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中国古代依法治军理论与实践及启示

2016-04-25 08:58:35赵鲁杰ZhaoLujie
孙子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军法治军依法

赵鲁杰/Zhao Lujie



简论中国古代依法治军理论与实践及启示

赵鲁杰/Zhao Lujie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现代军队建设的基本规律,也是古今中外治军之道的精要所在,大凡能征善战的常胜之师,都是重视依法治军的军队。中国五千年悠久军事史,具有丰富的军事法治精神,强调治军必先申军律、明法令、整纲纪,师出以律、公正严明,令不虚行、令行禁止,明赏于前、决罚于后,赏不逾时、罚不迁列等。中国古代依法治军的理论与实践给加强当代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制建设、实施依法从严治军留下了许多宝贵的启迪和借鉴。

一、无法不成军,严明军纪、申饬军法是建军治军之本

“法者,治之端也。”①中国古代统治者、军事家、思想家和将帅,对军事法规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有深刻的认识,都把严明法纪作为治军通则,认为刑起于兵,师出以律,法制源于军队,无法不成军,无制之军不堪一击,军令制度和作风纪律的养成更带根本性,做到号令严明,军纪森然,乃是经武治军的关键环节,是建设强大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和必要前提。

早在先秦时期,严明军纪、申饬军法,就是兵家共同关注的治军之道。《周易》中就有“师出以律,失律凶”②之说,将军事纪律视为克敌制胜的前提。《左传》把“刑”看作是“战之器”③,把“法”作为强制手段。《尚书》中也包含有大量的战场军纪军法内容,强调平时治军和出兵打仗,都要有严明的军法号令约束军队,否则就会打败仗。《孙子兵法》将“法”也列入兵者“五事”之一,将“法令孰行”作为决定战争胜负的七大标准之一,认为“厚而不能使,爱而不能令,乱而不能治,譬如骄子,不可用也。”④强调“修道而保法”“能为胜败之政”。《司马法》明确提出“居中和,在军法。”⑤认为申明军法,规定约束,严格赏罚是治理部队的关键之所在。以管仲、李悝、吴起、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将以法为治的思想贯穿于军队建设之中,强调用重刑厚赏治理军队,形成了以法治军的思想。齐国著名改革家管仲认为,“战而必胜者,法度审也。”⑥吴起明确提出“以治为胜”的主张,“所谓治者,居则有礼,动则有威……”强调“进有重赏,退有重刑,行之以信。审能达此,胜之主也。”⑦《商君书》中治军思想基本精神是强调以法治军,认为“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⑧“欲战其民者,必以重法;赏则必多,威则必严。”⑨韩非子指出,赏罚不明、法纪松弛是军队建设的大敌,是导致国乱兵弱、作战失败的罪魁,“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⑩”。商鞅在主持变法时,改“法”(刑)为“律”,统一了秦国的法律,阐明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把法律解释为一种稳定的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条文,同时也使秦律中的军律有了一定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秦统一后,强调以法从严治军,把厚赏与严刑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从而高度发扬了秦人固有的尚武传统,是构成秦军强大战斗力的重要精神要素。上述情况说明,强调军纪军法已是先秦军事活动中普遍遵循的传统。

严格奉行依法治军、信赏明罚的原则也是秦汉时期建军治军的一个鲜明持点,如《黄石公三略》所云:“蓄恩小倦,以一取万。”汉末以后,由于豪强大族仗势不法,严重影响军队建设,统治者们、思想家们纷纷把目光转向法家。三国人认识到,依法治军的目的,是建立“有制之兵”。蜀国长水校尉廖立批评关羽“作军无法,直以意突耳,故前后数丧师众也。”关羽的失败,是不能正确处理个人的勇敢、意志与“法”的关系。之前一向重视将领的作用,三国人发现法制的作用比将领更重要。诸葛亮指出:“有制之兵无能之将,不可败也;无制之兵有能之将,不可胜也”,阐明了“将”与“法”的关系,认为军队的军令制度和军纪的养成,是比将领的个人才能更重要、更带根本性的因素,是关乎战争成败更层次的因素。诸葛亮主张为治之要,在于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曹操的御军之道,是以法治军,认为治理乱世,礼治不能奏效,拨乱世反之正,以刑法为先。正如他所说:“吾在军中持法是也。”

