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紧制度的笼子
——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2016-04-16 18:56孙元君
奋斗 2016年6期
关键词:党风廉政法规责任

孙元君

扎紧制度的笼子
——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孙元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们党长期执政,既具有巨大政治优势,也面临严峻挑战,必须依靠党的各级组织和人民的力量,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管理、监督。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要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是实现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深沉的使命忧患感,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中央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相继出台“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党规,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纠“四风”、打“老虎”、拍“苍蝇”不松懈,坚决消弭隐患、杜绝后患,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一年前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依然振聋发聩。

在反腐败斗争的关键阶段,我党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方略,就是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从严治党的基础来强化,把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作为长期保障来推进,把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为“牛鼻子”来抓。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要贯彻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力度,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这些重要论述为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201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对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作出了部署。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把落实八项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突破口,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制度细则。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制度,坚决正风肃纪,不断巩固和深化改进作风成果。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制定《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主要任务、方法措施和时间进度作出安排。同时,先后发布《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3个提名考察办法等。2015年10月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的逐步完善,使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既要有战略上的顶层设计,也要有实践中多种战术的综合运用、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我们一直强调标本兼治。治标,对腐败分子能够起到惩治、震慑、遏制作用,突出‘惩’的功能。治本,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对腐败现象能够起到预防、阻拦作用,重在‘防’的功能。在腐败存量比较大的情况下,只有以治标为先,才能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同时,这也倒逼我们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是要坚持标本兼治,修规立规、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我省通过开展一系列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建设活动,围绕教育、监督、预防和惩治大力推进制度建设,在规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加大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力度;在提高制度的整体效应上,努力建设严密的制度体系;在推进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上,积极开展制度创新。目前,全省已初步形成了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四位一体的惩防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和规范权力运行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系统性强。首先,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充分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其次,要坚持宏观思考、总体规划,既要注意体现党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同其他方面法规制度相衔接,提升法规制度整体效应。再次,要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立治有体、施治有序,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笼子扎细扎密扎牢,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最后,要责任明确、奖惩严明,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我省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定向约谈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函询办法》《关于对全省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完善了《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评办法》,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使黑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逐渐走向深入。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首先,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要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其次,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制度,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通过开展“制度执行年”等活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强化宣传教育,突出教育重点,整合教育资源,创新教育方式,形成党员干部自觉执行制度、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监督制度执行的良好氛围;强化科技手段,不断增加反腐倡廉工作的科技含量,深入探索“制度+科技”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水平;强化源头治理,重点抓好林业和煤炭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切实抓好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切实提升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追究破坏制度、为一己私利恶意变通执行制度的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反腐倡廉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问责机制是法规制度全面实施的强大推动力。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效率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我省制定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黑龙江省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

(作者系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教授)

责任编辑/王沫
wangmo@fendouzazh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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