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亮++朱雅丽++蒋洪强
【摘 要】 编制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具有重要意义,既可以增强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便于环境监管和环境考核,同时也可以为宏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提供重要的基础性信息。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涉及到会计学、经济学、环境科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要编制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首先要界定环境、企业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的概念和范围,而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环境经济核算的原则,对环境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估值)与核算。从资产负债表编制的模式看,可以有两种思路和三种具体的列报方法。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具有较强的编制可行性和很大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 环境资产; 环境负债; 环境资产负债表;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9-0023-07
2013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要求。2015年10月,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政府会计主体确认自然资源资产。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并在全国5个地市进行试点。在这些文件中,主要是要求从宏观(国家层面)和中观(地区或部门层面)上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然而,从对资源环境产生影响与互动的角度看,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关键组成部门是经济单位,即那些互动并且能够就货物和服务生产、消费和积累作出决策的单位[1],而企业是经济单位中的主体和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企业角度,探索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编制的理论与实务方法,可以完善环境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层次(宏观-中观-微观),为宏观与中观层面的报表编制提供支持与辅助,同时,编制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对于准确核算、披露和考核企业的资源环境资产、资源环境负债和资源环境净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编制的理论基础
科学的会计与环境经济理论对环境会计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环境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应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属于会计学的范畴,同时它又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边缘性综合学科的产物。它的理论基础除会计学理论外,还需要经济学、环境科学、社会学、绿色核算等多学科理论的支撑。
在会计学方面,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会计计量和会计报告等内容也是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的基础。比如:环境资产负债表编制使用了和会计类似的六大要素,包括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净权益、环境收益、环境成本(费用)和环境利润。计量不同的环境资产和负债类别,需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分别是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折现价值)和公允价值。环境会计信息的表现形式是环境会计报表,包括环境资产负债表、环境利润表等。
在经济学方面,可以分为经典经济学和资源环境经济学。第一,从经典经济学来看,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的学科,以理性人假设为基础,研究价格机制、财税工具等如何有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经济效率与社会福利。在对其进行批判的过程中,产生了现代产权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只有明确产权,才能很好地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环境会计可以通过环境资产、环境负债计价、环境成本、环境收益确认,实现环境产权的明晰化、环境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并进行环境绩效评价。会计也是一种明确产权的重要机制:一是设立产权收益和成本的实现机制;二是促进产权的合理使用;三是促进产权损害的责任成本承担。第二,从资源环境经济学来看,经济学是研究如何利用经济手段促进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与环境效益的提升。在环境政策与工具中,许多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如排污费、环境税、资源(能源)阶梯价格;在进行环境可行性评价时,使用环境投入产出分析;在评价环境损失时,把非货币的环境污染事项货币化;在评价特定企业的经济效益时,扣除资源耗减成本与污染损失成本。
在环境科学方面,它与会计审计联系密切,一是一些环境科学领域人员可以作为会计的参与主体与外部专家;二是一些环境政策与环境技术标准可以作为环境会计的重要依据;三是一些环境评价与监测的结果可以作为环境资产、负债和成本估值的重要证据;四是从广义上来说,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本身即为环境会计的一部分。
在绿色核算方面,它缘于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在绿色GDP核算的研究和推广。这些国际组织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03年和2012年推出了《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体系》(SEEA 1993)、《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手册》(SEEA 2000)、SEEA 2003和《环境经济核算体系中心框架》(SEEA 2012)。这些体系主要用于指导一国(或一个地区)宏观环境核算,但其许多方法原则可以为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编制提供借鉴,如自然资源耗减成本的估值方法(使用者成本法、净价格法和NPV方法)、环境退化成本的估计方法(基于成本的估价方法和基于损害的估价方法)。
