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嵘涛邓林
摘要:学术腐败严重损害了高校的崇高形象和学术研究环境,阻碍了学术与科学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构建高校学术腐败者与评管部门之间的博弈模型并加以分析可知,评管部门的查处频率是决定教师学术腐败概率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学术腐败者选择学术腐败的概率取决于评管部门的收益和检查成本。所以,要解决高校学术腐败问题,必须从建立多层次的学术腐败检查体系、学术考核与评价机制、合理的查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学术监督约束机制等多方面着手。
关键词:学术腐败;博弈;成本—收益
一、问题的提出
高校本应是远离是非、一尘不染的象牙塔,是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神圣殿堂,然而抄袭、剽窃、造假、粗制滥造等学术腐败现象却在我国高校内层出不穷、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高校的崇高形象和学术研究环境,阻碍了学术与科学的健康发展,更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广大研究者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成为阻碍高校健康发展的拦路虎。
“学术腐败”是指利用权力、金钱、其他物质或精神方面的资源,以非法的或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或帮助他人获得学术成果、学术声誉、学术地位或其他与学术有关利益的行为。[1]顾名思义,高校学术腐败主要是指高校教师在从事科研、教学、行政等学术活动中,利用自己拥有的学术资源,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以达到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额外收益的不道德行为,主要表现在课题申报、课题立项、学术评审、学术成果发表、获取学位等方面。根据学界已有研究成果可知,高校学术腐败是高校行政化现象突出、实行量化评估机制、高校学术管理体制与监管制度的缺失等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学者们多从公共政策、心理学、制度学、利益论等不同的理论视角对高校学术腐败进行分析,却鲜有学者从经济学或博弈论的角度去加以研究。因此,学术腐败者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学术活动中都会理性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尽可能地使自己获得最大利益,比较其边际效用[2],即参与博弈。学术腐败之所以如此盛行,正是因为它具备低风险、高收益的特性。因此,将博弈论作为研究视角,对寻求学术腐败问题的解决之道应该是是一种很有实践意义的尝试。
二、学术腐败者与评管部门的博弈模型分析
本文从理性经济人假设出发,构建高校学术腐败者与评管部门之间的博弈模型,并对双方的成本收益、策略选择及其变化规律加以分析,深入探讨高校学术腐败的现实困境,从而提出有效的治理对策。
(一)假设前提
模型基本要素为以下几方面:(1)局中人与信息结构:该博弈是双人博弈,一方为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师以及从事教务工作的行政人员,统称“高校教师”;一方为制定学术考核与评价机制的评定部门和负责监督与惩罚机制的监管部门,统称“高校评管部门”。双方均为理性人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且都具有完全信息,即对双方的策略和在不同的策略下的支付情况是公开透明的。(2)策略空间(即行动空间):高校教师的策略空间为[腐败,不腐败],选择学术腐败的概率是p,不腐败的概率是1-p;评管部门对教师的策略空间为[查处,不查处],选择查处的概率为q,不查处的概率为1-q。(3)假设我们考虑的是双方只同时行动一次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二)学术腐败者与评管部门的博弈模型建立
在不同情形下,高校教师与评管部门的收益情况确定如下:(1)高校教师进行学术腐败,评管部门查处时,评管部门可获得为履行其职责查处学术腐败带来的积极的社会效应与避免不必要的学术资源浪费之收益R2,以及在评管过程中投入的制度成本C2,即评管部门的收益为(R2-C2);教师因学术查处会受到惩罚b,并背上精神方面的焦虑感a,a+b统称为风险成本Cr1。但同时教师也可因学术腐败而获得经济收益以及职称、声誉、地位等相关利益R1,虽然其也要付出进行学术腐败的直接成本,主要表现在高校教师进行学术交易、学术成果发表中直接的经济投入,以及为此放弃其他合法活动的机会成本C1,则教师的收益为(R1-C1-Cr1)。(2)高校教师不进行学术腐败,而评管部门查处时,教师不腐败既无收益也无成本,其收益为0,而评管部门的查处行为不但不能获得收益反而需要投入一定的制度成本C2,使得评管部门的收益为(-C2)。(3)高校教师进行学术腐败,评管部门没有查处时,评管部门由于失职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成本Cr2,最终收益为(-Cr2),而教师只需要投入直接成本C1无须担负风险成本,其收益为(R1-C1)。(4)当高校教师不进行学术腐败,评管部门也不查处时,此时,双方既无成本也无任何收益,其得益均为0。
门行为选择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点,在此点双方处于均衡状态。
(三)学术腐败者与评管部门的博弈分析
在具有策略和利益相互依存的博弈中,博弈双方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各个博弈方的收益既取决于自己的策略选择,也与其他博弈方的策略选择密切相关。[4]因此,博弈方在决策时必须考虑其他参与者的策略选择。
1.基于模型的教师腐败策略选择
高校教师是否会选择学术腐败,主要取决于学术腐败的期望收益值U,当收益值U为正时,教师进行学术腐败才有利可图,;若收益值U为负,教师选择学术腐败没有任何利润,还要倒贴,其腐败行为的概率必为零。即,
三、高校教师学术腐败的治理对策
面对日益严重的学术腐败现象,国家教育部提出通过道德力量、行政力量和法律力量三管齐下治理学术腐败。[5]但从以上的成本收益和博弈分析,不难看出,学术腐败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经济行为,在应对学术腐败问题时,应该充分考虑高校教师和评管部门成本收益的变化规律,进行制度改进以改变学术腐败行为的成本—收益比较[6],从根本上遏制高校教师的学术腐败行为。
1.健全高校学术腐败惩罚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学术腐败的风险成本
从结论1的收益成本博弈显而易见,当教师期望收益U1< U2时,高校教师选择学术腐败的收益为负数,教师的最优选择是不腐败。事实上,我国高校学术腐败之所以如此盛行,根本原因就在于处罚太轻。当学术腐败者的风险成本Crl>R1,学术腐败者收益为零,甚至为负,无利可图时,他自会停止学术腐败。endprint
