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瑞雪(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陕西西安,710065)
档案信息的财产权定位及其制度价值
蒋瑞雪
(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陕西西安,710065)
[摘要]法治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动我国档案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首先要建立档案信息的权利意识。档案信息不仅是档案管理客体,也是行业最基础的财产。在法律层面上,档案信息满足财产权要求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控性条件。我国现行档案法的相关规定,也从物权、秘密权、知识产权等领域给予档案信息财产权。确立档案信息的财产地位,对于提高档案管理体制法治化,理顺档案开发思路,解决档案行业具体问题有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档案档案信息财产权档案法
[分类号]G270
1.1法学领域的信息财产
法学对信息的独立化和财富化给予高度关注,其研究成果推动了信息财产权制度的形成。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外学者便指出信息可以成为独立的财产类型,部分国家已经出台了以信息财产为对象的法律文件,如《俄罗斯信息基本法》《美国信息基本法》《英国信息自由法》等。国内学者在21世纪初期开始关注信息财产问题,如“信息财产是指固定于约定载体之上,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信息”[1]。信息独立存在从而具有了成为权利客体的法律资格,信息财产权是新客体进入财产领域从而形成新型权利[2]。
1.2档案信息是信息财产
虽然我们在常规生活中将档案理解为文件、书信、声音、影像等具有历史价值的资料,但他们其实仅仅是法律层面档案的表现形式。法律意义上,档案的核心与本质是“历史记录”。“历史记录”既指向记录的物质载体,也指向记录的信息内容,是物质档案和档案信息的综合体。物质档案是档案信息的载体,档案信息是物质档案的内容,两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档案信息虽然依附于物质档案,但却是物质档案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的根源。档案信息性质上是可独立于档案的信息财产,其保护既可以通过保护物质载体来间接实现,也可直接借助知识产权、信息产权等直接实现。
2.1档案信息可设立财产权
在民法法律体系中,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两个基本的权利范畴。财产权概念源自罗马法,狭义上的财产权仅指有形物质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等,广义上的财产权还包括社会交往中各方主体间存在的普遍利益诉求,当某种利益诉求具有可估价性、可出让性和可继承性时,这种利益便可设定财产权[3]。档案信息可成立财产权,基于档案信息可以满足财产权所需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控性要求。
第一,价值性。档案信息具有能够满足社会主体需求的使用价值,自身的有用性是其价值性的基础。档案信息的有用性能够通过某种制度转换为货币价值,使档案信息成为市场流通中的商品。档案信息的评估作价即可以由市场自发完成,也可由政府主导在制度中实现。
第二,稀缺性。财产权要求的稀缺性首先指财产的供给低于需求,需求方需要支付一定成本而不能无条件的获得。因为档案的特殊性,大部分档案信息天然满足稀缺性条件。档案是历史活动中当时情境下的文件,是不可复制、不可逆转的文件资料,档案真切地保留着各种形式的历史情况,档案内容和形式的不同性质决定了档案信息类似于垄断性资源。档案信息的数量准备、质量水平,有效供给和社会需求的矛盾,档案由特定机构统一保管并提供服务的机制,进一步加剧档案信息的稀缺性。
第三,可控性。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档案信息,必须满足可控性,即能通过某种形式或制度使权利人控制信息的占有和利用,使权利人之外的第三方未经其许可不能接触并使用信息。财产权理论认为,有形财产的可控性表现在权利人对物质形态的掌控,而无形财产的权利人无法掌握形态,只能借助法律制度宣称其对无形财产的所有权,通过国家暴力追究违法使用无形财产的侵权者法律责任。只有法律制度赋予某种信息垄断权,权利人具有控制住信息传递的空间、时间、程序的能力,信息财产才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档案信息能成为财产权,是因为我国档案管理和相关法律制度赋予了档案信息可控性。档案信息可控性,一是源自物质档案的物质控制性,通过档案材料的管理、借阅、保密制度,档案信息对于消费上的有限性;二是通过“消费付费”“侵权赔偿”等拟制占有规定,形成对信息消费上的可控局面。
2.2档案信息资源的财产权类型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能够赋予信息以垄断性与可控性的途径主要有三种:第一是赋予承载信息的物质载体以物权,通过控制物质载体的占有与流通,达到控制信息流通的目的。这种途径适用于必须通过物质载体才能保证信息交流有效性的复杂信息。而对于脱离开物质载体也能完成有效扩散的信息,如个人身份信息,不宜通过设定物权来保护。第二是通过保密措施使信息处于保密状态,法律禁止第三方擅自接触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信息所有人通过保密制度和相关法规获得信息专有权。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保护便采用此方法。但由于国家秘密的保护基于公共利益,采用公法手段,国家对国家秘密是公权力而非财产权。严格意义上属于财产权的只有商业秘密权和讨论中的个人信息权。第三是赋予具有智力成果属性的信息以知识产权,包括赋予独创性作品以版权,创造性技术以专利权,显著性标志以商标权等。
我国现行档案法对档案的物权、秘密权、知识产权均有涉及。第一,在我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中,对档案的所有权有明确规定,档案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三种情形,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移交、捐赠给档案馆的,档案所有权同时转移给国家。集体、个人虽然可持有档案的所有权,但不享有完整的处分权。档案所有人未经档案馆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出卖、公布档案。档案馆馆藏档案的所有权原则上是国家所有的物,国家通过档案资料的物权可实现档案信息的财产权。当然,档案信息属于国家财产时,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就必须权衡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关系,这也正是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公益化和商业化之争的关键点。
