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业损益的影响

2016-04-16 20:28:35
福建质量管理 2016年11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营业税建筑业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400000)



“营改增”对建筑业损益的影响

薛璞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400000)

李克强签批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指出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关键之年,经济体制改革任务艰巨,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等领域。本文以建筑业为研究对象,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预计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财务报表;纳税筹划

一、“营改增”的基本内容及进程

(一)“营改增”的基本概述

2012年我国对部分行业实施“营改增”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一项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营改增”是为了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为社会专业化分工提供良好支持,加强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的协调发展。

(二)“营改增”的进程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改增”,2012年8月试点地区已扩大到北京、江苏等12个省、直辖市。2013年8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行,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2014年,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电信业也纳入改革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预计房地产业、建筑业等行业将在2015年全面完成“营改增”,使得建筑业“营改增”提上了日程。

从试点地区来看,据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国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有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带来税负不同程度下降,减税898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减税1020亿元,改革效应日益显现。因此,“营改增”进一步扩充到建筑业势在必行。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据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以来,建筑业总产值大幅上升。从2011年总产值为117734亿元增长到2014年总产值的176713亿元,2014年建筑业总产值实现增加值44725亿元;2014年生产总值达636462亿元,建筑业产值占GDP总额比重达7.03%。建筑业带动其他部门产出高达44万亿元,为全社会创造产值高达61万亿元。可见,建筑业能为其他产业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市场,对国民经济推动作用不言而喻。

(二)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第一,由于建筑业处于再生产中间环节,上下游企业均不乏缴纳增值税,如果建筑业征营业税,无法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将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重复征税问题表现突出。第二,分包现象普遍。在实际操作中,总包方很可能无法取得合法发票,很难将分包的费用全额扣除,造成这部分分包款的重复征税问题。第三,由于常出现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额与营业税额难以计算,容易造成不同征管机构关税收利益的争夺,增加税收征管工作难度。在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建筑企业缺乏索取发票的意识,使得关联企业逃避纳税义务。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报表及纳税筹划影响

(一)“营改增”对财务报表影响

对资产负债表,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可知,资产减少,负债增加,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会减少。还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有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借款、偿债能力。

对利润表,由于建筑业“营改增”,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变化额会影响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变化额,进而影响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衡量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也会变化,可能会提升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

对现金流量表,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在机构所在地按当期验工计价确认收入,扣除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在确认收入和收款的时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企业实际缴纳税额比应缴纳税额多,使得工程的收款进度滞后于工程施工进度。这种差异占用了企业的一部分资金,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出量,加大了企业资金的压力。

(二)“营改增”对纳税筹划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发生了变化。选择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筹划的空间、时间上更具灵活性。对于规模较小的建筑企业,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等以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来降低税负。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之后,企业购进的原材料、机械使用费和固定资产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都可以进行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多,而建筑业“营改增”后还可充分利用对营业税延续原有优惠政策。另外,供应商的纳税人类型不同,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纳税金额。对购进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分期抵扣进项税额能更好地保持税负的均匀性。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机械设备的运输费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时,是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改增”之后要转变为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建筑企业分散在全国各地,施工项目多且分散,加大了对发票工作难度,延缓企业的办税环节,增加税收成本。总的来说,建筑业实施增值税后,通过更多的纳税筹划来降低税负,对建筑业纳税管理是有利的。

四、总结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降低,净利润增加,企业税负的降低减少了企业现金的流出量,提升了企业的盈利水平。建筑企业实施增值税之后,在延续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以利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在时间空间上更具灵活性、广泛性。因此,只有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才能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推进税制改革。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Z].财税[2011]11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3]国家统计局.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2014年.

薛璞(1994-),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在读硕士研究生,重庆工商大学,研究方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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