在社会学方面,它是从社会整体出发,通过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来研究社会的结构、功能、变化和发展规律的综合性学科。社会学的一些理论、方法与工具也成为资源环境审计学的基础之一。实际上,环境科学、资源环境审计也正是环境问题日益社会化过程的产物。在资源会计中,社会价值观、社会道德标准、社会文化及社会感知、社会心理、社会意愿与社会评价既是环境会计重要的外部环境,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构成环境会计的重要依据与标准。在进行环境绩效评价时,社会绩效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二、环境资产与环境负债的界定与确认
编制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首先要界定环境、企业环境资产、环境负债与环境净权益等概念,并探讨其确认原则和标准、计量方法、会计处理、期末计量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初步的企业环境资产负债会计处理方法。
(一)环境资产
关于环境资产,不同学者有不同看法:(1)认为环境资产分为人造环境资产和自然环境资产[2];(2)认为环境资产是自然环境资产和生态环境资产[3];(3)认为环境资产是自然环境资产[4];(4)认为环境资产是环境支出资本化的资产[5-6]。蒋洪强等[7]学者提出了更为广泛的环境资产范围,包括自然资源资产、环境容量资产和生态产品资产。
准确定义环境资产的关键是准确界定环境资产的口径与范围。笔者认为,从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角度及可操作性角度,环境资产可定义为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而资本化的环境成本或由此环境成本而衍生的资产。可由两类资产构成:一类是非资源类环境资产;另一类是资源性环境资产,含两小类,一是企业已确认和计量自然资源类与环境类资产,二是企业未确认的环境资产,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资源环境类资产。
(二)环境负债
对于环境负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来看,是一个主体经济活动带来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退化的预计恢复、治理成本;从狭义上来看,是一个主体预计未来已确定或很可能发生的环境治理、恢复、使用等支出的价值。
根据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原则,环境负债要具有可计量性。它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由企业所承担的、金额能够比较可靠估计的未来环境治理、环境恢复、环境使用与环境赔偿等支出的价值或折现价值。环境负债可以分为确定性环境负债、预计环境负债和或有环境负债。
(三)环境净权益
环境净权益体现的是企业所拥有的环境资产(或环境负债)的净额。根据会计等式,可以得到环境净权益:
环境净权益=环境资产-环境负债
环境净权益可以表示一个主体资源与环境活动的结果。由于不同企业之间性质、规模差异,这个指标横向可比性较弱,但具有较强的纵向可比性。环境净权益的增加表示企业增加了环境资产、加大了环境投资或减少了环境负债,反之表示企业环境资产的减少(开采、出售、减值等)或环境负债的增加。
综上,关于环境资产、环境负债和环境净权益的分类及项目列示如表1。
三、环境资产与负债的计量(估值)与核算
环境资产与环境负债在宏观上可以采用实物量(流量与存量)计量,为了编制环境资产负债表,体现资产负债表中的平衡关系,需要采用价值量进行计量,这是环境资产负债表编制的关键环节。
在表1的科目项中,一些需要按中国会计准则[8](以下简称CAS)进行确认,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已确认的矿区权益,环保性和资源管理性固定资产,已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土地和水资源,已决环境诉讼,已确定负债和预计负债。也有一些环境资产和负债没有确认为企业的环境资产与环境负债,需要结合其性质,探索其计量与估值方法。
(一)生物资产的计量与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CAS 5),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根据CAS 5的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按其取得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没有初始取得成本的公益性生物资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的计量要求,可以采用名义金额(1元)计量。
2.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中,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年末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若发生减值,需要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确认为当期损失。
3.进一步探索
笔者认为,采用成本方法计量的三类生物资产可能不能反映或者完全反映其公允价值。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计量时,应重新估算其公允价值,重估减值计入当期损失(严格持续下跌)或所有者权益(正常价格变动),重估增值计入所有者权益(环境净权益——重估增值)。对于有市场价格的动植物资产,以其本身或可比资产的可出售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林木类生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产性和公益性),可以参照SEEA 2012,用立木价值法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期末计量的生物资产,当期不再计提折旧。
林木类生物资产价值=原木价值-采伐成本
(二)矿区权益的计量与会计处理
1.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所开采》(CAS 27),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其中,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
