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锦明++罗玉波
【摘要】在我国现行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激励技术创新的主要税优惠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惠政策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传导,间接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意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则通过减低风险和成本,直接给予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支持。
【关键词】技术创新 流转税优惠 所得税优惠
一、主体税种激励技术创新优惠政策汇总
我国现行实施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流转税优惠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为主,所得税优惠中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
(一)增值税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型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国务院令〔2008〕538号)。
(2)即征即退。首先,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在按17%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11〕]100号)。其次,对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集成电路产品,在按17%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可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再次,对于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在按17%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实施即征即退。(财税[2013]98号)。最后,对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昌盛的增值税可全额退还(财税〔2011〕88号)。
(3)免征。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对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此外,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也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00号)。
(4)免征进出口增值税。首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所列装备或产品而需要进口本通知所列商品的,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4〕2号)。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对已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需要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对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时,也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0〕25号);科学研究机构、学校和外资研发中心,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也可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63号)(财税〔2011〕88号)。其次,动漫企业的动漫软件(软件)出口,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3〕98号)。
(二)营业税
(1)营改增。对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电信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财税〔2013〕37号)(财税〔2013〕106号)( 财税〔2014〕43号)。
(2)免征。首先,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其次,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财税〔2013〕117号)。最后,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农业技术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三)企业所得税
(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首先,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享受减半征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税函〔2009〕212号)。然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9〕45号)。其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最后,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所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税字〔1999〕273号)。
(2)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居民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150%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国税发〔2008〕116号)。
(3)低税率。首先,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其次,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仍可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财税〔2000〕25号)(财税〔2012〕27号)。最后,对于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2〕27号)。
(4)资产加速折旧。首先,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参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内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税〔2000〕25号 )(财税〔2012〕27号);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提折旧(财税〔2014〕75号?)。其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的旧年限也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财税〔2000〕25号 )(财税〔2012〕27号)。最后,对于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一方面,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享受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另一方面,其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享受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税〔2014〕75号)。
(5)定期减免。首先,对于我国境内新办的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25%)半优惠(财税〔2000〕25号)(财税〔2012〕27号)。其次,对于集成电路企业,一方面,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25%)的优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并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含15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五免五减半(25%)优惠(财税〔2012〕27号)。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15〕6号)。
(6)税费免抵。首先,对于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因当年执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的增值税,若用于继续研发新的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将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财税〔2000〕25号)(财税〔2012〕27号)。其次,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财税〔2000〕25号)(财税〔2012〕27号)。最后,对于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科技企业(认定)2年以上的,可在投资期满后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国税发〔2009〕87号)。
(7)其他相关优惠。比如,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参考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财税〔2000〕25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软件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同时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7〕121号)。
(四)个人所得税
(1)暂不缴纳。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个人奖励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45号)。
(2)免征。首先,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办法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及规定的政府津贴,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次,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免征个人所得税。最后,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联合国组织派往我国工作的;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负担的;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负担的;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工资、薪金所得由派出国政府机构负担的外籍专家,都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
二、主体税种激励技术创新影响路径分析
根据国家财政部网站数据显示,我国2014年税收决算中,税收总额前三位税种分别为:国内增值税占25.89%、企业所得税占20.68%和营业税占14.62%。因而这三种税收优惠的幅度大小将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产生较大影响,但他们所影响的路径及效果却不尽相同。
(一)增值税优惠影响路径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为流通中大部分的商品或应税劳务、服务的增值额,因而其征收的广度和深度对对企业税后增值额净额的大小有所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收入与利润。即优惠力度越大、附加值越高的产品,其产生的利润越高。技术创新的成果通常体现为高新技术产品或原产品的效率提高,其结果都是产生了高附加值的产品,若能降低这种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增值税负,这是最能给予创新主体直接的、显而易见的优惠。可见,增值税优惠激励的路径是通过降低流通领域税负,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生产高附加值的产品。
(二)营业税优惠影响路径
营业税的课税对象为应税范围内的商品或劳务的营业额。因而对营业税的减免可直接影响纳税人的营业净额,与产品的或劳务的增值大小无关。除非交易的对象为科技成果本身(如技术开发、咨询等),否则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积极性的激励效果有限。但近年来实行的营改增改革,则激发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意愿。营改增的推动打通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流通抵扣链条,被大幅度削减的流通环节税负引发了第二、三产业技术创新的蓬勃需求。中国税务报社社长郭晓林介绍截至2014年底,全年有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应税制改革获益,减税达898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而获得减税1020亿元。合计减税1918亿元,改革效应明显。可见,营业税优惠激励的路径与增值税类似,也是通过降低流通领域税负,间接刺激企业技术创新的意愿。
(三)企业所得税影响路径
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对其税负的减免直接影响当期纳税人的收益。这种优惠政策的实施过程与结果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特别是技术创新的前、中期风险分摊、资金支持具有较大的影响:
(1)影响投资风险。技术创新具有高风险、高收益,以及成果外溢性的公共产品特性。对于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企业必须考虑其风险,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结果,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创新投入的最终决策。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大量的成本、税金和损失扣除,使的原来只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一部分转化成了政府以税式支出方式承担,致使投资者进行技术创新的意愿随着政府对其损失补偿力度的大小而发生变化,因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有较强的分担企业技术创新风险的效果。
(2)影响资金投入。支持技术创新的资金一般来自于企业内部积累和外部融资。税收激励对技术创新投入资金供应,也是通过对内部资金积累与外部融资的影响来实现的。企业内部资金主要来源于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而现金净流量产生于税后利润加上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等非付现成本。企业所得税优惠中无论是允许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还是直接减免税负,都能增加经营的现金流量,为企业运用内部融资的资金投入进行技术创新提供了保障。此外,企业所得税优惠还会对企业外部融资产生间接影响,其方式主要通过对外部资金供给者以税收减免的激励,以提高其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增强其进行资金融通的意愿,从而为技术创新企业创造有利的融资环境,比如在优惠政策中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激励政策就属于这一类。
(四)个人所得税影响路径
个人所得税税额我国总体税额中所占比重较轻,以2014年为例,仅占税收总额的6.19%,但该税种的税收优惠在激励技术创新人力资源要素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技术创新的过程是资金、技术与人才要素共同作用的过程。人力资源要素作用的发挥程度取决于其所在技术创新活动中获得的税收净大小。即从事技术创新所获取的税后净收益越高,越能激励人力资源在技术创新中的投入。
综上所述,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传导,间接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意愿;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则通过减低风险和成本,直接给予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