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定价权的客体既是对定价权进行法学认知的逻辑起点,也是定价权进入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实践领域的前提。定价权的争夺是以交易成本货币化制度为手段,并以获取交易成本货币化利益为目的,因而定价权的客体是交易成本货币化制度与制度性交易成本货币化利益共生共融而形成的制度与利益的辩证统一体。应当以“经邦济国、经世济民”这一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作为定价权制度预设体系的审美和评价标准,由此构建信息文明时代科学的法制秩序。
[关键词] 定价权;交易成本货币化;定价权客体;制度;经济法
作为信息文明时代最重要的法律权利,定价权已经从根本上决定着利益在国内和国际的流向和归属,这是因为价格可被交易成本货币化制度锁定在国内和国际的垄断资本所预设的范围,通过掠夺性高定价人为提高货币化的交易成本而使利益流向国内和国际垄断资本的勾结体系中,使得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失去任何福利意义。相反,经济发展都成为掠夺性高定价手段,从而使民众普遍背上住房、教育和医疗等民生方面的沉重债务。全世界债务规模已经基本与全世界的货币发行规模相等,因为根据货币的发行原理,货币的本质就是债务。可以肯定的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规模越大,那么这个国家的债务也就一定会越大,因而,货币的发行本质上是交易成本货币化的过程,是通过交易成本货币化的制度完成的过程,以最终获取交易成本利益。本文就此谈谈个人想法,以就教方家。
一、 定价权的本质是交易成本的货币化过程
定价权的法律化是法学界一个公认的难垦领域。法学界在近几十年的发展中之所以陶醉于财产权、知识产权、营利权、行政权、刑罚权和诉讼权等体系构建,就是因为,这些体系的构建是重要的。但不要忘记,这些体系对于调节利益平衡却很难起到作用,因为利益的路径依存和制度锁定,所以,这些权利体系构成的制度体系就将本已严重的利益失衡锁定在既得利益集团预设的藩篱内,且一步一步地将社会矛盾推向火山口,如果不能在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前找到一种新的治理方法,那么,定价权失衡的交易成本货币化核弹就有可能炸毁整个社会乃至世界,因而作为法学界有义务反思并制止这个问题发生。
经济学和金融学已经关注定价权问题,国内研究稀土、大豆、药品、住房、股票、期货和人民币的定价权的论文已经多达近2000篇,而法学论文却只有18篇,从总体上对定价权进行法学研究的论文更是寥寥数篇,至于从法理学研究定价权问题,至今仍为空白。如果法学界不能从法理上解析定价权,那么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智力资源缺失,二是立场问题。
回到现实中来。今天弥漫全国乃至全球的贫富差距问题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此中原因有千百种,但不可否认的是:现有的以价格发现机制双轨制为利益倾斜性杠杆的定价权制度体系,正在将全国乃至全球的利益流向锁定在大多数人日益走向贫困乃至破产的方向,这种利益流向是通过制度性的交易成本货币化实现的,其手段是将大众的基本福利(住房、教育和医疗等)单边市场化并进行掠夺性高定价,劫略了大众的存量财富尺度和未来几十年的增量财富尺度。货币作为劳动的价值尺度正在不断被弱化、模糊化和边沿化,作为交易成本尺度的功能正在被房产、证券和期货等交易工具无限度立体式扩张,在货币领域,几乎没有实体经济的喘息空间,一张由交易成本货币化制度体系构成的天网正在洒向全球,人类正在作茧自缚。个案的公正或许可以满足人们的好奇与眼球,但对于系统性的利益失衡和贫富悬殊来说,法律所主张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在哪?“天赋”的“人权”又在何处实现?
