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义
摘 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但是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常常会卷入一些公众冲突事件,暴力执法原因诸多,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行为不仅侵犯到公民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的形象与权威,可以通过本文的三个加强一个开辟的途径去解决问题。
关键词:问责机制;立法;教育机制;开辟空间
1997年我国第一个执法试点建立,城管队伍已经历了18年的发展,城管执法在地方法规及规章实行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其中一些问题也日渐暴露,暴力执法便是最尖锐的矛盾。近些年全国各地血淋淋的惨痛教训,深刻的惊醒我们暴力执法问题必须尽快解决。无论什么体系出现矛盾都是必然现象,存在必有其合理性,但是不能让矛盾扩大加剧,暴力执法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政府形象和法律权威,也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面对冲突矛盾,我们要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不能让冲突更加剧烈,对此,经过研究与分析笔者有着几点针对暴力执法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监督体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建设
加强监督体制建设和严格管理,是执法队伍保持活力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任何权利一旦失去了监督必然孳生腐败。城管工作人员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权,如果放松监督,就会出现执法不公、滥用权利的现象,所以要不断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新闻媒介、司法部门、市民群众和各级领导“七位一体”监督机制。城管执法人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恪守自己权利的界限,显然还应该有一套细化的制度,包括奖惩措施,而这需要将执法者的公务活动完全置于监督体系之下,在舆论监督和政府行政的互动中,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即制约、对话、公信,以权力约束权利。在保证公众利益的切实维护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加强相关立法、促进强制执行与司法对接
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方式问题,根本途径是加强相关立法。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但在城管执法权能、执法范围、执法手段等方面尚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借鉴国内外行政程序理论和立法实践经验,依照立法权限,应出台更加科学完善、可操作性更强的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城管的特殊性,建立一个科学、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城管法律体系。2011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便是有效的法律保障,行政强制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有力保障,是维护公共秩序的有力手段,是促进全社会遵守法律的有效方法。
三、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法制观念、坚持以人为本
从思想上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困状,首要应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广大市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一方面,广大市民群众通过法制观念的培养,可以提高分辨力和自我约束力,抵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执法人员加强自律,最大限度地避免粗暴野蛮执法现象的发生。针对无照经营的游商,执法局不妨在教育他们的同时,在适当的地方设立解禁区、专卖区,规范其经营,这样既可缓解矛盾,又可减轻管理上的压力。同时,要坚持文明理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并切实做到维护其权利,给予其适当的关怀,促使其自觉自愿服从管理。另外,还要争取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同,做到严格、规范、秉公、文明执法。
四、开辟小商贩生存空间
社会有需求才会出现小商贩,其存在有必然的合理性,但是他们多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在面对农贸市场高税率的时候为了生存不得不在街边摆摊,对于这种情况一味的强制严管是不会从根本上起作用的,小商贩需要生存,而打压必然会造成矛盾冲突的,我们需要的是疏通和引导。在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下,一些小商贩生活没有保障,基于生存权大于秩序的考虑,政府有必要适当牺牲一点秩序,为这部分的生存留出空间。如果小商贩们都有了自己的生存空间,不用为生活而彼于奔命,当再面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时谁还会抗法,还会产生暴力冲突么?便民市场、早市等早们为小商贩服务的场所的开辟,一定会缓解期与城管之间的对立矛盾。
从暴力执法的原因上进行分析,存在着执法人员自身素质、思想观念、目标考核、监管机制、体系制度和行政相对人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任重而道远,通过三个加强一个开辟的途径,主要是加强监督管理体系与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加强立法促进执法与司法对接、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开辟小商贩的生存空间,从制度与源头方面解决问题更加符合法治社会的宗旨,有利于社会大局、法治道路、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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