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晓 龙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以诠释“至善”阐述“德福之辨”
——试论康德宗教哲学的基本主线
李 晓 龙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康德宗教哲学的基本主线为:以诠释“至善”来阐述“德福之辨”。康德认为,“至善”非“至上的善”;至善是完整和完满的善,是德性和幸福的结合;“至善”在现实世界不存在必然性;至善是上帝的善,是作为整体的世界的善。
关键词:至善;德性;幸福;德福之辨;康德宗教哲学
在康德宗教哲学中,“至善的何以可能、何以实现”与“德福何以相符”是同实异名的一个问题。康德宗教哲学的基本主线为:以诠释“至善”来阐述“德福之辨”。
在为伦理学和宗教划界的工作中,康德对“至善”与“至上的善”作出了区分,将道德与幸福的统一视为“至善”的实现,并论述了至善何以可能。
一、“至善”与“至上的善”
“至善”非“至上的善”。
康德认为“德性”是“至上的善”,意志自由是道德存在之根据。第一,“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全都具有同一种性质,都隶属于自爱或者自己的幸福的普遍原则之下”[1]22。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感性与理性共同统一于人本身。自爱或者幸福是建立在个人经验之上的,只能够提供对特殊个人有效的主观准则,基于特殊个体主观经验的考察是无意义的,此做法所得出的结果不能构成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所以,通过考察作为感性而存在的人,我们是无法确立普遍必然道德法则的。为了确立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我们必须审视作为理性而存在的人,作为理性而存在的人其行为只涉及其行为自身的形式,故规定道德法则的原则只能是形式的,而不能是质料的。进一步讲,纯粹理性在只凭自己决定意志方面具有充分的根据,道德法则是实践理性自身的形式规定。这样,康德明确了道德法则确立的根本原则。第二,康德指出,唯有形式的实践原理才能给意志提供一条普遍的法则:“只要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望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2]428道德准则必须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必然准则,否则其不能作为理性自身形式的规定而存在。这样,个人的感性欲求被排除在实践道德法则之外,实践道德法则成为“命令式”。又由于执行命令不以任何外在对象为目的,执行的目的就是执行本身,故此命令式又是“绝对命令式”。第三,“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和符合这些法则的义务的唯一原则;与此相反,任性的一切他律不仅根本上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毋宁说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道德性相悖”[1]36。人的意志是具有自由选择性的,人因是理性存在者而可以排除任何外在条件的制约。人可以在意志层面自由地选择去行善或去为恶,但同时,道德的真正根据也恰恰正是自由,道德的本体正是自由意志,基于自由意志,人可以自己给自己立法,人的意志可以自律。也就是说,当人在自由选择去行善还是去为恶时自发地选择了行善,道德的实在性才得以确立,一个人不是出自外在命令而是出自对义务条件反射般地履行,出于自己命令自己去使自己的言行符合义务,这个人才称得上有德性——康德把此德性称为“至上的善”。
“至上的善”(即德性)自给自足,它借助于实践理性而不需要宗教的支撑:
既然道德是建立在人这种自由存在者的概念之上的,人这种存在者又正因为自由而通过自己的理性使自己受无条件的法则制约,那么,道德也就既不为了认识人的义务而需要另一种在人之上的存在者的理念,也不为了遵循人的义务而需要不同于法则自身的另一种动机……因此,道德为了自身起见,(无论是在客观上就意愿而言,还是在主观上就能够而言)绝对不需要宗教,相反,借助于纯粹的实践理性,道德是自给自足的。[3]4
