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多数人暴政的原因及其治理

2016-04-29 02:15侯泽明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暴政网民舆论

侯泽明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网络民主成为现代政治发展的新趋势。网络民主的发展,在扩大网民政治参与的同时,也伴随着“网络多数人暴政”现象的产生。“网络多数人暴政”損害了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和政府的权威,阻碍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进程。面对网络政治不可逆转的时代趋势和复杂情形,只有联合网民、政府、网络公司与网络媒体。才能实现对“网络多数人暴政”现象的良好治理。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doi:lO.3969/j.issn.1009-6922.2016.04.2l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网络已经进入网民群体的膨胀阶段,网民数量不断攀升。在今天,网络早已不仅仅是人们获取信息和通讯、办公、学习、娱乐的工具,更成为人们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网络在颠覆人类日常生活的同时,也颠覆了人类的政治活动。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生活中的现实利益和权利意识逐渐加强,参政议政的诉求和热情相应提高,再加之网络本身具有使用门槛低、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征,网络成为公民政治活动的新平台,网络民主稳步发展。与此同时,网络政治的发展也产生了“网络多数人暴政”的现象。“网络多数人暴政”集中表现在近些年频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上,这损害了少数人权益,降低了政府权威,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进程。因此,探讨“网络多数人暴政”的产生原因及其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网络民主与网络多数人暴政

自近代新文化运动开启思想启蒙的序幕以来,民主就成为几代中国仁人志士追求的目标。对于“民主”的理解,学界可谓众说纷纭,但笔者认为,全体公民拥有平等的权利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是“民主”的题中之义。不可否认的是,今天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尚未成熟,现实中公民表达利益诉求、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并不通畅,政府仍然处于国家治理体系的绝对中心,然而,制度的不完善并未阻滞公民的权利意识:反而在国际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国内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显著提高,并已经成为倒逼政治民主的重要推动力。“互联网的兴起带来了公共话语空间的兴盛,公共话语空间的兴盛又进一步为公众带来了强大的话语权力和现实权力”。同时互联网所特有的虚拟性、匿名性和交互性等特点与传统的推崇权利平等、自由表达等民主精神不谋而合。因此,在现实的政治体制改革中不断探索传统民主的同时,“网络民主”也发展起来,并提供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新思路。

关于网络民主,笔者认同张春丽的界定:“以发达的信息与通讯技术尤其是以互联网络为运作和参与平台,各位民主主体利用互联网来影响民主进程、参与政府决策、改进民主运作、完善民主治理的一种新型参与式民主形式。”在今天,网络民主对于推进政府民主改革、深化政治民主协商、增强公民权利意识、激发公民政治参与以及开拓社会主义民主新渠道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也要看到,网络民主发展的同时也发生了“网络多数人暴政”的现象。就像一百多年前,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曾提出民主制度伴随着可能的“多数人暴政”一样,网络民主也伴随着可能的“网络多数人暴政”。“网络多数人暴政”的概念是从“多数人暴政”引申而来。关于“多数人暴政”,学界通常认为是指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多数人以压倒性的意见损害了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提出,“所谓网络多数人暴政,即多数网民在网络民主的旗帜下,就涉及少数网民的议题结成虚拟意见团体,以正义的名义形成网络舆论压力,进而侵害少数网民正当权利的行为”。

二、网络多数人暴政的消极影响

(一)损害少数人权益

无论传统的还是网络的多数人暴政,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直接的消极影响,这也是之所以称为多数人暴政的原因。然而,由于网络时代的新特点,多数人暴政在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的影响上也与传统意义上的有所不同,出现了诸如网络“人肉搜索”、网络“恶搞”等新现象。这些新现象极大地侵害了受害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并对受害人产生严重的心理和精神伤害,甚至导致受害人的自杀行为。

(二)损害法制建设

网络多数人暴政源于网民集体的非理性行为,有悖于法制所体现的理性精神。在网络多数人暴政的事件中,网民往往具有“人多势众”、“多数即真理”、“法不责众”等心理,无视法律权威,认为多数人意见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在本质上可以说是“群体的人治”。无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法律强调人人平等享有合法权益,网络多数人暴政违背了法律的这种平等精神。更为严重的是,网络多数人暴政有时会通过舆论对司法机关施压,企图影响审判结果。在司法不独立和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司法机关迫于舆论压力和政治压力,可能会做出屈从于网络舆论的判决,这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法制建设,也阻碍了公民法律精神的培育。

