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发展背景下地方本科院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之创新

2016-05-14 17:43陈义华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卓越法学

陈义华

摘要:地方本科院校的转型发展在目标定位、实施机制、实践教学和师资建设等方面与地方本科院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均具有契合性。转型后的地方本科院校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时应更加重视应用型、职业性和地方性,并从修正人才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创新教材建设、改革教学方式、强化专业实训等方面不断创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关键词: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2016)08002303

为了改变我国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不足的现状,教育部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发布后,全国上下掀起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热潮,建立了不同层级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然而,就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2014年5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的发展战略,从而吹响了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改革的号角。在此背景下,研究转型发展背景下地方本科院校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问题,对于培养合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与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的契合性1目标定位上的契合性

在我国,尽管各地方本科院校对转型发展目标的定位存有一定的争议,但从教育部2014年公布的《关于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有关地方本科转型示范学校的目标定位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引导试点高校以培养生产服务一线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任务,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直接融入区域发展、产业振兴和技术进步,深度融合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探索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发展道路”。显而易见,转型后的地方本科院校应当主要培养生产服务一线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而这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目标定位即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1]是一致的。它们都具有共同的特点,即强调应用性和实践性。

2实施机制上的契合性

从实施机制角度看,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技术型转型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在强调高校与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上具有共通性。因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而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技术型转型则提倡试点高校要将融入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转型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在治理结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继续教育等方面实现紧密结合,在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实现共建共享。同时,还鼓励试点高校按照产业链对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和国家职业资格要求设置专业,并将服务同一产业链的关联专业组织为专业集群统筹管理。建立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专家参与的专业设置评议制度,探索建立根据社会需求、学校能力和行业指导自主设置新专业的机制。由此可见,地方本科院校的转型发展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两者都强调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应以实务部门为导向,充分发挥法律实务部门在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作用。

3实践教学上的契合性

法律人才,尤其是卓越型法律人才,彰显的都是实践性价值[2]。因此,为了强化法律人才的实践教学环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规定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学分(总学时)的15%。在注重校内实践环节的同时,充分利用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针对性强、具有实效性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与卓越法律人才强化实践教学相似,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技术型转型同样注重实验实训教育。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试点高校实训实习的课时比例要达到30%以上,学生参加实训实习的时间累计要达到一年。同时,鼓励高校根据真实生产、服务的技术和流程建构知识体系、技术技能体系和实验实习实训环境。可见,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相比,转型后的地方本科院校对学生实训实践的重视有过之而无不及。

4师资建设上的契合性

师资是一所大学的灵魂所在。就大众化阶段我国大多数地方高校的定位目标———教学应用型大学而言,其师资队伍建设最大的问题便是没有解决适切性问题[3]。为了解决地方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适切性问题,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技术型转型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都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其中,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强调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即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而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技术型转型则明确要求“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逐步达到50%以上。将引进优秀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

二、转型发展对地方本科院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提出的新要求1更加重视应用性

法学的发展必须与实践相结合。法学学科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应用型人才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4]。转型发展背景下,地方本科院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应当更加重视法律人才的应用性培养。具体而言,地方本科院校可以充分利用转型发展期搭建的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建共享软硬件平台,深化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特别是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较强的综合素质,能够处理各种涉法案件或事件的法律专门人才。

2突出职业性

法学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职业知识体系[5]。法学教育应该与法学学生的职业生涯、职业规划紧密结合。然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已经在深层次上制约、影响甚至阻碍着我国法学教育进一步改革和发展[6]。对于地方本科院校而言,突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紧密结合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与全国性大学、重点大学、政法类大学相比较,地方本科院校只有扬长避短,将法学教育的培养重点放在职业教育上,才能凸显自己的优势和特色。从这个意义上说,突出职业性将成为转型期地方本科法学教育的最基本要求。

3依托地方性

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是公认的现代大学的三大基本职能。然而,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今天,地方本科院校往往以全国性重点大学为标杆,片面追求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只注重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但却忽视了服务社会、特别是服务地方的重要职能。实际上,对于现代大学职能中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三者的关系问题,不同层次的大学应该有不同的认识。就地方本科院校而言,其在科学研究上与全国性大学、重点大学相比,显然不能占优势。因此,地方本科院校的主要职能应当是培养人才和服务地方。其中,在培养人才和服务地方的关系问题上,人才培养应建立在服务地方的基础上。换句话说,地方本科院校的主要职能是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7]。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而言,以服务地方为依托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应是地方本科法学教育的基本任务。因此,地方本科院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应当与《征求意见稿》确定的“提高地方高等教育支撑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的指导思想保持高度一致。

三、新契机与新思路:地方本科院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理性思考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是高等教育领域继管理体制改革和扩招之后又一次深刻的变革。它将使地方本科院校从办学理念、办学定位、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管理方式、资源配置等方面实现彻底变革[8]。这种变革无疑为正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地方本科院校提供了新契机。与此同时,地方本科院校也应及时适应这次改革浪潮,创新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新思路。