宋辽金元时期许多政治家、军事家和名将认识到,管理军队必须有严格的法纪,“治国而缓法制者亡,理军而废纪律者败”,强调“若不行法,何以使人”。北宋的“擅兴律”强调各军事机关相军官在从事军事活动中,必须服从反映最高统治者意志的命令、指示和规定,否则就是“擅兴”,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南宋军队是在北宋溃军的基础上组建而成,军法废弛,军纪涣散的现象十分严重,极大地影响军队的战斗力,统治者试图通过严法整伤军纪,增强军力,由李纲主持颁行了“军制二十一条”。华岳认为,“恩威之不明,三军之大患也”,只有赏罚严明,处事以公,即以法治军,按照制度办事,军队才有战斗力。明代朱元璋认为,凡治三军之众,“号令、征战必须一以军法”。

中国古代依法治军的理论启示我们,法治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军队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严明的法制是维系军队的命脉,能否以法治军是衡量军队战斗力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强军必先强法。当前,我军部队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能仅仅归咎于教育,而是重在于管理不严,法规制度刚性不足,执行力不强。有法不依、纪律松弛,重权力、轻法律,重管人、轻律己,无视军纪法纪,仍是制约部队建设的突出问题。必须克服“官本位”思想,遏制权大于法、言胜于法、情超于法等错误思想,做到时时敬畏法度,事事依法实施,处处令行禁止。

二、“治之以法”,治军以法

军纪军法、军事法规(敕、令、格、条),是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保证军队具有强大战斗力的重要前提和手段,是驾驭军队的有力武器。中国古代强调,实现依法治军,必须首先要制度上有法可依,“治之以法”“治军以法”,建立起符合时代要求的法规制度。历代统治者,为了使军队成为得心应手的统治工具,无不重视军事法规的建设。

“治之以法”,必须首先制定严明的法规制度,以规范军队的行动。这一点早在先秦兵家中就形成了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先秦兵家的眼中,要严明军纪,第一步是要制定出法令禁条,所谓“法令者,民之命也,法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孙子重视军队的法制建设,一再强调“治乱,数也”,“凡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司马法》作为我国最早的官修兵书之一,是先秦时期高级军事官员所使用的军事法规汇编。《司马法》认为,“凡战,定爵位,著功罪……”军中不能没有法,凡军中的规章制度,都要依据广大士卒的心理和要求来制定,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经反复执行形成“法规”。“人生之宜,谓之法。”《商君书》主张:“法必明,令必行。”认为要使重刑厚赏真正发挥其作用,就必须制定具体的标准,辅之以必要的方法。《尉缭子》认为,“号令明,法制审,故能使之前”,主张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则士不乱,士不乱则刑乃明”。

战国以前的军事法律,通常具有临时约法的性质。执法宽严,赏罚之轻重,完全由国君或军将随时随意做出决定。春秋末期开始,改变了过去奴隶社会军法临时而设的性质,摆脱了传统习惯的羁縻,而成为具有独立体系的成文法规。到秦代,军事法规是相当严密而完备的,它对作战、训练、后勤保障等各个方面,几乎都有具体而详尽的规定。

秦汉时期,强调制度上有法可依,如秦代以二十等军功爵奖励战功,汉代用武功爵“以宠战士”,以及整肃三军、保证军纪的各种峻法严刑。

三国人认为,建立“有制之兵”,就要形成一套军事法令体系。魏、蜀、吴三国都试图通过制定和完善军法,加强对将领和兵士行为的控制,以求提高战斗力。曹操亲自制定军队管理条令、步骑兵战斗条令、船战条令等军队条令,规定营规。诸葛亮也重视法规制度建设,亲自制定法令,包括许多战斗条令,涉及陆战、船战、阵法、行军、后勤、纪律、祭招,以建立一整套军令制度。