这段话其实告诉我们这样几个关系:第一,道德的施予范围是人,道德是实践理性自身形式的规定,人是意志自由的存在者,人因自由而使自己不受条件限制,同时人又因理性而自然地选择一种法则,最终人在自由的条件下自律地选择去符合义务而使道德本身成为可能,即至上的善的实现是可能的;第二,道德作为理性自身的规定形式,它本身即为一种形式且同为自己的目的,所以,道德再往上追也仍是道德本身,在道德界域里,道德本身即为至上者,一切人的义务是自证自明的,且因按实践理性原理运行而不需一个外在的更高的动力因。
显而易见,在康德为伦理学所划的界域里,没有为宗教和信仰留下任何丝毫地盘,道德是理性的规定形式而与宗教无关。但这也同样说明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在康德那里,宗教既不居于道德之上成其主宰,也不居于道德之下成其附庸,宗教、道德平起平坐。
但是,“至上的善”依旧是不完整不完善的。人对道德法则的追寻,必然伴随着人对某种目的的考虑:
即使道德为了自己本身起见,并不需要必须先行于意志规定的目的观念,它也可能与这样的目的有一种必然的关系,也就是说,它不是把这样一种目的当做依照法则所采取的准则的根据,而是把它当做它的必然结果。[3]4
道德和先于意志规定的目的观念不可能没有必然联系,意志规定的完成必然伴随着结果观念到来,“倘若不与目的发生任何关系,人就根本不能做出任何意志规定,因为意志规定不可能没有任何结果,而结果的观念必然能够被接受,虽然不是作为任性的规定根据和在意图中先行的目的,但却是作为它被法则规定为一个目的而产生的结果……被接受。没有这一目的,任性就不能满足自己本身”[3]4。人每做出一个意志规定必然要产生一个结果,所以人在做出意志规定的过程中不可能不去预测会发生什么结果,预测结果的行为必然伴随着目的观念的产生。总之,意志规定背后有个更高的法则、更高的存在者决定了它与目的观念的先验联系。在遵循道德法则的意志规定发生时,与之相应的目的也产生了,那么这就自然地回到了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的那个经典问题:“如果我做我应当做的,那么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希望什么?”
康德认为,当我在做我“应当做的”事情时,我是配享幸福的,但我不能把追求福利作为自己遵循道德法则和履行义务的目的和条件。也就是说,在康德那里,只有有德之人才配享幸福,才有资格去希望;但是,“应当做”(遵循道德法则和履行义务的行为)本身是无条件的,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就违背了“至上的善”。虽然,幸福不可作为德性的根据,但有德之人是配享希望的。康德在为幸福原则与道德法则划界的同时,并没有将二者对立起来。相反,康德认为,纯粹理性实践并不要求人们放弃对于幸福的追求,但是,由于道德是人们出于自由意志而自律地选择符合义务,所以道德本身不包含任何目的性的东西在里面,道德是纯粹的,只讲义务不讲功利,否则便不是德性。
德性唯有与幸福相结合,才能构成完整的和完满的善,即至善。虽然康德认为带有功利性动机的行为已经不再符合道德法则,但康德并不否认“照管自己的幸福也可以是义务”[1]99。这是因为,一方面幸福包含着履行义务的手段,另一方面,缺乏幸福保障的德性容易受到义务之外的诱惑。最后,康德得出,至上的善(德性)唯有与幸福相结合才能成为完整的和完满的善:
德性(作为配享幸福的条件)是一切在我们看来只要可能就值得期望的东西,因而也是我们谋求幸福的一切努力的至上条件,所以是至上的善……但是,它因此就还不是作为有理性的有限存在者的欲求能力之对象的完整的和完满的善;因为要作为这样的善,就还要求幸福。[1]177
康德其实给出了这样一个公式“幸福→德性”;同时康德也指出“德性→幸福”在理性上是不能成立的——即德性是幸福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获得幸福的人必须是有德之人,有德之人不必要刻意去在乎、追求幸福,幸福是德性的附带品;仅仅追求幸福、功利而不遵循道德法则的行为属于个人出于欲望的主观经验现象,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因而不在理性的考察范围之内。所以,德性应当成为每个人都去期望、都去追求的东西,故而是至上的善。但是,这种至上的善依旧不是完整的和完满的善。当我们将人作为有理性的有限存在者来考察时,人的欲求能力便具有普遍有效性,“一切的希望都指向幸福”,“幸福是我们一切偏好的满足”[3]5。德性以自由意志为根据,只受自身理性条件的制约,与外在的幸福诱惑无关,不受任何外在条件制约。但人是有七情六欲的人,人作为理性存在者是有限的,人是受幸福诱惑的。所以,不受幸福诱惑的德性不能作为人的欲求能力之对象,所以至上的善(德性)还不是完整的和完满的善。反过来说,完整和完满的善必然是德性和幸福的结合,也就是康德所说的至善。
