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彦昌 梁国武
内容摘要:由于受贿犯罪证据的特殊性,受贿案件翻供行为已经成为打击腐败的瓶颈。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常以逼供、诱供、记忆有误等理由翻供,在审查起诉环节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认真做好出庭预案。
关键词:受贿罪 翻供 审查起诉 出庭
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自我归罪的表现,由于受贿犯罪证据的特殊性,受贿案件和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相比,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稳定对受贿犯罪的认定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重视并研究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证公诉案件质量意义重大。
一、受贿罪嫌疑人翻供的常见情形
受贿案件一般发生较为隐秘,证实犯罪嫌疑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比较单薄,多为一对一的口供,由于言词证据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加上诉讼环节的改变,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很容易发生反复。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口供变化一般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受贿次数由多变少、受贿金额由大变小
受贿犯罪是数额犯,定罪和量刑均建立在一定犯罪数额的基础上。受贿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受贿次数和数额上翻供,仅供述部分受贿行为和数额,而否认其他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行贿人也翻证,原来认定受贿事实的证据又比较单薄,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能作疑罪从无处理,直接影响到公诉案件质量。
(二)赃款去向变化无常
受贿款的去向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影响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辩解将受贿款已及时退还给行贿人或用于单位开支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较多。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查证,容易使案件处理陷入两难境地。
(三)将受贿款辩解为借款或人情往来
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将受贿行为辩解为借款,甚至是人情往来。在双方关系密切,原本存在一定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如谋利证据不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就很容易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
(四)将受贿事由辩解未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直接决定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受贿后,往往会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以未给行贿人谋取利益为由翻供。其辩解如果没有相关事实、证据予以反驳,也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逃脱刑事处罚的一种手段。
二、受贿罪嫌疑人翻供的常见理由
受贿案件进入公诉环节或审判环节后,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总会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推翻原来的有罪或罪重供述,作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翻供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以逼供为由翻供
犯罪嫌疑人否认其在侦查环节的有罪供述,并指出该供述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下作出的。由于侦查讯问是以秘密方式进行,除侦查人员外,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一般难以认定。尽管犯罪嫌疑人往往没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事实,但公诉人也很难证实不存在刑讯逼供。当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言词激昂地谈到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曾以如果不交代就会长期被关押相威吓,其曾被罚站、不让睡觉等方式逼供,尽管没有证据证明,但往往还是会直接动摇法官对其在侦查环节的供述真实性的判断。
(二)以诱供为由翻供
以诱供为由的翻供一般出现在“先证后供”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会提出其在侦查环节的供述是在侦查人员诱导下作出的,或是侦查人员授意说的,其甚至连笔录都没有看就签了字。一般而言,受个人语言习惯和思维方式等因素的影响,行贿人和受贿人对于犯罪事实的叙述会有所不同。但是,有些侦查人员追求行、受贿双方在陈述上的一致性,这样制作出来的讯问、询问笔录,无论是问话方式还是答话内容均基本一致,很容易被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抓住把柄。
(三)以记忆有误为由翻供
在有些受贿案件中,受贿事实发生距查处时间较长,还有犯罪嫌疑人有多起受贿事实的案件,往往会以时间长了记不准,或者以事情多了记不清为由推翻其原有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这种翻供一般反复性较大,足以影响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
三、受贿罪嫌疑人翻供的防范对策
受贿案件在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定上,以言词证据为主,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认定受贿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一旦翻供,将给指控犯罪带来很大的困难。如何在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动态变化中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是对公诉人分析和运用证据能力的极大考验。笔者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审查起诉环节审讯过程中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慎重对待翻供
公诉人秉承客观公正的义务,必须正确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既不能从有罪推定出发,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先入为主,片面认为犯罪嫌疑人翻供就是认罪态度不好,翻供不实,又不能以“亲耳所听”为由,片面采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将口供放在案件的整个证据系统中进行综合评判。在审讯过程中,要注意倾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尤其是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和情节。充分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既能及时掌握其心理动态,又能及时查补相关证据,为下一个环节提前做好准备。
(二)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真实性的审查
案件事实只有一种客观存在,犯罪嫌疑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供述必然有真有假。可以从以下途径着手,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真实性进行甄别。
第一,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一般都会有多次供述,后面的供述全部推翻前面供述的较少,大多数是对部分犯罪事实翻供。应审查其翻供的原因和理由,是否合乎情理,是否有依据。
第二,注重案件细节。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细节的供述往往可以作为判断其口供真实性的根据,尤其是“先供后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细节越具体明确,其真实性就愈大,以此确定能否排除诱供。如犯罪嫌疑人对受贿款的描述一般包含:有无包裹,如何包裹,钱币的种类、数量,有无其它物品,等等。
第三,复核关键证据。行贿人的证言是受贿案件的关键证据,一般而言稳定性较好,但也不能排除其受各种因素干扰而改变证言的情况。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翻供后,行贿人如果同时翻证,如不能及时查明翻供原因,案件可能因此前功尽弃。
(三)精心准备出庭预案,做好出庭工作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一是在庭审讯问过程中,要及时向法庭指出被告人翻供的不实之处,抓住矛盾巧用间接证据进行反驳。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讯问中要善于抓住被告人辩解中的漏洞,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二是要重视非言词证据在庭审举证、质证中的作用。一般而言,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及询问重要证人均有同步录音录像,该视听资料通过多媒体示证系统在法庭上展示,可以直接向法庭证实被告人在侦查环节供述的真实状况,排除逼供、诱供的可能。同时,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被告人的自白材料以及受贿款物去向的相关凭据,既可以佐证被告人庭前口供的真实性,也可以作为否定被告人虚假辩解的事实根据。三是要重视衍生证据在庭审中的运用。被告人的翻供常常伴随串供现象的发生,串供行为一旦查实,相关事实证据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揭露被告人翻供的有力武器。
(四)注重犯罪嫌疑人思想状态的发展变化,耐心细致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随着诉讼的进展,自然而然会产生心理变化。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初,迫于强大的审讯压力,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愿意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和处境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已经是身败名裂,心生懊悔,企图通过翻供逃避刑事追究。另外,辩护律师的介入使其对证据体系可能存在的缺陷也有一定的认识,于是会心生侥幸,否认原来的有罪供述。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多发生在诉讼环节改变的过程中,这是其所处的环境及认罪、悔罪的心理态度发生变化的结果。因此,在审查起诉和庭审过程中,要因势利导,耐心进行法律、政策教育,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和对抗心理,使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