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方六
说到了婚姻家庭,古今观念上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在现代,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更多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在古代,受风俗习惯的影响更大。有这么四句老话,曾深刻地影响了古人的婚姻家庭观,有的至今仍在发酵。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传宗接代,舜帝“不告而娶”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是至今仍被常提起的一句话。
“孝”,是长期控制中国古人思维的儒家思想的核心,古代帝王奉行以“孝”治天下。实际上,“孝”原本是因调整家庭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是以“孝”治家概念的政治升华。“孝”字从“老”从“子”,故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将“孝”字归于“老部”,称“孝,善事父母者。”
到底如何才算“孝”?《诗经·小雅》中的《蓼莪》一诗,对此有情真意切的表达:“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吴天罔极!”口语化说就是,老爸你生了我,老娘你哺育了我,你们培养我长大成人,待我要报答你们的大恩大德时,却遇到不测……
可能有人会认为,对待父母的最高境界是“孝顺”,实则不然,不让他们断香火,结婚生子,让家庭后继有人是第一标准,所以才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说。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是孟子说的,见于《孟子·离娄上》。这话的后面还有一句:“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整个意思是,不孝有三种情况,其中没有生育后代是最大的不孝。当年舜娶妻而并没告诉父母,是因为担心不娶妻会没有后代。为了传宗接代,在明理的人看来,也和事前告诉父母是一样的。
孟子这句话透露出了一个非常的意思的信息,传说中“五帝”之一的舜,对待婚姻的态度不输今人,竟然是“隐婚”,当初结婚时父母都不知道。从这个角度来看,舜帝也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理论的率先实践者!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实际上是反对丁克家庭和不婚主义者。这一点,对于古代人类繁衍和家庭稳定是至关重要的,大家并不能一味地批评之!至于后成为“妻妾成群”、“重男轻女”的说辞,那是被男人和公婆理解歪了。
“从一而终”——为贞洁,“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
“从一而终”,这句话已被现代人抛弃了,成了古人的事。
不少读者可能会认为,“从一而终”是宋朝程朱理学的观点,以北宋的程颢、程颐,南宋的朱熹为代表,提倡封建的“三纲五常”:“存天理,灭人欲”、“失节事小,失身事大”,这被理解为儒家“禁欲”思想。
“从一而终”的本质是对贞洁的要求,乃是中国传统的婚姻思想之一,在先秦时已出现,并非程朱新说。西汉戴圣《礼记·郊特牲》中谈到男女的婚姻时称,“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
用今天的话来说,只要和男人喝过交杯酒,一辈子就不能变心,因此丈夫就算死了,也不再改嫁。从《礼记》所述来看,这本是娘家人对出嫁女儿婚姻的忠告,是岳父岳母代表女儿给新女婿的一种承诺:女婿,你尽管放心,我女儿会与你白头偕老,共度一生。
这一愿望完全是善良的,符合中国人传统的婚姻和家庭的要求。它并非秦汉时道德风尚,而是先秦人对待婚姻家庭的态度。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大成之作《周易》一书便强调了女人贞洁的重要性,第三十二“恒”卦第五爻即称,“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随后出现的《象传》发挥道:“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
这就是“从一而终”一词的最早出处,其中的“贞”字,与“孝”一样重要,与下文要说的“礼”,可谓维系古代中国婚姻家庭的“三驾马车”。
先秦人对“贞”的要求,其实比程朱理学更高。秦李斯所撰《会稽刻石》便称,“有子而嫁,倍死不贞。”而朱熹对“贞”字尤其敏感,其在《易经问卜》中就“恒”卦第五爻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妻子行为端正,即所胃“贞”,可让丈夫免灾避凶,认定“从一而终”是妻子的“美德”,属“妇道”。
