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准则结构研究

2016-05-14 20:08文蜀晋马丽
学理论·下 2016年7期
关键词:康德准则

文蜀晋 马丽

摘 要:康德主张,行为总是按照一定的准则来实行。但他并没有对准则的内容和复杂性进行过清楚阐述,导致产生准则等级性问题的争论。其实,一个行为的准则并不是单一的,而是有许多,它们来自基于实践推理的准则结构。这个结构的基本要素是实践推理三段论,根据它可以得出准则具有等级性。

关键词:康德;准则;实践推理;等级性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7-0078-03

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核心就是绝对命令,这条命令被表述为“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1]52。根据这个绝对命令,可以对行为者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指出其在道德上恰当与否。康德的道德理论作为一个道德评价理论,包含了清楚的行为理论。康德尽管研究的是先验的德性,但是最终,它也要作一个经验的应用,即将绝对命令应用到准则。准则概念一直是西方康德研究者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

一、准则是行为的原则

关于准则,康德并没有对其进行清楚阐述,这导致了许多争论。但是对于准则的基本含义,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后面简称《奠基》)一书中提了出来。一个是“准则(Maxime)是意愿的主观原则;客观原则(即,如果理性能完全控制欲求能力的话,也能在主观上用做所有理性存在者的实践原则的那种原则)就是实践法则。”[1]22另一个是“准则(Maxime)是行动的主观原则,必须和客观原则,即实践法则相区别。准则包括被理性规定为与主体的条件(经常是主体的无知甚至爱好)相符合的实践规则,从而是主体据此而行动的原理;法则却是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有效的客观原则,和据此应当行动的原理,也就是一个命令。”[1]52简要地说,康德把准则定义为意志(即意愿)的主观原则或行为的主观原则(又或者是一个主观的实践原则)。主观这个词意味着,是行为者的决定或者选择导致准则的被行为者采用或接受。这也是阿利森在其《康德自由理论》一书中所提出的结合论的意思,准则的采用是行为者的自由选择。主观也意味着准则仅仅对行为者有效,与被作为与全部行为者紧紧相连的客观原则或命令相反。对准则的许多争论都是围绕如何正确理解他的准则概念。理解准则概念,要从康德提供的几个关于准则的例子出发,这些例子都是用来阐明如何应用绝对命令。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就是“遇辱必报”。较复杂的例子有:自杀、虚假承诺、荒废才能和不帮助他人。这些讨论使用的全部都是《奠基》中的准则定义:是一个意志或行为的主观原则,与命令相反,命令是客观的。在《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也简要提到过准则的定义,不过这些定义和《奠基》中的定义是一致的。对这些例子的讨论都是为了将绝对命令应用到准则上,以此来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为了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则需要对行为进行准确描述,这个描述就是准则。

总之,准则是被行为者采用的行为原则,并且是在应用绝对命令去规定行为的对错中进行道德评价的主要对象。对于准则的道德质量的评价依赖于对行为的描述,这些描述是准则的中心要素,因此我们需要探讨准则的结构。

二、准则的结构

行为者的行为根据准则来实行,当他给自己设定了一个准则,那么在一定情境中他就会实行相应的行为。但是行为者的行为不是直接从单一准则而来,而是依赖于一种准则结构,凭借这种结构,人的行为从最高的准则开始逐渐落到具体行为的实行。

(一)基于实践推理的准则结构

在康德道德理论中,行为是能够通过其准则来进行道德评价的,因此可以推断每一个行为都有一个准则。因为行为能通过他们的准则被评价,所以可以推测得出每一个行为都有一个准则。准则是行为的一般原则,是行为的指导,我们的行为来自准则,就像结论来自于前提。只要我们拥有理性,那么我们每个人所做的行为背后都有准则的存在。这个准则不是单一的准则,而是具有许多准则,这些准则来自于一种实践推理的准则结构。

这个实践推理结构的基本要素就是实践三段论。我们行为的产生来自于实践三段论,这个实践三段论在康德时代是普遍被人熟知和应用的。因为在那个时代,莱布尼茨—沃尔夫哲学体系是官方哲学,是占统治地位的哲学,而这种哲学就强调应用实践三段论进行思考和进行实践推理,而康德最初学习并深受影响的也是这种哲学。虽然后来康德有了自己的哲学观点,并严厉批判莱布尼茨—沃尔夫哲学体系的哲学观点,但是却没有批判它关于准则概念的观点。准则是康德道德理论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概念,可是康德并没有清楚对其进行阐明,导致后世哲学家和研究者产生诸多争议,比如奥尼尔、阿利森、Nelson Potter等人。

Richard McCarty通过对康德思想来源之一的沃尔夫哲学研究,并将康德思想与之对比,认为康德之所以没有详细论述其准则思想,“最可能的原因就是他觉得准则已经能够被人们充分理解,因为大家都熟悉沃尔夫的实践哲学。”[2]6这就是说,Richard McCarty推测康德的准则概念可能与沃尔夫哲学中的准则概念具有相似性,沃尔夫实践哲学中的相关观点或许可以用来阐释康德的准则思想。毕竟康德的思想直接承接着沃尔夫派的哲学。

