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市民化”还是“农民市民化”?

2016-05-14 02:28张贡生
经济与管理 2016年3期

张贡生

摘 要:目前中国存在两种类型的“二元分化”,一种存在于城乡之间,形成“农民与市民”之间的权利分化;另一种存在于城镇内部,形成“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权利分化;更重要的是,第一种分化是第二种分化存在的基础。今天学界提出的“农民工市民化”,是以解决第二种分化为目的的,带有很强的“以城镇为本位”的制度歧视色彩。因此,新型城镇化模式与过往城镇化模式最大的区别应该在于:逐步落实全社会范围内的“农民市民化”,而非仅仅落实城镇内部的“农民工市民化”;逐步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公民权利的平等,而非仅仅落实城镇内部农民工与市民权利的平等。

关键词:二元体制;农民工市民化;农民市民化;权利分化

中图分类号:F0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6)03-0078-06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之后,伴随着我国乡城人口流动规模的日趋扩大,学界开始关注、探讨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国内学术界最先(1992)出现的是“市民化”一词;时隔七年之后(1999年),开始出现“农民工”一词;紧接着,于2004年又出现了“农民工市民化”一词。也许是一种历史的巧合,1992年恰恰是中共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推动有关城镇化、农民市民化问题的研究成为学术研究热点。1999年6月17日江泽民在西安主持召开的西北五省区国有企业座谈会上提出要“不失时机的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随后学界提出“农民工”概念,旨在探讨人口的城镇化问题。2004年珠三角出现“民工荒”之时,提醒我们关注中国的城镇化问题,要研究城镇化道路该如何走,随后学界提出“农民工市民化”概念。

目前,国内学界对“农民工”的探讨有降温的迹象,但对“市民化”和“农民工市民化”的研究有升温之势。当然,这一方面与国家提出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战略直接相关,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中的重要问题,有学者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推进人口城镇化的核心[1]或突破口[2]。但是,我认为,无论是学术探讨,还是政府决策,在提出“农民工市民化”之前,首先应弄清农民、农民工、市民三者各自的特征或区别;其次,要搞清楚“农民工市民化”所指对象及其内涵;再次,还要研究“化”的对象。

一、“农民工市民化”还是“农民市民化”

关于我国农民、农民工与市民三者之间的区别,我们不妨从其各自特征加以考察(见表1)。

第一,所谓“农民工市民化”中的“农民工”群体,既非市民,也非一般意义上的农民。从经济上来讲,他们被城镇所吸纳,因此与市民有相似之处;从社会政治权利方面来讲,他们被城镇所排斥,因此仍然归属于农民身份,无法享受基本的公民权利。如表1所示,如果说中国农民与市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居住地域、户籍、工作时间、社会保障、管理模式、生产目的等10个方面,那么所谓的“农民工”群体,除了居住在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经济活动、纯粹为市场而生产三个方面与市民相同之外,其他六个方面基本上与农民相同——有些方面甚至还不如农民,如无法参与城乡工会、妇联、共青团、党组织活动,无法享受亲情——相应的演化为经济动物,当他们因为各种原因失去劳动能力之后,不得不含泪离开长期工作和生活的城镇,返回农村——等待命运的安排!因此,“农民工”仅指已经居住在城镇且从事二三产业经济活动的那一部分拥有农村户口的农民。普遍认可的数字大体为2.6亿左右。现实当中,他们已经演化为城镇和乡村的边缘人,或曰现存社会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处于进退两难境地,因而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第二,今天学界提出的“农民工市民化”,带有很强的以城镇为本位的制度歧视色彩。或者说,它是以解决城市病为目的、很少考虑城乡一体化、治标不治本式的改革——即如何将已经进入城镇的“农民工”市民化,但并不考虑三留人群和广大的仍然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这一部分人群大约为7.2亿左右。难道我们就不能或不想从长计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城乡户籍、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各类教育、图书馆、社会保障制度、公共资源的一体化,进而实现城乡一体化吗?对此,我们还可以做进一步追问,难道中国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或者说他(她)们的忍耐力就一定高于市民吗?笔者一直在思考:始于建国初期的城乡工农业“剪刀差”以及市民—农民的二元权利差异还有存在的理由吗?目前中国存在两种类型的“二元分化”,一种存在于城乡之间,形成“农民与市民”之间的权利分化;另一种存在于城镇内部,形成“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权利分化,更重要的是,第一种分化是第二种分化存在的基础,难道只有第二种类型的“二元”才是我们应该消弭的不平等,而第一种类型的“二元”(实际上更重要)就可以不考虑吗?

