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继莹
摘 要:互联网保险是电子商务在保险行业的延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文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状出发,对我国互联网保险中存在的产品设计不合理、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操作风险大等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提出可以通过健全法律与监管体系、优化产品设计、减少信息不对称及防范操作风险等措施,提高互联网保险交易的安全性与规范性,并以此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信息不对称;操作风险;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业务规模大幅增长
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业的一种创新,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趋势。根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预测,至2020年前后,全球保险业务中将有近30%的商业险种和40%的个人险种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2014年发布的保险“新国十条”中明确指出:“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同时,互联网成本低、覆盖面广等自然属性也决定了互联网保险将成为保险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头戏。
在上述因素的刺激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强劲,在业务规模方面呈现出增幅大、总量小的特征。根据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的四年间,我国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90家,年均增长达48%;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859亿元,四年间增幅达到2584%。与此同时,2014年我国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收入仅占行业规模保费收入的4%,与前几年相比有较大提高,但与国外互联网保险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相比(如美国该比例为30%以上),仍存在很大差距。
(二)营销渠道不断拓宽
伴随我国电子商务的井喷式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营销渠道也不断拓宽,目前已基本形成官方网站、专业中介网站、兼业代理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站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网站五种渠道并存的格局。多种互联网销售渠道的并存既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已初步建立长期快速发展的市场基础,也意味着我国保险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互联网保险营销的主流模式则是线上线下“两手抓”,保险公司一方面力求提升传统保险业务份额,另一方面小心翼翼地寻求互联网保险的突破。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为节约管理成本、突破经营范围限制,而完全放弃传统保险的线下销售模式,专注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真正实现保险营销渠道的“革命”。
(三)险种有别于传统保险
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的先天差异决定了并非所有保险产品都适合在互联上销售。从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来看,主要呈现两个特点:
一是车险和意外险占比高。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在试水互联网保险时,出于市场影响力考虑,倾向于选择像车险和意外险这样的价格较低廉、客户认知度较高的险种。从客户角度看,车险和意外险属于刚性需求产品,客户会更愿意通过互联网购买,既达到保障的目的,又可以降低费用,一举两得。
二是理财险异军突起。寿险业务中,投连险、万能险等理财型产品成为互联网保险市场的新宠。与保障型寿险业务相比,理财险的交易方式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投资更为接近,也更容易被寻求资产增值的投资者所接受;而保障型寿险则由于保险期限长、保险责任复杂、售后服务要求高,使得客户不敢贸然在网上购买,从而业务份额较低。
(四)客户群体以网民为主
互联网保险是电子商务在保险领域的延伸,因此,网购群体是互联网保险的主要目标客户。尽管由于客户信息保密的原因,互联网保险的客户群体的真实构成情况我们无从得知,但是网民通过搜索引擎获取保险信息的统计数据是可得的,而且保险网民也恰恰是互联网保险的潜在客户群体,因此,这些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互联网保险的客户构成情况。根据百度数据研究中心统计,近年来保险行业日均搜索指数大幅增长,网民对保险行业的关注度显著提高。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设计不合理
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不足与过度创新并存。首先,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要由车险、意外险与理财型保险等构成,这几种保险产品均具备简单、灵活的特点,容易被网民所接受,但同时也存在出个性化缺失、同质化严重的事实,暴露出互联网保险创新不足的问题。其次,有些保险公司为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抢占市场份额,便利用各种节假日、社会热点事件等,推出所谓的创新险种,如“雾霾险”、“赏月险”、“喝高险”等。上述创新险种更多呈现出博彩与哗众取宠的成分,社会效应欠佳;另外,根据我国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而上述创新险种却以非经济损失为保险对象,与保险利益原则相悖。
互联网理财险存在预期收益率过高的问题。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理财型业务所占比重仅次于车险。为招揽客户,保险公司亮出了高收益这一绝招。网销理财险大多为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业务,有些理财险的保险期限甚至短到只有几天,而高企的预期收益率却迫使保险公司将更多的资产投入到回报率较高的长期投资项目中去,短期保险和长期投资的矛盾,导致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影响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另外,预期收益率不等于实际收益率,某些保险公司吹嘘的高收益一旦最终未能实现,便沦为虚假承诺,导致保险公司诚信危机。
(二)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同时,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条款中包含大量专业术语,如果客户不具备保险知识储备,就无法准确掌握保险合同的全部信息。因此,保险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保险中,客户大部分通过网页介绍及客服在线服务方式了解保单的主要条款,如果网页介绍不清或客服人员解答不够全面、专业,就容易引起客户曲解、误解等问题。显然,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突出。
被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十分严重。首先,不同于传统保险业务的“填写投保单+审核”的核保模式,在互联网保险中,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只是凭借投保人的网上申报,其真实性无从考证,增加了投保人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其次,保险标的风险发生变化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按规定被保险人应该及时将这些变化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旦被保险人诚信缺失,刻意隐瞒与欺诈,保险人就将面临道德风险。显然,互联网保险中保险双方沟通比传统保险更加困难,被保险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也相应增加。