在沃尔夫实践三段论中,结论就是“做Y是好的”,沃尔夫将此称为一个“行为的理由”或者“一个动机”。他认为对于像我们这样的理性行为者而言,要把表象为好的或善的事或行为变为现实的,这些被表象为好的或善的事情或行为就是实践推理的大前提,就是准则。为了把那些被表象为善的事情或行为变为现实的,就出现了我们应该怎样去行为的问题,于是就预设了因果判断作为小前提。最后,沃尔夫对于实践三段论的推理结构的基本观点是:1.X是好的,2.做Y将会达到X,3.因此,做Y是好的。其中1是大前提,也是准则;2是因果判断,即小前提;3就是结论,即动机。

虽然康德可能继承了沃尔夫关于准则的观点,可是在今天很多人看来,康德关于准则的观点与沃尔夫的观点是十分不同的。一个很明显的原因就是我们在康德著作中所读到的准则的例子都不适合沃尔夫的实践推理公式。但Richard McCarty却认为,把康德关于准则的例子应用到实践三段论中是可能的。尽管沃尔夫对于实践三段论的模型包含的仅仅是一些简单陈述,但是它能够容易地拓展为一个实践复合三段论。Richard McCarty研究了康德那个关于自杀的例子,这个想自杀的人的准则是:如果生命虽有更长的期限却要面对更多痛苦的威胁,而不是许诺的快适,那么我就从自爱出发把缩短自己的生命作为我的原则。Richard McCarty把康德的这个准则放入了实践复合三段论或实践推理结构,从而得出,“它的背后有一个复杂的推理链条,从一个普遍的准则开始,通过较低普遍性的中间准则,最后到一个推动动机的结论。如下:

1.我的幸福(比如自爱)是好的。(准则1)

2.所以通过经历比烦恼更多的快适,我满足我的自爱。(判断)

3.因此,(因为自爱,我使它成为我的原则)为了去经历更多的快适而行动是好的。(准则2)

4.当它的持续威胁多于快适的时候,通过缩短我的生命,我将经历比起烦恼更多的快适。(判断)

5.因此,(因为自爱,我使它成为我的原则)当生命的持续危害多于快适,缩短我的生命是好的。(准则3)

6.我的生命的持续威胁多于快适。(判断)

7.因此,缩短我的生命是好的。(准则5)

8.通过跳下桥,我将缩短我的生命。(判断)

9.因此,跳下桥是好的。(沃尔夫的动机)”[2]7

Richard McCarty认为,在陈述5中,康德自杀准则的复杂例子能够被结合进一个实践复合三段论。因此,康德的准则例子是可以与沃尔夫的观点相符合的,所以这种实践推理结构有可能符合康德的准则思想,这个结构呈现了准则的不同程度的普遍性,以及这种等级性是如何一级一级得出来的。

康德同意某种思维表象本身能够引起意向的身体运动。而这就是康德所说的实践能力,人类具有实践理性,可以通过理性的作用来引起人类的行为,当理性完全控制了欲望,那么人类就能按照法则而不是准则来行为。

我们的行为背后就存有这么一个基于实践推理的准则结构在运作,它不仅表现了准则的不同程度普遍性(等级性),还表现了我们的行为是如何由一层层的准则推动的。虽然这不一定完全正确,但这确实是目前最适合解释康德准则思想的一种观点。

(二)等级性

关于准则等级性的问题,即是否具有许多不同普遍性的准则问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虽然在基于实践推理的准则结构中已经对此有了一个回答,但为了清楚阐明,有必要专门对此进行一番简要探讨,毕竟这也是准则结构的内容,而且是重要内容。

奥特弗里德·赫费(Otfried Hoffe)和吕迪格·比特纳(Ru-

diger Bittner)是研究准则等级性问题的重要人物,他们认为,只有行为者据以行动的那些最一般的自己订立的规则或实践原则,才会被认为是准则。“‘准则这一术语应予保留,用以指称最基本的‘生活规则,这种生活规则通过明确规定生活方式来表现一个人究竟是何种类型。”[3]129即是说,他们认为准则是最一般的实践规则或生活规则。他们还主张,这种准则不是直接作用到行为上,行为者特定的“决意”才是直接作用到行为的原则。这“决意”与准则不同,不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而是人们实行某一具体行为时的某一具体意图。Richard McCarty提出“按照这个观点,准则和一个行为的联系总是通过意图作为中介。我同意这一点,至少在行为者是按照意图行为而不是按照准则行为这方面。”[2]10

