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逆向歧视”角度浅析城镇教师平等权

2016-05-14 15:39朱田恬
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关键词:平等权乡村教师

摘要:逆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一词最早适用于美国平权运动中,由于政府在教育和就业中对少数民族实行配额制,致使白人处于歧视地位。在印度,弱势族群权益也会由于种姓制度、宗教信仰、性别等原因而优先得到保障,使得传统的优势群体受到歧视。在中国,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高校教育、计划生育政策、就业配额等方面。在教师队伍当中,也存在着对乡村教师过于保护而引起逆向歧视的

现象。

关键词:逆向歧视;平等权;城镇教师;乡村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069-03

作者简介:朱田恬(1995-),女,穿青族,贵州毕节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一、“逆向歧视”、“平等权”

一个人正式进入社会前,大概80%的时间是在学校中度过。学校对外是一个教育系统,就其内部而言也是个微型社会,教师作为教育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在整个社会化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是我国关于教师权利义务的保障体制却不够完善,尤其是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更加得以体现。我国乡村教师的传统歧视问题依然存在,但另一种对立的歧视现象也逐渐显现,即“逆向歧视”。所谓逆向歧视,是传统歧视的另一极端,源于对传统歧视群体的过度补偿。具体是指以牺牲传统地位相对强势的群体成员利益为代价而使传统地位相对弱势的群体成员取得相应的利益。以《贵州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对于中学教师职称评定的论文要求为例,其对乡村教师、城镇教师设定了不对等的条件,具体规定为: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获地级二等奖,或至少有2篇论文获县级一等奖以上。但纵观全省,职称的名额是有限,这种以牺牲城镇教师利益为前提使乡村教师谋取到更好福利的现象即为“逆向歧视”。

平等权是指人人均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种平等保护应是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即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这要求立法本身能够体现平等,即法律本身有平等对待不同主体的内容及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观点,对相同的问题相同对待,不同的问题适用不同的规定,从而使得不同主体能平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形式平等并不代表不能存在合理的差别待遇,反之,差别待遇是实现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以乡村教师和城镇教师为例,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应该正视两者之间的差别,仔细分析不同的情况,再针对不同情况设立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从而保证农村与城镇教师之间的形式平等。以下将从传统歧视和逆向歧视两个不同视角分析教师的平等权问题。

二、乡村教师传统问题的体现

(一)资历歧视

一直以来,农村学校的升学率普遍低于城镇学校,且存在较大差距,因而大众留下了农村教育水平低于城镇,并对乡村教师的能力、资历产生错误的认识甚至歧视。但我认为,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并不全然是乡村教师与城镇教师的实力悬殊,学生、家长的学习和教育态度也是重要原因。由于经济能力及信息接收途径局限,农村家庭大多更重视生计,导致教育问题受到忽视。相比之下,城镇家庭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和多元化的信息接收途径,大都较为重视孩子的教育,将其置于家庭目标首位,这对学生的自主学习无疑起着引导监督作用,有助于学习成绩的提高。

(二)师资和编制失调

自2000年开始,为响应国家政策,大量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学校教师,简称“民转公”。但由于参加工作时间较早,民转公教师在转正时大多已接近退休年龄,客观情况下很难保持工作的积极性。此外,由于农村民办学校的管理和资金欠缺,民转公教师很少能参与培训和学习,导致教育方式老化,难以满足的当前教育需要。但根据政策规定,转正教师拥有正式教师编制,无法定理由不得随意取消,因此大部分学校出现教师编制满额以及轻微超编,但由于真正上讲台的可用教师数量远低于实际数量,出现了名义“超编”实际“缺编”的现象,乡村教师队伍的“进出口”出现障碍,教师队伍质量下降,阻碍了农村中小学教育的发展。

(三)待遇歧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公务员法》)的规定,教师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工资补助、职工福利、社会保障金、绩效工资。早些年,农村教育经费多由县、乡级政府承担,因此当出现地方财政紧张的情况时,乡村教师的收入便失去了保障,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从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由于以上这些原因,国家针对乡村教师问题出台了相应政策,采取了对应措施,改善这一现象。但在此过程中,由于对乡村教师传统问题的过于补偿,使另一极端现象“逆向歧视”又逐渐出现。与传统歧视相比,“逆向歧视”容易被人忽略,难以被大众所感知。

三、“逆向歧视”下的城镇教师现状

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保障和完善农村教育和教师发展的政策,使得乡村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社会地位如升迁、评定职称、工资待遇等得以改善,甚至在一些欠发达地区远超城镇教师。但在社会教育需求增长的情况下,城镇教师的工作压力、工作环境、待遇逐步却体现出权利与义务不成正比的现象。

受城镇化进程的影响,社会格局发生改变进而引起劳动力转移,进城读书的农村学生数量陡增,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年在城区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有1035万人,同比增长11%,一些本为农村学校特有的问题如留守儿童在城镇学校也逐渐体现。但城镇教师数量、教学设施、学校规模并没有得到相应提升,部分城镇中小学校出现大班额化。以贵州省毕节市为例,当地公认的“重点中小学”,每个班学生人数大都在56人以上,师班比、师生上升,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教师工作压力和难度上升。反观农村中小学,生源的流失以及部分家庭缺乏教育意识,学生数量较少,近几年甚至还出现了一个农村老师带不到20人的小班级,师生比、师班比远高于城镇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压力也明显小于城镇教师。

