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小飞
1法院不能单打独斗
文/徐小飞
诉讼社会,是以一个社会现阶段的诉讼率为基准对社会形态的客观描述。在我国现阶段,随着最朴素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被唤醒后,人们把诉讼理解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选择甚至是唯一方式,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向法院集聚,造成法院诉讼案件总量剧增,出现“诉讼爆炸”的局面,导致本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异化为“第一道防线”。
实践中,人们期望一次性解决纠纷,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而不愿选择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许多当事人存在将权利意识等同于诉讼意识的偏见,认为维护权利就是要到法院进行诉讼,把对诉讼的利用作为其法律意识提高的标志,人们给予司法过高的期待,认为司法可以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动辄诉诸法院,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司法实践中,社会矛盾的无限性与司法解决的有限性日益凸显。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解决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事实上,有的案件即使经过法院的判决,也可能因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差异、法律规则与传统习惯或道德情理之间的冲突、刚性僵化的程序与个案处理所要求的灵活性不一致而导致案子虽然结了,但事未了、人难和,增加更多的潜在矛盾和诉讼信访,给社会和谐稳定埋下隐患。诉讼这种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可能会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又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
从根源上看,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同样的,解决这些矛盾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也应当是多方面的,绝不是依靠挤诉讼的“独木桥”就能解决的。当前,国家有必要完善和强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从机制上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面有更多的选择权,实现对公民权利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化解纠纷、弱化冲突,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压力,破解困扰法院的诸多瓶颈性问题。
在诉讼社会,法院不能单打独斗,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分止争时要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只有不断探索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套的多元纠纷解决渠道,充分借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力量作用,将一些矛盾纠纷多渠道地分流,才能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防线的价值功能。
责任编辑/史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