朱熹的观点完全是对女性单方面的要求,这不公平。而在先秦时,对男性也有要求,规定“不再娶”。《春秋公羊传》中“庄公·十九年”中便有这样的说法:“诸侯壹聘九女,诸侯不再娶。”当时诸侯婚姻流行媵妾制,一下子可以娶9个女子,婚后即使妻子死了,将来也不再娶老婆的——执行如何无从考证。
不只如此,有妇之夫如果与别人老婆发生奸情,将是重罪,用《会稽刻石》中的话来说,叫“夫为寄猸,杀之无罪”。意思是,如果像借给别家传种公猪那样到别人家乱搞,杀之无罪。
至于后来统治者以道德之名义,为寡妇竖“贞洁牌坊”,则完全有悖先秦人的愿望,成了古代无形的“家暴”。
“寡妇门前是非多”——失偶女性“招单身人上门求子”
白头偕老,从一而终,只是古人的是一种愿望,在婚姻期间,一方亡故或离异是很正常的现象。但寡妇也是人,性欲是客观存在的,发生婚外性行为或遭性侵,并非不可能,于是有了“寡妇门前是否非多”这句话。
实际上,古代有关丧偶女性婚外性行为并不新鲜。如在1980年代从湖北江陵张家山编号M247汉墓中出土的简牍《奏谳书》里,便记载了当时一位杜滹女子在丈夫棺材旁边与人发生性关系的案例。但此女的行为被认定“奸丧旁者,当不孝”,以“不孝罪”论处,而非“失节”、“不忠”等有伤风化的罪名。
实际上,古人在不让家庭解体前提下,如何让寡妇能明言正顺地满足性需要,有许多风俗学上的设计。据民国《民间习惯大全·再醮及孀妇招夫之习惯》,即便在民间时期,如果寡妇不改嫁,不少地方是允许寡妇“养汉子”的。
过去陕西沔县(今汉中市勉县),如果丈夫死了,可以招一异姓男子上门,此男子民间称之为“上门汉”。现在的骂人话“养汉子”,应该由此而来。
这种招夫风俗,既让寡妇可公开与男性生活在一起,又保全了原有的家庭,可谓一举两得。有的地称之为找“上门郎”,直接一点叫称“招夫”或“坐堂招夫”。此类风俗在江西、安徽、湖北、浙江、福建等多地流行,非一地特例。
过去福建建阳一带招“上门郎”风俗更是大胆:“孀妇无子,招单身人上门求子,名叫‘上门郎。”让未育寡妇公开养汉子,这实则就是古代民间经常发生的“借种”风俗。不只丈夫亡故可以“招夫”,即使丈夫不死,如果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养活自己和妻儿,妻子可以“招夫养夫”,公开“养汉子”。
招夫在古代社会底层很流行,而要想从根本上避免“寡妇门前是非多”的尴尬,允许寡妇再嫁是正道。上面说先秦时仕滹女子与人通奸案中,法官当时即表明了态度:“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这说明,先秦时再嫁便很正常。
有的朝代甚至鼓励女性再嫁,否定从一而终。如在唐代,仅皇室再嫁公主便超过30人,而其中有的一嫁再嫁。这与朝廷的态度是分不开的,唐太宗李世民曾颁布《令有司劝勉民间嫁娶诏》,要求“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令其好合”。而唐太宗本人便纳弟媳妇齐王妃是杨氏,还生了曹王李明。
“男女授受不亲”——“寡妇之手岂可令他人视”
上面所述,都是通过对婚姻内关系的约束和调整,而维持家庭稳定的。在此之外,古人还考虑“婚外性”对家庭的冲击,于是提出了“男女授受不亲”的概念。
“男女授受不亲”这句话,也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它要求男女间不要有肌肤之亲,以限制男女私下交往。此语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同出一处,见于《孟子·离娄上》,也是孟子说的。
当时山东人淳于髡问孟子:男女之间不能亲手交接东西,这是礼制规定?孟子说,这当然是礼制。原文是这样:“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
可能有不少人会认为,孟子所言太迂腐太封建,实际上在讲究秩序、强调礼制的社会背景下,还是相当有见地的。这对规范男女的行为,防范乱伦和社会性混乱,有显而易见的作用,中国两三千年间没有像西方那样出现“一夜情”、“婚外性”一类性开放风潮,与孟子所提倡的口号不无关系,从而保护了古人的婚姻与家庭生活。
“男女授受不亲”的本质是成年男女交往规则,这种规则被称为“礼”。现在男人在女性面前的不文明举动仍被称为“无礼”,便是此遗俗。
但是,再合理的口号被歪曲、利用,就会变味,“男女授受不亲”亦然。在隋唐以后,特别是宋明时期,男女交往不可越雷池一步,“授受不亲”被错误执行到顶点。
《明史·列女传》中,以两大卷篇幅记述明朝的“烈女”事迹。其中两位胡姓寡妇:诸成胡氏,年仅17岁死了丈夫,她要殉死,嘱家人在她死后装殓时不得让男人挨近尸体;而另一位是会稽胡氏,27岁时丈夫去世,守望寡24年。当时生病,家人要给他请医生,他对父亲说了这么一句话:“寡妇之手岂可令他人视。”最后眼睁睁病死。如此“男女授受不亲”,简直荒唐至极!
(摘自《读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