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雪
摘 要 任何科学研究和技术都是存在伦理道德维度的,大数据技术作为一项科学技术也并不例外。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与普及让社会变得更有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让我们无法规避的“罪行”。数字身份暴露、被“监控”、隐私泄露、预测性骚扰、获取路径被限、数字知沟、数据崇拜都是当下大数据时代所需要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 大数据技术;伦理;七宗罪;隐私;相关性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6)160-0089-02
1 科学技术的伦理价值
科学技术,科学解决理论问题,技术解决实际问题,二者不同但又相互密切联系的让人们更好的了解世界并以此推动社会进步,但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在科学技术实践过程中也会引出负面效应。
1.1 科学技术伦理的概念
所谓伦理,就是指在处理人类个体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标准和行为准则,它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科技伦理是指科学技术创新与运用活动中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是一种观念与概念上的道德哲学思考。它规定了科学技术共同体应遵守的价值观、行为规范和社会责任范畴。伦理行为来自于研究者在接受专业训练的过程中对伦理原则的内化而产生的敏感度,来自于专业角色,以及与其他研究者的私人接触[1]。
1.2 科学技术的伦理价值
任何科学研究和技术都是有伦理道德维度的,都会涉及到伦理价值层面的善与恶之争。对此学者们所持态度基本可以分为3种。
1)科学技术工具论。科学技术工具论认为科学技术是方法论范畴里的一种工具,属于中性论,该观点不否认科学技术有善恶之分,但工具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是中立的,只能以效率来衡量。
2)科学技术价值论。“技术并不只是一种中性的方法和手段,技术本身负荷着特定的社会中的人的价值,技术在政治上、伦理上和文化上不是中性的,即任何技术都内含着一定的好坏、善恶以及对错之类的价值取向与价值判断。”[2]科学技术价值论对科学技术实践进行了反思,这种善恶对比意识对个体乃至整个社会对于科学技术的盲目崇拜和滥用是有惊醒作用的。
3)科学技术善恶价值的动态过程论。动态过程论认为,科学技术的善恶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科学技术成果本身包含着它的应用目的的指向,但科学技术的使用者也是复杂综合体,所以其善恶价值并不是始于应用之初,而是存在于科学技术活动的整个动态过程。
2 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与普及让社会变得更有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让我们无法规避的“罪行”,如之前说到任何研究和技术都是有伦理道德维度的,大数据技术也不例外。
2.1 大数据技术的科学范式和特点
从认识论层面来说,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与应用蕴含着一定的范式转换,英特尔中国研究院院长吴甘沙将大数据技术称为实验、理论、模拟之后的第四种科学范式,这种范式是一种以发现智慧为表象的范式。
大数据具有多样性(variety)、规模性(volume)、价值性(value)、高速性(velocity)。在大数据的刺激之下,诸多传统观念得以突破,将文化、技术以及学术领域所出现的问题均进行不同程度的但又极其广泛的关联[3]。
2.2 大数据技术的伦理“七宗罪”
大数据技术的科学范式不同于传统范式,范式变革必然会引发很多认识论范畴的伦理问题。大数据技术像其他所有技术一样,技术本身没有“好”与“坏”,然而使用大数据技术的个人、公司有着不同的目的和动机。因此,从伦理学视角来看,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预测大数据技术的潜在风险。
本文将大数据技术的“七宗罪”细化为:数字身份暴露、被“监控”、隐私泄露、预测性骚扰、获取路径被限、数字知沟、数据崇拜。如果究其根源,前四项“殊途同归”,皆因由于个人隐私暴露所导致。
1)个人隐私。互联网的出现,让乔治·奥威尔在《一九八四》里所描写的场景不再陌生,互联网将每个人置于“第三只眼”的无形监控之下。你的搜索记录、购买记录,甚至所处地理位置,社交网络都失去了隐私权。当以海量个人信息为运行前提的大数据技术出现后,这种威胁只会变得更加剧烈。
(1)数字身份暴露。数字身份是一个人在网络时代的符号,它是一个人所有可以在网络空间获取的信息总和。数字身份在互联网时代具有极强的商业价值,大数据在整合抓取个人信息时,很容易出现将个人信息泄露,个人数字身份被盗取等问题。大数据完全可以通过分析你的数字身份而在现实生活中将你定位。
(2)被“监控”。购物网站、社交媒体……使你的一言一行都被监控,大数据采集、存储、循环利用我们的个人数据,当这种“监控”运用不当时,轻则损害我们的个人利益,重则损害我们的人身安全。
(3)隐私泄露。大数据的价值不再单纯来源于它的基本用途,而更多源于它的二次利用[4]。“告知与许可”是隐私政策里最重要的一个基础性共识,但在对我们的信息进行二次利用时,却无人告知我们。
(4)预测性骚扰。你在淘宝搜索关键词“羽绒服”,当你登陆新浪微博时,广告栏里就会用超链接向你推荐各种款式的羽绒服,可是你并不需要这种无用的碎片化信息。这种利用数据的预测性行为强制性的占用了我们有限的注意力。
2)获取路径被限。获取路径是指个人在互联网上获取信息的路径,对信息的可获得性。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利,是一种初始权利,而当国家掌握了大数据技术对网络问题监管时,屏蔽一些个人使用的网站,过滤一些信息,都是对我们这种权力的侵犯。
3)数字知沟。知沟理论是美国传播学家帝奇诺提出的一个理论假说,互联网时代,人们获得信息的途径更多的依赖网络,知沟此时发展成基于网络的“数字知沟”,当你越多的接触网络,数字痕迹留存网络越多,网络运营商等对你推送的有效信息也会越多,使用网络和不使用网络的鸿沟就会越来越大。
4)数据垄断。大数据技术的重点是利用数据深度分析出事物的相关性,进而得到有用的信息。比如上文提到的谷歌公司利用搜索记录预测流感,再如微软和斯坦福大学从人们在互联网上的搜索信息中分析数据,测试治疗高血压的药品的副作用,在测试过程中却发现它与治疗头痛的药物具有高度相关性,省却了对化学物质的测试步骤,但却达到同样的效果。这些案例都是基于相关性所得到的积极效果。然而,未必所有的大数据相关性预测都产生积极效果。比如,过度依赖相关性,盲目崇拜数据信息,而没有经过科学的理性的思考,也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3 大数据技术伦理问题的预防
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支持下,学界人士成立了“大数据、伦理学与社会理事会”,理事会的任务是通过宏观的对话,帮助人们了解大数据可能引起的风险,并在促使业界从业者们在改善产品性能和增加收入的同时,避免涉及侵犯隐私等问题。但大数据技术是社会历史进程中潮流,预防相比治理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从伦理学角度来说,研究者和应用者应该有一种尊重保护隐私的责任感,以一种公正和透明的手段不滥用数据,不盲目崇拜数据,以求得经济发展、提高效率和规避伦理风险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劳伦斯·纽曼.社会研究方法 定性和定量的取向[M].5版,郝大海,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郭冲辰.论技术的价值形态与价值负荷[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2,18(5):37-39.
[3]方环非.大数据:历史、范式与认识论伦理[J].浙江社会科学,2015(9):113-120.
[4]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