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娇
摘 要:近几年,虐童事件的频频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广泛关注与反思。本文以南京虐童事件为典型案例,7个具体案例,阐述儿童虐待现象,并结合国外预防和惩治虐童行为的经验,重构虐童观念以及提出有效应对虐童事件的再次发生的维权防护网。
关键词:虐童;重构观念;防护网
2015年南京的虐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毒打孩子的养母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孩子被新生母亲接回安徽老家抚养。此次虐童案让我们不禁思考:这种行为到底是管教过严还是虐待?什么是虐待?小宝以前就遭遇过养母毒打,为什么没有及时制止?出现这种情况,有关部门能为小宝做些什么?
一、虐童的界定
(一)虐童的定义
虐童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皮艺军(2013)认为,虐童狭义是指成年人采用暴力的和非暴力的方法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心理、精神、性、财产和其他权利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广义是指应当包括所有针对未成年人的侵犯行为,或者说,指的是所有损害未成年人权益、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美国联邦法律对虐童的定义是“任何行为或父母以及照管人非能行为导致儿童死亡、儿童身体和感情的受伤、儿童受到性虐待或盘剥;任何行为或非能行为导致对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立即可能。”
(二)虐童侵犯形式
虐童的侵犯形式一般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对肉体的侵害,即对孩子的徒手的和使用各种器具的伤害。二是对心理和精神的伤害,即用漠视、持续地恐吓、辱骂、威胁给孩子的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伤害。三是对性的侵害,指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强奸和猥亵。四是对财产的侵占,用暴力或欺诈方式侵占未成年人合法财产。
二、虐童观念的重构
1.虐童行为长期被社会所忽视,不是常识性的忽视,而是一种选择性的遗忘,从来就没有把这个真的当回事。有关儿童保护的国际讨论会上,部分专家坚信,家长打孩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打孩子是中国文化中可以接受的一部分。
案例一:2014年广州惠州的5岁女童小婷被母亲用衣架毒打,从阁楼上摔下来。她遍体鳞伤、头部肿胀,陷入重度昏迷。4月13日下午小婷已停止自主呼吸,需呼吸机辅助通气及升压药物维持基本生命体征。小婷的父母说:“打孩子,是因为她不听话,以前也经常打”。
案例二:江苏省常州,8岁男孩小鑫悄悄拿了家里12块钱,养母钱女士因此,用开水将小鑫手烫成深二度烫伤。养母钱女士说小鑫有手脚不干净的毛病,她一气之下才烫的,可是没想到这么严重,表示后悔。
2.中国人对于打孩子的认识,本质上是功利的,“如果可以把孩子打的有出息,就可以打”,“若没把握,别人不能打,但我可以打”。可见在这件事上公众的心理是极为矛盾也是极为功利的。同时也弥漫着一分残忍。
虐待孩子,成年人有太多理由:一是有错该罚。认为孩子犯错、闯祸了、考砸了、早恋了、旷课了,都可以成为责打虐待孩子的理由。俗话不打不成才,这种观念很盛行。
二是解压。大人用孩子撒气,家庭暴力中孩子被当作出气筒,大人事业或是感情遇到挫折,迁怒于孩子。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导致家长与孩子的沟通有限,缺乏与孩子的互动交流。
案例三:台湾基隆,女子陈湘吟生下女儿4个月后,将其虐待致死。女婴临近死亡时有头部挫伤、颅内出血、肱骨骨折、视网膜出血等伤情。陈湘吟有多项毒品前科,她说女儿的死是意外,还辩称:“可能是自己吸食毒品无意识,不小心才将其虐死”
案例四:广东汕头一男子钟某雄在QQ空间建立《儿子的心酸日子》专辑,上传儿子惨照并配文字“快要死了,已经是自动出血了。又胡言乱语了。哈哈。”“打到6点,天亮了,哈哈,还没死。慢慢来!”打开这个专辑,是一个孩子各个角度血肉模糊的屁股照片。此男子有吸毒史,他怀疑妻子出轨,于是在心情不好时虐待孩子。他与男童母亲未登记结婚,男童母亲因受不了男方殴打,离家出走,将孩子丢给男方照料。
三是虐待倾向。许多孩子受家长的虐待是没有理由的,甚至有些教师也习惯于把孩子当作取樂或是恶作剧的对象。
案例五:湖南怀化3岁男童涛涛受父亲女友杨丽长期暴力,肝脏与十二指肠破裂,十二指肠高位肠萎,活下来的可能性只有10%。好在,十天抢救使涛涛脱离了生命危险。
案例六:京顺义张红霞举办国学培训班免费招收学生,9岁女童茜茜在其“国学班”接受封闭式教育时,遭老师张红霞多次殴打致全身骨折。张红霞曾用木棍、锤子击打她的身体、揪她的耳朵、猛撞墙壁,并要求她赤裸双脚,在石子地上跑步一个小时,甚至用长针扎指甲缝。
四是“孩子是自己的”的强权教育心理。或许正是这样一种心理,让很多家长会有一种“孩子是我自己的”强权教育,而缺乏一种正确的家庭教育意识与方法,在教育孩子上,他们是想骂就骂想打就打,忽略了孩子其实更承载着许多他们的愿望与梦想,只把孩子当作自己的“私有”,也忽略了孩子的主权意识。
案例七:南京虐童案小宝的生母张传霞,看到孩子被打得的照片说:“当然有一点心疼。但农村不都这样吗,我3个孩子哪个没打过,经常手边拿到什么,就用什么打。天底下哪个父母没打过孩子,只要他是为了孩子好,我觉得打没问题。”
三、虐童的应对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社会共识
《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应当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但是现代儿童观在当下中国还远未建立起来,大部分父母认为管教孩子是自己的“家事”—法不应入家门。如果社会都认为家长打孩子是可以允许的行为,孩子将永远生活在暴力伤害的阴影之中。所以积极倡导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零容忍原则