CAS 27关于石油天然气资产的相关核算规定有:(1)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作为矿区权益的取得成本。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使用年限法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耗。(2)钻井勘探支出在未确定经济可采储量之前,暂时予以资本化。确定后,将暂时资本化支出金额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未确定的,将钻探该井的暂时资本化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3)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以资本化,作为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初始成本。
2.进一步讨论
矿产资源价值的估计方法有两种,即净价格法与使用者成本法。净价格法是由世界资源研究所的Repetto et al.[9]于1989年提出的,使用者成本法是由El Serafy[10]于1989年提出的。对于矿产(能源)资源存量来说,主要适合使用净价格法,而使用者成本补偿法则侧重于对矿产资源耗减成本的估值。
净价格法基于Hotelling租金假设,即在完美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可耗竭资源日渐增长的稀缺性影响,资源的净价值会以一个可供选择的投资回报利率上升,从而抵销了折现率[11]。一项资产在计量日的价值为:
V0=Q×N0 (1)①
一项资源的价值(期末价值)等于目前的存量(Q)与单位净回报(N0,即资源的价格减去其(边际)开采、开发和勘探成本)之积。很明显,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对可耗竭矿产(能源)资源的估值,这些资源一般都有一定的使用期限。
净价格法在测算自然资源存量、调整GDP、NDP以及调整自然资源存量与存量变化的估价上非常简单(已在一些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项目中使用),因此被广泛应用。然而,这个估价模型所使用的假设在现实中很难完全实现,其有效性也值得怀疑,即市场的不完美性、资源价格的扭曲等原因会使估价模型无效。同时,自然资源在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质量,随着低质量的自然资源的开采,边际开采成本上升,边际开采量租金(净回报)上升的比率可能低于折现率。因此,Hotelling租金法会夸大自然资源价值。现实中,由于边际成本很难测量,往往使用平均成本来代替边际成本,又由于边际成本通常超过平均成本,因此使用净价格法所测量的自然资源存量价值是资产价值的上限。
(2)使用者成本法
在SEEA2003[12]中,进一步发展了净现值法的思想,其估价方法可以称为基于资源租金的净现值法,估价模型为:
RV=RR·(2)
其中,RV为自然资源价值,RR为矿产资源租金(Resource Rent),r为折现率,n为自然资源的预计使用年限。
矿产资源租金(RR)不是从资源开采中获得的所有回报,仅是资源开采回报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资源开采企业所有的生产性固定资本的回报混合在一起)。普通固定资本产生的总营业盈余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生产性资本报酬,二是固定资本的折旧。与此类似,自然资本所产生的总回报(资源租金)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矿产资源使用所带来的资本服务流量价值,即自然资本报酬;二是自然资本的消耗,称为耗减(Depletion)价值。
(三)其他环境资产的计量及会计处理
其他环境资产主要包括环保性、资源管理性固定资产,以及碳排放权[13]、土地使用权、水使用权、(环境资产)收费权等无形资产。
环保性资源管理性固定资产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只不过其目的是用于环境保护活动或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维护活动。对于这些固定资产,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CAS 4)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确认和计量。
需要注意的是,在固定资产中可能有一块虚拟的(未来支出资本化)的固定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未来弃置费用(如矿山开采完成后的恢复费用)当前资本化的金额,这部分金额会计入到固定资产价值之中,在进行环境资产计量与报告时,应单独出来,作为环境资产报告,同时这部分资产可能会对应环境负债[14]。
土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表现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这也是一项重要的环境资产。目前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两种取得方式,一种是行政划拨取得,另一种是招拍挂取得。第二种方式体现了土地资产的内在价值,第一种方式由于没有经过市场,无法取得土地的公允价值,需要参照周边土地价格和政府招拍挂价格进行估值。碳排放权、水使用权、(环境资产)收费权等无形资产按照这些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中,可以参照这些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若有)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四)环境流动负债的计量与会计处理
企业的环境流动负债比较简单,是预期在一年之内支付的与环境保护、资源开采有关的负债。包括企业经济活动、资源开采活动应支付的排污费、资源使用费等;环境污染对相关主体产生损害,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已判断或裁决的赔偿;企业与受损害主体达成赔偿约定,企业承诺赔偿的部分;在分期赔偿中,在本年需要支付的部分。
以上流动负债都按企业已确认的实际支付义务进行计量,无需折现。
(五)环境长期负债的计量与会计处理
环境负债中的主要部分是环境长期负债,主要包括已确认的长期负债(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
1.已确认的长期负债
已确认的环境长期负债指由于企业的环境损害或资源开采而形成的需在一年以后支付固定或可以确认金额的义务。这个金额不需要估计,源自法规规定、司法机构判决(仲裁)或企业的确定承诺。
2.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源于或有事项。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企业的环境负债很多属于或有事项的范畴,因为企业的经济活动或资源开采活动或多或少会对环境产生影响,这些影响是企业的“交易或事项”,而这些事项的结果是否会形成企业的支付义务还有许多条件需要考虑。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CAS 13)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CAS 4明确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在新近发布的新准则应用指南中又进一步明确:“弃置费用仅适用于特定行业中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当然,对于其他行业的涉及环保、资源管理等的恢复义务而产生弃置费用的,可按照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3.或有负债
