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在火车票实名制的总体管理体制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不支持罗某退还补票款”的判决让人无法理解。至少,面对这样的判决,我们有三大问题迫切需要追问。
一是罗某称自己所购火车票丢失,是否属实?如果罗某确实买过车票,其购票信息等是否有据可查?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罗某的诉求显然就非常合理,而法院“不支持退还补票款”的判决,则涉嫌支持铁路公司重复收取车费。
二是罗某所提供的12306网站购票短信等是否为真?其为何不能成为有效证据?电子凭证,包括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网络聊天纪录等,在公证之后,都是可以作為法律有效凭证的,这一点,相关司法部门早有规定,为何到了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罗某提供的购票短信等电子凭证,就成了“无效”呢?反倒是铁路部门“纸质车票就是唯一的有效凭证”的说法,却被法院采信?
三是此前并非没有类似案件,比如长沙旅客何奎,其手机短信被认定为足以证明购票事实的物证,最终赢了官司?为何两起类似案件,判决结果却如此大相径庭?
在火车票实名制下,纸质车票并非唯一有效乘车凭证,旅客丢失车票有错在先,“先补后退”并承担相关手续费,足以承担过失责任。至于防止所丢失车票被冒用等,这是铁路部门查票、验票的职责所在,不能转嫁给旅客。
当然,罗某表示上诉,相关上级法院在再审时,显然还要慎重。因为这并不只是罗某一个人的官司,它已然是一起公共事件,是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遭遇、且强烈关注的案件,切莫葫芦僧式判决,更莫违法偏袒!
【下期话题】
“扶老人险”有利于社会公德建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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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话题由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赵洪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