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许多大学生选择利用兼职机会来积累实践经验,提高综合素质,以便在未来的就业竞争中脱颖而出。但同时大学生作为特殊的“劳动者”,面临着劳动报酬偏低、工作时间过长、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各个方面的权益侵害现象。而国家却不具备一部专门保障兼职大学生权益的法律规范,同时在法律理论及实践方面对大学生兼职定性不清,导致很多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确定到底援引哪部法律进行维权。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刻不容缓,此外还应在高校配套开展兼职安全教育以提高大学生权益保护意识,多措并举维护大学生权益。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竞争的加剧,大学生走出课堂参与兼职已成为一种新风尚。在我们调查的西安五所高校里,在考虑收入和能否锻炼自己等因素之后,59%的同学对于做兼职以充实大学生活这一现象持积极态度。
但是,随着社会日益变得复杂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弊端,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既有自身主观方面所造成的同事关系紧张,又有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劳动报酬等客观方面的因素。一些非法中介也会利用大学生急于寻找兼职但又缺乏相应渠道的盲目心态,骗取高额中介费。在受到侵害后,法律知识的缺乏、投诉渠道的封闭、经济条件的掣肘及很难得到专业人士帮助等都会阻碍大学生维权。
我们专门针对大学生兼职问题进行了调查,选取了陕西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邮电大学及西安培华学院这五所高校,从兼职之前协议的签订与否和权益受到侵害时救助渠道的选择这两大方向出发,通过对1000人的调查问卷分析,发现在大学生兼职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签订协议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
大学生兼职,面临的就是一种劳动关系,劳动的权利义务应成为大学生兼职保护自己权益的主要内容,通过劳动协议来加以规范。然而,在签订协议方面,西北政法大学的同学明显地表现出更高的维权意识。相比于其他四所高校,这个学校的学生选择签订书面协议的比例占到了53%,而其他学校仅为25%,签订口头协议的方面也显示出了6%的差距;从反面看,其他学校的学生在从来没有考虑过签订协议的比例上为14%,比西北政法大学的学生高出了5%。
(二)维权渠道选择不一
我们通过调查总结出一些常见的应对侵权行为的措施,其中大部分比较合理。有73%的同学寻求积极的方法,如与用人单位协商、寻求周围人的帮助、找相关部门维权等,也有一些同学选择忍气吞声来消极应对,甚至不乏一些过激行为。引入注意的是运用网络检举揭发的做法也有14%的比例,说明在网络不断发展的今天维权渠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在维权渠道的选择上一般选择自行调解,在自行调解无果后,多数大学生也会选择劳动仲裁与起诉的途径。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有56%的同学选择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少数同学会去法院起诉或寻求其他部门帮助。维权时所选择的实体法也是至关重要的,通过数据得知,约63%的同学知道可通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解决问题,部分同学也知道《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刑法》中的部分规定可适用。但是,事实上这些法律涉及到的相关条文都是极其零碎和模糊的,不能对大学生兼职形成有效的保护。
二、大学生兼职侵权现象多发的原因
(一)大学生兼职法律规范的阙如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遇到侵权现象,积极维权时却往往收效甚微,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专门性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通过《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然而《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劳动者的含义,也不确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另外,国家劳动部1995年印发的相关文件从国家行政规范方面排除了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法保障。
除此之外,校外兼职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工作时间、薪资、地点有别于传统的就业方式,不能被界定为标准的劳动关系,因此兼职大学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排除了大学生兼职的合同保障。总之,主要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没有明确的条文来保护大学生权益。
(二)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定性不确定
关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存在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这两种争论,学界普遍认为兼职大学生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是民法上的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说认为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为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特点。该学说主张把兼职大学生列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劳务关系说认为大学生不是法律层面上的劳动者,应当利用《民法》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来进行规范。因此,大学生兼职法律定性不清会造成在遇到侵权事件时不能确定援引何种法律维权,给兼职大学生保障权益带来困难。
(三)高校安全教育开展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 并进行引导和管理。”这说明大学生兼职受法律认可和保护。高校作为教书育人的主阵地,它有义务也有责任对大学生兼职起到引导和管理作用。然而在我们调查的高校里,除了西北政法大学由于其学校的性质对大学生兼职的引导作用比较突出,其他几所高校在兼职安全教育方面则存在一定的缺失。
1.高校对兼职安全教育意识淡薄
从教育法规来看,高校有对大学生兼职指导、教育和管理的职责。然而在现实中,大多数高校对这一职责认识不足,重管理轻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很难提前对大学生进行兼职安全防范教育,只能在问题发生后被动应对,事后又缺乏经验总结,致使在校大学生缺乏基本的兼职安全知识和技能。
2.专门性安全教育机构的缺乏
目前国内高校很少配备专业的教师或者成立专门的兼职咨询机构来指导同学们选择兼职及维护自身权益。安全教育大多由辅导员负责,但由于辅导员工作繁杂和精力有限,无暇顾及提高大学生安全教育的质量和实效性。
3.高校安全教育课程设置不合理
高校安全教育课程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结构和内容两个方面。一方面,课程结构缺少系统安排,没有专门的安全教育课程。另一方面,很多高校的安全教育内容缺乏时代性,未将兼职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等内容纳入这一体系之中。
(四)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不强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只有25%的同学会有意识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在遭遇侵权现象时48%的同学选择消极应对,这反映了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另外很少有同学全面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因此在兼职过程中不会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至多达成口头协议,甚至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
三、规避大学生兼职风险的对策
(一)立法应明确大学生兼职法律地位
1.出台相关法律规范明确大学生劳动关系
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在法律地位上确认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者,确定其与雇主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另一方面,规定雇主必须与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法律责任具体化。一旦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所签订的劳动协议求助有关部门,不至于以兼职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为由被拒之门外。
2.配套清理整顿职业中介市场
由于非法中介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给有关部门的监管造成了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应该要加大政府的打击力度,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首先,应对中介机构的设立进行严格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申请设立的中介机构资质,必要情况下使用市场禁入制度;其次,应对不法中介机构进行行政处罚,除吊销营业执照或进行高额罚款外,可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最后,政府主导建立和运行权威性的网络平台进行有效的信息公开与监督。
(二)加强高校履行大学生兼职指导教育职责
1.注重对兼职安全的教育,开设相关课程和讲座
学校一方面应加强对兼职指导课程的重视,适当增加课时量,也可举办大型兼职座谈会使大学生初步了解在兼职时会遇到的各种情况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另一方面,法律基础课程的开设也是进行兼职安全教育的重要途径。在法律基础课上讲授常用的法律条文,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素养。
2.建立专门的兼职管理机构
在提供兼职岗位时,学校首先通过调研了解本校学生的兼职需求及兼职期待。其次应当做到增加校内助学岗位与开拓校外兼职并重。对内尽量提供切合实际的多样化兼职岗位,对外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建立订单式的合作模式。如果条件成熟可自主举办兼职招聘会,建立起与用人单位的长期联系与合作。最后,一旦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三)大学生提高自身权利保护意识
首先,大学生明晰对自己的定位,树立理性的择业观念。其次,应利用课余时间丰富自身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最后,兼职大学生应提高维权意识,敢于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方式加以解决。
四、结语
大学生兼职安全问题的解决既要有国家在法律方面的明确立法,又要有高校在兼职安全教育方面的普及,还需要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吸纳大学生兼职并予以权益保护。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也应从自身做起提高维权意识,面对兼职中的侵权现象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加以解决。总之,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亟需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基金项目:陕西师范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cx15062)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