回答这些问题的可能是以历史事实的逻辑作为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其实国内乃至全人类的系统性利益失衡和贫富悬殊的根本原因是资本占有者有意或无意地将创造人本身的劳动异化为获取财富尺度的手段,人类正在错误地将财富尺度理解为财富,正在进一步将货币化的交易成本理解为财富,因而普遍通过交易房产、贵金属、股票、期货等金融活动使财富增值发生非理性冲动。如一套普通住房的交易价格,在不同地点的差值高达数十倍甚至数百倍,那这套住房在时间这一维度就实现了完全的交易成本货币化。因为在交易主体者看来,住房的造价可以忽略不计,说白了这就是泡沫经济。再如股票、期货、金融期货等虚拟经济交易,完全是对契约本身的买卖,成为了交易成本的货币化对赌游戏。定价权就在交易成本货币化过程中凸显其无可替代的主导性地位。在国内,如果某一阶层失去了定价权,那么,他们就会失去现有和未来的所有财富尺度;在国际上,如果某一国家失去了定价权,那么,这一国家就会被锁定在越来越贫困的深渊。历史已经证明、现在正在证明、将来必将继续证明,笔者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总体判断不会错 [1]。
定价权作为交易成本货币化的制度利益,它的客体由交易成本货币化制度和利益两个层次构成,交易成本货币化制度是手段,交易成本货币化利益是目的,因而定价权双方或多方总是围绕交易成本货币化制度的运行展开博弈,无论哪方,说到底都是为了获取交易成本货币化利益。
二、 定价权客体是交易成本货币化的制度与利益的辩证统一体
根据法哲学和法理学关于权利(力)客体的基本原理,权利(力)的客体是指权利(力)指向的对象。法学界大多数学人认为,现有的权利(力)客体主要有物、人身、行为、精神产品及信息。尤其值得赞赏的是,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认为,国家权力和劳动力也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经济法学家陈乃新教授认为,国家权力本质上是反思性劳动力,主张将劳动力权作为经济法的基石范畴来奠定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基础[3]。这些研究模式或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很有价值,值得定价权研究借鉴。对于定价权客体的考察,除了要充分吸收现有的研究方法外,更多地是要将视野转向经济、金融和法律等多学科整体性思考,必要时应置于哲学层予以分类和整合。
(一)定价权的手段性客体是交易成本货币化的制度
对定价权客体的研究需要深刻理解定价权的历史和逻辑,定价权是双方或多方博弈的结果,这个结果就是规则,由规则构成的系统和整体就是制度,因此定价权各方都围绕系统化的规则(即制度)展开激烈的博弈,谁制定规则,谁就掌控定价权。理解制度对定价权的决定性意义需要遵循历史演变的基本逻辑:农业文明时代分配财富主要靠拓展领土范围和统治权;工业文明时代分配财富主要靠技术先发优势争夺殖民地范围并通过培植代理人实现对殖民地国家或地区利益的整体性盘剥;而信息文明时代分配财富则主要靠规则争夺定价权来实现对全球利益的超时空获取和输送。制度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权利(力)客体,今天几乎所有的利益争夺和分配,都是以制度为手段实现的。在信息文明时代,由于信息在全球超时空共享,定价权各方通过规则对全球资源和财富进行超时空分配,如美元和美国主导的世界规则掌握着全球资源和财富的定价权,所以美国总是以“国际法”的名义并凭借其强大的科技和军事实力充当世界警察,进而在世界各地执行规则(即“执法”)。
我们知道,财产权的客体是财力,行政权的客体是组织力,刑罚权和诉讼权的客体是司法力。定价权的客体则与它们不同,是直接指向制度这一对象,这些制度包括民事制度、行政制度、刑法制度、经济制度、土地制度、知识权制度、司法制度和金融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由谁来制定和实施,谁就掌握该领域的定价权。无论制定和实施何种制度,本质上都指向交易成本的货币化利益。因而,在上述定价权的客体中,金融制度是启动其他所有制度的发动机,没有金融制度提供动力,上述制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定价权也就无法赖以存在。所以,金融制度或称货币制度是定价权的终极客体。在国内,通过金融制度的设置,可以剥夺他人的利益或将利益输送到特定的利益集团;在国际,可以剥夺他国利益或将本国利益输送到他国,特别在信息文明背景下的电子货币时代,这种利益剥夺和输送仅在鼠标一点之间即可完成,就可通过金融杠杆打破定价权的均衡,将交易成本的承受度向制度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利益集团)倾斜。
