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振鑫
提高技术、环保、能耗等行业标准,坚决关停不达标企业
关停僵尸企业必须要设定明确而严格的标准。对于产能过剩的传统行业,提高准入标准一方面可以阻止生产规模较小、生产效率较低的小企业继续进入,避免进一步加剧竞争和产能过剩,另一方面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对不达标的企业进行关停,明确去产能的规则,引导企业预期。
日本在1965年制定《新建石油化工中心企业的标准》,规范了新进入石油化工行业的最低标准,从该行业的设备技术和资金等准入方面严格把关。其中获批企业的产能门槛是年产乙烯能力达到10万吨,此后由于30万吨以上的大型成套设备在技术和经济上逐渐成熟,该指标提升到30万吨。这一措施在短期内起到了获取规模效益和降低产品价格的作用。
美国在应对钢铁产能过剩时,也曾使用提高环境标准的方式进行环保倒逼,在1970年出台了《净化空气法案》和1976年出台了《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要求钢铁业投入资金改进空气污染控制体系(自1970年钢铁业已投入超50亿美元),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生产成本高和竞争能力弱的企业。目前,美国钢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95%以上的水实现了循环利用,空气和水体污染物的排放量下降了90%以上。
中国在这方面也有过积极尝试。比如2013年7月发布《铝行业规范条件》,在布局与规模、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方面提高了准入标准,以加快推动铝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该《条件》规定,将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的起步规模由60万吨提高到80万吨;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起步规模达年生产能力50万吨。但考虑到过去环境监测、能耗监测等制度尚不完善,所以这方面的标准也不够明确。“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绿色发展的理念,下一步环境保护的力度将空前加大,正好可以借此机会提高环保标准,把污染严重的僵尸企业列入黑名单。
把淘汰落后产能与增加
新产能捆绑
一方面,随着技术发展和竞争加剧,企业具有对产能进行更新换代、提高生产率的动机。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过快过多地淘汰落后产能,会对企业生产能力造成较大冲击,若超出企业承受能力,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将淘汰落后产能和增加先进新产能进行捆绑,可以避免去产能对企业造成过于剧烈的冲击,在循序渐进去产能的同时实现产能存量的升级。
日本1964年的《纤维工业设备等临时措施法》就采用了废弃两台旧设备才允许添置一台新设备的原则,1967年的《特定纤维构造改善临时措施法》将废弃过剩设备、促进设备现代化和企业规模适当化作为三大基本内容。
中国在2014年7月也推出了产能置换方案,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即新(改、扩)建项目应同时淘汰等于或大于该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产能过剩严重区采用淘汰项目为新(改、扩)建项目的1.25倍以上的减量置换,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完善破产清算制度,
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通过企业自行注销、进入破产程序以及资本退出等市场化退出机制让市场主体自身调整,从而淘汰或转移过剩产能,是消化僵尸企业的重要途径。在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方面,中国需要进一步丰富企业登记、注销、终止或者破产以及资本退出的渠道,降低成本,简化程序。便捷顺畅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助于市场主体在较短时间内进行自我调整,使过剩的资金和设备等资源撤出产能过剩领域,实现资源配置优化。
发达国家一直沿着降低注销成本、完善破产程序以及建立资本多渠道退出机制等方向,帮助企业顺利退出,加快产业的新陈代谢,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日本通过不断完善《破产法》便于企业退出,2005年实施的《新破产法》简化了企业破产程序,使企业退出更加容易。日本还建立了以行业或地域为单位的互助共济性质的保险制度,企业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安全保险金,企业破产时企业主可领取一定费用以维持生活。美国在应对产能过剩时,也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规范破产,如申请破产期间可搁置债务偿还程序,破产方案必须对失业人员的出路作出合理的安排等。
美国破产法中的企业破产制度包括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种模式,破产法的重点从清算逐步转向重整,鼓励更多的企业在申请破产时提交重整计划。1938年的《钱德勒修正案》进一步扩大了破产重整的条款和强化了其作用。1980年通过了《破产税法》对企业重整政策进行税收扶持,允许破产重整的公司用之前的亏损抵扣未来的应税收入。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中也简化了破产重整的程序(如法院可视情况取消或合并披露说明听证会)和降低费用,从而使得更多小企业在破产时能申请重整。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破产重整的企业可以保留对企业的控制权继续经营,并能享受债务减免和税收优惠,如有权终止养老金计划转由政府承担剩余的养老金费用(由政府于1974年成立的全国性养老金福利保险公司接替)、终止向债权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应缴税费可向后结转等。中国虽然在2007年的《新破产法》中也引入了重整制度,但实践相当有限,没有充分发挥通过破产重整挽救危机企业和重新配置市场资源的制度功能。
打破刚性兑付,
破除“大而不倒”预期
很多僵尸企业不愿意退出是因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最后政府一定会刚性兑付兜底,打破这种预期必须抓住典型,发挥杀一儆百、引导市场预期的作用。
韩国经验:20世纪90年代韩国去产能时期,大宇有9360家合作企业,涉及雇员50多万人,被普遍认为“大而不倒”,因此即使在1998年濒临破产之际,大宇集团发行的17万亿韩元公司债和中期票据仍被投资者抢购。但韩国政府的决心远超市场预期,1998年大宇集团无力偿还800亿美元的到期债务,政府并未提供信贷支持,大宇王朝终于在当年9月坍塌。
美国经验:21世纪美国经历了两次产能过剩,每次都有标志性的企业破产。第一次在本世纪初,互联网泡沫破灭。世界通信公司在10年时间内通过75宗收购交易,迅速壮大为美国第二大长途电话公司。在1999年对美国主要电信商Sprint的收购案被美国政府以反垄断为由否决后,公司盈利和增长不断放缓,股价大幅缩水。2002年7月,受财务欺骗丑闻影响,世界通信公司向法院正式提出破产申请。第二次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大部分产业出现产能过剩,美联储发布的美国工业生产和产能利用率显示,2009年美国产能利用率一度下降至66.9%。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遭受重大损失,由于与韩国开发银行的业务收购谈判无果而终,以及9月10日宣布季度亏损高达39亿美元,雷曼兄弟股价暴跌77%,公司市值从112亿美元大幅缩水至25亿美元。由于最终未能寻找到买家,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公司向法庭申请破产保护,“大而不倒”的神话终结。
明确去产能目标,
破除地方政府的无效保护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对处置僵尸企业不积极有两个原因:第一,会拖累GDP,影响官员的政绩考核。第二,会冲击就业,影响社会稳定。第三,会减少税收,影响地方财力。这导致地方政府有充分动力去补贴僵尸企业。比如某省72家上市公司的2015年年中报显示,共获得政府补贴4.76亿元。其中,11家公司所获补贴超过千万元;8家公司所获补贴占净利润30%以上,甚至有一家所获补贴是净利润的4倍,当然其中有一些是对新兴产业的支持,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流向了僵尸企业。落后产能企业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更加明显。
地方政府是消化僵尸企业最终的执行者,所以要想成功必须充分激发地方政府的动力。第一,推动官员考核机制从GDP导向到效率导向,弱化对GDP的考核,把重点行业去产能的目标明确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要求各地方政府落实量化指标。第二,将过去用来补贴僵尸企业的资金节省出来,用来收购过剩设备报废、补贴下岗职工安置等。第三,加大中央对产能重灾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对冲去产能带来的税收下滑。(作者为民生证券研究院宏观经济分析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