CAS 13规定,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对于这一类或有负债,我们称之为第一类或有负债。
企业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或环境损害在三种情况下会形成第一类或有负债:(1)企业发生了环境影响或环境损害,但未来是否会因为违法、侵权而受到处罚或被提起诉讼,具有不确定性;(2)企业发生了环境影响或环境损害,但由于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困难,企业无需支付损害赔偿;(3)企业发生了环境影响或环境损害,企业具有赔偿义务,但金额无法可靠估计。
对于没有受损害主体或受损害主体不确定的环境影响活动或事项所引起的负债,称之为第二类或有负债。对于第二类或有负债是否进行确认,确认后如何进行估值和计量,是一个难点问题。对于企业进行的大多数这样的活动或事项,并不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负债或者说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为了充分反映企业环境活动所产生的外部环境影响,可以把这种外部影响通过环境经济估值进行表外披露,在或有负债下作为环境影响估值进行表外披露。
四、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的框架体系
根据第二与第三部分对环境资产的界定(确认)、计量(估值)及会计处理分析,可以进一步建立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的框架体系,包括编制的总体原则与思路,主要表式及设计,报表中项目的填列、口径及其关系等内容。
(一)环境资产负债表的编制的总体原则与思路
1.总体原则
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的编制遵循三个总体原则:一是可行性原则,把理论与实务相对成熟、争议相对较小的项目纳入环境资产负债表,而对于争议较大、理论与实务尚未达成统一意见的暂时排除在外,以可行性作为第一原则;二是货币化原则,把能够货币化的环境资产与环境负债用货币计量,报告出能真正体现企业资源环境资产与负债存量及净环境财富的“平衡表”;三是宏观理论方法与微观会计要求相结合原则,结合宏观上成熟、公认的估值方法与微观企业的具体要求进行,公允、客观地传递企业资源环境信息。
2.基本思路
在编制环境资产负债表时,有两种基本的思路,一种思路是主表拓展模式,另一种是单独报表模式。
主表拓展模式是使用CAS 30提供的报表形式与格式,不改变企业原资产负债表的基本框架的形式,只不过对原资产负债表进行“绿化”或“环境化”,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相关的资产负债项目,或者在原资产负债项目中单独列示环境负债项目(如林志宏和李永臣[16]的观点)。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充分结合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制,可以从总体上体现企业的财富状况(经济性财富与环境性财富(或负财富))。缺点是能够纳入核算的环境资产、负债范围较小,在与企业会计准则(CAS)相冲突时,企业无法按照既定的编制方法编制报表。主表拓展模式按照环境资产与负债的计量模式,又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
单独报表模式是在企业的主表之外,额外编制专门的环境资产负债表,并作为主表资产负债表的附表(如美国财务报告准则第25号(FAS 25)和69号(FAS 69)对于石油天然气储量的实物量信息和价值量信息,采取表外披露的方式[17-18])。其优点是可行性强,受到会计准则的约束较小,能够进入报表的环境资产、负债的范围较大。缺点是不容易引起企业管理层、外部监管方的重视,可能沦为“花瓶”和附属物,而且由于缺乏准则约束,其数据容易受到操纵,出现“报喜不报忧”的状况。
(二)环境资产负债表的表式及设计
1.主表拓展模式下的表式和设计
主表拓展模式下,环境资产负债表的基本形式与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形式没有本质差别,但需要在原表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特定项目,并在表中单独列示。这些项目分别为存货项目下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项下的环保性固定资产和环境成本资本化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项下的矿区权益、无形资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矿区权益和其他资源性资产使用权。
2.单独报表模式下的表式和设计
单独报表模式下,在主表之外单独编制环境资产负债表,在单独的环境资产负债表中,仅列示企业所拥有、控制的环境资产和承担的环境负债,以及环境净权益,而不列示企业的其他经济性资产和负债。其基本表式如表2。
表2中列示了8类环境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环保性固定资产、环境成本资本化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矿产(能源)资产、土地资产和其他资产。环境负债列示了6类,包括应付资源环境费、应付环境诉讼赔偿款(一年以内)、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环境负债、应付诉讼赔偿款(一年以上)、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
(三)环境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关系
环境资产负债表各项目间存在一定的内在关系。在图1的模式(1)至(3)中,都有如下等式关系:
资产=负债+所有者(或股东)权益
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净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环境净权益分两个部分,分别为初始权益和重估增(减)值。初始权益列示的是企业新增加的环境资产或环境负债的净额。例如,本年有新的环境资产发现、确认或购入,则增加初始权益,或有毁损、转出或出售,则减少净权益。在报表日对环境资产负债价值重估的增(减)值部分,列示在重估增(减)值项目下。
在图1的模式(1)至(3)中,预计环境负债中一部分形成企业的固定资产(环境成本资本化资产),一部分形成企业的经营成本(费用)(不能资本化的环境长期负债),对于按照CAS既不能资本化的环境负债,也不能计入企业经营成本(费用)的负债,直接减少环境净权益。
对于模式(3)中的或有负债,直接减少企业的环境权益。在下一年度或有负债减少时,相应增加企业的环境权益。
五、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的应用政策建议
环境资产负债表的作用一方面是提高企业的环境透明度,企业管理层掌握本企业的环境资产、负债与净权益状况;另一方面便于政府监管部门(环保部、国资委等)进行环境绩效的考核与评价,便于明确环境资源产权,促进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开展。
(一)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建议