通过制度来争夺利益在信息文明时代可畅通实现。因为只有信息高度共享,才有可能使利益集团整合成一个制度化的共同利益体。针对这一现象,有学者提出了共济会整体利益概念,尽管这一认定还处于推断和求证阶段,但从世界定价权及其游戏规则的制定和利益的最终流向情况看,的确有一个无形组织在指挥着人类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例如股市和房市泡沫破灭后的货币性财富流向哪里了?如果将货币视为能量,那么这些能量所导致的负债和破产,又是被谁吸走了?股市和房市的定价权决定在谁的手上,谁又最终获益?等等。要知道单就中国房市的市值就达到了300万亿元人民币,那么,这个巨大的货币泡沫将会给中国经济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要回答这些问题,还不能简单归责于我们对经济泡沫本身的无知,应该看到,确实有人想通过房地产这个制度化的赌博将泡沫筹码兑现成天文数字的货币性财富,以将中国贱卖资源、环境乃至本属国家资产的工厂所得的外汇作为兑现的筹码,形成制度化的不可逆转的绑架性交易成本货币化利益,形成一个基于定价权的颠倒性设置的利益分配链。到头来,留给国人的只是天文数字的以GDP为量度的负债率。这从目前中国已经陷入的环境资源危机、贫富分化危机、经济滞胀危机、药品和食品安全危机、理性过度膨胀危机和德性逆向选择危机,便可看出中国现在已经陷入经济、金融、社会和道德的系统性崩溃的巨大风险之中。
值得一提的是,在交易成本货币化制度的当下,不少人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加入到了不择手段、不计毁誉和不论后果地赚钱大潮中。然而当杠杆性定价权的海潮退去后,交易成本货币化的光芒便照见谁在裸泳、谁又是真正的游泳者,于是制度性的住房、教育、医疗的交易成本货币化吞噬社会正义的基础并酝酿着覆灭性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便一目了然,真正的游泳者和裸泳者的贴身肉搏尽然展现,继续徘徊在有共识却无共利的理性和德行的冲突中的双方最终都走上了不归之路。
(二)定价权的目的性客体是制度性的交易成本货币化利益
定价权是一个由经济、金融和法律等构成的复合性概念,是与经济法将经济和金融内化为法律而构成的新法律部门相适应的。在今天的利益分配中,透过货币的房地产按揭杠杆市场、股指期货市场及商品期货保证金杠杆市场等金融手段来分配货币化利益,这些货币化利益分配手段的特征,是纯粹的制度分配。就是说,自进入信息文明时代以来,分配利益的手段主要靠制度(游戏规则),在国际市场,正是国际金融和贸易规则的制定者掌控国际投资和贸易的货币化利益;在国内市场上,同样是由国内金融和贸易规则的制定者掌控着国内的货币化利益,这些货币化利益都是在交易中完成的,都是在交易中通过提高交易对方或他方的交易成本来实现货币化利益转移而最终实现财富制度化转移的[4]。
以中国房地产泡沫市场的形成为例,中国房地产制度由土地市场国家一级垄断制度、商品房市场开发商集体二级垄断制度、银行按揭货币供给获利制度3极3方构成。其中,土地垄断是这一制度的启动基础,银行按揭制度是这一制度的货币能源,正是这种按揭制度使能源不断燃烧而释放货币能量,从而导致土地和住房价格飞速上涨。在这种状况下,如果取消按揭制度就会扑灭货币能量,那么,房地产市场必将熄火而进入冰河时代;反之,正因为房地产制度催生了房地产的巨大泡沫,而这个巨大泡沫使绝大多数国人丧失了安居工程的定价权:鬼城遍神州,桥洞有露宿。这就预示着,一个严重的社会动荡和分裂危机即将到来。
再如,2015年中国股票市场牛市和熊市急速交替而成的“猴市”,在多头开户、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三大投机工具的推动下,迅速拉高股票指数(上证指数最高5200点,股票流通市值高达近50万亿元人民币),“庄家”及其“主力”以“多头户”自买自卖。一方面鼓励散户融资买进,一方面又暗暗出货,使得散户在很短的时间内输掉手中的全部筹码,加上媒体唱合,庄家和主力疯狂套现低位使筹码杀空,将股市变成对散户的集体猎杀。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证券监管部门竟以千篇一律的“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打发广大股民,于是在牛市和熊市不断交替中损失散户们20万亿元人民币。问题在于,为什么“庄家”和“主力”能轻易将20万亿的交易成本货币利益收入囊中呢?那就是由证券监管部门预设的多头开户、融资融券(金融杠杆)和股指期货等虚拟经济交易制度造成,实质上反映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仅没有履行好牧羊人的角色,而是主动拆除羊圈,人为造成群狼剿杀众羊的资本市场血腥,导致交易成本级“股灾”的不断发生——股市涨跌急速交替这样一种制度性灾难。
