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速公路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体现越来越明显。目前,高速公路在实行经济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机构设置重复、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存在脱钩及路网分割比较严重四个方面分析了目前我国高速管理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措施。
一、我国现行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统一的专门适用于高速公路的法规条例,我国高速公路执法的主要依据还是1997年7月制定、1999年10月修正的《公路法》。《公路法》对公路建设和收费公路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高速公路管理内容、管理手段、执法主体等基本要件提出具体规范,缺乏针对性,致使执行过程中适应性差、管理力度不够,远远达不到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需要。而且由于地方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与《公路法》的一些相关规定又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使得即使是同一性质的案例,其处理结果却有可能不一样,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尤其是《公路法》几乎没有涉及到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方面的规定,造成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上,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目前对公路主管闭门在路政管理方面的研究还不够,主要变现在路政管理职责不清、路政管理及交通路政执法范围不明确,导致公里路政部门在执法时因执法范围的不明确,缺少执法依据而影响执法力度。此外,对于高速公路的规划、投资、建造,政府都应该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才能真正避免和克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上的不足和弊端,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蓬勃发展。健全的法律和严格依法办事是高速公路规范管理的基础,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增强管理部门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为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管理机构设置过于重复
由于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致使我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多样性,有国有企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中外合资性质的,即存在“政、事、企”等多种管理主体。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导致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采取多种模式管理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的混乱局面。由此产生了高速公路机构重复设置的问题,以及机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目前,我国在高速管理机构设置上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机构的重复设置问题。如部分省或市除了设置公里管理局外,还另外设置了高速公路管理局或高速公路项目办公室,其中还包括在政府授权下组建的直接支配国有资产投资的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等等。机构的重复设置,造成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出现了几个职能交叉的公路管理机构,造成工作上相互扯皮、推诿,政令不能通达。
(三)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存在脱钩
高速公路的性质决定其管理必须以集中、高效、统一、特管为原则,高速公路管理内容主要是收费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通信管理和服务管理,这些管理职能是有机的整体。但是,目前国内各省市通常将交通安全管理从中割裂出来。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1990年3月公安部发布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公安机关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高速公路的管理权力、职能在立法上就含糊不清、被割裂开来。
二、改进我国高速公路经济管理问题的具体措施
高速公路是对国家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交通设施,法制相对滞后是高速公路管理中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之一,因此,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建立在法制化的基础之上。目前,尽管我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为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高层次的高速公路管理法律,因此远远不能满足高速公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尤其是目前我国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都参与道路的管理,所以国家有关部门更应着手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国自身特色发展的高速公路的,早日制定出有利于推动中国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模式的法律法规。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建立,明确交通部门在高速公路管理上的职责,进一步调整高速公路的交通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以高速公路为代表的交通行业的管理,推动中国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从而进一步促进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顺利发展。
三、结语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规模的扩大,社会对高速公路的要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对于加快高速公路的健康发展及整个社会的长远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为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