第二,规定了档案信息的秘密权。档案法要求,档案管理必须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档案信息是国家秘密的组成部分。档案法本身还规定了档案信息的保密期限。按照规定,由档案馆代表国家控制的受保护信息处于垄断状态,档案信息的秘密权人仍是国家。需要明确的是,因为我国档案馆属于文化事业单位而非商业机构,我国《档案法》对档案信息的秘密保护也是出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安全目的。因此,涉密档案信息或处于保护期的档案信息的权利保护,存在国家安全和财产利益的冲突。在法理上,国家安全涉及公共利益,效力优先于财产利益。因此,涉密档案和保护期内的档案,财产权行使不得侵犯国家安全。
第三,明确档案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档案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智力成果创作人,在智力成果创作人和物质载体所有人不同时,知识产权和物权会产生权利归属冲突。档案法以及相关规定,原则上确认了知识产权优先于物权,物权行使不得侵犯知识产权合法利益。这也是解决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原生信息和衍生信息冲突的重要依据。
3.1档案信息财产权为档案信息管理法治化提供保障
档案信息管理法治化首先表现为管理制度以档案信息的权利为中心,围绕档案信息权利设计档案的分类、归档、公布、使用等各项制度,通过档案权利的类型、权利范围、权利保护等内容合理构建档案信息的管理开发体系,使档案信息权利成为支撑整个系统的力量原点。其次还要有权利本位的理念,做到以权利为目的、义务为手段。档案信息管理制度中,档案馆是代表国家行使档案信息资源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档案管理的行政职能。同时,按照《档案法》规定,社会公众有获取、使用档案信息的权利,档案馆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既是权力也是义务。档案信息管理制度需要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最后,按照法治的权利本位理念,权利是权力配置的目的和运作的界限,权力配置和运作只有在有利于权利的情况下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也需以权利为原点推动工作,从档案信息权利实现出发,设计完善管理开发机制,激发档案管理部门的创新、创造热情。
3.2档案信息财产权是档案信息资源商业化开发的平台
由于国家体制、管理理念等原因,我国档案信息开发主要以公益化为主,行业内部对档案信息资源商业化开发持怀疑或反对态度。主张“档案馆不要染指档案文化产业,以免发生政府财政断奶,档案馆事业下海沉没的悲剧”[4],“不能以产业化的名义,把档案作为营利的手段,也不能把档案部门当盈利性企业”[5]。但档案信息毕竟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信息财富,档案信息财产价值的实现和公共服务并不必然矛盾。近年来,不少国外档案馆通过档案信息的商业化开发,在提高档案管理效益的同时,也满足社会公众的档案需求,做到商业价值和公共服务的双赢。如英国国家档案馆开展志愿活动与应用社交媒体和平解决网络空间与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在线接触获取资料的机会,帮助用户对档案进行深度挖掘[6]。美国国家档案馆设立有网络商店,提供出售书籍和礼品、打印纽约时报、出售复制品和微缩胶卷等服务,同时与商业机构合作开发数据库、家谱档案库等有偿服务,在满足用户档案需求的同时,也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7]。
从国外经验看,档案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离不开商业因素的加入。档案信息资源的商业化开发是实现信息财产权的内在要求,也是文化产业背景下的一种必然趋势。我国档案行业对档案信息商业化开发存有争议,原因之一就是不能解决档案馆公益定位和商业开发的矛盾。
档案信息的开发范式实质上是档案信息使用权、收益权的实现方式,而财产权利的内容和行使受制于权利客体的自身属性与外在制度,因此,档案信息的管理利用制度需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是档案信息本身。档案信息自身是否具有承载公益服务和商业开发的属性,以及这种承载能否比较清晰地区分公益和商业的界限。第二,档案信息权利还涉及管理、税收、投资、人事等外在法律政策。档案信息管理范式需要考虑配套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否有能力化解档案信息公共领域和私有领域的利益之争。
就档案信息自身而言,其具备区分公益服务和商业开发的属性。档案信息在属性上分为档案内容本身记载的,没有加工处理的原生信息,和分析、改变、重组等处理原生信息形成的衍生信息[8]。我们通常所说的档案是原生信息,这些信息是历史活动的直接记录,是人类共同的信息财富,因涉及公共利益不宜垄断私有。而衍生信息是原生信息加工处理的产物,创作者的智力投入、资金成本、人力劳动使其脱离公共领域,成为被私化的信息财富。原则上,原生信息资源开发宜采用公益化范式,以信息无偿公开、自由共享为原则,衍生信息资源开发可采用商业化范式,用户需支付相应成本才可获得信息使用权。
但遗憾的是,目前缺少完善的档案信息外在制度。档案信息的公益服务是将档案信息置于公有领域,允许社会公众自由获取、使用信息。档案信息的商业开发是将档案信息置于私有领域,开发者有权拒绝社会公众无偿使用信息。因此,档案信息外在制度的关键是平衡公共领域和私有领域的利益冲突。我国档案管理长期以保守国家秘密为主,强调档案信息的公共安全,忽视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民事权利的运用,导致档案信息的公共领域和私有领域失衡。档案信息商业开发其实是为档案信息进入私有领域打开通道,这需要档案制度对民事权利给予更多关注。
总体而言,我国传统上排斥档案馆参与商业化开发,是因为档案信息多为原生信息,档案馆缺少开发衍生信息的动力与外部环境。而在文化产业发展大背景下,档案信息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已经凸显,档案馆作为原生信息的持有者,在衍生信息的制作加工上具有天然优势。完全否认档案馆参与商业化开发的可能是不恰当的。档案馆参与商业化开发,还需在制度层面进行完善,将档案馆的公益职能和商业职能区分开来。档案馆作为文化事业单位,其基本定位是公益服务,参与商业开发不能违背公益定位。商业开发的最终目的应是提高档案馆的服务能力,提升档案信息的公共效益。