隋、唐统治者十分重视军纪军法建设,不断完善国家法律中有关军事问题的规定,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用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唐代前期李靖等认为,要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必须严明部队内部的法令法规。在隋《开皇律》和唐《贞观律》中均有《卫禁律》和《擅兴律》,《卫禁律》是关于警卫皇宫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擅兴律》是关于军队调动、管理和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李唐王朝制定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保存下来较完整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其中军法就有几十条,包括征发、招募、调动、宿卫、戍守、作战、兵器管理等方而的规定。另外,还有《捕亡律》《宫卫令》《军防令》《兵部式》《兵部格》等律令。这些法律对军人的职责、军队刑罚的施行等有较详细的规定,对于强制军将履行职责,保证皇帝对军队的控制,统一军队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元统治者对军事法规建设也较为看重。北宋初期的《阶级之法》,仁宗时《武经总要》中的《常格》《罚条》,《宋刑统》中的《擅兴律》及南宋建炎初年的《新法》等等,都是有关军事问题的法规条文。岳飞重视通过严肃军纪来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此制定了许多律条。成吉思汗时期颁布了“训言”和“大札撒”(札撒,意为法令、号令)。元代朝廷在编定《大元通制》时,军律、军法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严格部伍、慎择军官、保证出征、申严战场纪律等基本精神,并使军事律令的内容基本固定了下来。宋和元的军事法规内容广泛而详尽,既有上下关系、军民关系之规定,又有平时和战时的行为规范;既有违犯法纪的各种处罚规定,又有立功受奖的条件及其按功行赏的具体标推,充分反映出这个时期的军队治理已开始向“法制化”发展。

中国古代军事法制建设经验启示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符合统治阶级需要和军队建设实际的相对完备的军纪军法体系。当前,我军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还存在不完备、不协调和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特别是个别领域法规制度滞后于现代战争发展,存在制度瓶颈。必须适应强军目标新要求,以新的视野和理念审视立法,从全局和顶层上搞好设计,尽快健全完善作战、训练、保障,战时国防动员、战时刑事诉讼等方面的法规,将官兵的主体地位、创造精神、战斗精神、成长成才等都纳入政策法规制度范围,健全适应现代化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并注重完善对法规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政策法规制度的规范、导向、保障功能,从根本上保证军纪严明,战时团结奋战,“携手若使一人”,为强军兴军提供法规制度支撑。

三、训章明法,率先垂范

中国古代建军治军认识到,军法军纪成于教育,有了各项军事法规制度,必须训章明法,养成士卒严守军纪的习惯,把一切军事活动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强调治军要申法、明法、约法、畏法。

孙子提出了“令之以文,齐之以武”的著名主张。“令之以文”,即通过思想教化手段达到军令畅通,对待士卒要仁恩、宽厚、善待。只有感情一致,方能“亲而不高”“信而不疑”。“齐之以武”,就是在“令之以文”的基础之上,通过军法约束手段达到部队行动一致。《孙子兵法》强调军令素行,即注重养成教育,使士卒平素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习惯,始终保持部队的整齐划一和行动一致。“令素行以教其民,则民服。令不素行以教其民,则民不服。令素行者,与众相得也。”如是,军队才能成为节制之师,无往而不胜。就是说将帅平素能认真贯彻执行法规制度,教育士卒,士卒就能养成执行法规的习惯;平素不认真执行法规和教育士卒,士卒就会养成不服从命令的习惯。

