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电力系统窝串案的有效做法

2016-04-19 09:30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3期

【本期主讲】

郭晓伟,现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2007年7月从厦门大学毕业后即进入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2010年到反贪局工作至今。现研究方向主要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办与预防,发表文章主要有:《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构想》、《贪污贿赂案件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探讨》,被《福建法学》、《反贪工作指导》采用。

内容摘要:当前电力改革正处于深水区,作为传统的民生行业,具有较强的垄断属性,行业腐败也时有发生,2014年电力反腐已上升至国家层面,多地电力高层相继被查处。2014年,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顺应时势,从大局出发,以电力基层人员承揽工程的线索为出发点,以点带面,在举报内容有限的情况下,全面查清高压业扩工程的运作流程和存在的猫腻,深挖行业潜规则,短时间内查处了本市电力系统腐败窝串案4件5人。从一个内容有限的线索办成5人窝串案的背后,是侦查人员主动作为、规范执法、善用谋略和扎实取证的体现。

关键词:窝串案 精细化初查 行业潜规则 规范执法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工作中发现了电力基层员工私揽电力工程的线索,通过开展精细化初查,于2014年一举查办了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原厦门市电业局)杨某某、陈某某、陈某、王某某、魏某某等5人受贿窝串案。经查,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对电力工程进行审批的权力,为工程承包商通过审批、缩短工期、快速送电等方面谋取利益,或单独或伙同他人,或直接收受或以“合作”为名,非法收受多个工程承包商的贿赂,5人的受贿数额从8万元至38万元不等。经法院生效判决,判处杨某某、陈某某、魏某某、陈某、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7年不等,其中两人缓刑。该案查办正值全国电力反腐力度最大的时期,对基层电力员工形成有效震慑,该案也是反贪办案中以小见大、扩大战果的有力体现,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基层反贪办案的一个缩影。

一、厦门市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第一,高压业扩工程建设是发案重灾区。本次涉案的5人,发案环节全部集中在高压业扩工程建设领域上,具体环节包括高压业扩工程的用电申请、审批、现场勘察、T接点制定、供电方案的编制及审批、设计、审图、验收、电价审定、送电等流程管理上的各个环节,还包括工程施工环节,职务犯罪风险点涵盖了高压业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二,发案主体集中在“位低权重”的基层一线职工。该系列案的发案岗位集中在基层一线岗位,除1人年龄50岁以外,其余4人年龄为32至39岁之间,是各自岗位上的业务骨干,工龄在7至17年之间,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这5人中只有1人担任部门领导职务,其他人均属于普通员工,却在业扩工程建设的某一环节上掌握一定的权力,行使该权力足以对业扩工程的工期长短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决定性作用。电力是企业运营的基础和保障,电力工程审批者的一个动作就能够影响企业投入生产的时间,是典型的“位低权重”的一线职工。

第三,窝串案现象突出。高压业扩工程从申请到送电需经过多个部门才能完成,流程推进一环紧扣一环,一些工程承包商为谋取私利,往往对同一项目上不同环节的工作人员行贿,而一个工作人员也往往收受多个承包商的贿赂,行、受贿网络交织在一起。该系列案即是从公司内部人员承揽电力工程为介入点,牵扯出了5人受贿的窝串案,具有“查出一个,端出一窝,带出一串”的典型特点,显示出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病毒”具有非常强的传染性。

第四,犯罪手法多样化、半公开化。该受贿窝串案中,受贿手段呈现出多样化、半公开化趋势,主要包括:一是帮助非法获益型,如在明知用电手续造假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制定和通过供电方案,进而收受贿赂。二是插手工程型,如利用现场勘查和验收的职务便利,插手工程,为行贿人总包高压业扩项目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三是行业潜规则型,即以合伙之名行受贿之实,如利用主管业扩流程管理、电价审批等职务便利,介绍他人总包高压业扩项目,以合伙名义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四是斡旋受贿型,如在自身无职务便利的情况下,利用其他同事职务上的行为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