Richard McCarty同意行为是直接根据意图而不是准则这个观点,但他不同意准则只是最普遍的规则,而是主张准则具有不同程度的普遍性。对于这一点,他认同阿利森的观点。阿利森认为,康德的准则其实是在不同程度的普遍性中呈现出来,具有层级性,是一个嵌套的层级,并不是只有一个单一的最一般的准则。“阿利森的结论是:康德的准则具有不同程度的普遍性,一个人思考准则,是在类似作为分层次地已经被安排的概念中进行的,更普遍的概念插入更具体的概念中,就好像‘种里的‘属。”[4]66所以,阿利森和Richard McCarty一样,都反对准则只是最一般的规则,而是主张准则具有不同程度的普遍性,即具有等级性。

某些学者根据对准则与决意或者基本意图与特定意图之间的区分而认为准则有等级性。张传有认为这种说法并不恰当,他的观点是,“因为那种属于特定意图或决意的东西是最后将某种准则付诸实践的具体行为方式,它本身并不具有作为主观原则的那种一般性或普遍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特殊意图或决意并不构成准则的某一等级。”[5]22虽然张传有认为特殊意图或决意不构成准则的一个等级,但是他没有否认准则的等级性。只不过他认为的准则的等级性,主要是指阿利森所说的准则背后的准则问题。阿利森所说的准则背后的准则,就是指准则的不同程度普遍性的问题,也就是那个准则的嵌套层级。具体来说就是,阿利森认为,准则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嵌套层级也即等级性。在准则的层级中,其中一层是实际行为所依据的准则,一层是在这一准则之后的、作为其“背景条件”的更一般的准则,它是一个深层的、更一般的准则。当然,这个层级并只有两个,而是有多个。比如上文提到的自杀准则,它的背后有一个深层次的准则,即缩短我的生命是好的;这个准则背后又有更深层次的准则,即当生命的持续危害多于快适,缩短我的生命是好的……直至最一般的准则,自爱(幸福)是好的。

康德其实应该具有对准则等级性的意识,只不过他并没有直接讨论。根据康德的道德理论,我们知道,行为者的行为理由有两个,一个是动机,一个是动因。动机是指个人的欲望或偏好,属于经验领域;动因则是指纯粹的理性命令,不带有任何的感性干扰。行为者的行为具有道德内容,不在于其行为合乎义务,因为其有可能是出自于个人的主观偏好。行为要有道德内容,必须是出于义务,出于理性的绝对命令,即出于动因,只有这样,行为才具有道德内容。Nelson Potter对准则进行了仔细的探讨,他认为“那么准则就包含三个不同的要素:一个人的性格的选择,行为基本目的的选择,和行为种类或策略的选择。”[4]71这几个要素的差别是,道德性格的选择是准则形式的选择,跟动因相关,规定的是准则的道德内容;行为和目的的选择是准则质料的选择,跟动机相关,规定的是意志的对象。关于形式和质料的讨论,在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中。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里,康德讲到了最高准则,这是纯形式准则。

正是根据这些内容和准则的实践推理结构,得出准则具有等级性。最一般的准则就是法则,其次是纯形式准则,再次是结合了质料的准则,根据实践推理逐渐下降至行为的直接准则。

三、结论

在康德的道德理论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内容,关键在于行为的准则。本文认为,准则具有一种基于实践推理的结构,这种结构表明准则具有等级性,即一个行为背后拥有许多不同普遍性程度的准则。这种观点会带来矛盾。因为我们应用绝对命令到准则,必定是应用到一个单一的准则。如果具有很多种准则,那么准则进行普遍化即转化为法则时,是一个准则普遍化还是全部准则都普遍化呢?而且在我们进行道德评价时,究竟是对一个准则进行评价,还是每一个都要被评价?很明显这里有一个矛盾。这个矛盾是可以解决的,阿利森认为“如果我们将行为者实际上据以行动的准则和暗含在该运作准则之中,作为其‘背景条件而没有成为助益决定的明确因素的其他较为一般的原则——他们同样也是准则,区别开来,这一困难即可获得解决。”[3]133阿利森没有具体阐述如何解决,但是很明显,他认为只要将据以行动的直接准则和作为暗含的背景准则区分开来就可以解决。其实,仅仅对这二者的区分还不够。本文主张,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理清准则结构中所蕴含的内容,即准则的等级性,以及这个等级如何从高到低推理出来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区分行为者的行为准则究竟是表面符合法则,还是真正的合乎法则,能否向法则转化。因为每一个准则都包含三个要素:道德性格、行为目的、行为种类,道德性格决定行为的最终道德价值。如果不把行为所依赖的一系列准则结构理清楚弄明白,只是区分行为的直接准则和背景准则,显然对行为评价并没有太多裨益。

参考文献: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M].杨云飞,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Richard McCarty.Kant's Theory of Action[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3]亨利·E·阿利森.康德的自由理论[M].陈虎平,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

[4]Nelson Potter. Maxims in Kants moral philosophy[M].SpringerLink:Philosophia,1994.

[5]张传有.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准则概念[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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