第三,“农民”的市民化而非“农民工”的市民化才是问题的关键。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不从城乡一体化这个根本上去解决问题,仅仅考虑已经进入城镇的“农民工”的“市民化”,那么,这些“农民工”的父母、妻儿怎么办,会不会带来家庭的裂变以至于社会的动荡?其实,农村的空心化和三留人群的生活状况和心理状态,以及农村病等问题已经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这种现象不仅可能,而且随时都有爆发的危险。因此,继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正式提出“新型城镇化”战略之后,2014年3月16日国务院旋即颁布《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就新型城镇化的本质要求而言,主要包括:“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一体化”,“完善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3]。由此可见,新型城镇化模式与过往城镇化模式最大的区别就恰恰在于是要逐步落实“农民”的“市民化”,而非学界所倡导的城镇内部“农民工”的“市民化”。因此,“农民工市民化”不仅有避重就轻、制造伪问题之嫌,而且更为严重的问题就在于,问题的积累会使得整个社会付出的代价更大——诚如学界依据出生年代所划分的:“第一代农民工”市民化,“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甚至于“第N代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因为至今滞留在农村的农民如果从规模上来讲,相当于美国人口的两倍还要多,这是中国所有城镇都无法承担的人口规模,因而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必须尊重这一现实,必须走城乡一体化,即不管是农民还是市民,他们的基本公民权利都应当平等。

在此尤其值得一提的就是,以上所指的“农民工”群体,还只是包括进入城镇寻找工作或者已经在城镇工作的农民,并没有包括因征地需要而产生的“失地农民”。如果将前者看作是主动式的,那么后者则是被动式的。不管怎样,如果“农民工市民化”命题成立的话,那么很自然的也存在“失地农民”的市民化问题。因此从广义上来讲,两者均被包括在“农民市民化”的论域之中。

二、“农民工市民化”概念的若干反思

关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或者研究目的,均有各自的界定,概括来讲,如表2所示,主要有以下11种认识。

如果对其加以归纳,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即“狭义市民化论”和“广义市民化论”。

关于“狭义市民化论”,主要包括:第一,“户籍论”,如郑尚元(2014)[12]即持此观点。第二,“制度论”,诚如单菁菁(2014)[11]所言,应该将现有的城镇一系列制度泛化到农民工身上。第三,“从‘身份到‘权利论”,诚如陈映芳(2003)[4]所言,让农民工“获得作为城市居民的身份和权利,即取得市民权的过程,包括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福利保障权等”。与上述界定不尽相同,胡平、杨羽宇(2014)[14]则将其概括为“身份的改变以及与市民平等的权利”。其他学者要么仅仅强调社会身份(黄泰岩 等,2004[5];袁晓燕,2005[7];刘传江 等,2006[8])的市民化,要么强调户口和福利制度等的市民化(许峰,2004[6]),要么强调户籍身份和政治参与公平(杨聪敏,2014)[13]。

关于“广义市民化论”。除了郑尚元(2014)[12]和单菁菁(2014)[11]没有给予明确界定之外,其他学者在狭义界定的基础上,均赞同从广义的角度再加以界定,只是表述的语言和范围的差别而已。如“市民意识的普及”(陈映芳,2003)[4],实现“农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黄泰岩 等,2004)[5],“市民生活意识、权利意识的发育以及生活行为方式”(许峰,2004)[6]、“思想观念”、“社会组织形态”(袁小燕,2005)[7]、“意识形态”(刘传江 等,2006)[8]、“生活观念、思想方式、兴趣习惯”(四川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课题组,2011)[9]、“文化涵养发展和社会关系融洽等方面的城市文明化”(杨聪敏,2014)[13]等。

就“狭义市民化论”即“户籍论”、“制度论”和“从‘身份到‘权利论”三种界定而言,确实一语道破当今农民工权利的缺失所在,即它恰恰说明我们的公安部门户籍制度改革远远滞后于人口乡城流动的现实和经济体制改革,同时也说明由市民所组成的社区包容性差强人意。因此,改革不仅直指城乡分而治之的户籍管理制度和方式的废除,而且还涉及到其背后所隐含的一系列福利制度的公平化,例如住房补贴、退休制度、午餐补助、社会保障制度、公共资源(如图书馆、文化广场、各级各类教育、各种基础设施)等。从根本上讲,它必然要求城乡各种基本公民权利的平等,如“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福利保障权”和“政治参与公平”,以及学界、政界和已有市民对农民和农民工看法的转变。

