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注和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对此,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来讨论:第一部分是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概述,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且描述了关于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典型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指出了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进而在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对此目前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在第四部分提出了对存在的问题的改善,即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规制的几点建议。通过对立法层面的改善,从而为受到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保障和救济制度,使其健康成长。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法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042-01
一、前言
2015年4月4日,一组男童背部布满了伤痕的照片被各大网站传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这就是著名的南京虐童案,经过调查发现男童身上的伤是其养母殴打所致。令人感到悲伤的是,不到一年的时间,被打男童的养母出狱,而男童的生母却表示继续让男童与养母一起生活。类似于上述这样的家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一直是各个国家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国家作为一个强有力的保护主体,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概述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解释,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给不满十八周岁的家庭成员得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在此家庭成员一般指的是直系血亲之间,包括继父母、兄弟姐妹、公婆等共同生活的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作为方式包括行为人以殴打、借助工具攻击、性侵犯、用恶毒的言语辱骂或者其他手段,不作为方式包括不准回家、不准吃饭、遗弃、冷落忽视等,这种种行为都对未成年人的身体或者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对其日后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原因
首先,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导致了家庭暴力的频发。长久以来,家长一直奉行“家本位”,认为“孩子是我的,我有打他的权利”、“不打不成器”等观念,甚至家长并不认为打骂孩子是暴力,认为这只是一种教育方式,家长并没有认识到孩子具有独立的人格权;其次,施暴家长自身的心理原因导致。一些家长因为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在外面受到了不平等待遇时,会把内心的不满宣泄到未成年人身上;最后,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们国家的立法不够完善,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制,并且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外,重男轻女的思想、家庭结构不完整、社会的默许和过度纵容也是导致家长对未成年人家暴的重要原因。
四、我国对未成年子女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首先,现行《宪法》规定了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这为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定奠定了基础;其次,在《婚姻法》和其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作了相关的界定,也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寻求就记得途径和对相关人员的惩罚;之后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暴力作了进一步的规制,更加注重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在实践中缺少具体的实施办法,所以很少被应用;2015年发布实施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针对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提出了具体的措施,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也将对保护受家暴的未成年人起到很好的作用。
虽然这些年来我国一直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作出了很多的努力,也有一些突破,但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立法的理念不清晰,制定《反对家庭暴力》法应该本着“国家责任”、“零忍耐”的理念,并且我们立法缺乏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其次,立法结构比较分散,缺乏统一的体系。我国对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体系,很难将政府和社会结合在一起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最后,我国立法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并且针对性不强。
五、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立法规制
首先,在《宪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中规定的是一些基本原则,对法律法规等具有指导作用,因此,应该在宪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将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处理相关案件的首要考虑因素,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之下,制定相关的具体措施,维护被家庭暴力所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尽快制定《反对家庭暴力法》这一专门的法律。广大群众对于禁止家庭暴力这一观点基本上表示认同,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案件被大家密切的关注,社会中对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表示不满和质疑,因此,公众对于专门立法的需求在不断的增大。同时,为了更好的解决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和不良影响,更实际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在一个完整系统的保护制度下健康成长,我国应该加快建立专门立法。具体来说,在专门立法中不仅要对被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保障进行细化,更要明确的包含救济措施和制裁制度,从而全方位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
再次,对于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是单靠一个方面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应该建立一个系统化的保护和惩罚法律系统,相互协调、共同建立一个消除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作为祖国未来的栋梁,同时作为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国家应该充分重视对他们的保护。对未成年人来说,家庭暴力的伤害比其他伤害要严重的多,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有力的工具,在建立家庭暴力的防治体系中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因此应该充分利用法律的这一优势,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同时结合其他社会力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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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仁辉:“家庭暴力的内涵、特征及其防治”,《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2007年第3期
[4]静进:“儿童虐待问题不可忽视”,《中华儿科医学杂志》,2004年第1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作者简介:侯珊(1991.12-),河北定州人,河北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