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成
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与其价值取向密切相关。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情况下,如果再增加一种速裁程序,必定是其价值取向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明显的不同,否则其设立就失去了正当性基础。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存在着重大差异。普通程序的价值取向是公正,为此,程序的正当性、完整性、公开性、自治性和可救济性是普通程序构建的必然要求。简易程序在价值取向上公正与效率价值兼顾。然而司法实践表明,简易程序的扩展适用并没有从根本上缓解刑事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状况。
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应当以效率作为其价值导向,而不应当赋予其他价值诉求,否则不仅速裁程序的特点无法形成,所期待的节省司法资源的功能也难以实现。在适用范围上,速裁程序只能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没有必要对其适用罪种进行限定。在适用强制措施方面,在速裁程序中尽量采用传唤、拘传等保证到案的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必要时可以使用,但要严格控制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证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沿用“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证明标准即可。在审理方式上,可探索普遍适用独任制等相对灵活的方式,但不宜采用书面审理等方式。法庭审判的重点应当放在对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承认犯罪事实、是否有悔罪表现的审查上。刑事速裁程序克减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律援助与律师帮助因此显得更为重要,应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从审级构建的角度来看,速裁程序应当适用一审终审。在量刑上,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优惠,这样才能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和选择适用速裁程序。
(摘自《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第119页-1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