应当要求所有的国有(控股)企业、上市(拟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污染企业、资源开采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公布企业的环境资产负债表,公布形式为电子版形式,公布地点为企业网站和环保部门统一指定网站。为了保证环境资产负债表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所有披露的环境资产负债表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二)环境绩效考核方面的建议
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应对所属的国有企业按照环境资产负债表进行环境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环境资产增长率、环境负债增长率、环境净权益保值增值率,这些指标的计算如下:
其中环境资产增长率应大于0,环境负债增长率应小于0,环境净权益保值增值率应大于100%。对于非国有(控股)企业,由于环境绩效不同于企业的经济绩效,由股东进行考核可能意义不大,可以有两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对这些比率进行社会公示,由企业自我考核转作社会考核;二是在(股份制或大型)企业董事会下成立环境与社会责任委员会,环境与社会责任委员会主任由外部独立董事承担,负责对企业的环境绩效进行考核,同时也负责企业环境资产负债表真实、可靠与完整性的监督。
(三)其他应用建议
除了环境信息公开与环境绩效考核方面的应用之外,环境资产负债表还可用于环境资源产权的货币化、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完善等方面。编制宏观环境资产负债表时,对于企业占用、控制或使用的环境资产,直接统计上报,汇总到宏观报表之中;对于企业发生的环境负债,也直接统计为宏观报表的环境负债。环境资产负债表还有利于完善资源性资产的有偿使用,对于向企业征收的资源使用费,一方面要根据企业所占有的资源性资产的价值高低征收;另一方面根据企业资源性资产获取租金的能力征收,价值越高、租金越多,征收越多。对于向企业征收的环境使用费(如排污费),根据企业环境成本的高低征收,成本越高,征收越多。这样可以促进企业最大化地集约使用资源性资产,减少环境成本,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United Nations,European Commission,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World Bank:System of environmental-economic accounting 2012—central framework [R].New York,2012.
[2] GRAY R H. The greening of accountancy: the profession after pearce. Certified Research Report 17[R].London: Certified Accountants Publications Ltd,1990.
[3] 王冬莲,曹建安.环境会计中的确认和计量研究[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1-9.
[4] 中国会计学会.环境会计专题[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5] 联合国国际会计与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环境成本和负债的会计和财务报告[R].刘刚,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6] 许家林,王昌锐.论环境会计核算中的环境资产确认问题[J].会计研究,2006(1):25-29.
[7] 蒋洪强,王金南,吴文俊.我国生态环境资产负债表编制框架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2014(6):1-9.
[8]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CAS)[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9] REPETTO et al.,Wasting assets:natural resources in the national income accounts[M].Washington,D.C.: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1989.
[10] EI SERAFY. Absorptive capacity, the demand for revenue and the supply of petroleum[J]. Energy and Development,1981, 7(1):73-88.
[11] PETER B. The value of nature: valuation and evaluation in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A].In: K.Uno and P.Bartelmus,eds.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in Theory and Practice[C].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8:263-307.
[12] United Nations, European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World Bank:Integrated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accounting 2003:final draft circulated for information prior to official editing[R]. New York,2003.
[13] 刘会芹.碳排放权分配、确认及计量[J].会计之友,2015(6):65-68.
[14] 耿建新、张宏亮.从资源环保事项看我国新准则的变化[J].财务与会计,2006(9):8-11.
[15] 张宏亮.自然资源估价理论与方法研究:基于宏观环境会计视角[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3):15-20.
[16] 林志宏、李永臣.一体化企业环境会计模式下环境资产会计处理研究[J].会计之友,2007(9):45-46.
[17] FASB.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No.25,Suspension of Certain Accounting Requirements for Oil and Gas Producing Companies(an amendment of FASB Statement No.19) [R]. 1979.
[18] FASB.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No.69,Disclosures about Oil and Gas Producing Activities:an amendment of FASB Statements19,25,
33,and 39[R].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