《司马法》主张,严和爱是统一的,“礼与法表里也,文与武左右也”。军纪军法要把握合适的分寸,既不能软弱松弛,也不宜过火偏颇。指出:治军上过于威严,士气就会受到压抑;反之,如果治军缺乏威严,就难以指挥众将土去克敌制胜。所以,只有仁慈爱人,才能使众将士亲近拥戴自己;但是倘若只讲仁爱而不讲信义威严,那就反而会走向反面,祸及自身,“唯仁有亲,有仁无信,反败原身。”一般来说,教育侧重于“柔”,主要通过启发引导提高官兵思想政治觉悟;法规制度更注重“刚”,主要通过严明法纪、依法管理来规范官兵言行。

中国古代依法治军强调“训章明法”。春秋时期的战争动员,举行“大蓖礼”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创立法规条例,申明纪律号令。《司马法》认为,凡战必须“约法”,军中执法要“专”,不服从法纪者要制裁,从将军到士卒,上下都要“畏法”。《尉缭子》主张明法审令,“号令明,法制审”,刘安认为,“有法者不用,与无法等。”

中国古代那些明智的君主和将帅都能够率先垂范。孙子强调将帅在遵守法纪方面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汉代最高统治者和将帅们对依法治军有身体力行的精神。东汉顺帝命将时,诏策中明确规定:“进赴之宜,权时之策,将军一之,出郊之宁,不复内御。”曹操、诸葛亮执法时,都主张遵循“春秋贵帅”原则,坚持不把主帅排除在法规之外。诸葛亮在街亭战败后引咎自责,自贬三等。曹操行军中马踏麦苗,违犯了自己制定的“士卒无败麦,犯者死”的禁令,于是割发代首。死刑虽然免去,割发那时也是严重的刑罚。明代著名军事家戚继光之所以锻炼出一支军纪严明、战斗力强而又十分精悍的新军——“戚家军”,原因之一在于他重视并身体力行严格依法治军,要求将士严守纪律,要爱护百姓,赏罚严明,做到畏将法、守号令。

四、信赏明罚,执法如山

中国古代认识到,依法治军的关键,是严格执法,要信赏明罚,执法如山。那些常胜之师,特别强调执法如山。

(一)执法如山,提高军法军纪的执行力。《司马法》强调要严明赏罚,树立权威,令行而禁止。军中的法度政令既已制定,就要坚决执行,尤其要坚决贯彻明耻教战的原则,“服正,成耻,约法,省罚”,以保证军队最大限度地发挥战斗力。《卫公兵法》中强调严明军法军纪,认为“持军之急务,莫大于赏罚”,要做到“善无微而不赞,恶无纤而不贬”。吴起强调执行军事纪律,要求将士做到令行禁止,以保证军队的战斗力。吴起认为,“三军服威,士卒用命,则战无强敌,攻无坚阵矣。”春秋时期,为了确保军纪军法得到严格认真的施行,主司军法的职官在各诸侯国先后出现。西汉时期设置了负责执法的“军正”官职,具有司法审议之权,权力极大。军正身在幕府,却不属将军所辖,将军违犯军法,军正亦可上报皇帝裁决。商鞅变法时强调,法令必行,内不私贵宠,外不偏疏远,而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为秦统一中国打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秦汉时期的依法治军是严肃认真的,包括“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的原则,都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严不可犯的金科玉律。

中国历代许多政治家、军事家努力将依法治军理念付诸实践。如孙武为严明法纪,斩吴王宠姬;司马穰苴因行动误期,斩齐景公宠臣监军庄贾。李光弼堪称唐代典型,他治理军队“一裁之以法,无所假贷”,“御军严肃,天下服义威名”。诸葛亮主张用法不但要严,而且要“明”,只根据事实,绳以法律,不夹杂其他因素,正如他说的:“吾心如秤,不能为人作轻重。”他主张对大臣和亲信也要严格执法。对于掩盖失职、破坏北伐的军务大臣李严和街亭失利但与自己恩若父子的将领马谡,诸葛亮都坚决执行纪律,依法处置,认为“不可苞含(包涵),以危大业。”“四海分裂,兵交方始,若复废法,何用讨贼邪。”

