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暴恐案之后的反思:公安民警用枪的困境与对策

2016-04-29 00:00:00贾莉蔷
知识文库 2016年19期

一、引言

公安部于 2015年 1月 16 日发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公通字 [2015] 2 号) (以下称《规范》),我国民警用枪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立法技术尚不成熟,当前我国警察用枪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警察对用枪存有畏惧心理; 警察对现行用枪法规不熟悉等。解决我国警察用枪问题的对策是完善用枪法规,增强对警察用枪后的保护; 强化用枪训练,提高实战能力; 建立资格审查制度,改变责任追究机制; 改进现有枪支性能,加快研发警务新装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各种违法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的发案率持续上升。2014年3月1日发生在云南昆明火车站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中,暴徒长刀乱舞,肆意杀戮,造成29人遇难,130 余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然而案发时赶到现场的7名执勤民警手中却只有一支枪一个弹匣和两只防暴叉,警方人数不如暴徒,武器装备有限,只能赤手空拳叫喊着“来砍我”。而击毙四名暴徒的特警组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开枪后我还在想是不是开对了。”

2014年3月昆明火车站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成为警察用枪的节点, 自此之后,警察用枪频次明显增多,警察现场处置案(事)件过程中的用枪事故和争议事件也再一次突显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枪支使用规范建设的现实紧迫性。为了切实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公安部于 2015年 1月 16 日发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公通字 [2015] 2 号) (以下称《规范》)。 《规范》已于 2015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规范出台后,各省相继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和使用枪支的实施细则。《规范》明确了使用枪支的定义,进一步规范了开枪射击前的警告形式、群体性事件的枪支使用等争议问题,细化了民警使用枪支事后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及奖惩责任。

应该说《规范》的出台不是重点,而是起点,单纯的规则制定无法回应我国现阶段民警枪支使用存在的全部问题。长期以来,警方在处置恶性极端暴力事件过程中一直有一个难言的症结,即警察手中无枪,即使有枪也不敢轻易开枪。造成该症结因素有很多,总结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警察对用枪存有畏惧心理 当前,多数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了厌枪情绪,不让、不愿、不敢、不善、不会用枪,用枪 心理负担沉重。 一些涉枪案件被媒体夸大炒作,其报道的内容常与事实相违背。而公安机关宣传部门在涉枪案件发生后没有及时为涉事警察澄清,导致群众对涉枪案件处理不满或存在疑问,影响了群众对警察使用枪支合法性的理性判断,给公安机关造成了巨大社会压力。加之公安机关内部长期以来 “只注重结果,忽视过程”的处理问题方式,无疑会为了平息事态对涉事警察毫无根据的多问责少维权,让正常执法用枪的警察增加了用枪思想包袱,不敢用枪。

2.警察射击训练内容陈旧,缺乏实用性 当前很多地方的 枪支使用训练还沿袭部队的 “中长距离对单个 固定目标细瞄慢打”的传统模式,但短距离突然遭遇、射击目标躲闪移动和变位都是实践中的常有现象。此外多地方在训练中常采用由保障警察统一压弹,射击警察只负责装弹匣、拉套筒、瞄准击发的训练 模式,这也背离了公安实战的要求。 同时枪支训练时间不足,根据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对配备、使用枪支的警 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实 弹射击训练。但实际上,除了刑警、特警等特殊 警种外,很多基层民警达不到这一要求。

3.警察缺乏良好的临场应变能力和心理素质训练。当前暴恐案件的突发性、紧急性要求警察具备较高的心理素质以应对这些事件。但公安机关在配枪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枪支使用训练中都 忽视了对警察心理素质的考核和培训。一些警察因为临战心理素质不好,尤其是在处理突发性的暴力事件中,常是乱了阵脚慌了精神,不知如何正确及时的处理,对现场的地形地貌不会观察利用,过分暴露自己而导致被暴徒袭杀 。

4.枪支训练考核机制存隐患。在我国,因为枪支训练与晋升待遇不挂钩使得参训警察常应付了事,把培训当成放松的机会。尽管实务部门投入了不少时间和经费,却因没有相应的奖励刺激,大大降低了枪支训练效果,难以实现通过培训来提升警务素质的初衷。而在美国,警察训练和进修都是和奖励制度挂钩的,警察持有的技能 证书越多,政府会在其薪水中增加相应的津贴, 掌握专业技能证书的数量还会直接作为升迁的参考依据。

