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鹏程
隐私权问题有说道
文/江鹏程
去年,“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逐渐从网民的狂欢变成理性的探讨。在各种探讨声中,法律人士对于涉案法律的解读引起了公众的热议。其中包括试衣间是否属于公众场所、传播两人在优衣库试衣间所拍视频是否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但在生活中,隐私权侵犯问题却并不少见。不少人甚至亲朋好友之间常为此对簿公堂。不得不说,对于隐私权,法律还无法尽善尽美地涵盖,公众也还是存在或多或少的不明与误解。对此,法官和您说说因隐私权问题而对簿公堂的那些案件,让您了解隐私权侵犯的那些事。
张玫和李启因为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后,张玫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男朋友杨朱。在同张玫交往过程中,杨朱通过在网上购买的偷拍设备偷拍了两人的性爱视频。张玫事后知悉后也并未表示反对,只是表示最好尽快删除。后来两人交往中,张玫发现二人性格不合,要求和杨朱分手并计划和前夫李启复婚。杨朱知晓后将性爱视频发给了张玫和李启,并向张玫索要5万元“欠款”。得手后,杨朱仍然要将视频作为结婚礼物发给二人亲朋好友,并多次砸坏张、李的汽车等财物。无奈之下,张玫报警。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杨朱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杨朱利用与张玫的恋人关系偷拍隐私视频后,杨朱将此事告知张玫,而张玫对此并未表示异议,可以视为双方对于自身隐私权利处分的一种认可。但这种认可无法扩展为对于这份视频予以传播的一种权利让渡或者共识。事实上,杨朱以拍摄两人的性爱视频进行传播相威胁,不但侵犯了张玫的隐私权,而且本身就是对他人行为自由的精神控制。至于杨朱在法庭上所言自己仅仅发给了张玫和李启实际上并未在大范围传播的辩护理由。法官认为,隐私权侵犯并不以传播范围的大小为必要构成要件。传播范围和最终影响的大小只是作为权利侵犯结果的赔偿或量刑的考虑条件。对于张玫来说,其肯定不希望这种视频为包括前夫李启在内的任何人知晓。所以虽然视频最终被警方截获没有造成更大范围内的传播,这仅仅可能会对杨朱的量刑和赔偿问题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侵犯隐私权的事实和法律认定产生影响。
另外,杨朱通过短信的形式向张玫索要5万元欠款的行为具有敲诈勒索的性质。至于杨朱损坏张玫、李启的汽车等为了显示其“威风”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本案的杨朱最终受到了相应的刑事惩处。
李清与商人胡松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李清辞去工作成为家庭主妇。聚少离多的生活让两人感情出现问题。随着胡松生意越做越大,夫妻之间沟通较少,夫妻感情也越来越淡,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后来李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表示胡松有出轨行为,对婚姻破裂应负主要责任。为此,李清向法院提交了一组胡松在出租房内与另一女子的不雅照片。胡松表示,此照片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其作为证据的效力不应被认定。
【法官说法】在实践中,关于偷拍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照片效力认定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本案中,胡松正是据此认为由于照片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所以不应作为证据被认可。事实上,本案中胡松具有隐私权的同时,妻子李清也具有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忠诚的知情权。也就是说,胡松个人私生活的不检点具有对社会大众构成隐私权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具有法定配偶身份应享有知情权。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角度来看,这种知情权更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本案法官认为,妻子李清用钥匙开门在丈夫租赁居住的房屋中,拍下丈夫出轨的照片,是一种对知情权的合理利用,并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当然,在李清取证之后,应进入法律程序维权向法庭出示,而不应用作其他用途。如若在取证之后到处宣扬,或为达到某种敲诈、勒索钱财的目的,则另应由相关法律规制。最终,法官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陈芬、张霞、李敏3人同时在一家广告公司就职。陈芬是张、李两人直接主管人。由于平时陈芬对于任务压得过急和性格急躁,导致张霞与李敏对其个人产生看法。一日,张霞与李敏在上班时通过QQ进行闲聊,其内容涉及到对陈芬的个人看法,甚至带有很多戏谑的语言。午餐时,张敏未关闭其聊天记录。聊天内容恰巧被路过的陈芬看见。怒不可遏的陈芬通过手机拍照留存了聊天内容,并向单位主管经理反映。后来,单位以张、李两人上班时间上网闲聊违反公司纪律为由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单位制度克扣了两人月底奖金。感觉委屈的两人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陈芬诉至法院,要求陈芬在本单位内对于其私拍个人聊天记录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一般来说,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个要素来认定。本案中,两人之间的私人聊天内容哪些属于隐私权范围首先需要当事人予以证明。而陈芬通过私自照相的形式将聊天内容拍下行为本身确实欠妥。但是根据其事后以两人在上班时间聊天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交给主管经理这一行为来看,其主要是出于执行公司纪律的目的,并无窥探隐私的主观故意。同时根据现有证据,陈芬除了以两人违纪上交领导外并无其它传播行为,加之张霞、李敏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害后果。所以,法院最后对于张霞、李敏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