不过,如上所述,笔者并不完全赞同相关制度和权利保障仅仅在城镇内部逐渐落实到“农民工”,而是应当从“城乡一体化”的角度,列出国家内部城乡公民权利平等的时间表。近年来,有学者提出应根据城镇级别分层次放开户籍制度,逐步实现“农民工市民化”。也许这种认识有其学理和现实根据,但其片面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舍弃农民工家属谈论农民工市民化,不仅有违于起点公平,而且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第二,既然人造环境城镇各种建筑物和相关产业是由农民工来建造和支撑,那么,为何我们的城镇只要他们的劳动力(即经济上的吸纳),而不愿意接受劳动力所依托的人,以至于将其自觉或不自觉的贬称为“农民工”(即社会政治权利方面的排斥)?第三,农民由农村步入城镇工作,既是理性预期所然,亦是市场经济运行法则所致,已有的城镇市民为什么要用政府之手将自己长期所享受的各种福利和特权保护起来,将农民、农民工拒之门外?这何尝不是在向“城乡一体化”和城乡“共同富裕”的理念挑战!

就“广义市民化论”而言,无论是学界提出的“内在素质的市民化”和“市民化意愿”的形成,还是“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兴趣习惯”、“文化涵养”等提法,其不妥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学者总是自觉或不自觉的站在城镇或市民的视角,来假设农民(或农民工)不具备或尚未形成现代城市文明(如自由市场、公民社会、民主、法治等)的观念和认识,然而,依据何在?其实,对于每一个理性的农民或农民工来讲,如果他们不认可城镇文明,那么,他们是不会进入城镇从事生产和生活的。也正因为他们向往城镇,并愿意学习城镇文明,进而主动承担起城镇文化、文明的传承人,所以才来到城镇甘愿付出自己的青春和劳动,最终要么成为市民,要么将城镇文化、文明带回农村,促进农村的繁荣。

第二,相关学者习惯于借助一系列标尺,来改造农民或农民工,其实这是将农民和市民对立起来的一种思维方式,本身就是对现代城镇文明理念的一种亵渎。他们或者假设城镇文明是一元化而不是多元化的,或者假设农村文明是落后的,这恰恰说明是我们的某些学者目光短浅,而不是农民或农民工缺乏理性与文明思维。

第三,如果说所谓的“农民观念的城镇化”并不是根本问题,或者说这些都不是推动改革的障碍的话,那么,究竟是什么在作祟——估计就剩下某些想要守住特权的人们的既得利益了吧!

另外,有些学者还提出,应实现农民工“职业的非农化”(许峰,2004[5];袁小燕,2005[7];宋仁登,2012[10];杨聪敏,2014[13]),或曰“由次属的、非正规劳动力市场(指在城市中由持农村户口的农民所构成的收入较低、劳动环境较差、福利待遇较差、缺乏稳定性的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转变成首属的、正规的劳动力市场(指在城市中由拥有城市户口的市民所构成的收入较高、劳动环境较好、福利待遇较好、更为稳定的劳动力市场)上的非农产业工人”(刘传江 等,2006)[8],进而实现“产业转化和地域转移”(四川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课题组,2011[9];宋仁登,2012[10])。如表1所示,其实,农民工早已进入城镇从事非农化的二三产业,因而再提由乡村向城镇的地域转移、产业转化和职业的非农化等问题,实属不当。至于刘传江 等(2006)[8]将劳动力市场划分为“次属的、非正规的”和“首属的、正规的”之类的,我认为有三点不妥:一是城镇客观上存在或者需要垃圾收购、清运、废品收购、楼堂馆所的环卫工和建筑工,这些工作本无高低、首属甚至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如果说有——那只是我们的偏见而已。事实上,我们的城镇一旦离开这些产业和工作,也就处于瘫痪状态了;二是至于“收入较低、劳动环境较差、福利待遇较差”等问题,只能说我们的制度存在漏洞或者说更多的优惠政策偏向于市民尤其是特权者,除此之外,还能说明什么?第三,至于“由农民工转变成……非农产业工人”的提法,亦有不恰当之处,即“农民工”在城镇工作难道就因为没有城镇户口——因而不能称为产业工人,这是什么逻辑,或者说户口和产业工人存在逻辑关系吗?