第五,作案次数多。该案中5人涉案总金额70多万元,在个人实际受贿数额上,最少的8万元,最多的也才38万元。作案次数多是该窝串案的一个显著特点,平均每个涉案人员有十多次的受贿事实,连续受贿时间多为3年左右,有的甚至长达10年,犯罪持续时间长,单次受贿数额小,有的才几千元,好似“蚂蚁搬家”。随着时间的推移、数额的累积,“蚁贪”也会变成“巨贪”。

二、主要经验做法

(一)主动挖掘,拓展案源,敏锐发现案件线索

2009年我院依法查办了厦门市电业局下属安力电力公司李某某、黄某某等人贪污案,因电力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涉及民生民利,影响群众切身利益,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在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加强职务犯罪预防的同时,还主动不定期地进行走访,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还加强配合,建立良好的信息互通渠道。2013年底当我院再次走访时,市电业局与我们探讨“基层员工私揽电力工程”的法律问题,我们即敏锐地意识到,电力工程须经电力部门批准投建,内部员工私揽主管的电力工程,这其中权钱交易的可能性极大,经领导同意后,遂建议市电业局将该线索移交我院,并秘密开展初查。侦查人员打破常规,一改以往等线索的被动做法,以巡回检察为契机,与相关部门、企业加强信息互通互联,主动出击找线索,是我院近年来丰富线索来源的主要做法之一,卓有成效。

(二)密切协作,合理分工,开展精细化初查

受理线索后,反贪部门即召开线索分析会,对线索进行研判,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强调办案纪律,严守保密要求,二是分析成案可能性,三是研究初查方法,即采取就案初查还是系统初查。经深入分析,该线索所反映的情况可能不仅仅是个案,而是行业普遍做法,可能存在窝串案。局领导即决定扩大初查范围,采用“系统抓,抓系统”的策略,以调查行业规律为重心,制定详细缜密的初查计划并按步骤开展:一是通过网络搜索掌握电力工程的状况、分类、环节,并了解各地近年来办理电力工程领域的贪贿犯罪案件,初步确定了高压业扩工程是初查重点。二是密切与市电业局的协作,获悉了高压业扩工程的审批流程、腐败易发环节、重要工程项目等内部信息,并掌握了近年来负责高压业扩工程审批的主要领导及人员,为明确初查方向和初查对象奠定了良好基础。三是综合网络信息及内部信息确定初查对象,进行基础信息查询,包括户籍、财产、通话、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等,全面掌握了初查对象的整体状况,特别是财产异常情况。四是秘密开展社会调查,佯装成用电企业,联系电力工程承包商,以工程紧、用电急为由,追问能否短时间内供电,承包商以电力部门内有关系保证可以及时供电,甚至举例来证实,点名道姓地介绍了其在电力部门的关系。通过开展精细化初查,了解了主要的涉案环节、涉案岗位和涉案人员,掌握了涉案人员的财产异常状况,核实了工程承包商与电力人员关系密、联系多的情况,进一步印证了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分析研判的准确性,真正做到心里有数,为下一步的侦查指明方向。

(三)选准突破口,精确打击,深挖行业潜规则

初查工作收网后,案件即进入了攻坚阶段,选准突破口至关重要,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办结。经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在侦查人手有限、办案条件受限的情况下,以嫌疑最大的电力员工陈某、工程数较多的承包商陈某某作为案件突破口。由于初查细致扎实,掌握了大量的案件信息,侦查人员胸有成足,在与涉案人员斗智斗勇中,迅速识破对方的伎俩,给对方造成极大的威慑,很快涉案人员便放弃抵抗,转而配合调查,见案件有了进展,侦查人员不忘初衷,深挖细查,终于掌握了高压业扩工程的行业潜规则。在用电企业向供电局申请用电后,电力员工将工程信息介绍给工程承包商,承包商负责施工,电力员工理顺电力内部审批人员的关系,保证顺利通过审批、验收和及时供电,完工后承包商分给电力员工一部分利润,他们称之为“合作”,社会上称为“地下一条龙”。由于审批、验收是高压业扩工程的重要环节,工程承包商在电力部门内找“合作者”,一般会优先考虑直接负责审批、验收的人,而列为初查对象的陈某某曾任用电检查班班长,负责制定方案、验收等,杨某某曾任客户部、营销所领导,分管供电方案的制定、审批等,反贪部门迅速锁定该二人进行审讯,在有效的攻心政策和强大的证据面前,该二人主动交代了自己与工程承包商“合作”的犯罪事实。深入调查行业权力运行规律,举一反三,是查办窝串案最有效的突破口,特别是对具有垄断性质的重点行业、热点部门,更要注重从发案规律角度大力查办窝串案。

