作站转型升级为社区服务中心(其实相当于“撤销”了H社区工作站),由阳光家庭专业社工机构负责运营原由H社区工作站承接的绝大部分业务,从原来街道一社区工作站之间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变为街道一社区服务中心(由社会组织承接)之间的政社互动与共治关系。这就明晰了政府、社区和社会组织在基层建设中的定位,强调了社区的“去行政化”与“社会性”并重的特征。z街道在推动H社区治理创新过程中,确立了“让社区回归社会”的核心理念,并建立了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四位一体”的社区建设制度体系,通过强调基层社区党建的社会化属性,逐渐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引领、居委会回归居民自治属性、社会组织等主体协同参与的“一核多元”社区治理格局。通过上述举措,“社区”的行政化特征逐渐减弱,而其本应具有的社会性、公共性和共同体属性不断凸显。

2.专业社会组织的导入与本土组织培育:社区的再组织化逻辑

z街道在H社区推进社区体制改革的又一个重要策略在于:代表基层政权的街道主动导入专业性和社会理性突出的阳光家庭社工机构等数家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并积极主动培育在地化的社区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民生“微实事”项目的开展,以促进政府职能转移能够有效落地,有效地激发了社区活力和社会资源,推进了“政社不分”向“政社分工与协作”机制的转变,成为社区建设过程中实现社区再组织化的重要路径。这种政社分开与互动关系机制的形成,需要分别从街道(政府)、阳光家庭(社会组织)等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

对于z街道而言,党工委书记十多年前就对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有了深刻的认识,在最近几年的街道和社区体制改革过程中,街道积极培育和支持本土社会组织,并引入外来专业社会组织,使其成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成为政府职能转移以及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例如,2013年以来,街道陆续推动成立了楼栋长联谊会、社会组织联合会,在H社区层面鼓励各类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已有40多个社区社会组织活跃在社区中,并通过申请承担民生“微实事”项目,成为动员更多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重要组织化载体。另外,街道还引入阳光家庭机构、深圳慈善公益网等专业社会组织进驻该街道,以助推本地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在关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定位上,z街道党工委书记一直坚持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

对于阳光家庭机构而言,机构社会使命与组织定位、专业人才队伍的延续性等元素至关重要。在成立之初,阳光家庭具有一定的妇联背景,是在市妇联专项项目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随后逐渐朝着综合性社会组织发展,目的在于通过专业理念和方法的运用,为社区内的各类人群提供多元社会服务,以促进社区和谐。同时,在阳光家庭机构成立之前,已经有一支专业社工团队在H社区开展妇女儿童专项服务,在2011年运营H社区服务中心项目时,阳光家庭机构将这支专业社工队伍吸纳进来,继续在本社区开展专业服务,保障了专业队伍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阳光家庭社工机构不仅在H社区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治理,而且逐渐承担了z街道更多的社区服务项目,包括这两年开展的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实践项目,以及H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运营等,通过专业机构的引领,有助于促进作为协管员的社区工作人员向具有专业性的社会工作者的转变。因此,社会组织在z街道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进程中不可或缺。

3.社工人才的双向整合:社区服务生产与供给的主力军

政府职能转移如何真正得以落地?在z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中,引入外来专业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人才队伍优势,成为社区服务生产和供给的重要构成之一。与此同时,有效整合社区资源、加强原有社区工作人员能力的提升,成为z街道进行的另一个重要策略。一方面,阳光家庭机构的专业社工队伍在运用专业理念、方法等要素为社区各类人群提供专业服务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另一方面,他们在有效进入社区并积极运用社区资源方面还面临着困境,例如:如何进场、如何获得居民信任等问题。因此,如何将专业人才队伍与原有社区工作者进行整合,发挥各自优势,成为H社区推动“三社联动”面临的一个难题。在H社区工作站撤销后,街道和阳光家庭机构采取“自愿+择优”的原则,鼓励原有社区工作站人员转型到社会组织中来,经过几轮筛选,最后有6名社区综合协管员转到阳光家庭机构中来①,与机构专业人才队伍一起,构成推动z街道职能转移、提供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的生力军。