(三)损害政府权威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能会成为网络多数人暴政的对象,并迫于压力而做出屈从于网络舆论的决策。政府被舆论牵着走,常常被动做决策,在线下表达渠道不通畅的情况下,网民诉诸舆论施压政府,并有着使之常态化的趋势。长此以往,政府权威会受到损害。政府的权威关系到政府治理能力的强弱。进而影响到政策的执行与落实。如果公民认为政府对网络舆论“言听计从”,那么很难想象政府能够在可能发生的网络多数人暴政面前保持独立性。在今天的中国,由于政府(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迫于网络舆论压力往往表现出高于“线下”的回应效率,公民已经倾向于将问题上传网络以获取广大网民的舆论支持进而对政府施压,以求问题能够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迅速解决,这使得政府经常在面对问题时都处于被动之中,有时不得不迁就已然形成的网络舆论。

三、网络多数人暴政的产生原因

网络多数人暴政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网民群体的非理性化倾向、政府网络治理能力不足和网络公司与媒体推波助澜。

(一)网民群体的非理性化倾向

网络舆论由无数网民的意见通过互联网汇聚而成,尽管不排除相当大部分网民的理性表达,但仍有部分网民群体却表现出非理性的倾向,这是网络多数人暴政发生的根本原因。第一,絕大部分网民并不是贴近事件的旁观者,更不是事件本身的参与者。他们对于事件的评论大多基于网络上曝光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无法全面反映事件的来龙去脉,可能存在信息丢失乃至错误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基于不全面的乃至错误的信息所做出的评论极有可能产生偏颇乃至有误的结论。第二,网民的人员构成复杂,文化程度呈现参差不齐的状况。由于互联网门槛越来越低,网民数量大幅增长,其文化程度呈现金字塔型,文化程度与数量呈负相关。因此,部分网民对于事件并不具有理性判断的能力,而往往诉诸于个人情感。尤其对于那些具有相当复杂背景的事件,能够理性评论的网民更是少有。然而不幸的是,那些诉诸个人情感的评论通常类似于口号那样具有传染力,这使得感情化的观点能够像病毒一样在网络上呈指数式传播起来;相反,那些经过理性思考而得出的结论未必受到广大网民的欢迎,甚至会遭遇“劣币驱逐良币”的情景。第三,网民参与的动机复杂,不乏别有用心之人。尽管很多网民对于事件的关注和议论源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但并不排除另有一些网民抱着“盲目掺和(不明真相或泄愤的)、蓄意谋和、炒作出名等”消极想法参与网络政治。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很多网民怀着所谓“法不责众”的扭曲心理,企图借此达到自己的目的。第四,网民群体所具有的“群体极化”和“集体无意识”现象,以及“沉默螺旋桨”效应和“首因效应”,都在不同程度上推动网民群体向着非理性的倾向发展。

(二)政府网络治理能力的不足

面对信息时代的网络政治活动,政府尚未完善传统治理体系,却又面临新的挑战,暴露出网络治理能力不足的问题,这是网络多数人暴政发生的基本原因。第一,政府治理理念的革新落后于网络政治的发展。部分领导干部对待网络的态度及参与网络互动的情况与民众的要求不相适应,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网络焦虑”情绪,甚至游离在网络之外。政府对网络政治的陌生使其在网络政治中处于看客甚至被动的位置,因而不能对网络多数人暴政进行有效的治理,往往任其发展,亡羊补牢。第二,与网络政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网络治理无法可依。在没有法律体系作支撑的情况下,政府的治理行为缺乏权威性,甚至引发网民的集体反抗,这使其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政治事件时显得力不从心。第三,网络治理经验不足,制度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在中国,网络的发展不过20多年,网络达到一定的普及程度并逐渐发挥其政治功能则时间更短,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也是在Web2.0之后,各种论坛、博客、空间、贴吧、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兴起是近年才出现的,因而网络政治可以说是政治活动中的新现象。对于这种新现象的治理,政府没有充足的治理经验,更不足以形成规范的程序化的治理模式,因而与之相匹配的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第四,政府的治理能力无法适应其价值追求,以致政府被迫屈从于网民舆论。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民心向背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由于网络舆论影响越来越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民意,政府通过网络与网民互动已经被视为践行群众路线的行为,并成为追求民主的价值体现。因此,党要求各级政府机关重视网络舆论,并及时作出回应,把网络事件的处理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官员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在价值追求和现实考评双重压力下,各级政府官员不得不参与到网络政治中。由于政府应对网络舆论的经验和能力不足,有时候无法理性对网络舆论进行独立判断,往往只能采取屈从于“民意”的方式,这虽然在某些时候满足了网民的政治诉求,却也给网络多数人暴政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三)网络公司与媒体的推波助澜