在福利待遇方面,虽然近几年来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如转移支付、拨付专项资金帮助解决教师工资拖欠问题,但由于地方财政原因,在中西部地区这一现象依然存在,教师的工资得不到保障,其安全需要无法满足,对工作的热情也会受到影响。并且由于逆向歧视不易发现的性质,社会普遍关注的只是传统歧视的对象,即乡村教师,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保障和补助政策也仅以乡村教师为对象,如教育部财政处于2013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关于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教师补助的制度并明确了“在岗定补”的原则以及农村学校和教学点倾斜补助的标准。但是在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抑制教师诉求,使得城镇教师这一群体缺乏社会关注,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

四、“逆向歧视”产生的原因

教师的平等权是一种根本的内在权利,其中包括教师的平等受偿权、机会平等权以及作为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根据《劳动法》中市场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从社会取得的利益取决于劳动者对社会的付出程度。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化体制导致社会利益的分配不均,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长期存在不平等。在考察社会弱势群体时不难发现,导致群体处于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并非其自身条件的弱势,而是该群体在制度性资源占有上的弱势。当代中国弱势群体之所以弱,在于他们在权利的享有、实现、救济层面上都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一)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自1994年颁布《教师法》以来,没有出台过相应的司法解释,而《教师法》的内容多为教师的义务,即应该如何保障学生权益、完善教师工作,关于教师权利缺乏强制性的规定。此外,与教师相关的立法大都下放到行政机关,如关于教师的工资,《教师法》中只是概括性的规定不得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并应该逐步提高,建立相应的晋升制度,应当完善中小学教师补助,具体的规定都是由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制定。虽然近年来出台了一些关于提高教师待遇的法律法规,主体上都仅限于乡村教师,城镇中小学教师被边缘化,成为了制度调整范围的死角。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在传统歧视中,乡村教师也是由于自身地位的尴尬使自己处于弱势地位,造成权利义务得不到保障,在“逆向歧视”中也体现了由于教师这一群体缺乏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也被排除在体制之外。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写入宪法的一项基本公益事业,也由此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作的特殊性,教师的身份不仅是教师社会和法律地位的确立标准,也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待遇、救济途径等的根本依据。而在现有法律的规定下,中小学教师的身份是十分尴尬甚至具有矛盾性的。

(三)权利救济难

现有司法救济途径可行性低是教师权利难以维护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教师权利救济司法途径主要是诉讼、申诉和行政复议,但这些救济途径在实践中的作用并不乐观。实践中,教师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极少。以湖南省浏阳市为例,自1995年浏阳市法院开始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以来,涉及教师权利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为零,由此可见。在部分地区,诉讼这一途径形同虚设。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模糊,虽然在1995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台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反观《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并没有规定不服申诉结果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教师不满行政行为时,很少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途径来保障自身权利。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诉是指教师对学校、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和违法的处理不服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做出新的处理决定的制度。但法律没有规定侵权发生时的申诉部门及相应的程序,加上相应规定模糊化,如对“有关部门”概念缺乏明确定义,会导致行政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致使申诉制度的实施甚至无法进行。因此在实务中,教师的维权需求因行政专管部门的不作为而无法满足。

五、“逆向歧视”的负面影响

(一)对个体的影响

首先,公民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受到限制,促进农村教师、特岗教师的岗位就业率的手段之一就是限定城镇教师岗位的数量或将担任农村教师作为竞选城镇教师的门槛,迫使求职队伍分流到农村教师和特岗教师的岗位。其次,逆向歧视损害了教师平等受偿权,劳动报酬是社会对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反馈,体现着社会中不同劳动者对社会建设的贡献程度,一定程度上体现这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虽然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政府负有从宏观调控角度保障和完善教师福利待遇的责任,但在国家教育部出台的一系列保障教师权利的规定中都将城镇教师排除在外,城镇教师与乡村教师虽从事同一类工作但却不能根据《劳动法》中“同工同酬”的原则获取报酬。即使在强调平等的同时允许合理差别对待的存在,但是当这一问题已经开始严重影响到社会某一群体的利益时就已经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

(二)对社会的影响

从社会稳定的层面来看,歧视造成的社会资源分配不均会引发被歧视群体以及被保护群体的对立情绪及两个群体之间的矛盾,而劳动是个体获取社会资源的基本途径,个人希望通过自身对社会付出换取相当的报酬,这一环节中如果出现不平等现象会引起公众对社会制度的不满及不信任,公正、平等是个体的核心追求,歧视会使个体的精神需要无法满足。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从社会的发展效率来看,逆向歧视的存在影响了城镇教师这一群体的自我认同感、成就感和工作的积极性,但教师作为教育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其对教育建设的贡献决定了这一建设的发展教育,教育又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核心建设,其发展状况会影响社会的整体效益的变化。政策规定的歧视性导向,对选择就业的多样性的限制会降低就业市场的流动性并引发就业市场竞争滞后,使得人力资源失去最佳配置,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效率。

六、结语

当人们讨论平等权时,往往都会先考虑传统意义上的弱者,但如前文所说,当对一群体的保护是以牺牲另一相对群体的利益为前提并超过必要限度时,新的歧视就会出现,因此弱者是一个具有不稳定性的相对概念,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转变。当代中国弱势群体之所以弱,正在于他们在权利的享有、实现、救济层面上都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因为对农村教师权益的过度关注和保护,城镇教师逐渐成为保护的盲点,如同美国的“肯定性行动”所引起的白人与黑人之间的“逆向歧视”一样,教师群体中长期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城镇教师拒绝这一现象的发生,因此希望寻求途径改变这一现象。虽然法律本身具有局限性,但是反观这一现象的产生原因,完善教师权利的救济路径,明确法律中的模糊性规定,都对保护教师权利、消除传统歧视和“逆向歧视”有重大意义。无论乡村教师还是城镇教师,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能通过特定的部门和完善的程序维护自身的权益无疑会促进社会群体之间的平等,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法律的价值不再停留于政策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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