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化进程中教育政策合理变迁的影响因素分析

2016-05-14 16:08位涛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6年8期
关键词:教育政策法制化变迁

摘 要 当今,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教育政策形成的理念、价值取向的合理变迁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教育政策的合理变迁要朝着更加法制化、更加理性地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念、结合实践发展要求且自身要有一定弹性等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构筑起一道以法律为基础理念为教育事业服务的政策体系,推动教育改革的发展。

关键词 教育政策 法制化 法治原则 变迁

当今的中国,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各项事业都朝着更加体系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教育事业也要朝着更加依法依规的方向上发展,这就要求各项教育政策的制定要符合法理、实施要按照法规,各项制度都要依法合规。在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1]。在此过程中,教育政策不可避免地要经过一番变迁,也就是政策制定时的理念、所体现的价值取向都要朝着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摈弃各种不符合法制原则的规定,以此保护人们的各项权益。

一、对于教育政策变迁的理解

任何一项政策都是基于现实的要求、依据一定的理论和科学方法而形成的。一般来讲、政策的制定是一个发现问题、整理问题、收集材料、听取意见并经过讨论最终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规定的过程。同时政策的实施也是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政策能否解决现实问题、能否达到预期目标也是需要时间和实践检验的。一旦实践过程中,政策的实施与既定轨道有所偏差,就需要进行调整。政策的调整变迁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因:虽然政策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且这些理论又是经过实践检验得来的,但理论适用的条件总有其特殊性和既定性,当这些与现实的形势和需要不能够很好地契合的时候,就有被推翻的危险;现实总是在不断变化,现实需要的变化、现实条件的变化都要求我们的政策也要随之变化,只有这样才能够解决现实的问题;每一种理论都会有所进步,使得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有很大的进步和突破,在这种情况下促进政策的更新调整,更能够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教育政策是在社会领域中为解决各种教育问题,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应对措施以及实施规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的问题越来越多、矛盾越来越重,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这不仅考验着政策制定者的智慧和机智,更加考验他们勇于革新、敢于调整政策的勇气和魄力。在改革深入发展和法制不断健全的背景之下,教育政策也面临着一个变迁、调整的过程,这里不仅有政策内容和实施手段上的调整,更有政策制定时的理念和内在精神价值上的变化,简单地说就是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政策的法理性和政策实施当中的合理性。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的一个方面是教育政策变迁的“合理性”,对于这个词我们可以有以下几种理解:教育政策变迁、调整的目的首先要符合现实的发展趋势,也就是说,教育政策的调整不是漫无目的的,不是为了制定政策而制定政策的盲目行为,而应该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现实指向性;教育政策的变迁需要遵循基本的教育规律,不能忽视教育科学理论在政策制定以及政策修改时的指导作用;教育政策的变迁需要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和要求,以法制化的理念作为指导,新的政策要能经得住法理的检验,同时自身又能够不断自我调整等都应该成为当今法制化社会建设背景下判断教育政策合理性的一个基本的标准和尺度。

二、法制化进程中教育政策变迁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关系

建设法制化的国家和社会已成为党和国家的共识。在教育综合改革以及法制化社会建设的背景下,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行必然会受到根本的影响,教育政策的调整与变迁已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教育的改革呼唤教育政策的革新,法制化社会的建设需要教育政策的调整,两者不谋而合,归结点都在于教育政策的变迁。

法制化建设要求各项事业都必须围绕法律这个根本的基点,做到以法律为准绳来办事,用法律来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权益,构筑和谐的社会。从古至今,无数的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唯有法治才是真正的能够为人民带来利益的治国良方。“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一种价值理念,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公共政策的法制化就是法治价值理念在公共政策领域的应有和体现。公共政策作为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的方法和手段,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公众的切身利益,为了规范公共政策行为,使其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减少政策的失误,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必然要求公共政策法制化”[2]。为此,在法制化建设道路上作为公共政策领域中的各项教育政策都必须注入法的理念和精神,同时,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也需要用更加合理规范的法律来保障进行,所以,教育政策的变迁与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都离不开法律这个核心和关键点,只有两者以体现法律准则为目标,才能够真正地促进自身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法制化建设需要教育领域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的政策,更需要我们深入进行教育领域的改革,为法律的制定和推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准备,所以,教育领域的深入改革与教育政策的调整都能够为法制化社会的建设提供新的活力,两者都能够为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贡献力量。教育政策的合理变迁与教育事业的改革又统一于建设法制化社会的进程之中,两者相互契合,为了共同的目标在奋斗。