三、结语

第一,关于“农民工”的真实内涵,其关键在于:从经济上来说,他们被城镇所吸纳,因此与市民有相似之处;然而,从社会政治权利方面来说,他们被城镇所排斥,因此仍然归属于农民身份,无法享受基本的公民权利。因此,目前中国存在两种类型的“二元分化”,一种存在于城乡之间,形成“农民与市民”之间的权利分化;另一种存在于城镇内部,形成“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权利分化,更重要的是,第一种分化是第二种分化存在的基础。

第二,今天学界提出的“农民工市民化”,带有很强的“以城镇为本位”的制度歧视色彩。或者说,它是以解决城市病为目的、很少考虑城乡一体化的治标不治本式的改革。因此,新型城镇化模式与过往城镇化模式最大的区别应该在于:恰恰是要逐步落实“农民市民化”,而非学界所倡导的城镇内部“农民工市民化”。或者说,“农民市民化”而非“农民工市民化”才是“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关键所在。

第三,今后的改革不仅涉及到城乡分而治之的户籍管理方式的废除,而且还涉及到其背后所隐含的一系列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公平化。从根本上来讲,它必然要求城乡基本公民权利的平等,如“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福利保障权”和“政治参与公平”,以及学界、政界和已有市民对农民和农民工看法的转变。

第四,改革的主要障碍并不是“农民”(或“农民工”)不具备或尚未形成现代城市文明(如自由市场、公民社会、民主、法治等)的观念和认识,恰恰相反——而是某些既得利益群体从“城镇或市民本位”出发,想借助一系列标尺,来改造“农民”或“农民工”,其实这是将农民与市民对立起来的一种思维方式,本身就是对现代城市文明理念的一种亵渎。

第五,就“农民市民化”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而言,主要包括:一是应在废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基础上,尊重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自由迁徙。在此,笔者既反对以城镇化为理由,通过强制征地的方式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同时,更反对以“城市病”为理由,阻挡农民进城或者把农民工从城市赶回农村(或小城镇)。二是伴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在尊重农民地权的基础上实现土地的城镇化征用,并且为“失地农民”提供与市民平等的就业机会、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三是以城镇群建设为载体、以产业链为依托,走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的道路,加快新兴城镇尤其是县城关镇和中心镇建设的步伐,加快实现“农民市民化”的进程。四是以中央提出的“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化”为抓手,加快城镇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农村蔓延,走城乡文化、文明融合和共同富裕的道路。五是对于已经进城的“农民工”而言,主要是消除社会身份的歧视并实现公民权利的平等。

第六,笔者并不赞同广义的“农民工市民化”和“农民市民化”的界定。即使现实当中存在“内在素质的市民化”和“市民化意愿”的形成,“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兴趣习惯”、“文化涵养”等方面的问题,那是自适应或自转化的过程,或者被对方包容。但是,也许两种文化、文明结合,产生新的文化和文明。总之,我们应当承认文化和文明的多样性,对于城镇而言更是如此。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从行文到观点的把握均得到安徽财经大学林光棋先生的大力帮助,在此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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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3/16/c_119791251.htm.

[4]陈映芳.征地农民的市民化——上海市的调查[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8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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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袁小燕.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市民化问题浅探[J].资料通讯,200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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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杨聪敏.新生代农民工的“六个融合”与市民化发展[J].浙江社会科学,2014(2):71-77.

[13]郑尚元.“农民工市民化”路径及其法制依赖——职业移民立法及其展开[J].江淮论坛,2014(5):22-24.

[14]胡平,杨羽宇.农民工市民化:制约因素与政策建议[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60-65.

责任编辑:高钟庭

"Citizenization of Migrant Labors" or "Citizenization of Peasants"?

——A Discrimination about Basic Concepts

Zhang Gongsheng

(School of Economics,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Lanzhou 730020,China)

Abstract: There are two types of "dual differentiation" at present China,one is between peasants and citizens,another is between migrant labors and citizens within urban areas. Above all,the second differentiation is based on the first differentiation. The views of"citizenization of migrant labors" is service for second differentiation,so it is have strong "city-orientation" characteristics of institutional discrimination. Therefore,the biggest differences between new mode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past mode of urbanization is: not only realize "citizenization of migrant labors" within urban areas,but also realize "citizenization of peasants" in all society' s institutions;not only realize equal rights between migrant labors and citizens,but also realize equal rights includes all members of society.

Key words:Dualism;Citizenization of migrant labors;Citizenization of peasants;Rights different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