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特色会计审计准则与应用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连起
我国一直致力于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但国际会计审计准则对中国会计审计实务考虑不足,同时制定者主要是西方语境的代表,中国声音的影响力不够。此外,国际相关准则还存在一定不足。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把握运用国际趋同但不亦步亦趋的战略战术。考虑中国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本国相关准则与国际相关准则的差异。
二是积极参与国际准则的制定过程。扩大中国在国际相关准则制定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发挥与综合国力相称的主体作用,促进国际相关准则做出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重大修改,或者给中国相关准则以更大的解释和适用空间。
三是增强我国会计审计准则制定的透明度和市场化程度,提高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认可度。
四是尽快制定经济发展中新出现的交易事项的准则或制度,如互联网收入确认、影视版权分销、合同能源管理、碳排放权等会计核算模式等。对准则执行中需要较高职业判断的领域通过恰当形式加以指导,如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共同经营、收入确认、套期保值、金融工具等。对我国现行准则体系中的一些特殊内容及实务中的突出问题做出规定,如安全生产费(专项储备)、拆迁补偿、BOT、企业合并(反向收购)的商誉、重大资产重组的会计信息编制等。
五是由财政部会计司牵头成立“重大会计专业判断分歧处置小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重大审计专业判断分歧处置小组”,统一协调、应对相关准则实施中特别是其他监管部门处罚中尺度不一、解释不准等问题。
六是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研究“三去一降一补”中涉及的会计审计问题;研究股票市场发行制改革背景下,推动会计审计准则准确实施、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办法和措施。
用品牌价值评价助力供给侧改革
全国政协委员、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公勤
我国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之间不匹配。需求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消费结构快速升级,而与消费相关的生产却存在着精品不多、创新不足导致大量消费外流的问题。因此,实施“品牌建设”战略,可以从根源上解决这种结构性扭曲。建议完善品牌价值评价,助力“品牌建设”战略实施。
品牌代表着国家的信誉和形象,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表现。习近平主席指示“要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正说明一个国家拥有的品牌价值越高,它对全球产业链的主导力、影响力就越强。因此,加快推进品牌建设,带动更多企业投入到品牌创建中,可以在满足国内消费升级需求的同时,创建中国产品优质优价的世界形象,形成品牌建设和经济回报的良性循环。而品牌价值评价是品牌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打破发达国家垄断品牌评价话语权的关键环节,也可为“供给侧改革”提供助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改善供需关系。
现阶段我国品牌价值评价主要存在品牌评价标准不统一和缺乏权威品牌评价机构两个主要问题。建议在构建科学公正的具有中国特色、全球公认的品牌评价标准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培育国际权威的品牌评价机构,参与国际品牌评价,掌握话语权;并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品牌评价关键技术研究”为契机,大力培育品牌评价的国际化人才队伍,提高我国品牌价值评价方面的软实力。
加强信息审计披露助力互联网金融监管
全国政协委员、众环海华专业服务集团总裁 石文先
当前互联网金融已成为涉及人数最广、非法金融行为最为严重的“重灾区”。虽然我国已基本确立了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举”的监管原则,但由于在监管上并无强制性的信息审核和披露机制,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包括最为核心的平台经营数据不透明和借款人信息资料)都不透明。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判别口径和标准,不少平台在宣传中都通过刻意掩盖逾期率等数据,以获得更多投资人。这都为行业发展埋下了一颗颗极具杀伤力的“不定时炸弹”,甚至严重误导监管部门的宏观决策和政策制定。
因此,建议强制开展信息审计披露。注册会计师是具有审计专业胜任能力的专门人士,且是独立于政府和互联网金融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更为大众所认可和接受。基于这一背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全面的强制性信息审计和披露是关键,应成为所有监管办法和流程的必备核心。将第三方社会审计监管、处置作为全流程监督必须手段和方式,应尽早确立。
此外,在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真实有效信息,监管部门和外界并不是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建议重点采取“梳、堵结合”的“两手抓”策略。一方面,组织力量尽快梳理清楚行业整体真实发展状况,特别是各平台的第一手真实经营情况,为监控重点风险源和出台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在完备的监管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要严格控制互联网金融平台增量,为风险存量化解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应尽快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统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混业经营共同监管的全覆盖监管格局。
向注册会计师开放备案信息查询权限
全国政协委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朱建弟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与从企业获取信息的准确、完整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及时掌握企业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相关信息,而这类信息通常不对外公布,注册会计师也无法查询和了解。据了解,目前国家工商总局仅对中国执业律师开放了相应的查询权限。为了更好地为注册会计师所服务的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及时掌握相关企业的工商备案信息,建议向注册会计师开放备案信息查询权限。
开放备案信息的具体权限内容至少应该包含的三个方面:企业关联交易信息、企业股权变更信息、企业年检资料。向注册会计师开放查询企业关联方交易的权限,有利于帮助中小股东、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了解这种交易的性质、类型、金额等信息,判断这种交易的价值取向,为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提供了非常有用的信息。企业股权变更相关的登记信息应包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银行信息等。企业年检资料也应该是可以查询的信息之一。
此外,建议注册会计师应有权查询商事主体向工商行政登记机关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时掌握企业自主申报的相关信息。
合并缴纳所得税为企业集团减负
全国政协委员、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兰云升
1994年,国家准予部分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独立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做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所属子公司,无论控股比例多少,都要独立纳税,不得合并缴纳。由此,曾获批合并纳税的试点企业集团自2009年起停止执行原政策,目前全国仅有改制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实行汇总纳税政策。
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随着国内经济增速持续下行,结构调整深入推进,相当一部分企业集团合并利润锐减甚至出现大规模亏损,我国企业集团大都属于传统产业且普遍成长于最近十几年,因此,未来一段时期运营环境将更为困难,“三去、一降、一补”的任务更为艰巨繁重。另一方面,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部分行业的企业集团面临加快走出去、全面深度参与国际竞争的格局,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贫富不均现象将更为突出,不能合并纳税将极大地增加企业集团税负,不利于轻装上阵。
目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均允许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来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美国允许企业集团对控股80%以上的子公司实行合并纳税,法国允许对控股比例大于95%的国内子公司实行合并纳税。为此,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税收管理经验,对企业集团实行合并缴纳所得税。考虑到当前财政税收压力和企业集团实际税负负担,可暂时规定对100%全资子公司实行合并纳税,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降低企业集团可进行合并纳税的子公司控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