二、“至善”在现实世界不存在必然性
康德认为,德性还须作为有理性的有限存在者的欲求能力之对象才能实现至善,但单独的德性无法胜任,它还须与幸福相结合。但德与福的结合在现实世界不存在必然性。
即便道德,真正说来也不是我们如何使得自己幸福的学说,而是我们应当如何配享幸福的学说。唯有宗教出现时,也才能出现我们有朝一日按照我们曾关注不至于不配享幸福的程度来分享幸福的希望……人们必须永远不把道德当做幸福学说,亦即当做一种分享幸福的指南来对待;因为它只与幸福的理性条件(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条件])相关,而与获得幸福的手段无关。但是,如果道德(它仅仅提出义务,但不给自私的灵魂能够产生愿望提供规则)得到完备的阐述,唯有在这种条件下,当此前没有一个自私的灵魂能够产生的促进至善(给我们带来上帝之国)的道德愿望被唤醒,并为了这个愿望迈出了走向宗教的步伐之后,这种道德学说才能够也被称为幸福学说,因为幸福的希望是随着宗教才开始的。[4]137-138
在这里,康德明确指出现实中道德不能作为“幸福的学说”,而只能作为“分享幸福的指南”,德性作为理性自身的形式规定与幸福的理性条件相关,与获取幸福的手段无关。换句话说,道德学说若要成为幸福学说,必须实现这样几个条件:一是道德不能只仅仅提出义务,还必须能够给自私的灵魂产生愿景提供规则;二是,自私灵魂产生的能够促进至善的道德愿望被唤醒;三是指向至善的道德愿望走进宗教之内。但是,德性是使人努力使自己的行为和道德法则相符的道德意向和道德力量,而满足人欲望追求的幸福不能与之在现实上具有逻辑同一性。同时,我们不能将幸福的欲求作为德性准则的动因,“为了获得幸福我应该做什么”的逻辑思维在康德那里是和道德无关的,因为将意志规定之根据设定在幸福要求之中的做法已经建立不起任何德性,所以将意志规定之根据设定在幸福要求之中的原则(为了幸福我去做什么)也不是道德原则。更进一步讲,德性准则也不是幸福的作用因,人每做一个意志规定,必然伴随着目的,而意志规定的主体(人)常常不是出于意志的道德意向去实践,而是出于一种“对自然法则的知识和为了自己的意图而利用这种知识的物理能力”。因而,康德认为“不能在世界上通过一丝不苟地遵守道德法则来期望幸福与德性的任何一种必然的和足以达到至善的联结”[1]121。
然而,康德并没有彻底堵死至善实现的所有通道。他认为,“对幸福的追求是产生出有德性的意向的根据”这一命题是绝对错误的,但“德性意向必然地产生幸福”这一命题则不是绝对错误的。当德性意向被视为感官世界中的因果形式时,由于“感官世界中的存在”成为人(有限理性存在者)唯一实存方式,人的自由意志选择与福报无关,所以,有德之人必然是有福之人的结论是无法用理性给出联结的,故在此时“德性意向必然地产生幸福”这一命题是错误的。但是,我们在道德法则上拥有“纯粹理智的规定根据”,“纯粹理智的规定根据”在其之下的感官世界有所指向,本体界与现象界有着因果性的形式联系,所以,意向的道德性为原因,感官世界中的幸福为结果,二者的联系中介为“一个理智的创造者”。
三、尘世的至善何以实现
“至善”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具有必然性,但这并不表明实现尘世中的至善是不可能的。
至善的实现基于超越性,必须在无限中实现,故“灵魂不死”必须作为公设而出现。“公设”(postulat)源自拉丁词汇,本意为“强烈的要求”。之前我们已经详细地讨论了“意志自由”这个公设,并明确道德的根据是意志自由。在感官世界里,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的意志规定与道德法则的完全符合在某一刻达到完善性是不可能的,二者只有在无限的超越性中才能达到完善,意志规定与德性法则相符只有在向着完全适合的一种无限进展的进步中才能被发现。这种“无限进展的进步”要求预设一个理性存在者来保证无限性,所以,这个理性存在者是一种无限绵延的实存和人格性,那么这其实也正是“灵魂不死”这个公设的全部内容。人配享幸福是德福结合的必要前提,而意志自由和灵魂不死是人配享幸福的不可缺少的“公设”。
