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航(杭州市司法局巡视员)
杜红心 王 晴(杭州市司法局)
“交互式”普法的探索与思考
王正航(杭州市司法局巡视员)
杜红心 王 晴(杭州市司法局)
我国普法工作已走过30多个年头,进入确定新的目标与发展方向的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普法对象法治素养的提高,普法环境日益复杂化、普法需求日益多样化、普法手段日益现代化,普法工作呈现出社会化、服务化、项目化、精细化的发展趋势,这些都需要较高的社会参与度和较强的受众互动性。本文提出“交互式”普法的概念,初步论证了“交互式”普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要概括了我国“交互式”普法的现状,提出了推进“交互式”普法的几点建议,希望借此为“七五”普法提供新的思路。
(一)“交互式”普法的概念
“交互”指交替、互相、彼此,最早出现于《京氏易传·震》。后来更多地是作为一个计算机术语在使用,指系统接收来自终端的输入,进行处理后把结果返回到终端的过程,即人机对话。现在“交互”在传播学和教育学中也有一定应用。从传播学角度看,“交互”是传者与受者双方的信息交流。1982年,美国教育心理学家帕林萨(Palincsar)在支架式教学理论基础上提出“交互式”教学的全新教学模式。该模式为儿童的学习提供支持,促使儿童主动而有效地学习。从那以后,“交互”的理念逐渐进入教育领域。
借鉴“交互式”教学的成功经验,考虑文化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的相似性,笔者提出了“交互式”普法的概念。“交互式”普法是指在普法工作中,通过参与各方的双向或多向互动,反馈、收集、吸收各类信息,进而调整决策、实施、评价等过程,以实现预定目标的工作模式。狭义的“交互式”普法指具体普法活动中,普法组织与普法对象的交互。广义的“交互式”普法既包括普法组织与普法对象的交互,也包括各自内部的交互;既包括微观层面普法活动的交互,又包括宏观层面普法工作的交互。“交互式”普法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主体的平等性。将普法工作各方特别是组织者和参与者视为平等主体,坚持各方的独立地位,把参与者作为活动推进的主体而不仅仅是对象。二是信息的双向性。改单向灌输为双向交流,注重信息的相互传递、反馈、吸纳,让各方均了解其他主体的意图。三是过程的动态性。通过各方的参与,对普法活动的目标、内容、形式、手段等作出相应调整,以达到各方需求的均衡。四是互动的全程性。在目标确立、方案制定、活动实施、事后评价等环节,都引入交互机制,互动贯彻于工作始终。
目前,一些普法工作模式已经具备了“交互式”普法的部分特征。如“精准普法”通过对普法对象主客观特征的分析,确定相应的内容,采取相应的方法,争取较好的普法效果。“菜单式”普法提供可选择的普法内容,通过普法对象的自主选择,确定并实施相应的普法活动。这些模式相比于过去的方法,已在相当程度上注意到了普法对象的主体地位和主观参与,但在普法对象的参与程度、参与环节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在“交互式”普法的理念下进一步深化、完善。“社会化普法”侧重于普法资源的整合、运用,更大程度上是普法组织之间的分工、协调问题,也可以视为是普法组织内部的“交互”关系,是“交互式”普法的内涵之一。“项目化”普法主要是一个工作方法,同样可以在“交互式”普法的理念下组织实施。
(二)“交互式”普法的必要性
1.“交互式”普法是克服传统普法模式局限的重要手段。经过30年的发展,传统普法模式的缺陷与不足日益显现,两个方面的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是普法工作协同性不高,部门主动性不足、社会参与不够,普法资源整合度不高、使用效率低下。二是普法对象参与度不高,普法活动互动性不足,“普法主体与对象缺乏有针对性地交流”“单向性、灌输式的知识传播”①卞建林:《执法者也是普法者》,《人民日报》2015年7月29日第18版。特征明显。“交互式”普法通过普法办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热心企业等普法工作组织的深度交流,有利于形成普法工作合力,提高普法资源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通过普法组织与普法对象的交流以及普法对象对普法活动的全程参与,有利于提高普法对象的“学法体验”、调动普法对象主动性,形成“教学相长、良性互动”的法治宣传教育状态。
2.“交互式”普法是法制宣传教育向法治宣传教育转变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从“制”到“治”虽然是一字之改,但普法的基本定位、主要内涵和主要任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普法已从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宣传向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治实践活动的宣传转变,更侧重于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培养,在措施上更注重教育功能和媒体普法。因此,全会进一步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范畴”“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交互式”模式在传播学和教学领域都有较为普遍地运用,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大有用武之地。
