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净齐,刘燕萍
(东华大学 服装与艺术设计学院,上海 200051)
大学生就业的法治意识现状分析及对策
崔净齐,刘燕萍
(东华大学 服装与艺术设计学院,上海 200051)
随着我国法治观念渐入人心,以及高校大学生就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大学生就业的法治化建设要求也随之提高。分析大学生就业的法治意识现状,从法律教育内容、教育模式、师资配备,以及提升大学生法治意识等方面,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指导工作提出一些建议和思考。
大学生就业;法治意识;法律教育;就业指导
1. 高校开展就业法律指导工作是新时期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全新要求
当今,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作为高校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越发受到重视,学生法治意识的建立和正确引导是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今的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不再是单一的政策解读、形势分析,而是以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指导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形成自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2. 高校开展就业法律指导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保证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攀升,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达727万人,2015年达到749万人,2016年已达765万人。由于高校毕业生总体基数庞大,就业纷争和侵权事件不少,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妥当,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3. 高校开展就业法律指导工作是就业指导工作者的职责要求
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自身权益被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高校就业指导工作者有义务提醒学生依法规避此类情况。由于大学生初次就业,社会经验明显不足,无法及时分辨出潜在的不利因素,相对于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有的学生为了得到较好的工作岗位,不惜以签订低工资甚至零报酬合同的方式“曲线就业”,这样的就业形式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作为高校就业指导工作者,必须帮助学生厘清头绪,走出相关法律盲区,使学生能够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
4. 高校开展就业法律指导工作是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
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的总结回顾中提出,要支持“创客”脱颖而出,推动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2016年,我国发布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意见》等文件,并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使得一大批“创客”大踏步走上创业创新之路。自主创业相比直接就业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组织形式、知识产权、集资融资等难题贯穿大学生创业过程的始终。若不能及时有效地抵御和防范,将会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成本,制约企业的发展。因此,高校的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者应为年轻的“创客”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助力他们展翅高飞[2]。
1. 学生的法律正确认知能力欠缺,对基本法律问题存在“盲区”
随着法治观念渐入人心,人们的法治意识也明显提升。初入社会的“85后”“90后”已成为当今就业的主力军,他们在就业选择上除了注重自己个性发展及自身价值体现外,在维权意识上也有所提升。绝大部分大学生在工作前有签订实习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意识,懂得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在问题出现时主动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但是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文件的效力和保障的范围也存在较大差异,大部分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专有名词缺乏正确的认知能力,对我国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法律原则了解不足。尚且不论学生对《宪法》和《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和内容鲜有了解,即便与就业更加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内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以及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意义与重要性同样是知之甚少。此外,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也并非“高枕无忧”,在本科教学体系中,有关就业相关法律的教学并非重点、要点,学生的学习热情不高,很难保证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就业过程中能够完全避免被侵权的情况。
在就业过程中,大学生主观上没有学习就业法律知识的意识,客观上更是缺少实践经验。混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实习期与试用期等相关概念,不了解用工体系和社会保障等内容,是大学生求职就业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知道应该关注哪些重点,往往草率行事,一旦出现利益被侵害的情况,则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学生个体处于劣势地位,就业过程中盲目相信“权威”
