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概念

2016-05-14 20:08童美丽
法制博览 2016年8期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概念

摘要:从某种程度上讲,在劳动法当中,对于劳动者的定位属于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不仅仅有着理论上的重要价值,而且在与劳动争议相关的实践运用过程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借助对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概念研究,理清劳动者的概念,有助于完善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章制度,从而更好维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概念展开详细论述。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概念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94-02

作者简介:童美丽(1972-),女,汉族,陕西榆林人,大学学历,榆林市政法干部学校,讲师,从事法学教育。

从专业角度出发,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主要是指已经达到或者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年龄,而且有着完全民事行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存在部分技能与就业欲望,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与用工人员签订用工契约的人[1]。劳动者可以借助独立向用工单位有偿出让劳动力使用权,自觉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参与用工单位相关合法指令要求,进而从事相应的生产协作活动,并根据约定获得相应报酬。

一、市场体制背景下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一)劳动合同

现阶段,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具备认定劳动者的功能,究其原因在于其是以相应的全员劳动合同制作为基础的。此外,在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期间,所谓的管理人员、农民工、技术人员、固定工、临时工以及合同工等都可以称之为企业的职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之下的身份差异,简言之,全员性质的劳动合同制最大限度消除了合同工以及固定工内在区别,同时也废除了工人以及干部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就是说全员劳动合同制运行之后,已经没有固定工以及合同工这种称谓了。但是,以上这种形式的改革的直接后果是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的形式主义。在我国1994年版的劳动法中规定,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将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只认合同而不问事实,之前的管理人员变成了劳动者;另一种情况是没有合同,无法交代,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以及大力发展了相应的事实劳动关系专业化理论[2]。

(二)契约化的“雇员”

从之前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发展到后来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在社会生活当中完全树立起了“打工”的观念,从而在具体的劳动就业过程中塑造了全新的劳动人员概念,也就是说西方所认定的“雇员”理念被接受。在劳动法改革的新形势下,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概念主要是以契约化为核心的,虽然在具体劳动法上没有明确采用“雇员”这一概念,但是实质上已经将核心转移到了契约化雇员上。

二、计划体制背景下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一)劳动关系

劳动者概念的科学界定以及劳动关系确定,从某种程度上讲,属于同一个问题。从我国劳动法上来看,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中调整对象的范畴。在计划体制之下,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两个特点:一个特点是高度重视劳动关系中的意识形态问题,强调在我国劳动法中,劳动关系在性质上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根本区别;另一个特点是注重劳动关系所具有的普遍性,规定劳动法在相应地适用范围之内不仅要对所有制单位以及城镇集体单位所存在的劳动关系实施进一步调整,而且还必须要对农村的公社劳动关系进行科学调整。在集体所有制以及全民所有制的相关单位当中,既包括长期工作人员,也包括短期工作人员[3]。

(二)制度化的“工人”

在我国劳动法中劳动者具有相应的泛化取向,具体基调在于正确界定劳动者概念以及划定其范围不仅是致力于研究劳动法中的对象,而且还需要实施劳动立法,在做好各项劳动工作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意义,且直接关系到革命队伍的不断扩大以及无产阶级专政问题。国家所构建的劳动者范畴主要是以制度化作为核心的“工人”,从观念层面,把干部以及农民进行了边缘化。在这一制度体系之下,不仅有出身层面上的身份识别,包括工人、干部以及农村,还有管理层面上的身份识别,例如固定与临时以及编制内与编制外等。

三、劳动者概念的问题分析

(一)概念错位

劳动法中的基本概念之一就包括劳动者概念的内涵以及外延。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往往会采用举例方式以及描述方式来对劳动者的相关概念进行设定,进而把从事雇佣劳动关系并受到劳动法保护的自然人进行简单化列举,最终得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概念。从这种层面上来看,劳动者就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从事雇佣劳动的人,其实这种概念的界定被广泛应用到我国,甚至是日本等国家的法律条文当中。此外,还有部分学者想要将劳动者的法律概念解释成有着劳动权利能力以及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部分学者认为公民在成为劳动者之前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这一做法在法学上可以称之为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劳动权利能力以及劳动行为能力两者共同决定公民参与劳动的范围与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相应范围,从而把一种资格赋予给了劳动者概念,这一概念的构建非常显然是收到了民法的影响。然而这种抽象意义的定义被引入到劳动法条文当中的时候,就会马上面临多种问题。在雇佣关系当中,劳动者存在着从属性特征,然而这与法律层面上的人格抽象平等是相悖的,二者存在根本性矛盾[4]。劳动法中劳动者人格层面的法律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劳动法中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从属性特征,与劳动法律的相关秩序是根本对立的。劳动者概念构建问题的核心在于劳动者身份在制度方面的设定。

(二)界定不明确

劳动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且法律赋予劳动者一定的劳动权利以及义务,因所存在的法域理念以及立法宗旨存在差异,使得不同法域上劳动者概念也不尽相同[5]。针对劳动者概念界定,主要存在广义以及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者主要是高度重视劳动主体,属于有着人格资格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劳动者处于劳动力市场当中;狭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劳动关系当中的劳动者,主要包括劳动法规定中的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6]。

四、结语

总而言之,劳动法中劳动者概念的界定是一项复杂性以及专业性都相对较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广。在劳动法学以及劳动立法理论研究当中,劳动者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怎样对劳动者进行科学化的立法界定,看起来是一项非常简单的问题,然而实质上却有着较大难度,而且对劳动者概念的科学界定在我国劳动司法以及行政执法实践也发挥着较为直接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对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概念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周长征.劳动法中的人——兼论“劳动者”原型的选择对劳动立法实施的影响[J].现代法学,2012,01:103-111.

[2]秦国荣.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理论分析与法律界定[J].法治研究,2012,08:28-38.

[3]姚垚.论我国劳动法上劳动者的概念和范围[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1:105-106.

[4]李海明.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J].清华法学,2011,02:115-129.

[5]邓艳君.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124-128.

[6]吴兰.劳动法适用中劳动者身份的识别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5,32:25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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