(三)操作风险大
操作风险主要是由内部欺诈、外部欺诈、人为失误、场所安全、业务中断及系统失灵等原因引起。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保险的操作风险不容忽视。
互联网保险以网络为载体的,大部分业务流程,包括投保、审核、签单、缴费、赔付等都通过网络服务器完成。但以目前的互联网技术水平,仍不能保证网上保险交易活动的绝对安全,尤其是网上支付和客户信息加密问题是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如果出现黑客入侵或服务器故障,就可能引起客户信息被盗取、篡改、资金被转移等后果,不但给交易双方带来损失,而且会对互联网保险的长期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互联网保险主要是各个网络平台的客服人员和计算机系统完成交易,大批量的数据处理引起的失误、个别人员恶意行为等都会导致操作风险。例如,2009年携程网“假保单”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互联网保险操作风险案例。
三、完善与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与监管体系
健全法律体系。总体目标是使互联网保险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应将互联网保险的有关内容写入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与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保持同步,从法律层面明确互联网保险的地位、功能、业务范围;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从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流程及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角度出发,确立合理、可行的业务规则和安排,针对违规运营制定相应的惩罚。
完善监管体系。有必要成立一个以互联网保险为监管对象的部门,将重心放在互联网保险网销平台及偿付能力的监管上;建立互联网保险的准入与退出机制,通过有条件发放牌照的方法,防止保险公司与各大电商一哄而上抢占互联网保险资源,同时对经营不善、违规经营且无法改变现状的互联网保险网销平台一律吊销其牌照,以维持互联网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另外,互联网保险也应按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以互联网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为基础,以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根支柱为监管要素,明确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等监管指标要求,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优化产品设计
优化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主要从适度创新和合理估算预期收益率两个方面进行:
1、适度创新
发展互联网保险要坚持创新。互联网保险不能满足于复制传统保险业务,而应该致力于研发更多不同于传统保险的新式产品与服务。通过异质化的保险产品,给客户提供更多选择。同时,通过网络,专业的保险规划师根据客户的家庭结构、职业性质、兴趣偏好及收入支出状况等,为其设计出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充分满足客户的特别需求,在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理财需求激增的国情下,“定制保险”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互联网保险创新要适度。互联网保险创新不是“噱头”,更不是炒作,创新应以保险利益原则为基础,以保障经济利益为基本职能,在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能是流于形式,光有空架子却无实质意义的创新。保险公司应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开发出更多与社会发展相适合的保险产品,并不断改进服务,杜绝“假大空”,将创新落到实处。
2、合理估算预期收益率
互联网理财型保险产品是互联网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精算过程中,预期收益率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简单来说,估算预期收益率的基本原则就是既要满足客户对高收益的追求,又要尽可能避免期限错配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设计互联网理财险的过程中,应根据经验数据,测算理财险的平均保险期限值,并在此基础上对投资方式与期限做出合理选择,保证保险资产与负债在期限上的匹配。同时,合理的预期收益率应该是可实现的预期收益率,承诺的兑现可以提升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为保险公司赢得市场口碑。
(三)减少信息不对称
简化保单内容与条款,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充分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的全部信息,便于投保人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防止盲目投保;提高网络客服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增加网络客服人员的数量,保证每位客服人员都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应对客户的咨询,解答客户的疑问,对客户的投保提供细致的指导;互联网保险的宣传工作还应加强,通过广告、传单、讲座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让社会公众有更多机会了解互联网保险。
建立被保险人信息档案,强化诚信管理。应建立全国联网的互联网保险信息共享平台,记录互联网保险投保与理赔情况、投保人信用、被保险人健康档案等重要信息,以便保险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开展核保工作,并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于不诚信的客户,可以采取比传统保险更严格的处罚手段,比如:建立互联网保险客户黑名单、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客户,不仅解除保险合同,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等。通过严格的处罚手段,目的是减少客户的侥幸心理,提高客户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互联网保险欺诈事件的发生。
(四)防范操作风险
加强行业自律与公司自律。制定互联网保险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定,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流程与服务标准的规范化建设,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并对行业内部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分析与预警;互联网保险平台也要加强自律,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与客户权益保护意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证网络平台的安全。提高互联网保险技术标准,完善安全认证体系和电子签名制度,同时增强抵御黑客和木马攻击的能力,强化信息加密技术,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建立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网络平台与计算机系统安全;根据网络环境的发展变化及时对系统进行更新与升级,保证互联网保险平台的正常、稳定运转。
三要加强互联网保险相关岗位管理。建立内部培训与考核机制,加强员工技能培训,通过这种岗位准入、优胜劣汰的机制来提高互联网保险相关岗位的业务水平;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减少差错和内部欺诈的发生;强调职业道德,强化道德约束,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规操作、损害客户及公司利益的人员,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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