相较于用人单位,在求职关系中应届毕业生处于劣势地位。当今就业形势日益严竣,学生为获得一份理想的工作,通常会选择主动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应届毕业生初次步入社会,就业经验明显不足,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显然不平等。当学生有正当诉求时,往往认为用人单位掌握着自己的“生杀大权”而怯于提出,学生个体在就业抉择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常出现的侵权情况有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以招聘为诱饵,招募大学生完成临时任务,实则没有长期用工需求,双方口头约定学生毕业后将被录用,但最终不予兑现承诺;(2)实习时用人单位口头承诺学生入职后可以享受的福利,但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却拒绝履行曾许诺的福利待遇;(3)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先与其签订实习协议,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期加试用期无形中延长了“考察期限”;(4)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或者约定一次以上的试用期;(5)约定的试用期薪酬过低,不享受用人单位的任何福利待遇,甚至社会保险;(6)工作量较大、法定节假日加班,但不给予任何加班补贴费用;(7)劳动合同约定不详,实际工作岗位与原应聘岗位有较大出入;(8)用人单位拒绝配合毕业生办理户籍或者居住证的必要手续,变相“逼迫”毕业生接受现状或者主动辞职,导致毕业生无法获得违约金赔偿;(9)部分中小型企业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学生的权益从根本上没有保障等。用人单位利用学生的法律盲点和自身的强势地位,迫使毕业生初入职场就处处委曲求全[3]。
3. 学生知晓维权的重要性,但解决问题缺乏途径
学生法治意识提升的表现之一即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年来,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权益侵害时,已有意识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但是对何种情况下采取何种维权方式、应该找哪个机构、以什么样的流程进行等问题,学生感到迷茫,他们不知如何跨出维权的第一步。学生甚至分不清楚究竟是权益受损还是源于自身疏忽。通常情况下,发生问题的学生不会首先向国家权威机构寻求解决途径,而会先咨询父母、同学或者朋友,也有部分学生会选择向学校老师求助。
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另有规定之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协商、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径,但是很多应届毕业生不了解劳动争议解决的正确途径及方法,导致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另外,工会组织代表单位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职责,员工在遇到不合理待遇时,也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
4. 放纵单位过失,学生对损失采取容忍态度
由于履行法律程序较为耗时费力,尤其是损失在可承受范围内时,大部分毕业生采取容忍态度,即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因为如果维权,就意味着要与用人单位在某些方面进行“对抗”,可能会影响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的人际关系维护等。因此不少毕业生选择忍耐,从而放纵了单位的过失。
采取容忍态度的另一个较为常见的原因是,第一份工作对于应届毕业生的未来职业生涯发展十分重要,他们普遍认为如果刚步入工作岗位就选择离职,不利于再次择业。因此,部分毕业生选择维持现状,在有一定工作经验后再选择离职或者维护权益。
5. 契约意识淡薄,诚信意识缺失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通常有实习或见习环节,但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就业协议或实习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仅规避了用人单位的诸多法律责任,也为大学生毕业后的实际就业机遇和待遇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少单位先口头许诺签订就业协议等法律文件,造成实际用工状况,再以各种借口推迟签订时间,最后却聘用其他人员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导致参加实习的学生失去了本次就业岗位,错失了成功就业的最佳时机。显然,用人单位在缔结契约时存在失范行为。
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存在不信守承诺的问题,作为正在寻求工作机会的应届毕业生同样也存在诚信缺失行为。频频违约,缺乏诚信意识,也给个人甚至学校带来了负面影响。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大多缺乏深思熟虑,往往“骑驴找马”、随意违约。尽管学生承担的有形违约责任是违约金,但是无形的诚信违约成本却是十分昂贵的。这不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招聘成本损失,也使其他毕业生错失就业机会,不利于学校与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持。为了争取良好的就业机会,个别学生不惜伪造毕业证书、技能证明,虚构简历和工作经验等,诚信严重缺失。这种以欺诈手段骗取工作的行为将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就业强调双向选择,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都应树立诚信意识,谨慎签约,认真履约,养成良好的契约意识 。
6. 法律涉及面广,部分“创客”知难而退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对于有想法、有能力、勇于冒险的大学生来说,自主创业无疑是一种新型就业方式。目前大部分高校已具备创业孵化能力,为创业者提供从技术支撑到资金保障等一系列的扶持与帮助,但是成立并运营一家企业,保护自身拥有的独立知识产权,防止并规避经营风险,这涉及到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众多领域。宏伟蓝图与现实琐碎的巨大反差,使部分大学生创业者知难而退。
在法律知识的普及方面,当代大学生缺乏主动学习的意识,缺乏社会经验,存在法治意识盲点。同时,高校的就业指导体系也不够具体和完善,导致学生对就业中的法律陷阱存在预判缺失[4]。笔者认为,高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整合师资力量,强调专业化管理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大多由高校就业主管部门和辅导员承担。高校就业指导队伍的数量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都明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就业指导工作细致深入地开展,尤其是学生的法治意识教育严重缺乏。
高校在就业指导工作队伍的建设上,应适当引进相关法律师资力量,加强对指导教师的管理和培训,完善指导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专业理论水平。引进一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教师从事高校就业法律教育,不仅有利于学生就业工作的顺利推进,也有利于就业质量的全面保障,更有利于学校学科和专业的长期发展。
2. 转变教学模式,突出阶梯性教育
各高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大一阶段基本已经修读“法律基础与道德修养”课程,这门课需要在有限的学时内教授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常识,而后的学科体系中基本不再开设专门的法律课程,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缺乏阶梯性。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学生仅仅看作是完成一门必修课程,而非掌握一种立身行事的基本准则。法律指导不具有针对性和阶梯性,而毕业生大多是初次求职,就业、社会经验的匮乏使他们有限的法律知识在求职时捉襟见肘。