3.3档案信息财产权为解决档案信息开发具体问题提供思路
我国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处于完善阶段,相关争论既有关于制度的宏观探讨,也有涉及具体问题的思考。档案信息的财产权视角可以作为解决具体问题的一个切入点。有学者提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究竟是以档案馆还是用户为主体的问题,笔者以此为例做简要分析。
因为我国档案管理制度隶属于行政系统,档案馆一直是我国档案资源开发的垄断主体。近年来,在提高档案开发效率的争论中,我国档案资源开发形成两种模式,一是以档案馆为主体,另一种是以用户为主体。有些观点从用户范式出发提出用户是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主体。如认为档案馆是档案管理机构,是档案信息的提供者,但并没有参与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所以,档案馆是信息资源开发的基础,而用户才是资源开发的主体[9]。
这些关于档案馆主体地位的争议在法律层面并不成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是对档案信息的获取、组织、加工和利用,包括利用档案信息生成新信息、新知识或新理论的行为。在行为内容和目的方面,信息资源开发和档案管理有所不同,但这些差异并不影响档案信息的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就档案信息的财产权而言,档案信息管理和开发都是权利主体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合法性评价标准之一便是只能由权利人本人行使,或者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的第三方行使。因为档案馆是最主要的档案信息所有权人,也是目前体制下最重要的开发主体,所以档案馆应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合法主体。
改革完善档案管理体制,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将法治理念贯穿到档案管理的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等方方面面。权利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基石,也是法治理念的核心之一。档案管理法治化本质上体现为档案信息的权利化,围绕档案信息权利构建起档案征收、管理、公布、服务等系列制度,理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中的权益关系,为档案管理与开发建立起法治平台。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中版权问题研究”(项目号:2011CFX027)、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专项项目(项目号:14JK1560)和陕西省科技厅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项目号:2015KW-029)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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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ature of the Property Right of Archival Information and Its Institutional Value
Jiang Ruixue
(College of Humanities of Xi'an Shiyou University,Xi'an,Shanxi,710065)
Abstract: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ule of law,the reform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archives industry should take the initiative to use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law,the first is to establish a sense of right. Archival information is the object of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archival profession,and is also the most basic information wealth. On the legal level,the archives information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perty rights,as the value,the scarcity and the controllability.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ina's current archives law also confirm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file information from the property rights,secret right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other field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operty status of archival informa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the rule of law of archives management system,to straighten out the idea of archives development,and to solve the specific problems of archival profession.
Keywords:Archives;Archival Information;Property Right;Archives Law
[作者简介]
蒋瑞雪,女,法学博士,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档案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共享,能源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