3.“交互式”普法是适应普法本质属性的内在需要。普法的出现,根源于法治领域信息不对称问题。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作出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时,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随后,我国制定、修改了一系列法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但当时的公民法律知识相当匮乏,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法制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我国从1985年启动了第一个五年普法,在7亿多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虽经过30多年的普法,法治领域信息不对称问题大为改观,但并未完全克服。而且普法工作本身就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普法组织对普法对象的需求信息掌握得不充分、不清晰,另一方面普法对象对普法组织能提供的普法服务信息也知道得不全面。笔者曾对杭州的市管领导干部、一般公务员、大学生、中学生、社区(村)干部和居(村)民等六类人进行了问卷调查,180名回答者中绝大多数(169名,占93.89%)知道“普法”但能准确判断“普法是什么的”却不多(仅64名,占35.56%)。具体情况见(表一)。
“交互式”普法的开展,有助于消除普法服务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信息鸿沟,解决普法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适应了普法工作的内在需要。
(三)“交互式”普法的可行性
1.公民的参与意识日益勃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发展,公民的参与意识显著增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得到进一步加强,推动公民的参与意识显著提升,特别是在法治领域。专家曾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某地550名公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467份。在467名提供有效问卷的被调查者中,207名“比较愿意”或“非常愿意”担任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占被调查者的44.3%。在回答“如果您受到某个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的不公正待遇,并使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您会怎么做?”这个问题时,159人选择“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申诉或诉诸法院”,其中122人同时“比较愿意”或“非常愿意”担任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占76.7%②根据《公民参与态度与公民法治意识之成长》(周义程、梁莹,《社会科学》2009年第10期)有关内容整理。。可见,法治意识越高的公民参与意识也相对更高,愿意学法用法的公民也具有参与普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笔者的调查中也发现被调查者97.78%愿意参加普法活动、93.89%愿意成为普法志愿者。
2.普法对象法律素养显著提高。经过30多年的普法,我国公民的法律知识明显增加,依法办事能力有了较大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也在逐步养成③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联合省舆情研究中心2015年7月开展的“浙江省公民法治素养”调查,受访者中89.3%能够清晰认识到“宪法比其他法律都大”、97.8%能认识到“警察罚款时必须事先说明法律依据”、84.9%赞同和比较赞同“法必须大于权,绝不允许权大于法”、84.7%赞同和比较赞同“即使是坏人,属于他的合法权利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78.5%赞同和比较赞同“法院审判案件时不应当受到政府、媒体和群众的影响”,81.5%愿意与比较愿意监督政府执法.,完全有能力同普法工作者进行交流,对普法的方式、内容和方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另一方面,公民对法治的关注度显著提高,对法治事件的辨别能力和分析能力也在增强,已具备开展“交互式”普法的法治能力。同时,法治建设中“开门”立法、“透明”执法和“阳光”司法的尝试,为普法工作中的社会参与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和借鉴。
3.技术条件日益成熟。首先,近年来普法社会调查的形式和覆盖面都在不断丰富发展,调查的流程、方法都在不断完善。“交互式”普法“最末端”的工作即面向普法对象的调查已不存在技术层面的障碍。其次,我国正在快速进入网络社会④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6次调查报告披露,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其中手机网民5.94亿。。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打破了交流的时空限制,使得普法工作者与普法对象的实时互动更加便捷、及时,为“交互式”普法提供了一个非常高效的渠道和平台⑤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联合省舆情研究中心2015年7月开展的“浙江省公民法治素养”调查,18-49岁的人群中81.6%通过电脑获得法治信息、61.6%通过手机获得法治信息。。
