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辅导对服刑青少年干预的探讨

2016-04-29 00:00:00徐玉翠童腮军
知识文库 2016年22期

青少年作为民族的希望,是实现“中国梦”的有利后备军团,其发展与成才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重点课题。然,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层出不穷,犯罪率逐年上升,并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和反复性的趋势。国内外社会学家、犯罪研究工作者、心理学家及医学工作者等均从不同角度对青少年犯罪成因及干預措施进行了相应的探讨,并取得一定的成效。由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复杂多元化,其干预的措施和方法也就具有进一步发展和探讨的空间。

一、青少年犯罪干预的现状

纵观国内外数十年来的干预研究,无论在干预理念、干预措施、干预手段等方面均获得一定成果。笔者将对国内外青少年犯罪的干预现状作如下阐述:

国外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其研究目前已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理论与模型,而且其在干预研究方面较过去则更加注重的是方法的严密性与结果的精确性。我国学者周松青教授对西方青少年犯罪的干预路径作了如下的梳理,纵括西方司法界的干预实践,其干预路径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实施营养干预,改变膳食,推行积极的营养均衡膳食;二是父母控制和行为家庭疗法,运用行为家庭疗法来帮助家庭成员确立各自的角色和责任担当,积极塑造青少年对规则的遵守和责任的承担;三是学校课外行动和综合干预,在学校开展课外行动,将课外时间结构化充裕化,采用多系统治疗进行综合干预,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针对青少年严重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进行强烈而短期的治疗;四是监狱内的培训课程,在监狱中开展职业培训、有关情绪管理和人格完善的心理培训,甚至提供大学学业课程。

纵观西方青少年犯罪的干预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干预重心逐渐由监狱向家庭、学校和社区推进,干预的内容从行为矫治前推到行为的预防并涉足到生理、心理和精神层面,干预的目标从越轨行为的消失到对社会的复归和融入。

总体而言,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干预研究相对较少,但仍然获得了一些可观的成效和形成了一定的特点。

1.以社会为取向的干预理念。通过传统儒家文化的渗透,使得我国公民多数人习惯于对权威保持遵从,这种对权威的遵从行为有利于组织机构在青少年犯罪干预中动员公民参与,形成犯罪干预网络体系,进而利于预防犯罪。

2.以组织、机构为主要的干预场域。我国青少年犯罪干预形成了以组织机构为主要干预场域的特点,如主要在监区内或管教所进行改造和培训。尽管,近些年,我国已重视家庭、学校、邻里在青少年干预中的作用,但在具体落实和贯彻的环节中,仍有待进一步改善,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

3.以社会传统、伦理道德等非正式控制系统作为重要干预手段。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干预也引入了心理学相关的技术和方法,对青少年罪犯进行心理矫治,如为青少年罪犯开展情绪管理等心理培训和心理健康教育,在监区建设心理咨询室,为在服人员进行心理测评和个体辅导。由于人力和知识技术等局限,对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干预落实水平参差不齐。

与国外的青少年犯罪干预研究对比,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干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需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本土化的研究。

二、团体辅导的提出与引入

团体辅导是在团体情景下进行的一种心理辅导形式,在团体领导者的引导和心理援助下,通过团体成员之间的人际交互作用,共同训练、分享和讨论,解决成员共有的心理问题或发展性问题,从而帮助成员得到积极向上的发展。相对于个体辅导而言,团体辅导具有适用面广、活动形式多样、趣味性强、感染力强、效果持续性强、效率高以及多方位多视角等优势,因此更适用于社会适应不良的人群,同时能够让较多的服刑青少年在短时间内,学习新的适应行为,并促进其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团体辅导起源于欧美19世纪早期,最初用于对生理疾病的集体治疗,到19世纪中期,社会团体工作起步,强调行为的矫正,此时的团体辅导开始具有心理治疗的功能。20世纪30年代,团体辅导课程在美国全面推广,勒温、罗杰斯等人对团体辅导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20世纪50、60年代是团体辅导的繁盛时期,20世纪70年代,团体辅导进入反思时期,亚隆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人物,他完善了团体辅导的治疗技术。我国团体辅导最早出现在台湾和香港地区,尤其是在台湾地区,团体辅导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团体辅导在台湾的大学中最为活跃,从最初的生活团体辅导延伸到人际交往、自我肯定、恋爱、职业生涯规划等众多方面。20世纪90年代,团体辅导由台湾引进大陆,各地的教育、医疗、培训机构开始运用团体辅导,出现了不少相关研究,并获得了一些本土化的研究成果。