网络公司在网络政治活动中起着不可或缺的平台作用,网民的言行必须通过这些平台才能实现发布、传播和交互。然而,许多网络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漠视自身应负的社会责任,任由非理性。的暴力言行泛滥于网络之上,没有建立规范的管控机制,对产生的网络多数人暴政持默许的态度。网络媒体在网络活动中起到信息整合和传播的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舆论走向。然而,许多网络媒体在追求关注度和点击量的同时,并没有对信息本身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合理评估,甚至有些媒体刻意散播激起网民非理性情绪和行为的信息,以期实现自身的利益追求,这在客观上推动了网络多数人暴政的发展。

四、网络多数人暴政的治理

网络多数人暴政的产生原因涉及网民、政府和网络公司与媒体三种角色,因此网络多数人暴政的治理不仅仅是政府一方的事情。政府只有将网民、网络公司与媒体纳人到治理体系中,实现三方联合治理,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网络多数人暴政的发生。

(一)提升网民民主素质

网民群体的非理性化倾向是网络多数人暴政发生的根本原因,只有通过提升网民民主素质,使网民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才能在根本上降低网络多数人暴政发生的可能性。网民民主素质的提升是一个长期过程,有赖于社会经济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健全网络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抵挡‘多数人暴政的边界,即使多数人流露出暴政统治的倾向,但仍不能具备实施暴政的完备条件”。网络民主在中国的发展时间不长,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建立,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客观上助长了网民的非理性甚至是暴力的言行。国家应当以近些年来频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为契机,尽快出台与网络民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网民的政治行为,为网络民主的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三)增进政府与网民互动

在信息时代,公众的网络参政是不可阻逆的历史发展趋势,强大的网络民意将使公众在与政府的博弈中越来越占据主动,政府已经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垄断话语权,必须采取对话性的交流方式与社会公众进行互动,以期实现良好的治理。对于网络公共事件的发生,政府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经过合理分析和判断,及时通过网络给予公众回应,并与公众进行互动沟通,避免多数人暴政的发生。近些年,政府在与网民的互动中已经有所作为,比如中国政府网开设的“我向总理说句话”常设板块、许多政府部门开设官方微博等都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四)网络公司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网络公司为公众与公众、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提供了平台,客观上推动了网络民主的发展。作为社会的一份子,网络公司不应只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如同见死不救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样,网络公司对于性质恶劣的网络多数人暴政的漠视也应该受到惩罚。网络公司理应以“底线”思维,即在不过度干预的情况下。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的控制,比如:通过“关键词筛选技术”,屏蔽包含暴力、黄色、歧视等不良信息的词汇、删除带有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目的言论、管控“网络大V”的言行等。

(五)加强网络媒体行业自律

网络媒体具有发布和传播社会信息的功能,它对于社会事件的态度极大地影响着公众的认知和舆论的走向,尤其是那些关注度高的权威媒体,在政治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市场化的今天,许多网络媒体为了经济利益,一心迎合网民的非理性冲动,毫不顾忌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网络民主和社会稳定。网络媒体必须加强行业自律,以求真务实的严谨态度,引导社会舆论朝着理性的方向发展。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网络媒体新现象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网络自媒体的蓬勃发展。网络自媒体的出现使得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网络舆论的“推手”,现在有些活跃的“微博大v”、“贴吧版主”、个人“微信公众号”和“网络主播”等已经具备了影响舆论的能力,在某种意义上讲,他们已经无异于传统的网络媒体,甚至由于其“草根”特征所独有的亲和性在网民群体中更具号召力。因此,网络媒体的自律还要求这些人的自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严格的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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