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村官腐败

2016-05-14 09:42刘丽妮
检察风云 2016年7期
关键词:作案贪腐村官

刘丽妮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二次聚焦“三农”并首次提出“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坚决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

2015年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31件52人,占当年查处职务犯罪案69件105人的44.9%和49.5%,查处村组干部职务犯罪案28件48人,占当年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的90.3%和92.3%。

犯罪特点

主体相对集中,且多为共同作案

从庆阳市2015年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看,其中“村官”犯罪28件48人,占当年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的90.3%和92.3%。犯罪主体基本上都是村支书、村主任和文书,也就是村上的“三巨头”。他们互为条件,相互配合,利用经手、管理和审核财务的权力,共同作案,侵吞公款。如宁县湘乐镇堡子村支书张某伙同其他村干部共同私分退耕还林补助款3万元,就是典型的例证。

发案部位集中,手段简单便捷

“村官”腐败集中发生在土地征用、退耕还林、低保金发放等环节。基本上是党的惠农政策延伸到哪里,个别“村官”的贪婪之手就伸向了哪里。而且作案手段简单便捷,如出一辙。一是收款不入账,虚报冒领,“公然”作案。如宁县米巧乡村支书陈某公然在其妻名下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套取国家补助款。二是以招待费名义少支多报,虚支重报,虚领冒报。如平子镇惠堡村主任宋某某等人,将集体林场上报为退耕还林面积,套取国家补助款3.5万余元后,再用假票据倒出账外,“坦然”予以私分。三是建立账外账,设立“小金库”,时机成熟时“悄然”侵吞。

犯罪较为隐蔽,多为“连续”作案

由于农户承包经营的分散性,惠农政策宣传的滞后性,政府监督管理的局限性和村务管理的随意性,导致了“村官”贪污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因为涉案款物多为虚报冒领的国家补助款,没有直接伤害村民利益;而且这些政策牵扯到千家万户,落实到田间地头,政府职能部门很难逐户逐块去丈量、核实,加上村班子成员之间相互利用、心照不宣,这类案件的隐蔽性也就不难理解了。而且由于退耕还林政策一经确定,多年不变,所以,一旦虚报了造林面积,补助款就会连年发放,“村官”们也就可以“连续”作案了。有的村甚至“前腐后继,乐此不疲”。

发案原因

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看,村委会主任是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者,村支书则是各级党组织联系9亿农民的“神经末梢”。在一些人眼中,他们“是官非官,是民非民”。人们或许难以置信,村干部并非手握国家权力的官员,却为何屡屡能够损公肥私、中饱私囊?

法治淡薄,特权轻法

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村级组织管理混乱,这不仅为权力失控提供了机会,更为腐败发生埋下了伏笔。法治意识淡薄、监管乏力,权力再小,也能变成腐败的恶魔。据调查,“村官”腐败案件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官”法律意识淡薄。“村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相关法律规定认识模糊,基本的法律常识缺失。例如,华池县城壕乡定汉村村主任李治斌是公认的“老好人”。在几起案件中,他都在涉案的审批表、虚假协议、证明上签过字。提审问他:“你知道你签字意味着什么吗?”他回答:“村民办事不容易,村支书让我签我就签了……要知道犯罪,我说什么也不签。”

管理疲乏,监督乏力

除了村干部法律观念淡薄,价值观偏移,直接催化贪腐行为外,“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是‘村官腐败的重要原因。” 目前对村干部的管理,基本是组织部门管党建,民政部门管选举,农委(农经)管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违纪违法归纪检监察部门,刑事案件归公安,连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统计数据也几个部门相互来凑。由于政务繁忙,人手不足,各部门对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基本上持“民不举,官不究”的,这为“村官”腐败提供了外部环境。

对策建议

为何失察,如何杜渐

村官在其腐败过程中,众多的“婆婆”真的无人察觉?为何中央巡视组短时间内就能摸清情况,指出问题?问题揭示了原因:一是对基层权力监管和监督的系统性缺位,使得一些基层单位成了不设防的地带;二是查处腐败上存在误区,对一些微小贪腐案件的处理往往从轻发落,忽视“细究”,错失了遏制腐败苗头的时机。“造物主骗人的手段,莫如‘渐”。“村官腐败”警示我们:有利益的地方,便有利欲增长;权力缺乏约束的地方,总是腐败的重灾区;贪腐官职无下限,腐败程度无上限,反腐败务必重视防“微”,杜“渐”。

村官失控,如何制约

村官“从事公务”而非公务员,是村干部而非“党政干部”,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而非“法人代表”,这种“是官不是官、是民不是民”的身份,导致纪检、监察、法律对其监管存在盲区。外部监督缺失与内部监督虚弱的叠加,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官自治。这样的权力运行环境,贪腐将难以避免。在新一轮城镇化进程中,如何防止村官腐败?要通过分权,推进民主决策;要通过限权,推进民主管理;要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扩大、细化村务公开,推进民主监督,真正实现民主自治。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村社组织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应当编制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权责清单,明细权责范围,规范运行流程,强化环节监管;探索实行“政经分离”,让村官回归基层自治和公用服务,集体经济引入“职业经纪人”管理,构建现代意义上的财产、债务管理模式;探索建立“三资”管理中心、交易中心,切断私欲走向贪腐的通道,从而实现农村由传统治理转变为依法治村。

要岗脱管,如何监督

掌握特殊资源、控制垄断行业的重要岗位人员和一些基层单位“一把手”,当实权遇贪婪再脱管时,权力就成了脱缰的野马。城乡土地、矿产等资源增值,掌握审批的部门权力也“增值”;掌握水电煤气等基本公共资源的部门,权力向基层集中。随着治理与改革的深入,应当避免权力过度集中的弊端,防止出现“绝对的权力”,切实采取多元渠道加强对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修补基层权力监管监督薄弱的短板。

严惩腐败,综合治理

治理“村官腐败”,必须标本兼治。要坚持无禁區、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既重拳查处大案,又“细究”微腐行为,形成强大震慑。以惩促防,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监督,加强教育引导,强素质增免疫升自律,强化“不想”。建立常态化惩防并重机制,营造基层干部干净干事的清廉环境。

栏目主持人:刘雨濛 lymjcf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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