(一)我国“交互式”普法的基本情况
总体而言,我国“交互式”普法理论上还处于空白,实践上尚处于起步阶段。
1.理论研究成果缺乏。学科交叉一直是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出新成果的重要途径。如,将“项目”这个工程建设领域的概念引入普法领域诞生了“项目化普法”的概念,将“社会化”这个社会学的概念引入普法领域诞生了“社会化普法”的概念。但综观国内外目前文献,尚未发现将“交互”这个工业技术学上的概念引入普法工作提出“交互式普法”概念的先例。笔者在主要学术网站和通用工具书上以“交互+普法”检索,未查到任何相关理论成果。具体检索情况见(表二)。
(表二)
2.实践探索刚起步。近年来,随着普法实践的发展,我国一些地区开展了“交互式”普法的初步探索,推出了一些具有“交互式”普法部分特征的具体做法。如,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推出的“多元交互式”普法套餐,设置巡回法庭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说法并设置答疑环节、派驻社区法官、组建志愿者团队。河南省焦作市推出“菜单式”普法宣传,根据不同层次、不同人群对法律的不同需求,编制普法“菜单”,按需普法、上门普法。浙江省泰顺县以“五创”(创新普法工作机制、创建学校安全法制教育平台、创作法制微电影、创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创办个人普法工作室)实施青少年精准普法。安徽省淮南市2014年开展“六五”普法电视有奖调查,随机采访,邀请市民参与答题,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江苏省泰州市2014年开展了公民法律知识需求网络问卷调查、分析了解群体普法需求。这些探索和做法虽具有“交互式”普法参与、互动的特征,但参与、互动不够深入,往往停留在具体普法活动中而没有上升到普法工作模式层面,因此还算不上完全意义上的“交互式”普法。
(二)我国“交互式”普法现状的原因分析
“交互式”普法在我国未能发展成熟,形成一种全新普法工作模式,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是缺乏开展“交互式”普法的压力。我国普法工作长期存在务虚多于务实、绩效评估缺乏的问题,普法对象普法需求的满足程度及其对普法活动的主观评价没有纳入评价内容。一些普法工作者满足于“做了什么”而不关心“做得怎么样”,更不会去了解普法对象的需求和感受。其次是缺乏开展“交互式”普法的机制。在现有工作机制下,普法办缺乏有效渠道与执法机关、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普法工作组织进行互动交流,却经常代替普法工作组织开展具体的普法活动。另一方面,普法工作组织“普什么”“怎么普”不是到普法对象那里去了解,而是向普法办“等指令、靠部署、要主题”。最后是缺乏开展“交互式”普法的动力。“交互式”普法本身对普法工作者要求较高,需要与普法对象的多次互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工作量,但在考核中不能得到相应的激励。因此一些普法工作者图省事、嫌麻烦,对开展“交互式”普法存在排斥和抵触心理。
(三)杭州市开展“交互式”普法的探索
杭州市的普法工作一直保持着较好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六五”普法以来,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发展法治文创产业”“统筹城乡公共法律服务”“普法项目化”“精准普法”等理念,在“交互式”普法方面也进行了一些尝试。
1.开展“交互式”普法的初步实践。杭州市在普法工作中注重普法对象的互动和参与。如创立于2005年的“市民学法大讲堂”在讲座结束后都会向听众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其对本次讲座的评价和对下一次讲座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听众意见对下一场讲座的主题、主讲人进行相应调整。江干区探索青少年“精准普法”,立项开发“团队式”青少年法制教学课程,通过预先形成针对性教学方案→按照预先方案进行现场教学→进行实际结果与预先目标的对比→指导和改善未来教学的方式,实现中小学法治教学过程的良性循环。
2.打造“交互式”普法载体。坚持“开心学法”理念,通过创新载体, 让普法对象在参与中、互动中爱上学法。如“钱江新城法治汇”在DO都城、杭州12355青少年服务台、杭州图书馆、漂流书亭、市民之家等地设置了70多个法治体验点,通过普法对象当法官、当警察等形式进行“体验式普法”。西湖法治文创中心开发出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桌游, 将交通安全知识植入游戏,让孩子在游戏的过程中树立遵守交通规则的观念。杭州市卖鱼桥小学文澜校区打造的“知法学苑”趣味性强、学生参与度高。“知法学苑”由室外法治迷宫小广场和室内普法长廊组成,学生可以在“知法学苑”阅读普法书籍、欣赏法治书法、创作法治漫画。萧山区青少年法制与廉洁教育馆等普法平台通过游戏、知识竞答等方式,强化普法对象的参与和体验。
3.建立普法社会调查技术平台。“六五”普法期间,杭州市开发出市民法律素质调查及普法信息发布系统。系统包括问卷、抽样、发布、统计分析、短信和手机报等六大板块,内置市管干部、一般公务员、高校学生、中学生、社区(村)干部和居(村)民共六类7600名样本。系统建成后已多次顺利完成调查。该系统的投入使用为“交互式”普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技术支撑平台。
(一)树立“交互式”普法理念