1修正人才培养目标

培养应用性本科法律人才是绝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确定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这一培养目标的确立本身并没有错。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很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在实施中往往更倾向于学术理论性教育,对职业技能性、应用技术性教育重视不够,从而造成了地方本科法学教育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与最终实际结果的严重背离。笔者认为,要改变这一现状,可以考虑从职业技能和服务地方两个方面修正现有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在职业技能方面,要以初任法律执业者(包括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执业律师及其他法务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为目标培养学生的基本职业技能;在服务地方方面,要从地方高等教育支撑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社会管理创新出发,培养学生处理基层法律事务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能力。

2优化课程体系

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决定着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能否得以实现。目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主要存在以下两大弊端:一是雷同化现象。绝大多数地方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大致相同;二是随意化现象。近年来,部分高校也开始尝试强调课程设置的特色,但囿于地方本科院校的师资力量以及现有教师教学管理体制的限制,部分高校的课程设置出现了“因教师设课”“因管理者意志设课”等随意化现象。因此,为了培养服务地方的职业性法律本科人才。笔者认为,各地方高校应抓住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的历史机遇从两个方面优化现有的课程设计:一是以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为导向强化法学专业职业技能性课程设计;二是以培养学生处理基层法律事务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服务能力为目标优化管理学与法学、社会学与法学的复合性课程设计。

3创新教材建设

对于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而言,由于人才培养目标与国内重点大学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在教材选用上,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所使用的教材应与国内重点大学的教材不同。基于此,笔者建议,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选择与其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专业教材。条件成熟时,应当允许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使用自己编写的教材。

4改革教学方式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对于地方高校应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来说,它不是仅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更主要的是以获得法律职业技能和专业能力为目标。因此,传统的理论灌输性教学方式无法达到这一目标。鉴于此,笔者建议,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实现由理论灌输性教学方式向学生参与性教学方式转变,从而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Think like a lawyer)。为了实现这种教学方式改革,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寻求突破口:一是建设法学专业实务性教学案例库,即与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复印、复制法律实务部门曾经办理过的案卷真实材料,并在真实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分类装订法律文书卷和证据材料卷,以便用于教学方式改革;二是借鉴国外通行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实施以学生参与为中心、以“双师型”教师指导为重点的教学方式改革,从而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

5强化专业实训

专业实训作为法学实践教育的组成部分,在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专业实训对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地方本科院校而言,常见的法学专业实训方式包括模拟审判、专业见习、专业实习等。其中,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最主要的两种专业实训方式。然而,就目前绝大多数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学生的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来看,其实施效果令人担忧,主要表现为:一是集中统一的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难度加大。近年来,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因扩招急剧增加,而法学专业的校外实训基地数量有限,致使地方本科院校实施集中统一的专业见习和实习难度加大,部分地方院校不得不实行分散性的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即由学生自行联系见习单位和实习单位进行专业见习与专业实习;二是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实践中,由于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繁忙,而地方本科院校又未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建立有效的专业见习管理制度和专业实习管理制度,从而导致法学专业学生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后往往从事诸如案卷整理等辅助性工作,很少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的效果大打折扣;三是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的教学管理方式落后。例如,在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的成绩评定方面,往往由在职教师或者地方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教师根据学生专业的见习报告和专业实习报告评定成绩。显而易见,这种成绩评定方式难以全面反映学生的专业见习效果和专业实习效果。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提高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训的实效性,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强化法学专业实训:

第一,结合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的契机,加大法学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扩充校外法学专业实训平台数量,同时重点加强校外法学专业实训平台的制度建设,清除校外法学专业实训体制上的障碍。

第二,改变集中统一法学专业实训的教学安排方式,即在实训时间安排上实现从固定时间集中统一安排专业实训向分批次集中统一安排专业实训的转变,从而缓解固定时间集中统一安排专业实训的困境。

第三,实行法学专业实训成绩评定方式的改革,即实现从专业实训结果评定向专业实训过程评定的改革,同时建立严格的专业实训成绩评定制度。

第四,加强对法学专业实训专兼职教师的管理。其中,重点是要加强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教师参与法学专业实训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托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强化对兼职教师的制度管理,从而提高法学专业实训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董万程.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探讨[J].行政与法,2012,(7):78.

[2]王星,李静.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高校法学教育改革[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6):85.

[3]刘筱.教学应用型大学师资建设的适切性探讨[J].教育评论,2013,(1):36—38.

[4]赵秉志.应用性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N].人民法院报,20110128(07).

[5]孙笑侠.法学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转型[J].中外法学,2008,(3):425.

[6]符启林.中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状与未来[J].太平洋学报,2007,(6):11.

[7]朱科蓉.应用型大学的核心竞争力及其提升策略[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10.

[8]许青云.地方高校如何转型[N].中国教育报,20140929(9).

(责任编辑: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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