能否做到执法如山,是衡量军队战斗力强弱的重要标志。金军“以明军法”,主要出于兵力有限,不严法则不可能出现“兵精而力齐”的军队。金初,军队执法严格,因而军队在亡辽灭北宋战争中表现出很强的战斗力。但是,金朝在其后期,由于军法松弛,金军少有以往的“奋不顾死”和“出死力以御敌”的作风,因而战斗力明显下降了。岳飞就是靠严明的军纪,而带出一支“冻杀不拆屋,饿杀不打虏”的所向无敌的岳家军的。这在封建时代是非常罕见的。相反,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军队往往是不能打胜仗的。元代中期,虽然对军官职制规定较多,但处置往往较宽松。按规定监察机构要对军官进行监督,但经常流于公文形式,所起作用不是很大。元朝中期军官的贪赃枉法,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严重社会问题。南宋初年,虽然设立新军法二十一条,但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随着李纲罢相后,新军法也就逐渐自行废止。以后,南宋始终没有制定过较为全面系统的军法,而各军自行其事,军事法规很不一致。特别是在朝廷的纵容之下,南宋高级军官享有不少持权,以致生活奢靡,聚敛财货,兼并土地,欺压士兵,成为军中风气,这也是造成南宋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信赏明罚。“信赏明罚”是中国古代兵家一再倡导的确保军纪军法得以执行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手段,即通过严刑厚赏迫使将士畏法守纪,听从命令,勇敢杀敌。

军中实行赏罚,由来己久。据记载,至迟在夏启讨伐有扈氏的甘之战中,就提到“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孥则戮汝”“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赏,则兵无敌。”管仲强调,“令行禁止,严不可犯”。《孙子兵法》把“赏罚孰明”列为决定战争胜负的七大因素之一。吴起认为,刑罚和纪律是统一全军思想和行动的准绳,“若法令不明,赏罚不信…虽有百万何益于用?”“爵禄之所道,存亡之机也。”《商君书》认为,以法治军的核心内容是重刑厚赏。《韩非子》认为,“赏刑明,则民死;民尽死,则兵强主尊”,“赏誉薄而谩者,下不用也;赏誉厚而信者,下轻死”,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治必由之”。《尉缭子》强调信赏明罚,严格管理,这样的军队就可以成为“王霸之后”。三国时期把赏赐看作与法治并行的“军之大事”,以赏赐表彰战功,激励奋勇作战,团结众将。曹操行法令时,主张重赏罚,“军无赏,士不住”,把赏赐看成军队吸引人、激励人的必要手段。隋唐时期的军事家和兵学家们特别强调严明赏罚,反对行姑息之政。杜牧反对姑息之政尤烈,认为姑息政策乃是“提区区之有而宽无涯之争”,只能“使逆辈益横,终唱患祸。”宋辽金元时期诸多政治家、军事家认为,要严明军纪军法,就要“赏罚明信”;只有“赏罚公而不滥”,才能“号令出而惟行”。为此,提出以赏“感悦士心,使为国尽力”。朱元璋认为,赏罚分明是严军纪、一号令的保证,是鼓励军人为国建功、告诫将士遵守纪律的手段。因此,他注重赏功罚过,取信全军,收到了令必行,禁必止,军威严肃的效果。名将于谦认为,赏罚是关系到战争胜负的大事,“取胜之道惟励士为最先”。

