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的税务处理及政策建议

2016-04-18 01:40宋晔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金融工具发行人利息

宋晔

摘要:永续债是一种没有规定到期期限的无期债券,发行方只需支付利息而不必偿还本金,由于永续债常被认定为权益工具,债券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税收规定的比较和分析,对目前永续债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供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永续债 税务处理

永续债是一种没有到期期限的债券,投资者不能于到期收回本金,但可以每年收取利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提出,我国要大力发展和培育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充分发挥直接融资的作用。永续债作为调整企业资本结构工具,已经成为我们债券市场上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永续债的特点

发行期限:永续债没有到期时间,但实际上,永续债一般都带有赎回条款,即赋予发行人在条款约定的时点(一般是债券发行后N年付息日)拥有赎回选择权。

利率跳升机制(不赎回惩罚机制):永续债的票息水平一般很高。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需要向上重置票面利率,这样的安排实际上达到了刺激发行人赎回债券的效果。

利息延迟支付:永续债的发行人可自主决定延迟支付利息或在一定条件下强制延迟支付利息。

对分红、减资限制条款:永续债利息未获全额清偿前,清偿顺序相同或靠后的证券亦不得派息。

次级属性的判断:永续债的在破产清偿顺序上等同于其他高级债,优先于普通股与优先股。

二、永续债的税务处理

在会计核算上,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的会计处理》(财会[2014]13号),永续债发行人可以有条件避免以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的义务,同时基本不存在以交付发行方权益工具结算等或有结算事项。因此,在会计核算上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列入所有者权益中“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在利息处理上,文件规定“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因此永续债的利息计提和支付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体现,而不在利润表中体现。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混合性投资业务(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对照永续债的发行条款,由于永续债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并且被投资企业(发行人)拥有的是投资赎回选择权,而不是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赎回投资的义务,因此永续债不符合条件②的要求,不能在税务上税前列支税务成本。

事实上,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是目前唯一针对股债划分的税务处理的公告,对比公告出台的背景,公告更多是为了解决股权信托等混合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而永续债是在2014年以后才在国内出现的创新金融工具,无法适用2013年41号公告。

三、永续债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尚未出台针对永续债税务处理的具体公告,在所得税处理上,永续债的投资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均要求申报所得税,而发行人支付的利息费用无法在税前扣除,产生了所得税的混合错配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利息抵税效用,永续债的融资成本不再是简单的票面利率,而将税务成本计入将大幅跃升实际融资成本,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永续债的发行和国家鼓励直接融资政策执行效果。从笔者调查的6家发行永续债的央企总部和上市公司来看,无一例外的均将永续债利息支出在税后列支。

在国际上,对永续债等混合金融工具股权和债权性质的界定也是世界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一项挑战。以OECD范本为例,OECD范本以风险作为债和股的评判标准,认为“是否分享公司的利润不是区分股权和债权的根本标准,主要在合同中明显的表现出有利息的贷款特性即足以认定为债权,而是否确实承担债务人公司的风险才是认定一项投资构成股权的基本标准”。OECD范本对股权和债权以风险作为判断标准,但是由于各国公司法和税法的差异,未能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

美国在股债判断上采用多因素的事实判断法。美国Notice94-47文强调,金融工具的属性取决于金融工具的条款和所有的事实与环境因素。在判定属性时应考虑:①是否存在无条件根据对方要求或在可以合理预计的未来固定的到期日需要支付固定金额的承诺;②持有人强制执行本金和利息的支付的权利;③持有人的偿付权利是否劣后于一般债权人;④金融工具是否授予持有人参与发行人管理的权利;⑤发行人是否存在资本弱化;⑥持有人与发行人的股东是否相同;⑦金融工具的发行发和购买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⑧基于非税收目的,金融工具在监管、评级或者财务层面如何认定。该通知强调,无特定因素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任何因素的权重应取决于所有的事实和环境,金融工具的整体效果也应当予以考虑。从美国税法分析,永续债在①和②出显示出股性,而在剩余条件均显示出债性,在①和②中虽然不符合债的相关约定,由于永续债有利率调升机制的存在,实际上发行人在可赎回期常选择不续期而直接要求赎回债券,从这一点来看,实际上永续债的股性偏弱,因此从总体上看,永续债在税务上应按债券进行处理,利息支出应可以在税前扣除。

永续债作为一种创新性的金融商品,在推动企业融资方式变革的同时,也在促进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应从鼓励金融创新、消除重复纳税出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出台对鼓励永续债、优先股等混合金融工具的税务处理政策。

参考文献:

[1]张继强,姬江帆,杨冰.永续债:海外经验及国内前景探讨[J].债券,2013

猜你喜欢
金融工具发行人利息
学中文
金融工具在企业的发展及应用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问题研究和风险分析
违约企业评级调整研究
民企债基本面改善了吗?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研究
利息
幽你一默
浅析我国财经类报纸的发行策略
关于近期首发上市公司新增股东披露尺度问题的一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