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00)
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综述
覃旭
(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婚姻制度一直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较热门的话题,尤其是政治、经济等达到我国古代巅峰的唐代。在封建社会转型期的唐代,因其重要的历史地位,常作为研究我国古代文化的范例。学术界研究成果不少,笔者找到了20世纪以来关于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相关的论著。
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综述
20世纪以来的史学家主要从四个角度切入,一从文学层面出发,在研究唐文学时浅涉唐代婚姻制度;二从《唐律》出发,将《唐律》中关于婚姻的部分进行细致分析;三从唐墓志中研究唐代婚姻制度;四从特定家族为中心分析唐代婚姻制度。从研究的时段来看,20世纪以来唐代婚姻制度研究有二个时段,一是上世纪80年代之前的研究,二是80年代以后的研究。
通观此时段关于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最可重视的乃是金眉、张艳云的研究。金眉的《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制度初论》将“继承”作为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注重考查门第与唐婚姻风俗的历史关系,并简单的涉及到了门第观念对后代婚姻制度的历史影响。张艳云对唐代婚姻制度研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即专门论述唐时期的“和离”制度。这标志着婚姻制度的研究已经开始从传统的财产继承到注重研究人身关系,是唐代婚姻制度研究路径革新的重要标志。唐代婚姻制度研究呈现繁荣离不开文学界对唐代婚姻史的关注和发掘,对唐代婚姻史的研究也大多被纳入文学史的解读之中,故而文学研究对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较好的挖掘、考证和整理,但对唐代婚姻制度在整体认识上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改革开放至今,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又进入了一个较为兴盛的阶段,并且呈现出迥异于前一阶段的研究特征,即更加注重唐婚姻制度对历史的借鉴意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交往理性思潮以及社会学的兴起,制度借鉴开始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进入研究视野,各类婚姻制度学的研究方兴未艾;另一方面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人们财富的增加,婚姻制度史已经成为当代学者研究的重点对象,希望从历史作品中寻找出对当代婚姻制度有着借鉴意义的经验。陈鹏的《中国婚史稿》一书试图将历史积累的经验梳理出来,立论鲜明,资料翔实,以继承法为发展历史的主轴,对唐代的婚姻继承论述尤其明显。在唐史记载中,唐代婚姻较为宽松、自由和开放,武则天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绝非偶然。除此之外,唐代对于族际婚姻没有什么禁忌,这是各民族不断融合的历史原因。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对唐墓志的研究也值得关注,例如王静涛和陈尚君二位作者试图从唐墓志中研究唐代婚姻制度。王静涛《唐崔佑甫家庭变迁研究——以墓志为中心》一文对婚姻、子嗣、信仰、归葬以及其家庭女性成员作了个体分析,太原王氏王媛、范阳卢氏卢梵儿、陇西李氏李金以及博陵安平崔氏崔严爱、崔潘、崔温等人,对他们的出身、品行、教育子女、持家能力尤其是处理危急情况等方面进行描述,通过他们的行为来反映崔佑甫家庭的变化,由此证明女性在博陵崔氏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一)重复研究
笔者搜集了大量文献资料,大多是对《唐律》的解读。例如:各类文献千篇一律的写道,《唐律》注重门第,具有严肃的等级尊卑,其严格的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七出,三不去”以及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得从事嫁娶活动;尊长丧期内不得嫁娶;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时不得嫁娶;丈夫丧期内妻子不得再嫁;违者视服制处杖、徒、流等不等刑罚。各方论述毫无新意,供后代借鉴的地方很少。
(二)研究队伍较为单一
从搜集到的文献得知,研究基本以一般的杂志、学位论文为主,高层次研究专著不多,这从侧面反映研究队伍仍过于年轻化,这导致如今研究深度不够、分析不足等诸多问题。如大量的笔记、墓志、考古资料仍没有得到充分的整理和利用,对墓葬考古成果、唐传奇等非传统史料不够重视。除此,在方法论上,社会性别理论在唐代婚姻制度中处于理论知道地位,其对唐代婚姻制度研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唐代婚姻制度仍然需要理论的整和和创新。
(三)研究方法单一,缺乏国际性史料交流
就此类文献而言,除了金荣洲的文章外,其他论文均立足本国研究,国际视野不够。金荣洲立足将印度同期婚姻制度与我国唐代婚姻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得出在同期中华法系下唐代法治文明在那个时代的先进性,这种对比分析的方法非常值得国内学者的学习借鉴。从资料的范围上,金荣洲的论证也有许多可取之处,其文大量引用中西外资料,让人眼界为之开阔。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内学者的研究范式则较为同质化,并未显示出法制史研究应有的多元化特征。
(一)要树立问题意识,梳理法制变迁的基本脉络
现有的成果在表达上大多分为二块,一是法制描述,即通过史料分析,归纳还原法制内容发展的历史轨迹:二是对法制的外部效应进行大量论述,试图阐述唐代婚姻制度对政治、经济、文化的作用。但这样的研究只是对唐代婚姻制度的形式要件的研究,并未能深入探讨唐代婚姻制度内在的法制价值。任何法制的建立和发展,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特定的社会利益冲突,而围绕调节这些特定的社会利益关系所形成的法制体系,才是社会法制产生的最根本都动因。换言之,我们应当对史料所呈现的问题进行法治化解读,探讨唐代婚姻制度对我国今后的婚姻制度研究方面的合理之处和不足之处,从而总结出对我国今后婚姻史研究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
(二)研究途径要多元化,加强国际交流
唐代婚姻制度研究大多从国内入手,重复性研究较多,如从唐传奇角度研究唐代婚姻制度的就有10篇,从《唐律》角度研究的更是不胜枚举。除了金荣洲先生用了对比研究方法,大多数学者也只是着眼于对《唐律》的重复解剖,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婚姻知识体系没能及时更新。由此,加强与国内外学者的交流是更新知识体系的重要途径。相反,从上文可以看出,唐代婚姻制度在国际上的研究很少。就目前来看,我国搜集到的墓志、考古资料等是很丰富的,但几乎未参与国际讨论。
(三)研究视角要以法律法制为本,注重研究方法的多元化
就现有的专著成果而言,对于唐代婚姻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文学史和社会史二个领域,以探讨唐代婚姻的文学意义以及对社会的影响为主,以论述唐代婚姻制度对我国法制建设意义为辅。总体而言,现有的研究更多的是从唐代婚姻制度对唐代经济、政治的影响着手,但较为忽略唐代婚姻制度作为法制史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故有必要从法律法制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以及程序性特征入手,重点突出唐代婚姻制度的法律法制属性,并且注重方法和论述上的多样性,注意引起国际研究视角。
[1]金眉.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制度初[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0:1.
[2]张艳云.从敦煌《放妻书》中看唐代婚姻中的和离制度[J].敦煌研究,1991
[3]陈鹏.中国婚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0
[4]王静涛.唐崔佑甫家庭变迁研究——以墓志为中心,郑州大学,2011,4.
[5]段塔丽.从夫妻关系看唐代妇女家庭地位的变化[J].兰州大学学报,2001.(6)
覃旭(1992-),女,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法律硕士,兰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