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以来,各国间的资本、原料、人才、技术等资源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地进行交换和更新,以达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由此形成了一个紧密结合、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全球市场,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地球村”。进入21世纪,全球化的趋势发展的更为迅猛。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在这一环境中继续其全球化之旅。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和流动,主要表现为特定国家法律的全球化,伴随全球化治理而出现的法律全球化,以及世界主义法律价值的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客观现象和趋势,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全球的法律制度建构及其精神宗旨和原则的选择。我国作为世界大家庭的一员,特别是处在法治建设的关键阶段,法律全球化趋势对我国的影响是深远而全面的,
由于当今世界的政治、经济秩序是以由美国所主导的,因此法律全球化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美国法的全球化。但正如高鸿钧教授所指出的,“美国法全球化绝非意指美国法在全球范围内都得到了接受和适用,而是意指美国法出现了在全球范围传播和流动的趋势”。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节点,种种制度的建构和设计还存在某些缺陷和不足,难以完全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现状,易于引起民众的“外向倾向”,急于向先进国家寻求帮助。在这双重原因影响下,我国法治建设必然会直面美国法的“冲击”与“挑战”,双方的碰撞和交锋在所难免。
一、美国法与我国法的冲突
(一)意识形态、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冲突
美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其法律坚持西方的自由、平等、理性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坚持资本主义私有制,强调个人主义、实用主义,主张从个人出发,追求个人利益,并且特别讲究实效,以效率为导向。只要能获得最大的利益和价值,法律就确认此种行为的法律效力,十分务实。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法律强调集体主义原则和法律形式主义。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和碰撞时,个人利益应服从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倡导奉献和牺牲精神,这与中国源远流长的爱国主义精神是相适应的。同时,由于我国的法制受大陆法系的深刻影响,坚持形式主义,严格贯彻法律条文的内容,注意规则逻辑推理,反对“法官造法”的效力,不允许法官任意变通适用法律。所有这些,都是与美国法的习惯和传统相冲突的,而且上述内容是国家法律的内在精神和价值,是极不容易改变甚至是无法改变的。
(二)具体法律制度的冲突
美国法在司法制度方面,最为显著的一个方面就是实行了司法审查制度,司法能够根据宪法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有关行为进行违宪审查,束缚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扩大,保障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协调、均衡。在具体公民基本权利设置方面,美国法强调人权的突出地位,并且奉行一套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作为其干涉他国内政的幌子和借口。我国法在司法制度方面,坚持宪法规范的不可诉原则,不承认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即使相关行政行为违宪,司法机关也无权予以直接干预,无法在司法领域适用宪法规范。虽然这种状态在近些年似有解冻现象,开始有一些案件适用宪法规范,但总体上看,这种状态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在人权方面,我国法的理念强调人权不能高于主权,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人权应建立在保障国家主权的基础之上,倡导人权高于主权的国家,实际上是在奉行一种强权政治的霸权主义政策,这是我国法所坚决反对的。
二、在美国法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的选择
笔者认为,面对美国法在全球范围内的“攻势”,我国法制建设应坚持以下几点立场和原则。首先,应坚持“自我”。每个国家的人口、地理环境、气候等存在不同,造就了不同的民族性格和民族传统。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的,“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既然作为一种民族精神,法律就应具有自己的民族个性,如果千篇一律,那这是不应该的,其实也是不可能的。我国的法治建设首先应坚持自我,找到自身的契合点和价值线,不应人云亦云、盲目跟从。我国有五千年的灿烂传统文化,儒家、道家、法家、墨家以及从先秦到民国的中华法系文明,这些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营养和资源。苏力教授曾写过一本名为《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著作,强调的就是要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和社会传统中去发现和探索自身法治建设的宝贵营养,避免我国的法治建设演变为法律制度的西方化。当然,笔者并不是先验地、机械地看待西方法律制度特别是美国的法律制度,认为只要是美国的,就是不好的,就是要反对的,这就陷入了马克思主义所说的“教条主义”陷阱。笔者之所以强调本土化,强调自我,在于我国独特的国情、实际情况及传统。拉美国家在上世纪70至90年代,移植美国法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只有符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才能找到一条光明的通往法治之路。其次,应坚持“包容”。笔者上述强调法治建设的“自我价值”,并不当然排斥借鉴他国的优秀法治经验和制度。当今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包容的、相互融合的世界,各国间的交流和联系日益紧密。美国作为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的世界超级大国,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就是实事求是。美国之所以强大,其法律制度必有其过人之处,更何况当今世界法律全球化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美国法的全球化。明代心学家王阳明说过,“心外无物”,但当鸦片战争的炮火声仍清晰可闻时,这种观点却是十分有害的。社会之所以发展、进步,就在于不断地交流、借鉴与合作。我国的法治建设只有博采众长,才有可能青出于蓝而胜于蓝。邓小平谈到改革开放时,曾说过一句话,“闭关锁国只有死路一条”,笔者认为这句话也适用于今天我国的法治建设。最后,应注意“权衡”。有读者可能认为,既坚持“自我”,又“吸纳包容”,可能存在思想上的不适洽。上文笔者曾指出,我国的法制与美国法治在诸多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但在这些不同方面之中,有些是无法调和的矛盾,而有些却是可以协调和变通的方面。在意识形态、法律精神、以及国家基本制度方面,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坚守的底线,否则就失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了。而在其他一些不涉及国家基本制度和国家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却可根据我国法治的实际需要,比照美国法的实际运行状态和效果,予以借鉴和分析,通过同化和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法制中的组成部分,如司法审查制度、司法监督制度等。
对于在何种程度上分别坚持自我和包容?笔者认为,应坚持包容、吸收、借鉴为主,拒绝和排斥为例外。“存在即合理”,这句话虽然稍显绝对,但却也有某种合理性。既然美国法已在全球范围内确立了领先优势,法律移植也已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实际发生的客观现象,那么我们就应该客观看待它,也应避免怀有某种恐慌的心态,不要总是患有被迫害妄想症。中美两国的确在意识形态、国际战略格局以及地缘政治角逐方面存在着博弈,但别人法治的领先,我们不能否认。
笔者认为,要想早日建成法治社会,就应在守住若干关乎国家性质、根本的关键点之上,大胆借鉴和吸收美国法中的优秀做法。当然,有人会质疑这样做的费效比及可能出现的异化后果,但是你只有实践了,才知道哪些真正适合你,“不做永远不会失败,但你只能原地踏步”。况且即使失败,你总会发现,在某些细节上会对问题有更深一步的认识,这也是我们走向成功的一次宝贵经验,况且不涉及国家根本问题,不会出现如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那样的“和平演变”,失败的代价我们也是可以承受的。在吸收、引进美国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对中国现实实践和传统生活中存在的优秀法律资源和基因,予以培育和发展,形成适应自身发展的法律独特个性,吸收古今中外的各种优秀成果,这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应有之路。
三、结语
美国法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着种种机遇和挑战。美国法有意向外传播和流动的倾向和趋势,对于我国这样法治不甚健全的国家,虽然不能说是一个好消息,但也不能完全否认其积极意义,对于我国法治建立还是有着相对正面的影响和效果的。法治建设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没有法治的现代化,就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生活的和谐、有序,就更不会成为一位合格的世界领袖。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法治建设,在坚持自身传统和根本的基础下,推陈出新,博览众长,必将迎来一个更加辉煌的时代。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