(四)善用谋略,全力追赃,有力查处窝串案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得益于初查质量高,该系列案件查办过程较为顺利,而案件能够完美收官,则离不开侦查谋略的运用及涉案赃款的追缴。一是在审讯过程中,根据不同对象的性格特点、人生经历与家庭状况,制定针对性审讯方案,抓住要害,分化瓦解,逐个击破,快速突破了陈某、陈某某的口供。二是针对尚未到案的涉案人员,在充分评估风险较小的情况下,由主管部门市供电公司纪委先行谈话,政策感召,使其心服口服,如杨某某、魏某某从到案至审判,供述稳定一致,均被认定为自首。三是敲山震虎,在连续查处多人后,市供电公司内形成人人自危的局面,见时机成熟,主动放话要求涉案人员主动投案,王某某随即带着赃款前来投案自首。至此,4件5人的窝串案顺利收网,用时23天,涉案金额73万元。追缴赃款是打击腐败的要求,也是评价办案效果的重要因素,立案后侦查人员全力以赴,多渠道、多方位追缴赃款,敦促家属向本院退缴共53万元,只有陈某某一案未全部退缴,只退10万元,尚有20万元未退,侦查人员果断冻结其银行账户。由于措施得当,该窝串案在法院判决时,赃款73万元全部追缴到案,上缴国库。

(五)明辨性质,准确定性,正确区分职务与劳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受贿手段层出不穷,增加了受贿认定的难度。在行业潜规则下,也存在着多种“合作”形式,特别是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与付出劳务取得报酬交织在一起,如何有效区分、准确定性,成为本案的关键点。以陈某某案最为典型,在涉及的部分项目上,陈某某负有审图、送电等职责,在审图、送电时给予通过,具有职务便利,此外陈某某还聘请人员设计,组织工人施工、安装,又垫资购买了设备,并在施工过程中先行垫付了一些资金,确实是付出了劳务,且该劳务行为是其获得该工程利润的主要因素,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未将该种情况认定为受贿。而在其他项目上,陈某某仅履行了审图、送电的职责,并未付出劳务或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等行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特征明显,故将该种情况认定为受贿。经过严格区分,做到不枉不纵,在陈某某、魏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案件中,生效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与侦查终结认定的数额完全一致,仅陈某一案稍有出入(侦查终结认定10.8万元,终审法院认定9.8万元),案件整体质量较高。

(六)强化证据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

在办案中,侦查人员坚持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的原则,严格规范执法,做到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程序合法,既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又加强证据固定保证案件质量。一方面,在审讯过程中,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医疗保障权、权利义务知情权等合法权利,坚持文明办案,以理服人,针对杨某某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适时给予司法关怀,促使嫌疑人诚心悔过,认罪服法。另一方面,加强翻供风险评估,办案全程坚持以证促供、供证结合,将书证与口供有效联系在一起,凸显书证的证明力,弥补口供的不稳定,在笔录上下功夫,不出纰漏让嫌疑人有可趁之机,严格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多层次地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此外,还主动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及时报备案件进展及相关法律文书,特别是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财物等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确实保障规范执法。从侦查直至庭审结束,该案5人均对侦查认定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翻供,办案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