“交互式”普法是适应形势变化和发展需要,提高工作有效性、实现“转型升级”的客观选择。2015年11月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提出“供给侧改革”,要求“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交互式”普法通过与普法需求方的互动交流,提高普法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普法发展的持续动力,可谓“供给侧改革”在法治领域的生动体现。因此,要全面、深刻理解“交互式”普法的内涵和实质,把“交互式”普法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内容,将交互的理念渗透入整个普法工作,贯穿于具体普法活动各个环节,逐步形成新的工作模式。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常态化、高效率的互动交流、深度参与和信息交换,提高普法的精细化和有效性,实现普法产品需求和供给的有效平衡。
(二)建立“交互式”普法工作机制
1.建立普法组织内部交互机制。一是明确普法办职责。“交互式”普法模式下,普法办的定位应该是“四员八职能”,即普法工作指导员、调度员、保障员、裁判员,职责是开展普法理论研究、制定区域普法任务、协调普法工作组织、统筹普法活动、建立普法平台和载体、加强普法队伍建设、提供普法经费支持、进行综合普法考核。二是明确普法工作组织职责。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原则,建立机关普法任务清单。普法工作组织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具体普法工作或活动的实施。工作过程中有必要的,可向普法办寻求支持。对于综合性、基础性的普法,也可由普法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三是完善“交互式”普法工作运行规范。建立普法部门协作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在立法机关建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在执法机关建立执法告知制度,在司法机关建立以案释法制度,从制度层面引导并规范国家机关与普法对象的互动。要建立普法工作组织定期向普法办报告普法工作的机制。
2.建立普法组织与普法对象交互机制。一是丰富普法组织。发挥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热心群众等各方面作用,尝试与高校、社团、NGO等非营利性组织合作,把普法对象转化为普法组织,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明确报社、电台、电视台、官方网站等宣传媒体的普法责任,定期组织宣传活动。把法治宣传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开展政府购买法治宣传服务试点,通过服务外包,利用广告公司、策划公司、新媒体制作企业、文艺团体等开展普法宣传。二是丰富交互形式。普法组织经常性地走出去,采取组织网络、实地、入户等调查形式,或者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交流形式,或者绩效评估调整修订等互动形式,与普法对象高效地交互。三是丰富交互节点。强化公众服务窗口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功能,在实现窗口单位法治宣传全覆盖的基础上,发挥窗口普法需求的信息收集功能。
(三)规范“交互式”普法流程
根据行政管理基本原理和作业流程的基本原则,基于“交互式”普法的工作思路,一次具体的普法活动其工作流程应该包括预备、自检、设计、推行、调校和验收六个阶段。假设某单位打算对所有建设工地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开展一次社保法律知识宣传活动。现用“交互式”普法流程进行操作。
1.预备阶段。首先是活动触发,也就是确定此次普法活动。触发因素可能是外来务工人员的请求,也可能是上级部门或者普法办要求,也可能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计划,还可能一起突发事件(如发生的一起外来务工人员社保有关的典型案件)。其次是项目组建立。项目组应包括所有相关人员,专业知识、职位等级,甚至年龄、性别都应合理搭配。最后是支援系统落实。要制订并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2.自检阶段。首先是初定方案。通过对既有信息和材料的分析,对活动对象群体特征、需求进行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初步的活动方案。其次是抽样调查。按照工地类别和地域分布随机抽取若干工地,按一定比例确定被调查的外来务工人员样本。组织对样本进行调查,了解其对普法活动的形式、内容、时间、地点等方面的意见。最后是分析论证。汇总样本意见,进行分析甄别,还可结合其它渠道获得的信息综合分析,提出活动方案的综合完善意见。如,样本希望将普法内容扩大到婚姻、抚养等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知识,决定在最终方案中将相关内容纳入其中。
3.设计阶段。根据自检报告,对初定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最终活动方案。最终方案应包括科学的进度计划表。进度计划常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进度计划必须确定各项重要工作的轻重缓急,恰当地分配资源,并对活动所涉及的预测、计划、调度、资源分配及控制手段详细说明。最终方案还应根据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先设置预案,确保活动不会因为一些突发状况而终止。最终方案还应设定终极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确保活动按计划有序推进。
