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通知》明确了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三种情形。
(1)免征企业所得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2)免征营业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3)免征印花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