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税收政策的建议

2016-04-29 00:00:00民进中央课题组
教育与职业(下) 2016年11期

[摘要]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未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民办教育应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导致出现法人属性模糊、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适用国家有关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界限不清晰以及民办学校视同企业缴税等问题,为此,建议完善民办教育税收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税收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教育服务,明确营利性学校征税范围比例。

[关键词]民办教育 分类管理 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6)22-0028-02

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中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给予了充分的关注。税收政策作为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既是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有力杠杆,也是政府对民办教育实施宏观调控和公益引导的重要政策工具。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民办教育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明确界定,导致长期以来政府财政税收部门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难以落地,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一)法人属性模糊,无法享受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一般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未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人分类对接。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后,民办教育被定性为公益事业,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条件,但未明确法人属性,各省也都未出台具体办法。在各地行政实践中,“民办非企业”法人意味着不是“事业”法人,行政部门就会把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对待,税收按企业规定办理。

(二)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无法享受与公办教育同等的待遇

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民办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其收入不可能纳入预算内管理,也难以纳入预算外的资金专户管理,所以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获得的学费收入也会征收企业所得税,导致民办学校连带不能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等公办学校所享受的待遇,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事实上的不平等。

(三)适用国家有关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界限始终不清晰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条件之一是“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此规定导致大部分民办学校无法通过免税资格的认定,从而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些地区已出现对民办学校补征企业所得税的现象。税务执法人员仅从民办学校财务报表中看民办学校经营是否有盈余,若有盈余,则按对营利性组织征管税收的办法对其征收所得税。这一做法表面上未把民办学校当作营利性组织,但事实上已把民办学校视为营利机构。

(四)视同企业缴税,有违公益属性

民办教育同福利院、养老院一样,具有公益属性。如果完全将营利性学校等同于一般企业,那么营利性学校将缴纳10多种税,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若这些学校购置进口教学仪器及科研设备,还需缴纳关税及进口商品增值税。这样做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30%以上的办学成本,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压力。

二、完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税收政策的建议

在现有法制框架下,民办学校既不能享受政府补贴、税费减免等,也不能合法地获得经济收益,压制了民间资金投入教育的积极性,制约了学校发展。为此,我们建议以分类管理为基础,明确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配套政策,具体如下:

(一)完善民办教育税收制度,保障健康发展

完善针对不同类型民办学校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分别采取相对公平且利于各自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细化合理回报的解决办法,区别对待不同诉求。

(二)有的放矢地制定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引导和保障公益性

通过分类管理,让选择非营利的民办学校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原本积累的教育资产的所有权可保持不变,但学校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管,收益不能成为私人收益,也不能用于分红,可以继续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三)支持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

落实“十三五”规划要求,以教育服务业为公共服务的突破口,对营利性民办教育也要免收营业税,实行真正的所得税,并采取低税率政策。强化民办教育捐资、融资税收激励,助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鼓励公众捐赠教育,对捐赠者个人或组织给予所得税扣除额优惠,建立直接“捐赠抵税”制度。

(四)明确营利性学校征税范围比例,使其获得优于一般企业税收优惠

总体上,应让选择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获得优于一般企业的政策优惠。具体建议: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营利性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免征营业税。

2.对于营利性学校的各类合法收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收取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学校以及营利性的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可以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可以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于从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转设为公司制企业的营利性学校,在不改变教育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按账面原值过户的校园用地及校舍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此外,对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后所涉及的其他税收,建议设定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一律予以缓收或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