4.推行阶段。这是活动计划付诸实践阶段。活动方案能否得到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活动对象的满意度和普法效果。方案实施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方向问题。活动开展要以目标为导向,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如果活动中遇到的情况与项目预先计划的不一样,就需要根据活动目标适当调整计划。其次是职责分工问题。活动现场工作人员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和现场控制,遇到重要问题时应向现场负责人请示,如需对活动方案进行调整则需取得项目组授权。最后是进度把握问题。活动一般应严格按照计划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阶段性任务,并相应使用资源。
5.调校阶段。这是方案实施的评估调整阶段。及时捕捉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背离计划目标的现象,采取相应矫正措施,确保活动朝着方案所确定的目标和方向前进,且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和充分利用。在具体活动中,现场工作人员应积极了解普法对象的感受和评价及其对活动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通过“预定管道”反馈给项目组。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突发状况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活动不失败。过程控制应贯穿于方案实施全过程。
6.验收阶段。首先是了解活动对象“学法体验”,如用问卷的形式了解参与活动的外来务工人员对活动的主观评价。其次是对活动效果和资源使用效率进行评估,对好的经验和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分析总结。最后形成活动评估报告,对活动方案的实施情况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做出结论,还可对类似活动的开展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四)打造“交互式”普法平台
在普法组织内部,一是建立资源共享平台。要适应“互联网+”趋势,尝试使用云平台,突破空间限制、整合普法资源,完成普法资源的交换、运用、加工。依托互联网在各级普法办之间建立纵向到底的普法资源库,各级普法办可以上传、下载使用资源库里的资源,每级普法办可以删除、修改自己及下一级普法办上传的普法资源,但对同级及上级普法办无此权限。二是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健全普法办日常运作机制,通过例会、研讨、专项调研等方式,深化普法办与各普法工作组织的日常联系交流,密切普法工作组织之间的关系。丰富交流形式,用好微信、微博、QQ等虚拟交流平台。
在普法组织和普法对象之间,一是建立社情民意“交互”平台。杭州将依托“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将11623个网格化管理单元打造成与普法对象互动、了解其普法需求的最前沿阵地。在“律师进社区(村)”、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一线工作中,及时掌握基层普法需求变化。二是完善普法调查系统。杭州将进一步发挥市民法律素质调查和普法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定期更新数据库,完善页面设计、后台操作系统流程等内容。将该系统的答题页面多网址化,通过转链接,以超链接的形式向其它相关网站甚至是一些大型门户网站延伸。建立形式多样的普法社会调查网络体系,综合网络、实地、入户等形式,发挥网络服务公司、城调部门、商业调查公司等不同主体作用。加强对调查内容的分析研判,积极把调查数据运用到普法实践中。三是建好“交互式”活动载体。在具体的普法活动特别是针对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普法活动中,进一步加大体验式、互动式内容的比重,通过游戏、竞赛、角色扮演等设计,带给普法参与者更多的交互感。在微信普法中,也要有一定的交互内容。对微博上的跟帖,要有相应的分析、回应。继续深化“市民学法大讲堂”等传统载体的交互工作。及时通过网站公告、短信等形式发布普法活动信息,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拓宽社会参与渠道。探索开发普法APP,推动普法对象足不出户就可以学法、就可以与普法组织互动交流。四是开放普法数据。我国将于2018年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门户⑥《我国将于2018年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门户》,法制网,2015.10.07,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5-10/07/content_6295745.htm。。普法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应纳入政府数据开放门户,为普法工作的社会参与和学术研究提供必要支持。
(责任编辑 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