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节假日和亲朋交往中,适量饮酒既会增近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又有益身体健康。但凡事都有个度,一旦嗜饮狂喝,不仅会伤及亲情,而且会成为打架斗殴、交通肇事等治安、刑事案件的罪魁祸首,是直接危及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一幕幕悲剧警示人们:年节气氛好,喝酒须谨慎!
酒壮色胆,洞房转瞬变牢房
潘某原定于去年国庆节结婚。就在婚庆典礼举行前两天,他来到曾经打工过的企业给工友王某送请柬,晚上二人在厂内喝得酩酊大醉,于是一拍即合要出去寻找“刺激”。当他俩骑自行车行驶至城郊一路口时,见路边有一妇女,遂起歹意,将被害人拖至路边绿化带内轮奸。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王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两罪犯为醉酒后失去控制实施犯罪而追悔莫及。潘某更是未入洞房先进牢房,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铁窗生活。
点评: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们平常所说的醉酒,在现代司法精神病学上称为生理醉酒,是最常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一次性大量饮酒后,导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生理醉酒的人不是精神病人,更不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只是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因为贪杯,潘某既伤害了无辜之人,又将自己推向了监狱之门,把喜事演变成了悲剧。正可谓“酒徒与囚徒”只是一字之差,“天堂与地狱”仅有一步之遥。他的教训,足以让酗酒者警醒。
肇事逃逸,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郭某酒后驾驶自己的东风牌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一“十字”路口时,将正从北向南骑自行车的女教师赵某撞倒在车下。看到汽车撞了人,路边的群众立即喊叫起来,“轧人了”,“停车”!此时,受害人只是连人带自行车被撞倒,汽车并没有轧着她的身体,而且这时汽车也已停了下来。然而,害怕承担责任的郭某下车查看情况后,不仅没有采取救助措施,反而一加油门继续前行,将赵某当场轧死。归案后,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本案中,作为一个有多年驾龄的成年人,郭某具有正常的识别能力,在他知道已经将人撞倒在车下,而且在已经停车的情况下,完全有条件控制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尽力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然而,为了逃避责任,郭某却采取了不计后果、有意放任结果发生的态度,最终将被害人轧死在车下并驾车逃逸。《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违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法院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酗酒,带来了交通事故的大量增多,车轮下滚动的是一个又一个冤屈无辜的灵魂。本案中,郭某酒后驾车撞人逃逸,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一事件的教训是深刻的,他告诫广大司机师傅们,不要酒后驾车;一旦酒后驾车肇事后,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积极救助被害人,才是减轻自身责任的唯一出路。
过度劝酒致人亡,承担责任没商量
去年中秋节,赖某、张某、郑某等一伙年轻人相聚庆祝节日。酒酣耳热之余,他们又将各自的朋友邀来,共同开怀畅饮。由于频繁地劝酒、敬酒,赖某感觉不适并出现呕吐现象。店主刘某见赖某已不能走动,便让他躺在饭店内的沙发上休息,其他人先后离去。第二天上午,赖某在该酒店死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死者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赖某死后,店主刘某等人曾与死者亲属协商关于死亡损害赔偿问题,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认为,赖某是在酒店喝酒过量致死的,作为该酒店的消费者,酒店对客人安全负有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店主和几个劝酒者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13.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赖某明知喝多酒会造成呕吐等身体伤害仍继续饮用导致死亡,自身负主要责任;酒店经营者对客人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劝阻死者赖某饮酒,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店主刘某,郑某、张某等几个劝酒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3.2万元。
点评:饮酒过量,伤及脾胃甚至生命。在一些地方,劝酒风盛行,常有因劝酒过度而致人死亡的事故发生。劝酒者应当意识到,如果强劝他人饮酒致人醉倒或死亡,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我国民法中所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饮酒人贪杯逞能,伤及身体甚至生命的,应承担主要责任。此案也警示人们,随着传统节日的临近,又将迎来一个喝酒的高峰。亲朋相聚,敬酒、劝酒要量力而行、适可而止,切不可过度劝让。否则,因劝酒伤及他人健康或生命的,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张兆利 王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