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肉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区域集中处理与企业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辐射范围明确,运行机制完善,经费保障到位,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全覆盖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推动养殖业转型升级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提高生产经营者对病死畜禽危害的认识,全面落实其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遵循就近、快捷、安全的原则,规范处理方法、保障正常运行,确保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规范化、常态化。到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面广、运转高效、生态环保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江河、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等部门收集清理;在乡村或城市非公共区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清理;在城市公共区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发现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清理。二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大型养殖场、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要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自主处理。
(二)统筹规划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一是鼓励建立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模式,生猪调出大县、其他畜禽养殖大县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情况,建立集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依据辐射范围、处理能力,每个中心配套建设收集点,配备冷库、运输车、运输袋等设施设备,2017年底完成建设任务;其他养殖县按“合理规划,联合建设”原则,建设规模适度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收集点;养殖分散等边远山区,宜采取深埋等自然消纳的方式处理。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二是大型养殖场、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委托处理的,必须建立与生产或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暂存冷库。三是农村散养户的病死畜禽,采用“定点收集、统一暂存、集中处理”的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三)完善配套保障政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鼓励采用PPP模式,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市场化运行。各级财政对无害化处理中心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农委制定。要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扩大到所有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捞、核查、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无害化处理设备列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四)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和保险联动机制。各地要将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理赔相结合,建立动物防疫与保险联动机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赔付的前提条件。在完善生猪、奶牛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家禽和其他类畜种保险。全面落实保费补贴,逐步实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加强养殖业保险查勘员的管理,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提示、督促投保人规范处置病死畜禽。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检验以及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杜绝病死畜禽产品流入市场。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六)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按照“稳定总量,调整结构,保护环境,提高效益”的思路,大力推进畜牧业由传统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科学规划养殖区域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改善养殖条件,提高动物防疫服务水平,切实降低动物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从源头减少病死动物数量。建立健全规模养殖环保准入机制,落实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三同时”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明确分工,有序有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做好项目立项、项目资金、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估等工作,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按期完成。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和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
(八)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开展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冷藏、加工等从业人员培训,落实生产经营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非法处置病死畜禽有奖举报机制,对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畜禽和加工、制售、经营病死畜禽产品的企业纳入监管"黑名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