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盗链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2016-04-20 16:47文海宣
中关村 2016年4期
关键词:影视权利

文海宣

盗链行为实质打破了原网站、权利人对作品播出范围的控制,使得被链网站中的作品突破网站自身域名、客户端等限制范围而扩散传播,导致权利人丧失了对作品网络传播渠道、入口的控制力,不合理损害了权利人对作品的合法权益。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伟达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认为易联伟达公司在其聚合平台快看影视APP上的盗链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易联伟达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3.5万元。

2014年6月4日,原告腾讯公司发现被告易联伟达公司在其经营的“快看影视”手机端,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在线播放,且易联伟达公司在快看影视中对大量影视作品进行了编辑分类,具有恶意,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易联伟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易联伟达公司辩称,其仅进行了链接,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视频聚合平台经营者易联伟达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判断,需要综合考虑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分销授权的商业逻辑、影视聚合平台经营获利的商业逻辑、影视聚合平台是否仅提供单纯链接服务、影视聚合平台盗链行为的非法性及主观过错、盗链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等因素。

在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不能将“提供”行为仅限于“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一种行为方式,还必须合理认定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其他“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方式,科学界定聚合平台提供服务的性质。本案中,快看影视APP不仅提供了深度定向链接,还进行了选择、编排、整理等工作,如制作节目列表、提供节目简介、设置播放界面和观看模式、去除视频来源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及被链网站广告、设置专题分类等,其行为已超出了单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范畴,扩大了作品的域名渠道、可接触用户群体等网络传播范围,分流了相关获得合法授权视频网站的流量和收益,客观上发挥了在聚合平台上向用户“提供”视频内容的作用。

同时,本案中易联伟达公司对乐视网上的涉案电视剧采取了盗链措施,其盗链行为实质打破了原网站、权利人对作品播出范围的控制,改变了作品的目标用户群体和传播范围,违背了权利人对作品进行控制的意志,使得被链网站中的作品突破网站自身域名、客户端等限制范围而扩散传播,导致权利人丧失了对作品网络传播渠道、入口的控制力,不合理损害了权利人对作品的合法权益。

故海淀法院认为易联伟达公司并非仅在其聚合平台快看影视APP上提供了设链服务,易联伟达公司的一系列行为相互结合,实现了在其聚合平台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播放等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效果,对涉案作品超出授权渠道、范围传播具有一定控制、管理能力,导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本应获取的授权利益在一定范围内落空,不属于合理使用,给腾讯公司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易联伟达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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