茆晓颖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财政管理的不断强化,财政监督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作为财政管理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财政监督旨在有效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保证财政分配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因此,对当前我国财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关键词:财政监督;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8-0171-02
财政监督是国家进行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主要对财政资金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及对财政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监察,确保财政资金得以合理利用。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需要不断完善监督体制,加大监督力度,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财政监督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在财政监督的立法、财政监督职能的认识以及财政监督的方法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思考并提出优化对策。
一、当前我国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监督立法滞后
作为一种经济监督,财政监督应当做到依法行政。虽然我国在财政立法方面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针对特定领域,并没有对财政监督进行完整详尽的规定,其对财政监督大多限于原则性、完善性规定,难以适应经济监督的要求。就目前而言,我国财政监督立法相对滞后,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地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财政监督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在财政监督的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仍只能依据《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展开工作。立法的缺失在客观上导致了财政监督的依据不足、地位不高,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难以保证财政监督的成效。
(二)对财政监督职能的认识不够
对财政监督职能的认识直接关系到财政监督执行的效率和效果。传统上,人们普遍认为财政监督仅是一种增收节支、整顿经济秩序的特殊手段,是一种事后惩罚性监督,只有触犯到财政规章制度才会受到处罚,割裂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的联系,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混为一谈,忽视了在财政管理活动中开展财政监督的重要性,使得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互脱节。在财政监督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重分配、轻监督,重收入监督、轻支出监督,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经济分配秩序混乱,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在这些错误观念的影响下,当前的财政监督更多地停留在行为监督层次,财政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力度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难以充分实现财政监督的职能。
(三)财政监督对外协调机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经济监督体系是由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监督、社会监督等共同构成,以监督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行。理论上,这些监督部门是平行的,平行的主体应当分工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充分保证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共同维护经济秩序。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监督主体职责虽各有侧重,但法律上并未严格界定各自的职责边界,职能上仍存在大量重复、缺失的现象。究其原因,是未能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职责划分不明确,缺乏沟通交流,难以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各主体的检查计划无法衔接,存在大量监督盲点,不仅增加财政监督的成本,还影响财政监督的效率。
(四)财政监督方法单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财政监督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传统的监督方式已经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受制于财政监督职责权限及监督力量等因素,我国财政监督的监督领域过窄,监督方法过于单一,仍然以直接检查为主。在实务过程中,财政监督主要依赖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缺乏自主性和协调性,停留在对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收支状况的监督检查上,偏重对财政收入的检查,忽视对财政支出的检查;侧重于财政分配结果的监督,对财政资金的分配过程及使用的监督相对较少;主要以突击性、专项性检查为主,忽视对日常经济活动的监督;重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轻事前、事中监督。现行单一的财政监督方法极大地制约了财政监督的力度,难以全面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更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
二、优化我国财政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是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首要环节。为进一步提升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应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财政监督的具体职能、范围、手段等作出明确规定,发挥财政监督的法律强制力,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同时,制定相应的财政管理、监督各环节的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增加法律手段的使用频率,减少对行政手段的依赖,减少暗箱操作现象,为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改变现行法规零碎、无针对性、无系统性的缺陷,真正把财政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健全较为系统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二)正确认识财政监督的职能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应该提高对财政监督职能的认识,创新财政监督理念,有效融合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作为财政职能的一个分支,寓于财政管理之中,有效的财政管理需要高效的财政监督保驾护航。一方面,从其监督的内容来看,财政监督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主要对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是财政的自我约束和监督;但另一方面,从监督的范围看,它又不仅仅局限于财政内容,它是国家通过财政部门运用财政手段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身资金活动实行的一种广泛而深入的管理行为,是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实施的宏观监控。所以,在实践中要进一步凸显财政监督的管理特色。财政监督仅仅是一种手段,通过监督改进和加强财政管理才是最终目的。
(三)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
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监督、社会监督等共同构成了现行的经济监督体系。首先,为了更好地发挥该体系的功能,必须明确划分各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合理分工,避免职能上的重复导致执行过程中互相推诿扯皮,影响监督效率。财政部门应协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有效协调、相互配合,通过年度工作会议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调整各自的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责任范围,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果。其次,财政监督部门要协调好财政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合理分配职责权限,建立起财政内部的监督与再监督机制,形成高层次、多角度的宏观财政监督体系,行使财政综合监督的职能,保证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稳定增长。
(四)规范财政监督的方式
为克服现行财政监督方式的不足,将财政监督纳入科学规范的运行轨道,必须建立起适应财政管理需求的财政监督方法体系。首先,加强对财政分配过程的事前、事中监督。财政监督应适应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的需求,通过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及时发现财政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强化对财政收入支出的双重监督,转变侧重收入忽视支出的监督模式。虽然侧重收入的监督方式确实实现了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但却忽视了对财政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的监督,应加大这方面的监督力度,从而使财政监督职能得以有效的发挥。最后,加强财政日常监督,形成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立足财政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以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真正形成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并重、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