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明
摘要:部门利益倾向是当前地方立法中存在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某些行政部门一方面通过负责法规草案的起草途径,在法规中不适当地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另一方面在起草法规草案中尽可能地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成为全社会广为诟病的热点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地方立法部门;利益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21-01
一、当前影响立法质量的部门利益问题
(一)在选题立项上搞实用主义,无利可图的法规推诿不立
有数据表明,近年来,在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由地方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占90%以上,这些法规草案的提出或多或少地存在与利益相关。没有利益的项目,有些部门不仅不会提出,更不会主动配合。
(二)在地方立法中不适当地加入本部门的利益和权力
由于一些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存在某种程度重罚轻管、重对外执法检查轻对内监督制约的问题,在起草的法规中,这些部门热衷于规定收费、发证、审批、罚款等条款,更多的是使一些有利于本部门的既成事实或期望目标法治化;更多的是将自己的管辖权不恰当地拓展,通过立法实行部门或行业垄断,以扩充本部门的权力。
(三)在规范自身行为上避重就轻,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界定到最低限度
有的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缺少规范管理、服务社会的理念,设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只注重管理者的权利,而对规范自己行为。只注重被管理者义务的设定,而弱化了被管理者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带有居高临下,重官轻民,本末倒置的行政色彩。
二、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产生地方性法规中地方利益膨胀的现象,有认识上的偏差,也有程序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认识上的偏差。一些地方对立法规划的认识过于机械,把严肃的立法工作与普通的工作任务同等看待,为完成任务而立法,势必为本部门利益提供了温床;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片面强调支持政府工作,尊重政府意见,忽视了监督把关。
其次是法规议案的提出和起草的渠道过于单一。在地方立法中沿袭多年的基本立法模式就是“政府提什么,人大就审什么”。虽然近年来公众参与立法讨论的机会增多,但是立法仍然没有达到合乎理性和科学民主立法的水平。
第三是审议过程中有关不严。地方人代会或其常委会审议法规议案,或是会议时间过短,或是代表委员吃不透情况,即使有些法规议案经过多次审议,但由于会期安排过短,结果也只能是煮“夹生饭”。三、解决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由政府提出议案考虑由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
立法机关的专门委员会一般能从全局出发,不受或很少受部门利益的影响,所提出议案能体现全局性和各方利益。同时,要积极探索立法项目的论证工作,对立法的必要性、预期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对带有部门利益的项目坚决“砍掉”。
(二)改变单一的由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的渠道,探索专家起草制
应该尽可能在立法机关主持下通过招立项等形式,选择能够在中立立场上,有知识的专家、学者组成起草小组,实施法规起草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在法规的起草过程中实现多方参与,充分反映多方面的意愿。通过立法回避制度,实现由政府主导型的到市场主导型的立法转变。
(三)改变传统的“闭门造车”式的立法,实施公开立法制度
要坚持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和完善公开征求立法建议制度,为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拓宽渠道。在立法过程中,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除了将法规草案公开外,还应将立法有关文档公开,让广大公民就自己关心的事情表示或陈述意见,提高立法的透明度。
(四)改变专家学者解决立法焦点问题的唯一途径,逐步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其核心就是让公众有直接参与立法的机会,关于听证主持人,听证内容及听证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可以考虑建立听证后答复与反馈制度,要求立法机关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给予答复和反馈,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必将产生重要作用。
(五)改变统一审议形式的做法,严格统一审议制度
要按照立法法要求,严格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和把关,特别要注重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严格审查法规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设定的是否合法,防止部门利益的渗透。要科学处理公权力之间、私权利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间的关系,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透过地方立法而法治化。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本义在于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依据,而不应成为某些部门谋取自身利益的手段。只要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就一定能克服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问题。[参考文献]
[1]范海阳.我国当前地方立法中的政府部门利益倾向问题研究[D].东南大学,2009.
[2]高淑敏.简论我国地方立法制度的完善[D].郑州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