从我国教育部与各学术委员会对学术腐败惩处的相关文件与规定来看,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行政处罚,即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降级、降职、开除、解聘、取消研究生指导资格等处罚;二是民事处罚,是指相关事件进入司法程序,若其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法院则判令学术造假者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规定普遍存在操作性不足、惩戒性不足等问题,惩罚方式也只限于行政处分且缺乏明晰的处理标准和程序。[7]我国一些经证实的学术腐败事件都只受到了行政处罚,这些处罚相对于学术腐败者的收益而言太轻了。
事实上,想有效惩处学术腐败,应更多依赖于学术惩罚机制的建立。如在德国,学术腐败行为不但会受到学术部门的纪律处分,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并且相关的法律条文不仅涉及民法,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8]因此,我国高校应健全与完善高校学术腐败惩罚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增加腐败者的经济惩处(b),从而增加腐败者的风险成本(Cr1),对于经查属实的学术腐败者者,要采取减薪、降职、解除雇佣合同、取消招生资格、拒绝授予终身教授、对涉事严重者应介入司法程序等一系列措施,形成对学术腐败查处的高压态势。
2.建立并完善多层次的学术腐败检查体系,增加评管的查处频率
从博弈模型的结论2可得出,评管部门的查处概率q是决定教师学术腐败概率的重要因素之一,评管部门查处概率q越小,监管制度缺失越严重,教师则越倾向腐败;反之亦然,提高q可以降低腐败概率,有效遏制学术腐败。若想从根本上遏制高校学术腐败现象,降低教师学术腐败的概率,不仅可通过健全高校学术腐败惩罚机制的相关法规法律,加大学术腐败者的惩罚力度,提高学术腐败的风险成本Cr1;也可通过建立并完善多层次的学术腐败检查体系,增加评管的查处频率等措施。同时,多层次的学术规范制度能够使学术腐败的查处有据可依,通过建立科学的学术规范标准、违规程度分级制度、学术规范审查专家库、专家审查团独立制度、专家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严格的审查团回避制度、申请复议制度等多种措施,进一步增强学术规范的可操作性,从而遏制学术腐败,净化学术空气。[9]
由于各层次查处腐败的概率是相互独立的,若某一层次的检查体系未能查出腐败行为,其他层次亦可查出。因此,高校需要通过建立并完善多层次的学术腐败检查体系,在增加评管部门查处频率的同时,提高查处腐败事件的概率,有效降低学术腐败行为。
3.设立有效的学术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评管部门的查处能力,降低查处成本
模型分析结论3表明,提高评管部门查处能力,降低查处成本,能够降低学术腐败的发生概率。所以,要想有效降低教师学术腐败的概率,高校务必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约束机制,充分运用舆论形式,强化查处能力,降低查处成本。在学术腐败行为日益猖獗与查处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评管部门应该尽可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减少查处成本(C2),从而有效控制学术腐败。一方面,评管部门应该重视培养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业务能力,运用先进的学术不端检测软件与学术腐败决策系统,加强对教师学术成果的监督与发现学术腐败的能力,提高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另一方面,可在提高工作人员查处与监督能力的基础上,引入外部约束督查机制。媒体揭露与社会力量的介入是整个学术界极为有效的监督方式,将充分发挥学术期刊及社会大众的再监督作用,加强对学术活动的舆论监督。各大高校均可建立一个能够定期公开公布高校学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的网站,对揭发者予以激励,从而对腐败者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氛围与环境。
因此,要想有效地抑制高校教师的学术腐败行为,必须要强化高校学术监督机制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学术监督体系,加大对高校学术腐败现象的查处力度,对学术腐败事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绝不姑息。
4.建立合理的检查激励机制,加大对评管部门的奖惩力度
由结论4可知,教师腐败的概率p与评管部门的激励(收益R2+惩罚Cr2)成反比。因此,若想增加评管部门的查处概率,高校务必建立合理的查处激励机制,通过增加评管部门查处的收益与不查处的风险成本来加大评管部门的奖惩力度,从而有效遏制学术腐败现象。激励分为正激励(奖励性激励)和负激励(惩罚性激励),在学术腐败行为越来越隐秘的情况下,奖励性激励表现为通过奖励公众的检举揭发行为,加大对举报者的奖励,降低查处投入的制度成本,为评管部门的查处工作带来便利,提高评管部门查处学术腐败行为的期望收益; 惩罚性激励是通过引入同行业检查委员会,对未尽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10],增加评管部门因失职所承担的风险成本Cr2,增加评管部门的查处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评管部门查处腐败的成本。因此,只有将两种激励手段有效结合,才能增强评管部门查处学术腐败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从而对学术腐败现象进行有效地控制。
按照我们直观地理解,学术腐败者是否进行学术腐败应该与其带来的成本收益直接相关,而评管部门是否选择查处也应与其所获得的收益密切相关,但是,由(1)式的计算结果可知,评管部门的查处概率q与腐败者的收益R1正相关,与腐败成本负相关,也就是说,R1越大,查处概率q就越大,这与我们的直观认知存在很大的差异。对此,我们应建立一种由市场或社会来决定高校教师学术腐败预期收益的考核与评价机制,市场与社会的参与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术腐败的预期收益,更能增加查处的频率,从而减少相关部门的制度成本与查处成本,对于预防高校教师学术腐败现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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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萍)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