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需要教育政策的适时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提供新的方法和手段支持;同时,教育政策的变迁也需要教育领域的改革不断推进,为教育政策的调整提供动力和方向引导。两者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在法制化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两者都是依照法律的原则和价值取向来进行自身的不断进步,以此来促进社会的进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我们的教育政策以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也以建立健全教育法律体系为重点,我们的教育事业才会更加顺畅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够得到根本保障。

三、教育政策合理变迁的依据

教育政策的变迁是一个过程,也是为了教育事业朝着既定方向发展所必需的策略,从本质上来说,教育政策的变迁就是为了适应当今教育事业改革的形势以及建设法制化国家和社会这个总要求所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它必须以现有的政策为基础循序渐进地推动教育政策的完善与健全。教育政策的调整变迁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必须要结合社会现实以及人民所愿,从社会各个角度入手加强法制化在教育领域的渗透,营造出一个崇法、依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提高教育领域的法制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教育政策的变迁必须要遵循一些原则才能保障教育事业的平稳发展。

四、教育政策法制化程度要不断提高

在法制化的社会中社会各项政策都必须合法合规,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系统化。“从最广泛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3]。由此,我们的任何政策都离不开法律精神的指引,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更应向着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教育政策的制定,要在合法依规的条件下进行,不能够随意而为,更不能以权压法,无视法律;教育政策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律精神和原则,遵照法理性原则,使制定的政策更加公平合理,更能够保障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法制化的原则必须成为我们制定教育政策时的根本原则和核心要素,要使法的精神和原理渗透到每一项政策当中。只有教育政策的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我们才能够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提高国家的法制化水平,推动教育事业朝着新的道路发展。

五、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念

价值观是一个根本的问题,任何人都有自己对于事物的看法和观点,这将影响他对于事物的判断与理解。同样的,在制定和修改政策的时候,我们也要在其中树立一种正确的、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价值观念。在建设法制化社会的过程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必定是我们制定教育政策时所必须树立的基本价值观念。“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因为这些法律准备我们做公民,所以每一个个别的家庭都应当受那个大家庭的计划支配,这个大家庭包含着全体个别的家庭。如果全体人民有一个原则的话,那么作为全体人民的构成部分的家庭便也要有这个原则”[3]。所以,在教育领域中任何政策都要贯彻我们所拥有的各种价值观念,对于法律的尊敬、对于法制化原则的坚守都应当是我们所必需的。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念,我们的各项教育政策才能够真正地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为解决各种教育问题增添力量。只有当法制化的治国理念和精神价值取向在社会中牢牢树立的时候,我们的社会才会真正地充满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能够让社会繁荣昌盛。

六、紧紧结合教育改革的实践

任何的政策制定和实行都离不开现实环境要求,教育政策的调整就是为了与实践发展要求相适应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当今社会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在教育改革这个关系着千家万户和整个国家战略重点的领域中难免出现各种复杂的问题和矛盾,这就需要我们的教育政策必须紧紧围绕实践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转变。出现新的教育问题时,要及时根据实际需求了解事实发展态势,听取多方面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当现有政策与实际情况有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以实际情况为根本,认真分析教育政策的不完善之处并及时进行调整,为实际问题解决提供充足的动力。实践工作千头万绪,任何教育政策的调整都要以现有的教育政策为前提和基础,不能够随意改立,要认真分析现有教育政策的优点和不足,对于能够适应教育改革实践的政策我们要加以保留并且继续发扬下去,对于不符合实践需要的政策我们要审慎地加以整改,以确保教育政策在满足实践发展的要求下平稳健康地为教育事业服务。

七、教育政策本身要有一定的弹性

教育政策是为教育目标所服务的,我们的教育政策在制定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如何使自身能够为这个目标所服务。“如果策略要满足计划的要求,它一方面必须是特定的,以满足计划的技术要求,因为技术上的要求要能够依靠一些固定的因素;另一方面它必须是机动的,以便充分顾及演进与革新的创造过程,因为创造过程在进行中要改变原来获得的基本知识”[4]。所以说,我们的教育政策在制定之初,就必须能够使自身能够随着实践和时间的演进而不断因时因势而变。也就是说,教育政策在制定的时候就应当建立一套自我调整的机制,而不是被动地接受人为的调整,只有政策留有很大的弹性和空间,才能够很好地应对教育领域改革中所面临的各类突发情况和矛盾,及时解决各种难题,促进教育实践的发展。教育政策调整的一个重点就是建立自身协调机动的机制,以便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能够不断地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0年)[EB/OL].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838/201008/93704.html/,2010-07-29.

[2] 伏姝语.论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关系[J].科教文汇,2008 (11).

[3]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著.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华东师范大学比较教育研究所,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

[作者:位涛(1991-),男,安徽亳州人,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陈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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