在信息文明时代,制度(系统性的规则)是分配利益的根本手段,争夺制度性交易成本货币化利益是定价权的根本目的,定价权是交易成本货币化的制度与交易成本货币化利益的辩证统一体。说明在定价权博弈中,“经邦济国、经世济民”这一价值目标,是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博弈规则(制度)运行体系的内在要求和审美标准[5]。
三、定价权是“经邦济国、经世济民”之法律权利
定价权已经并将继续成为信息文明时代最重要的法律权利,它是一种在经邦济国与毁邦丧国、经世济民与欺世盗民之间进行选择的法律权利。经济法作为“经邦济国、经世济民”之法,理应将定价权纳入其权利体系并作为其基本范畴加以研究,借以重构经济法的权利体系。但在目前,我国定价权的丧失情况非常严重:在国内,利益集团一体化的制度性逐利行为不断推高国内的住房、教育、医疗和投资的货币化交易成本,而厘清公权私用界限的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却迟迟未能出台,这就使得绝大多数国人失去了住房、教育、医疗和投资的定价权。在国际上,“中国买什么,什么就贵;中国卖什么,什么就便宜”的现象十分普遍,且形势严峻,说明中国已经丧失了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价权。目前,中国获得的GDP统计数字是不计算资源环境损失的增长数,如果将环境损失折算其中,那么,中国GDP增长应该为-15%,说明仅环境损失一项就抵消甚至超过了GDP的10%左右的年增长率。因此,到头来中国在国际上又完全丧失了对本国资源环境的定价权。更恶劣的是,中国因资源环境已被极度消耗,加上大规模的财富型和知识技术型移民,中国的符号性资产将没有相应的资源性财富与之对应,因而,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上恶性贬值就成为必然。再加上融资融券、现货、期货等虚拟金融工具对人民币价值符号泡沫化的杠杆效应,中国又必定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提款机,即中国将失去人民币这一终极性和根本性的定价权,人民币将面临对内和对外双重恶性贬值的全面信用危机。如果恢复对美国“次贷”危机的记忆,我们则正在踏着历史的车轮不断重复昨天的悲剧,中国数百万亿元人民币的房地产市值和数千万套的城镇空置房预示着:中国要么面临金融危机,要么将爆发经济危机,甚至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同时爆发,这绝非危言矗听。因此,国家如果不立即果断地采取有力制度性措施夺回国内外定价权,以降低中国的国内外货币化交易成本,那么,这一天离我们就不会太远了。
夺回定价权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就是改变定价权的博弈规则,即改变现有的交易成本货币化制度体系,以能否有效实现“经邦济国、经世济民”这一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为准则,重构现有的法律秩序,将信息文明时代的法律需求作为主导性法律秩序,尽快从所有权冲突中解脱出来,走上科学地缓和剩余权冲突的法制秩序新路。
[参考文献]
[1]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盛 洪,陈 郁,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2]张文显.法哲学通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
[3]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4]陈雨露,杨 栋.世界是部金融史[M].北京: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出版社,2011 .
[5]刘运新.经济法实体法权利的可诉讼性研究[J].理论导刊,2010,(3).
[责任编辑:李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