5.公众对警察持枪信任度缺失,社会容忍度减小长期以来,警察执法的社会公信力逐步下滑,媒体对于涉枪案件的过度干涉和肆意炒作影 响了群众对于警察正当执法的认可。近年来,警 察违法用枪、滥用枪支伤害无辜的事件被媒体频 频曝光,媒体对案件充满主观性和失实性的报道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名誉,损害了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使警察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得不到公众的理解和帮助,以致公众在负面舆论的导向下,对警察配枪问题逐步持不信任态度,害怕警察滥用枪支的事件再次出现,对警察持枪的容忍度也逐步下降,导致警察的合法 “开枪权”无法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即使在暴力恐怖事件频发的当下,公众对警察全员配枪仍持谨慎和不支持的态度。

二、我国现阶段公安民警枪支使用的完善空间

警察通过国家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力,享有配备和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利。特别是当人民警察面对严重暴力犯罪和武装袭击时,枪支等致命武器是无可替代的防卫和执法工具。因此,在国家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背景下,要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用枪的基础上,“确保公众和警察自身安全、保障人权和合法正当使用武器之间达成平衡的理想状态”,其完善途径包括:

(一)强化用枪训练,提高实战能力

1.改变枪支训练模式。为保证充沛的训练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允许警察在工作之余自行进行枪支使用训练,并通过完善相关的射击场馆日常管理、训练用弹日常管理等制度以保障警察日 常自行训练的可行性,最终将枪支使用的日常训 练逐渐演变成一种警察的自发行为,变 “要我 训”为 “我要训”。建议改变传统 “细瞄慢打” 训练模式,借鉴国外警察通用的 PPC600 射击训练模式。同时要根据配枪警察所配枪支进行不同枪支类型的专门培训并划定不同培训周期。将部门组织训练与单位集中训练相结合,针对相关警组战术进行强化训练满足不同部门、警种的特殊要求。

2. 增设用枪决定性训练。研习已发生的典型案例,将使用枪支的政策法规、射击技能、实践相结合,编排模拟情景进行决定性训练。不仅可以从中总结、吸取教训,更可使警察掌握实战 中使用武器的时机。要解决警察在执法执勤中何时决定该开枪、何时不该开枪的问题,就还必须将法律法规、射击技能与公安实战相结合,通过模拟射击训练、模拟实战对抗演练来进行大量的用枪决定性训练。警察是否可以开枪的决定性因素来源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及其所在的现场条件,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现场及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可以开枪的情形之时警察才可以使用枪支。

(二)建立资格审查制度,改变责任追究机制

1.改变现行责任追究机制。建议涉枪警案发生后,对当事警察和其主管领导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其合理有度的追究责任,不是一味严惩,责罚无辜。当警察负伤、牺牲后,公安机关 要对原因进行思考和改变,而不是对牺牲警察追封英模烈士,对警察的无谓牺牲进行错误认可和鼓励。相比而言,美国警界对于每一名警员的牺牲都会严肃追责的领导问责制度值得我们反思。无论是指挥、装备、还是训练问题,只要下属警员出现伤亡,就要组织调查小组开展专门调查,对其负责领导严肃问责。只有从根源上解决领导“怕担责任”“怕出事”的思想,才能保证一线警察遇有突发情况时有枪可用减少无谓伤亡。

2.借鉴英国授权持枪警察制度。暴恐案件 的频发使越来越多的公众支持警察应该全部配枪,以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然而也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当前警察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前提下,全 员配枪并不是明智之举。笔者建议借鉴英国的 “授权持枪警察制度”以克服我国现有的两难现状。“授权持枪警察是指经选拔和培训而得到授 权可携带和使用枪支的警察。授权持枪警察制度旨在通过严格培训少量警察,使其能力超群,胜任特殊职责。成为授权持枪警察绝非易事,须经严格的筛选程序和苛刻培养训练。这种授权持枪制度不同于我国现有的配枪考核机制,可以有效 解决我国当前警察素质整体不高,却需要组建配枪以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动警察队伍的问题。

总之,警察用枪现状必须改善,这是切实提高警察战斗力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改革发展的必然方向。只有对枪支管理、枪支使用训练及枪支使用保障进行系统改善才能满足当前公安机关的实际需求,使警察手中的枪真正成为遏制暴力犯罪的利器。

(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