三、团体辅导运用于青少年犯罪干预的探讨

随着心理矫治的推广,团体辅导在罪犯矫治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取得了不少的成果同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已取得的成果

李文权、李辉(2003)等人以实验班人际距离较远的5名嫌弃儿为被试,对他们开展团体心理辅导活动,以改善儿童的同伴关系,取得了明显效果。毛燕静(2007)对24名服刑人员冲动性攻击行为进行研究,设计了为期三个月共10次的团体咨询方案,研究结果表明,接受团体辅导的实验组的冲动性攻击水平显著下降。徐涛(2007)对24名伴有抑郁情绪的男性服刑人员进行团体辅导和个体咨询,结果显示干预效果较好。吴九君和郑日昌(2008)采用团体辅导形式对北京市某监狱服刑人员进行干预,结论认为,团体辅导对监狱服刑人员的情绪管理产生明显的干预效果。曹佳佳(2012)对有童年创伤经历的服刑人员进行团体干预,结果发现,团体辅导对童年创伤具有一定的干预性,干预后成人依恋质量明显提高。张枭(2013)对服刑青少年心理和谐状况及其干预进行研究,经过为期一个月共10次的团体辅导,结果显示,团体心理辅导对于服刑青少年心理和谐干预有效,且存在延续性。

根据文献和已有实证研究可知,团体辅导对服刑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情绪管理、不适应行为等方面的心理干预总体有效。团体辅导作为一种高效的干预技术是值得在服刑青少年的干预体系中被推广和运用的。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团体辅导在中国的本土化、普及化程度远远不足,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结合文献分析以及对上饶市某看守所6名青少年罪犯进行的团体辅导实践经历,总结出如下问题:

1.团体辅导的领导者严重匮乏,限制了团体辅导的推广

在团体辅导进展中,一个专业的、称职的、有爱心、责任感和领导力的领导者对干预效果起至关重要作用。我国大陆对青少年罪犯的干预和矫治工作多数落在监区内和教管所。因多种因素导致,负责矫治和干预的工作人员心理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关薄弱,而熟练掌握团体辅导技术的工作人员更是少之又少。这严重限制了团体辅导技术在青少年罪犯干预中的运用。因此,结合高校的力量,在监狱系统中建立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团体辅导领导者队伍是十分有必要的。

2.参与辅导的青少年服刑人员存在明显社会赞许效应,影响了结果的真实性

对服刑青少年的团体辅导干预多数是在管教所中进行的,尽管团体辅导领导者一再强调保密原则,但参与辅导的青少年出于种种考虑,其社会赞许效应较明显。他们倾向于迎合领导者而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不作如实的回答。而这一现象使得研究结果失去了它原有的使用价值。因此,有必要从程序和统计上进行处理,对社会赞许性实施控制。

3.辅导过程存在诸多干扰因素,降低了干预的有效性

團体辅导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种种因素影响了干预的效果,如辅导的场所、控制组与实验组的相互干扰、辅导方案的针对性等。笔者团队刚进入监区发现可供开展团体辅导活动的场地空间狭小,在实施过程中还常常受到走廊外的干扰,这大大降低了干预的效果。与此同时,由于干预人员有限,在团体辅导活动中偶尔出现对个别团体成员支持不够及时,导致其成长受阻。在此方面,需要监区管理者加大对青少年罪犯心理干预的重视,引进心理学专业人才,对监区民警进行心理学专业培训,建立专门的团体辅导活动场所,以提高团体辅导对服刑青少年干预的效果。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球问题,服刑青少年的干预应受到高度重视。团体辅导在青少年罪犯干预和矫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若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加以改进,团体辅导可成为对服刑青少年干预的常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系上饶师范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青少年再犯罪的心理预防机制及干预策略研究”(编号:201425)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上饶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