为保证信赏必罚的主张得以落实,高明运用赏罚的基本要领与具体方法,以更好地发挥赏罚的作用,使军队管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中国古代军事家、思想家、将帅提出了一系列赏罚原则。1.执法要守信公正,尤其要做到法不阿贵,赏不遗贱,不徇私情。《周易》主张,“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六韬》主张“凡用赏者贵信,用罚者贵必。”“惩罚有罪者不避权势大的人,奖赏有功者不偏私与自己亲近的人。”戚继光认为,“凡赏罚,军中要柄。如该赏者,即与将领有旧仇新怨,亦要录赏,患难亦须扶持;如犯军令,便是亲子侄亦要依法施行,决不许报施恩仇。”为了严肃法纪,统治者多主张不论职位高低、关系亲疏,都要坚持有功者必赏,有过者必罚。唐初李渊在霍邑之战后坚持无论良人与应募之奴,都一律按功行赏,较大地调动了部队作战的积极性。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六月,朱元璋在得知其侄朱文正(时任大都督)因犯军纪而获罪时,即亲至南昌将其免官。2“.罚贵大,赏贵小”。提倡“将以诛大为威”,“刑上极”,敢于惩罚那些权贵,“刑上究”,以收“杀一人而三军震”之效果。而奖励则“以赏小为明”,奖于普通士卒,以激励士气。《司马法》强调“认命为士上赏,犯命为士上戮。”“刑上极、赏下道,是将威之所行也。”“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三国人强调,罚要有侧重点,对上层重在罚得坚决,对下层重在罚得慎重。3.赏罚及时,不失时机。强调赏罚一定要及时,以起到激励将士继续立功,杜绝违令之举再度发生的效果。“赏不逾时,欲民速得为善之利也;罚不迁列,欲民速睹为不善之害也。”即让兵士即时即地看到功罪的利害。东吴治军,主张断斩示威,果断诛杀违犯军纪者,建立法令的权威。4.随时变宜,灵活处置。讲究赏罚的尺度把握,既不能失之于宽,也不可失之于严,既讲求严肃性,又注重灵活性,以更好地发挥军事法纪的作用。孙子认为,赏罚的目的是为了激励部队的作战士气,主张以爱护和教育为前提,以军法惩处为辅,坚决反对滥施赏罚,“施无法之赏,悬无政之令。”《司马法》主张施行赏罚要仁爱与威严相结合,军纪军法要把握合适的分寸,既不能软弱松弛,也不宜过火偏颇。

中国古代信赏明罚的历史经验启示我们,令严方可肃军威,命重始足整纲纪。一支军队如要做到平时训练有素,战时奋勇杀敌,确保令行禁止,各循其职,就必须借助于具体而严峻的军事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贯彻。当前,我军部队严重存在主要依靠习惯、经验指导开展工作的领导方式方法,不习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各项工作;依法治军漂浮化、空洞化,执法不严的问题依旧突出,有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追究。必须坚持从严治军铁律,摆脱传统治军思维模式和治军方式的束缚,代之以崭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严格遵循规律规则和法定程序,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要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狠抓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落实,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注释

①《荀子·君道篇第十二》

②《周易·师·初六》

③《左传·成公十六年》

④《孙子兵法·地形篇》

⑤《司马法·定爵》

⑥《管子·兵法》

⑦《吴子·治兵第三》

⑧《商君书·说民》

⑨《商君书·外内》

⑩《韩非子·奸劫弑臣》

(责任编辑:周淑萍)

摘 要:中国古代依法治军理论与实践给加强当代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制建设、实施依法从严治军留下了许多宝贵的启迪和借鉴:无法不成军,严明军纪、申饬军法是建军治军之本; “治之以法”,治军以法;训章明法,率先垂范;信赏明罚,执法如山。

A Brief Review of the Theories, Practice and Enlightenment of Running the Armed Forces by Law in Ancient China

Abstract:The theories and practice of running the armed forced by law in ancient China have left over a lot of treasured enlightenment and reference for the contemporary military legal construc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running the armed forces by law with the special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re will be no army without laws.Enforcing and maintaining strict military discipline is the foundation for running the armed forces.The armed forces should be run by law.The laws should be clearly regulated.By drawing a clear-cut line between reward and punishment, the laws should be strictly enforced.

关键词:依法治军古代治军理论与实践

Key Words:Running the Armed Forces by Law; Theories and Practice of Running the Armed Forces in Ancient China

作者简介:赵鲁杰,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和百科研究部研究员。

收稿日期:2015-10-16

中图分类号:E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176(2016)01-0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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