在深圳市H社区实践中,其通过制度上的创新实现了专业社会工作者(阳光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专业人员)与社区工作者(H社区工作站综合协管员转型而来的人员)的结合与优势互补,进而形成了“专业性与本土性”相结合的人才整合效应。在这样的实践中,一方面,专业社工通过理念、方法等元素影响着社区工作者,积极改善了原有社区工作者的服务心态和行动实践;另一方面,原有社区工作者则依托于其熟悉社区情况、具有丰富社区工作经验的优势,带领专业社工进社区、上门人户了解社区需求等,形成了一种“互为师徒”的关系格局:在专业性较强的服务方面,专业社工是“老师”,要带着原有协管员(转型后称为“社工员”)一起开展专业服务,鼓励他们参加全国社工师职业资格考试,转变他们开展社区工作的理念和方法,以突显“服务为本、以人为本”的社会工作宗旨和使命;而在管理性较强的网格工作方面,社工员队伍具有较丰富的社区工作经验和熟悉的社区人际关系网络,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师傅”角色,带领专业社工更好地进入社区。两支队伍的有效融合,为社会工作真正落地并扎根社区创造了重要条件,有利于形成“社区为本”的社会工作实践模式。

结语

“三社联动”是在因应全面深化改革,尤其是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因此,只有重新对“三社联动”的内涵加以厘定和再认识,并在学理上进一步完善其理论基础和实践框架,才能真正发挥“三社联动”在社区治理创新和社区建设中的机制性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三社联动”不仅能够充实其实践性功能,也能通过其理论优化而不断厚植其学术底蕴,以进一步指导现实议题。尽管有学者一直强调“三社联动”不是学术议题,不应过多强调其与学术研究的关联性;然而,在笔者看来,“三社联动”在本质上与国家.社会框架具有紧密关系,实践中正在进行着的“三社联动”,需要在特定语境之中建构其内生机理并诠释其实践逻辑,如此才能更好地回应“三社联动”与基层治理创新的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尝试从历史的视角对“三社联动”的纵向发展和演化进行梳理和阐释,为我们理解“三社联动”的历史脉络提供了重要参考文本。本研究是基于深圳市H社区近几年的探索进行的尝试性反思和经验总结,H社区在治理实践中,体现了地方政府与社会力量的有序互动,这种互动是基于不同主体关于“社区嵌入社会”或“社区属于社会”的共识性理解基础之上进行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尽管地方政府能够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与此同时,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等社会力量以嵌入的方式参与基层治理,但更为深层的互动机理在于:地方政府与社会力量的行动必须遵循特定的社区脉络或更大范围内的社会结构。

目前,一些地方民政部门积极推动“三社联动”实践,并试图从制度上形成“三社联动”的运行机制,这种做法无疑适合那些社会力量仍然弱小、社区活力未得到激发、社区发展层次较低、“三社联动”初步发展的地方,体现出一种在强政府逻辑下对于社会的培育与发展的特征。然而,在社区建设达到一定程度、社区发展取得一定成效、社会力量得到一定成长的时候,政府应该进一步思考自身的角色,应该从一种“大管家”角色逐渐向“资源提供者”、“陪伴者”、“监督者”等角色转变,从注重管理、管控的刚性治理向注重服务、合作的柔性治理转变。深圳市H社区的实践表明,在社会经济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社会领域的诸多方面也发生着显著变化,包括居民权利意识与诉求日益凸显,社区公共服务类型日益多元化,社区参与的组织化渠道日趋丰富等,这些都内在地驱动着基层治理主体不断调整自身角色,以适应并引领社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通过H社区的实践,不难看出,“三社联动”本身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其在社区发展初级阶段可能需要政府力量的强势主导与推动;但在社区建设具有一定基础的时候,“三社”主体相对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此时,它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从原先的消极从属慢慢转变为一种积极的互动和伙伴关系。而尤为关键的因素在于:何种机制促成了上述政社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演变?正是本文提出的多主体共同遵循着“社区嵌入社会”的根本逻辑,成为H社区“三社联动”得以有序发展的内在机理。

当然,“三社联动”参与基层治理的具体运行机制并非千篇一律,不同地方进行的实践可能因政社关系差异而体现出各自的特征,但是,“三社联动”作为社会力量的代表性范畴,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本身就在不断重构地方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即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关系向地方国家与基层社会在“社区”这一特定空间中的二重性关系转化。围绕这一思路加以展开.还有更多议题可以继续加以深化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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