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缓偿付期”启蒙教育:大一新生责任意识的培养

2016-04-29 00:00:00潘枝花
知识文库 2016年22期

埃里克森在人格发展理论中提出心理的“延缓偿付期(psychological moratorium)”这一概念,即成年初期,个体虽然已应该而且有能力承担诸多社会责任和义务,但他们在做出某种决断的时候往往进入一种“暂停”局面,以尽可能地满足避免同一性提前完结的内心需要。中国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的衔接紧密性不够,常常造成大学生生理发展持续、心理发展断层的现象,大一新生入学后,生理上已处于或接近成年,但心理上仍停留在中小学时代,思想上的不成熟导致他们对成年个体所应承担的集体责任的淡漠,这也就是延缓偿付期的思想教育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责任意识的培养。

1、延缓偿付期”责任意识缺失的原因

延缓偿付期,作为一个心理学概念,通俗来说,即“靠父母养”,不受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制约与束缚,不承担和履行一个成年人对社会的责任(参见闫丽萍、王永斌、高世霞,2015-11:p45)。中国孩子大部分在18岁开始上大学,尽管其已经成年,但社会仍允许其在成年后的几年大学时间里依旧可以享受特权,反映着社会和父母对年轻一代的保护,将大学生定位在消费者、学生、受保护者、弱势群体等诸如此类的社会角色中,享受着上述身份带来的优待(参见吴其、王为民,2014,3:p23)。这导致大一新生难以迅速以独立姿态融入集体,自我责任意识的缺失导致对他人责任意识的缺失,从而更难以意识到成年个体在大学集体生活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延缓偿付期”责任意识培养的重要性

大学生虽然仍是学生,但作为成人,具有独立的个体意义,接受高等教育,本身就是其成为社会人的预备阶段,这个阶段的大学生,应当学会履行和承担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责任。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除了掌握先进的科技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完善人格的塑造,以及为成为社会合格公民作好充分的素质准备。因此,大学生“延缓偿付期”的责任意识培养,具体来说,就是首先学会对自己负责,而后对他人、对社会负责。

3、“延缓偿付期”责任意识的培养

大一新生处在人格发展过程中“延缓偿付期”阶段的起点,虽然客观上来看,允许其有三至四年的“延缓偿付期”成长时间,但对大部分学生而言,大一处在由未成年至成年转折过渡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高校教育工作者势必要有意创造多种条件培养好学生责任意识。

3.1自我责任意识的培养

自我意识作为个体对自己以及自己和社会关系的认识是构成个体思想和行为的调节器,是大学生責任意识形成的前提条件和升华责任意识的内在动力(方婷,李兆波.2011-2:169)。大学生首先要学会对自己负责,成为自己学习生活的主导,不旷课不早退,认清违纪代价,进行自我行为约束。从以往执行师长命令式的学习生活模式中解脱,真正成为自我学习探索的主人。

3.2 家庭责任意识的培养

大学生只身来外地求学,与家庭地域上的分离造成心理上的疏远。进入“延缓偿付期”的大一新生,其自我探索的不确定、对自我认知的不稳定容易导致其对家庭意识的淡漠,从而以脱离父母掌控、丢弃家庭期待的方式堕落。应注重对其传统孝道文化的教育,更要注重家校联动,与学生父母保持定期有效的沟通,使其充分认识到自我承载的家庭期望,才会形成家庭责任的意识。

3.3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作为成年个体,除对自我、对自己的家庭承担责任,也对社会负有责任。高校为青年制定了接受各种正规教育的途径,同时也为青年提供了进行种种社会活动的机会,包括征兵、实训、民兵连等。青年大学生在这过程中,有足够的机会去实现兼收并蓄,互相权衡,取舍选择,从而确定自己的社会角色,在社会结构中找到适当的位置,认清自己能够承担和应该承担的责任,为适应未来社会角色提前做好准备(余祖伟,2001-3:26)。

集体责任意识的培养,是社会责任意识培养的必经之路。高校应在实际工作中创造条件给大学生必要的机会,为大学生成才搭建多种成才的实践平台,如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互联网+全国创新创业大赛、校企合作建立的大学生创业园等,强化大学生协作意识和集体观念,在集体共同的探索和追求中,激发集体荣誉感,从而进一步增强集体责任意识。

总之,大学生在“延缓偿付期”责任意识的培养极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大学生能否成长为有社会责任担当的合格公民。大一新生处在关键过渡期,高校应抓住“延缓偿付期”启蒙阶段,着重从自我责任意识、家庭责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三个角度,有的放矢地对大一新生进行责任意识的培养。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