零容忍就是一点也不可以,打不可以,骂不可以,漠视歧视不可以。零容忍要求普适性,所有对儿童造成的侵害与伤害,都在其内。要求全方位地看待虐童现象。空间上看,包括家庭和学校内外的社会之中。从主体上看,包括家庭成员的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虐童的施暴者。从形式上,肉体、心理、性、财产都包括在内。從后果上,从最严重的到最轻微的都在内。美国要求对儿童虐待事件采取强制报告制度,最早是针对儿科医生,后来扩展到所有儿童有接触的人群。如果看到这类事件不报还会受到法律处罚。日本对此也不断在广播电视上宣传,如果你一直听到邻居家有小孩哭声就要报警,防止虐待发生。
(三)维权防护网
1.事前预防——信息发现机制
事前预防是保护儿童权益的根本。定期对儿童成长及其保护状况进行调查与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有必要设立相关的公立与私立研究机构,对儿童的成长进行监测、研究并定期发布研究报告,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而一些对儿童实施侵害或对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事件,由于多发生在家庭、学校、社区这些特定时空,并多由特定的熟人甚至监护人所实施,存在揭露难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国外的“强制报告制度”立法规定医生、老师、家庭护工、邻居、警察等容易接触到儿童受侵害的人的报告义务。
2.事中干预——调查处理机制
事中干预是保护儿童权益的关键。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心理行为出现问题的原因极其复杂,事前预防可以有效地减少儿童受害的程度及数量,但无法根除这种现象。为此,我们需要对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儿童或已经出现问题的儿童进行干预。所以儿童维权主体们都有义务接受群众的检举揭发,并有义务第一时间将受害儿童或面临困境儿童的信息和资料,传递或递送给政府的儿童维权机构,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展开初步调查,并同时安排对涉案儿童的咨询、救助等服务。在初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涉事儿童受到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依据儿童利益的最大原则,选择保护的适宜措施。如果侵害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但对涉事的儿童已经采取的保护、服务措施不能够中止。
3.事后救济——处分衔接机制
事后救济是保护儿童权益的补充。儿童受到侵害以后,即使侵害人受到了惩罚,并不能消除受害儿童所受到的身体以及心理上的伤害,为此,帮助受害儿童走出受害的阴影极为重要。但目前,狄小华(2013)认为,我国对受害儿童的事后救助虽然受到了重视,但由于专业机构和人员的严重缺陷,大多数受害儿童仍难以获得这种必不可少的专业服务。并且我国涉及儿童的处分也存在着明显的两极化,即对国家垄断的刑事处分缺少替代措施,对父母垄断的监护缺少替代监护。并导致因父母而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得不到保护,因社会化缺陷而处于犯罪边缘的少年,常常找不到适宜的教育、保护措施。因此,当儿童受到侵害后,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始一系列的生理、心理的重建工作。改善他们生活的不良环境,提供持续的、充分的帮助等,同时有必要建立刑罚替代措施和替代性监护制度,形成保护、教育和刑事处分之间的有机衔接。
四、讨论
(一)南京虐童案的后续情况
2016年3月13日,常州女子监狱大门左侧的小门打开,李征琴从中走出。服刑半年之后,这位“南京虐童案”的当事人释放出狱。走出监狱,张传霞一下子跪在李征琴跟前,大声痛哭,施小宝的生母、施小宝紧紧抱住李征琴,三人哭成一团。过去一年,施小宝重新回到母亲张传霞身边,但成绩一落千丈,和母亲关系也是若即若离,反倒是对李征琴,施小宝表现出更多的依恋。
生母张传霞觉得,现在没办法把孩子带回农村。家里盖房欠了十几万,孩子也不习惯在农村生活了;小宝说:“若养母不要自己,就死在南京”、“不恨养母都是为了我好”;但养母李征琴也很为难,一方面,报社让她去办离职手续,物质生活再养一个孩子有限;另一方面,收养手续不合法,收养要停止。如果她想继续收养,是否符合规定,需要办哪些手续,这些都是困扰她的问题。李征琴已经被剥夺监护权,即便孩子和父母愿意让施小宝和她重新生活,也很难跨过法律门槛。
(二)南京虐童案曝露出的问题
1.我国收养程序的漏洞
在南京虐童案事件中,李征琴所提交的收养手续造假,主要是指养父母在无子女证明的两份材料中,使用了假的政府公章。民政部门虽然有审核的责任,但要求其做到百分之百甄别出材料真假,难度和成本都会非常高。著名学者姚建龙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材料是否造假,而在于是否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孩子健康成长的标准严格评估了收养人的资质”。
根据我国《收养法》,收养人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中国的收养条件设定得非常窄,很多家庭想收养孩子,但是条件不允许,就无法办理。
2.施虐监护人被剥夺监护权,孩子何去何从?
当施虐监护人被剥夺监护权,美国政府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就会帮助孩子寻找合适的家庭寄养或者收养孩子,如果父母恢复到了合适监护孩子状态时,若有意愿要回已被收养的孩子,法律是偏向收养父母,他们往往可以把孩子要回去。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完善法律,发挥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积极作用。
3.如果孩子回到施虐父母身边,还会不会继续遭受施虐?
受虐孩子继续遭受施虐父母的虐待时有发生,为了有效避免孩子继续遭受虐待,就需要国家培养专业的人员进行长时间的监护和跟踪,引入社会工作者做好监护评估工作,建立一支专门开展儿童保护的社会工作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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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http://news.cnwest.com/node_64069.htm。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 10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