那么我们接着要问,至上的善(德福结合)之前提是“人配享幸福”,至上的善(德福结合)实现之后的保证依靠谁呢?实现尘世中的至善究竟何以可能?康德认为,“唯有假定自然的一个拥有与道德意向相符合的因果性的至上原因,尘世中的至善才是可能的。现在,一个能够按照法则的表现采取行动的存在者就是一个理智(理性存在者),而且这样一个存在者按照法则的这种表象的因果性就是他的意志。因此,自然的至上原因,就其为至善而必须被预设而言,就是一个通过知性和意志而是自然的原因(因而是创造者)的存在者,亦即上帝。所以,派生的至善(最好的世界)的可能性的公设同时就是一个原始的至善的现实性的公设,亦即上帝的实存公设”[1]132-133。如果我们预设至善实现在尘世中是可能的,就必须假定一个自然的至上原因,自然的至上原因必是一个通过知性和意志而自然的原因,自然的至上原因也必是一个能够按照法则的表现采取行动的存在者(一个最高的、无限的理性存在者),由于此存在者按照法则的这种表象的因果性就是他的意志,所以,这个存在者就是一个理智,是一个创造者。上帝存在的公设实现了这样两个目的:一是由于至善可由上帝在尘世中派生,所以,尘世中实现至善(最好的世界)就有了根据;二是上帝(创造者、理智)作为自然的至上原因,上帝本身就是自己的知性和意志,上帝的意志具有与道德意向符合的因果性,因而现实中存在着原始的至善。上帝唤醒自私的灵魂,进而使自私的灵魂能够产生促进至善(给我们带来上帝之国)的道德愿望,人们为了这个愿望迈出了走向宗教的步伐之后,幸福的希望随着宗教才开始,意志自由、灵魂不死与上帝存在共同规定下的道德学说成为幸福学说。正如康德所说:
为使这种至善成为可能,我们必须假定一个更高的、道德的、最圣洁的和全能的存在者,唯有这个存在者才能把至善的两种因素结合起来……因此,道德不可避免的导致宗教。[3]6-7
道德法则是理性自身的形式规定,它与幸福相符合的因果形式在无限理性存在者(上帝)中展开,具有最高自由意志(理智)、最高道德法则上帝的全能与至善确立了尘世至善的必然,上帝的至善成为尘世至善的保证。“如果应该把最严格地遵循道德法则设想为造成至善(作为目的)的原因,由于人的能力并不足以造成幸福与配享幸福的一致,因而必须假定一个全能的道德存在者来作为世界的统治者,使上述状况在他的关怀下发生。这也就说道德必然导致宗教。”[3]8至善是遵循道德法则的目的因,人为至善而实践德性,而自由意志在道德法则中规定的根据使人不具备充分实践德性的能力,所以在感官世界中的人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并不与配享幸福相一致。而只有假定一个自然的至上原因上帝,人在其关怀下才有可能在实践理性中完成德福相符。反过来讲,如果没有上帝,虽然人需要幸福也配享幸福,但人的有限理性在感官世界中无法使自己的一直规定与配享幸福相一致;而唯有上帝存在,人在这个“拥有一切权力的理性存在者的完善意愿”下,才能在做“应当做的”之同时获得其应该希望的幸福。
总之,人的至上的善是德性,至善是上帝的善、是作为整体的世界的善。“德性和幸福在一个人格中共同构成对至善的拥有,但此处完全精确地与道德(作为人格的价值及其对幸福的配享)成正比来分配的幸福也构成一个可能世界的善,那么,这种至善就意味着整体,意味着完满的善,但德性在其中始终是虽然使拥有它的人惬意、但却并非独自就绝对善并在一切考虑中都善的某种东西,而是在任何时候都以道德上的合乎法则的行为为前提条件。”[1]118
康德认为,拥有至善的人格是共同拥有德性和幸福的人格,在这个人格里,人格的价值与其对幸福的配享相统一,那么这个人格只能是上帝。在上帝那里,完全精确地与道德成正比来分配的幸福也构成一个可能世界的善,这个可能世界的善是整体的善、是至善、是上帝的善。但同时,康德依旧在为人的至上的善作出了划界,人合乎道德法则的行为前提并不说明了人的至善的拥有,人并不能在一切中都获得善,至上的善(德性)依旧是有限的善。在康德那里,获得幸福的人定是有德性的人,人们应当恪守道德法则在上帝的关怀下获得对幸福的配享,尘世的至善也因是上帝至善的体现而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李秋零.康德哲学中的宗教问题[C]//仰望星空——当代哲学前沿问题论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李安胜】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600(2016)04-0029-04
作者简介:李晓龙(1989—),男,河南商丘人,博士生,主要从事宗教哲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6-01-20