大学生不仅需要了解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掌握求职技巧等,在市场经济逐渐发展的今天,更需要懂得依法就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就业法治意识的培养是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要根据学生所处的年级设置不同的教学内容。例如,根据学生的学习发展规划,在不同年级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讲解,诚信教育、求职技巧教学安排在低年级的教学中,法律知识运用因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可设置在临近就业的高年级阶段。这样不仅可以使就业法律教育贯穿整个大学生活,而且阶梯性的教学方式使得学生容易掌握法律知识。
3. 加强法治教育,促使学生学法懂法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改善大学生就业法治意识现状的途径,法治教育常态化是改善大学生就业法治意识问题的根本方法。在职业教育和生涯规划指导过程中,应加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养成;鼓励大学生充分利用校园资源,如讲座、社团活动、图书馆文献资料等,自主学习、储备相关的法律知识,自觉养成法治意识。只有在大学阶段植入法律观念,才能在就业时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4. 提高道德水平,树立诚信意识
就业法治教育要着力培养学生自主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更应加强大学生的德育工作。法律能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在就业关系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到诚信问题,这虽然可以依靠法律力量解决,但更需要人们内心的那杆秤来衡量。违反了诚信原则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学会主动约束自我行为。社会层面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在开展法治教育的同时强调诚信教育,有利于青年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提高就业指导工作的成效。
5. 落实法律援助,形成法治教育氛围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失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如标的额偏低、劳动争议解决周期较长等,群体性的维权情形较少,难以得到特别的重视,导致毕业生就业权益在救济上未能得到足够的关注。由于聘请律师费用较高,初入社会的毕业生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亦不现实。社会法律服务不到位也是导致大学生就业法治意识偏低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呼吁社会法律专业人士关注刚刚走出校园的青年学生,给他们伸出援助之手。
实际上,大部分因就业引发的法律纠纷情形简单、责任明确,宣传教育也是学生规避法律风险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学校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栏、海报、讲座、微信平台、易班等媒介宣传法律知识,也可组织本校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主题普及宣讲活动;或者借力其他法律院校,积极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大学生法律援助项目,既解决了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遭遇的法律困惑,又能有效促进学生主动汲取法律知识。
6. 加强沟通交流,促进校企和谐发展
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及就业指导工作者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交流,宣传针对应届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法规,争取得到用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例如,首次聘用应届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因不了解就业协议而拒绝签订协议,导致毕业生难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就业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出现误解、学生难以独立解决时,就业指导教师应及时介入,加强主动交流,帮助化解矛盾;在用人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时,也应从毕业生的利益出发,与相关用人单位进行交涉。学校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应定期与用人单位座谈,及时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交流在聘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学生就业前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就业指导工作不应止步于毕业生找到工作,更应该着眼于青年学生的全面成长成才,助力整个就业体系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方面,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求职能力,还要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社会积极营造法治环境、提供优质平台。学校要整合教育资源、加强就业指导,学生要树立诚信意识、提高学法的自觉性。
[1] 孟国碧,王德斌.论高校大学生创业中的法律风险及对策[J].理论视野,2012(10):76.
[2] 朱梦颖.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育研究[D].锦州:辽宁工业大学,2013.
[3] 高祥忠.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及预防[J].法制与经济,2009(5):65.
[4] 解廷民.对高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工作的认识与思考[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7(18):52.
东华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崔净齐(1988—),女,上海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E-mail:cjq@dh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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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3860(2016)05-03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